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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负责.r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rn第二条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科目为《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