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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留守儿童悲剧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同年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发展研究部发布《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调研报告》,自此“留守儿童”及其相关概念进入了学术研究视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问题,是一个长期且独特的社会问题,加强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研究,是及时解决当今中国社会转型、城市化进程下人口迁移流动伴随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社会转型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经验总结,更是实现留守儿童家庭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要之举,意义重大,亟需重视。
一、聚焦留守儿童的研究现状
(一)现实保护现状
根据2013年全国妇联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全国儿童2188%,城乡流动儿童为3581万(其中户口性质为农村户口的流动儿童占8035%),且有大幅度增长趋势。[1]截至目前,我国留守儿童(包括农村户口的流动儿童)规模占比不低于全国儿童的3472%。基于城乡二元化进程的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社会转型的必然趋势,依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发现,目前我国留守儿童高度集中在中西部劳务输出大省(四川、河南等),各个年龄段的留守儿童的规模都在快速增加。[2]
对此,我国政府先后批准涉及儿童权利的多项国际条约,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护法》等法律法规,1990年至2020年连续颁布了《儿童发展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儿童发展制度文件。2019年4月30日,民政部联合10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特别是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总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人权格编等相关民法法律进一步完善对儿童合法权益,以使其保护方式更符合时代性、人性化、科学化。由此可见,加强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研究是符合社会发展转型的现实意义和时代要求,更是符合中国实践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理論研究的现状
关于留守儿童的所属地域界定,早期学者叶敬忠等认为留守儿童是限于农村地区并且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外出务工的儿童[3],学者段成荣、周福林则认为以户籍地为准并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4],而学者徐爱东更是认为应该以地域、年龄、相处时间和户籍地为标准[5]。关于留守儿童年龄界定范围,有部分学者主张是不满16岁,也有部分学者主张不满18岁(或表述为17岁以下)。关于留守儿童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诸如教育缺失和教育管理失控的教育公平失衡(范先佐等,2015);身体健康状况面临患病风险更高(叶建丽,2019);心理资本呈负向影响,更需要心理健康服务(银小兰等,2018;欧阳智,2018;孙婷等,2018);犯罪防治和被害预防工作问题明显(于阳,2018;贾健等,2019)等多角度、多元化的研究问题。
现有理论研究多参考人口普查报告、全国妇联或多个研究发布的调研报告,进而推算出全国、地区留守儿童的规模和现状。但是,正如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发展研究部提出的,“从国家统计的角度来看, 没有太多的相关数据来说明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总体状况。”[6]简而言之,目前留守儿童的理论研究已展开了深入且多学科的研究,这为留守儿童及其相关问题的处理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也不得不正视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灰白地带,诸如研究对象交叉复杂、概念界定尚未明确、研究标准不统一,以及研究对象范围不明确等。这将导致我国留守儿童的综合统计信息缺乏针对性和统一性,不利于科学有效地解决留守儿童的短期亟需解决问题和长期有效保护问题,也不利于形成对留守儿童及其相关衍生问题的体系化和链条化的理论研究基础。
二、问题的提出
中国开启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加速了中国的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进程,人口迁移流动日益频繁。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普及发展、地方政策更新变动以及疫情等突发状况,种种因素不断影响着留守儿童的成长环境。
(一)宏观层面的问题梳理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问题,不是简单的法益保障问题,也不是传统的社会福利问题,更不是只存在家庭内部的发展问题。综合目前研究,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问题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心理方面
留守经历,也就是亲子分离问题。这对儿童的成长而言,影响深远。不仅影响其受家庭教育程度和身体健康程度,而且对留守儿童的心理成长和主观意识形态的形成产生较大影响,诸如易导致留守儿童在未成年甚至成年后处于精神健康高危状态。
2.家庭方面
集中在中西部的留守儿童,其所在家庭往往表现为双方或者一方父母外出打工,由一方父母或者其他亲戚等代为监管,一次或者多次间断性地成为留守儿童等多种复杂现象。在此复杂情况下,留守儿童很有可能面临所在家庭教育意识薄弱和教育方式不当、经济收入与子女教育之间取舍失衡、家长教育能力与孩子教育需求之间形成巨大落差的问题。
3.教育方面
加强和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受教育权益,已在全社会达成共识。但仍要承认目前对留守儿童的教育意识有所缺失,甚至存在差生化、扶贫式、标签化等道德教育错误倾向。此外,家庭和学校作为主要参与留守儿童教育的主体,难免存在家庭教育缺失、学校管理不足、教育资源短缺,甚至两者对留守儿童都存在一定的忽视。
4.法律保护方面
其一,家庭防护意识教育与校园法治教育的不完善是导致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易受不同程度侵害的重要因素。其二,农村、城郊地区的安保人员缺失或者安全保护培训力度和保护意识程度较低。其三,留守地区的熟人侵害留守儿童事件在现实中屡见不鲜。因而留守儿童受教育权、被害预防工作有待加强保障。
5.人口流动方面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社会转型的加快,中西部地区留守儿童所在地域存在人口空心化现象,大多表现为留守人口老龄化、女性化、幼年化。留守儿童也不再局限于农村地区,转化为流动儿童跟随父母工作迁徙。 6.社会意识方面
留守儿童成长环境主要是家庭和校园,因新媒体的快速发展,网络舆论环境也成为其成长环境之一。近年来,关于留守儿童的新闻媒体报道或多或少存在远离留守儿童真实性的社会公共意识建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和学校对待留守儿童“问题化”的过重倾向。
(二)微观层面的问题梳理
将留守儿童放于中国社会大变革时期下观察其本身,不难发现留守儿童需要关爱保护的微观层面,是来自于自身生活的外在环境和内在变化。
1.外在环境
城乡发展差距下的留守儿童成长环境面临着受教育程度、家庭成长氛围、社会表面印象、关爱保护力度等方面的改善。这些外在因素共同架构了人口空心化、熟人化社区的成长环境,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成熟的主观意识形态的留守儿童被迫吸纳接收这些外在因素,也不得不面临因缺少监管人成熟完备的筛查,而容易导致成长安全隐患。
2.内在变化
亲子分离问题、父母亲为上一代留守儿童等客观事实,潜移默化地影响留守儿童(或二代留守儿童)的意识形态和心理成长,进而影响留守儿童的外在行为,产生了留守儿童群体中常见的“惹事”、自闭、不合群等现象。这其实是源于留守儿童群体大多缺乏科学完善的心理引导和健康完备的家庭教育,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正处在成长期的留守儿童出现自我认识及保护有偏颇、社群联系发展受局限等问题。
三、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未来展望
从2004年至今,实务与学界对留守儿童的主要关注内容也逐渐发生变化:从隔代教育为主转变为注重亲子教育,从注重教育公平发展到全面保障儿童权利,从家庭之事、他人无权干涉演变为社会之事、多元主体参与。我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问题极具中国特色,它是基于社会转型、城市化进程、人口迁移流动日益频繁大环境下的必然产物,基于不变的大环境和变化的保护内容。中国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及亟需完善保护路径。
(一)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原则
根据最新发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总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人权格编等儿童权利保护相关条文,不难发现从国家意志而言,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是启于胎儿直至成年前的各个阶段,更为细致、及时、全面地保障留守儿童在疫情等无人监管的突发情形的权利保护、居住权保障、不得歧视的权益等等,进而启示了今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原则的思考:
1.短期处理与长期关爱相兼顾原则
关于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是社会现实问题,既涉及家庭内部的互动、发展,又涉及社会新生力量的培养和融入。这不仅需要留守儿童的监管人、社会组织机构、民政部门等及时有效处理好留守儿童可能面临的突发短期问题,而且要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场持久战的准备。
2.外在保护和内在引导相结合原则
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不能只停留在外在大环境的关爱保护,其更为重要的是要对留守儿童加以内在引导和一定程度的正向干预,从而实现留守儿童更加积极主动地加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法治意识、学习意识和社交意识及其行为能力。而这些意识和能力的培养更多来自提供给留守儿童的成长渠道和外在环境,诸如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关爱等。因此,两相结合是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必然趋势。
(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改善路径
结合留守儿童的研究现状、相关问题及其成因和保护原则,其改善路径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減少成长成本差别
一般情况下,留守儿童成长成本构成是由家庭教育资本、学校教育资质、周边成长环境配套的公共教育资源和所购入的收费教育资源等三个部分共同组成。一方面,要实现城乡二元化结构下的城乡间教育、医疗、务工等资源均衡,加大相关资源、优惠政策倾斜;另一方面,要针对学校师资力量的缺少与师资水平参差不齐,以及中西部地区出现的乡村教师“留不住”与高素质教学的差距明显等现象,科学运用“互联网+在地化”教学、高校科研团队对接帮扶等手段拓宽公共教育资源渠道。
2.强化社会大众意识
强化社会大众意识,主要通过进一步加强社会学、法学、教育学、人类学等多学科综合化的学术研究,转化为地方对留守儿童及其相关问题的治理:其一,新闻媒体工作者加强责任意识,形成对留守儿童关注的良好向心力;其二,教育工作者要避免视留守儿童等于问题儿童的错误认识,做到科学引导留守儿童树立正确的自我发展意识;其三,具备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加强监护职责、纠正错误落后意识。
3.加强自身身心建设
留守儿童成长轨迹是自我塑造和外在引导相结合的身心培养过程,因而要实现对其的健康心理和主观意识的科学有效培养。一方面,学校、家庭、社区以及社会组织和民政部等相关机构,要及时、有效地帮助留守儿童处理其可能存在的心理健康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和网络媒体的正面宣传,加强对留守儿童法治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正确的道德观念培养,以确保其接收的资讯是全面化和正向性的。
基金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成渝地区留守儿童生命历程及改善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20QNSH50)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政府网.(2016-02-14)[2020-9-29].[EB/OL].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2/14/content_5041066.htm.
[2]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国家统计局.[2020-25].http://www.stats.gov.cn/tjsj/pcsj/rkpc/6rp/indexch.htm.
[3]叶敬忠,王伊欢,张克云,陆继霞.对留守儿童问题的研究综述[J].农业经济问题,2005(10):75-80+82.
[4]段成荣, 周福林.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J].人口研究,2005(01):29-36.
[5]徐爱东.家庭功能缺失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影响与对策[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9(04):34-41.
[6]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农村留守儿童调研报告[J].教育研究,2004(10).
作 者: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编辑部编辑
责任编辑:钟学丽
一、聚焦留守儿童的研究现状
(一)现实保护现状
根据2013年全国妇联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全国儿童2188%,城乡流动儿童为3581万(其中户口性质为农村户口的流动儿童占8035%),且有大幅度增长趋势。[1]截至目前,我国留守儿童(包括农村户口的流动儿童)规模占比不低于全国儿童的3472%。基于城乡二元化进程的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社会转型的必然趋势,依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发现,目前我国留守儿童高度集中在中西部劳务输出大省(四川、河南等),各个年龄段的留守儿童的规模都在快速增加。[2]
对此,我国政府先后批准涉及儿童权利的多项国际条约,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护法》等法律法规,1990年至2020年连续颁布了《儿童发展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儿童发展制度文件。2019年4月30日,民政部联合10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特别是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总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人权格编等相关民法法律进一步完善对儿童合法权益,以使其保护方式更符合时代性、人性化、科学化。由此可见,加强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研究是符合社会发展转型的现实意义和时代要求,更是符合中国实践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理論研究的现状
关于留守儿童的所属地域界定,早期学者叶敬忠等认为留守儿童是限于农村地区并且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外出务工的儿童[3],学者段成荣、周福林则认为以户籍地为准并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4],而学者徐爱东更是认为应该以地域、年龄、相处时间和户籍地为标准[5]。关于留守儿童年龄界定范围,有部分学者主张是不满16岁,也有部分学者主张不满18岁(或表述为17岁以下)。关于留守儿童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诸如教育缺失和教育管理失控的教育公平失衡(范先佐等,2015);身体健康状况面临患病风险更高(叶建丽,2019);心理资本呈负向影响,更需要心理健康服务(银小兰等,2018;欧阳智,2018;孙婷等,2018);犯罪防治和被害预防工作问题明显(于阳,2018;贾健等,2019)等多角度、多元化的研究问题。
现有理论研究多参考人口普查报告、全国妇联或多个研究发布的调研报告,进而推算出全国、地区留守儿童的规模和现状。但是,正如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发展研究部提出的,“从国家统计的角度来看, 没有太多的相关数据来说明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总体状况。”[6]简而言之,目前留守儿童的理论研究已展开了深入且多学科的研究,这为留守儿童及其相关问题的处理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也不得不正视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灰白地带,诸如研究对象交叉复杂、概念界定尚未明确、研究标准不统一,以及研究对象范围不明确等。这将导致我国留守儿童的综合统计信息缺乏针对性和统一性,不利于科学有效地解决留守儿童的短期亟需解决问题和长期有效保护问题,也不利于形成对留守儿童及其相关衍生问题的体系化和链条化的理论研究基础。
二、问题的提出
中国开启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加速了中国的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进程,人口迁移流动日益频繁。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普及发展、地方政策更新变动以及疫情等突发状况,种种因素不断影响着留守儿童的成长环境。
(一)宏观层面的问题梳理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问题,不是简单的法益保障问题,也不是传统的社会福利问题,更不是只存在家庭内部的发展问题。综合目前研究,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问题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心理方面
留守经历,也就是亲子分离问题。这对儿童的成长而言,影响深远。不仅影响其受家庭教育程度和身体健康程度,而且对留守儿童的心理成长和主观意识形态的形成产生较大影响,诸如易导致留守儿童在未成年甚至成年后处于精神健康高危状态。
2.家庭方面
集中在中西部的留守儿童,其所在家庭往往表现为双方或者一方父母外出打工,由一方父母或者其他亲戚等代为监管,一次或者多次间断性地成为留守儿童等多种复杂现象。在此复杂情况下,留守儿童很有可能面临所在家庭教育意识薄弱和教育方式不当、经济收入与子女教育之间取舍失衡、家长教育能力与孩子教育需求之间形成巨大落差的问题。
3.教育方面
加强和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受教育权益,已在全社会达成共识。但仍要承认目前对留守儿童的教育意识有所缺失,甚至存在差生化、扶贫式、标签化等道德教育错误倾向。此外,家庭和学校作为主要参与留守儿童教育的主体,难免存在家庭教育缺失、学校管理不足、教育资源短缺,甚至两者对留守儿童都存在一定的忽视。
4.法律保护方面
其一,家庭防护意识教育与校园法治教育的不完善是导致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易受不同程度侵害的重要因素。其二,农村、城郊地区的安保人员缺失或者安全保护培训力度和保护意识程度较低。其三,留守地区的熟人侵害留守儿童事件在现实中屡见不鲜。因而留守儿童受教育权、被害预防工作有待加强保障。
5.人口流动方面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社会转型的加快,中西部地区留守儿童所在地域存在人口空心化现象,大多表现为留守人口老龄化、女性化、幼年化。留守儿童也不再局限于农村地区,转化为流动儿童跟随父母工作迁徙。 6.社会意识方面
留守儿童成长环境主要是家庭和校园,因新媒体的快速发展,网络舆论环境也成为其成长环境之一。近年来,关于留守儿童的新闻媒体报道或多或少存在远离留守儿童真实性的社会公共意识建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和学校对待留守儿童“问题化”的过重倾向。
(二)微观层面的问题梳理
将留守儿童放于中国社会大变革时期下观察其本身,不难发现留守儿童需要关爱保护的微观层面,是来自于自身生活的外在环境和内在变化。
1.外在环境
城乡发展差距下的留守儿童成长环境面临着受教育程度、家庭成长氛围、社会表面印象、关爱保护力度等方面的改善。这些外在因素共同架构了人口空心化、熟人化社区的成长环境,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成熟的主观意识形态的留守儿童被迫吸纳接收这些外在因素,也不得不面临因缺少监管人成熟完备的筛查,而容易导致成长安全隐患。
2.内在变化
亲子分离问题、父母亲为上一代留守儿童等客观事实,潜移默化地影响留守儿童(或二代留守儿童)的意识形态和心理成长,进而影响留守儿童的外在行为,产生了留守儿童群体中常见的“惹事”、自闭、不合群等现象。这其实是源于留守儿童群体大多缺乏科学完善的心理引导和健康完备的家庭教育,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正处在成长期的留守儿童出现自我认识及保护有偏颇、社群联系发展受局限等问题。
三、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未来展望
从2004年至今,实务与学界对留守儿童的主要关注内容也逐渐发生变化:从隔代教育为主转变为注重亲子教育,从注重教育公平发展到全面保障儿童权利,从家庭之事、他人无权干涉演变为社会之事、多元主体参与。我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问题极具中国特色,它是基于社会转型、城市化进程、人口迁移流动日益频繁大环境下的必然产物,基于不变的大环境和变化的保护内容。中国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及亟需完善保护路径。
(一)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原则
根据最新发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总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人权格编等儿童权利保护相关条文,不难发现从国家意志而言,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是启于胎儿直至成年前的各个阶段,更为细致、及时、全面地保障留守儿童在疫情等无人监管的突发情形的权利保护、居住权保障、不得歧视的权益等等,进而启示了今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原则的思考:
1.短期处理与长期关爱相兼顾原则
关于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是社会现实问题,既涉及家庭内部的互动、发展,又涉及社会新生力量的培养和融入。这不仅需要留守儿童的监管人、社会组织机构、民政部门等及时有效处理好留守儿童可能面临的突发短期问题,而且要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场持久战的准备。
2.外在保护和内在引导相结合原则
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不能只停留在外在大环境的关爱保护,其更为重要的是要对留守儿童加以内在引导和一定程度的正向干预,从而实现留守儿童更加积极主动地加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法治意识、学习意识和社交意识及其行为能力。而这些意识和能力的培养更多来自提供给留守儿童的成长渠道和外在环境,诸如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关爱等。因此,两相结合是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必然趋势。
(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改善路径
结合留守儿童的研究现状、相关问题及其成因和保护原则,其改善路径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減少成长成本差别
一般情况下,留守儿童成长成本构成是由家庭教育资本、学校教育资质、周边成长环境配套的公共教育资源和所购入的收费教育资源等三个部分共同组成。一方面,要实现城乡二元化结构下的城乡间教育、医疗、务工等资源均衡,加大相关资源、优惠政策倾斜;另一方面,要针对学校师资力量的缺少与师资水平参差不齐,以及中西部地区出现的乡村教师“留不住”与高素质教学的差距明显等现象,科学运用“互联网+在地化”教学、高校科研团队对接帮扶等手段拓宽公共教育资源渠道。
2.强化社会大众意识
强化社会大众意识,主要通过进一步加强社会学、法学、教育学、人类学等多学科综合化的学术研究,转化为地方对留守儿童及其相关问题的治理:其一,新闻媒体工作者加强责任意识,形成对留守儿童关注的良好向心力;其二,教育工作者要避免视留守儿童等于问题儿童的错误认识,做到科学引导留守儿童树立正确的自我发展意识;其三,具备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加强监护职责、纠正错误落后意识。
3.加强自身身心建设
留守儿童成长轨迹是自我塑造和外在引导相结合的身心培养过程,因而要实现对其的健康心理和主观意识的科学有效培养。一方面,学校、家庭、社区以及社会组织和民政部等相关机构,要及时、有效地帮助留守儿童处理其可能存在的心理健康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和网络媒体的正面宣传,加强对留守儿童法治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正确的道德观念培养,以确保其接收的资讯是全面化和正向性的。
基金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成渝地区留守儿童生命历程及改善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20QNSH50)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政府网.(2016-02-14)[2020-9-29].[EB/OL].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2/14/content_5041066.htm.
[2]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国家统计局.[2020-25].http://www.stats.gov.cn/tjsj/pcsj/rkpc/6rp/indexch.htm.
[3]叶敬忠,王伊欢,张克云,陆继霞.对留守儿童问题的研究综述[J].农业经济问题,2005(10):75-80+82.
[4]段成荣, 周福林.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J].人口研究,2005(01):29-36.
[5]徐爱东.家庭功能缺失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影响与对策[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9(04):34-41.
[6]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农村留守儿童调研报告[J].教育研究,2004(10).
作 者: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编辑部编辑
责任编辑:钟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