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对军人军属进行抚恤是日本军国主义战争动员的重要内容,日本战败后曾经一度废除。《旧金山和约》签订后,日本政府很快恢复了对不包括战犯在内的复员军人的抚恤、救助工作。在日本遗族会等保守团体的推动和“战犯释放运动”的影响下,经过几次修改,至20世纪5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全面恢复了对包括战犯在内的军人军属抚恤工作。无论是刑死还是狱死的“战犯”均被视为因公死亡享受抚恤,战犯服刑期间仍被作为“在职期间”累积计算抚恤年金,服刑期间伤病者另可以享受“伤病抚恤”,战争罪犯俨然成了日本的“民族英雄”享受优待。日本政府从立法层面恢复对战犯的抚恤,对日本社会的战争认识和战争记忆的重构产生深刻的影响,也成为此后甲级战犯被靖国神社合祀的社会意识的基础。
关键词:历史认识;战犯抚恤;恩给制度;靖国神社;战争记忆
中图分类号:K3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458(2016)06-0045-11
DOI:10.14156/j.cnki.rbwtyj.2016.06.007
战后日本对旧军人的抚恤制度包括“军人恩给制度”和“遗族援护制度”。“军人恩给制度”指的是符合条件的旧军人在因公死亡、或因公伤病而退职的情况下,由国家出面对这些人或其家属给予一定的金额抚恤的政策,依据的主要法令就是《恩给法》。“遗族援护制度”指的主要是战后对复员军人及其家属实行的救济抚恤的制度,还包括对战争原因滞留在外的日本人进行调查、救护等一系列战争善后措施,依据的主要法令为《战伤病者战没者遗族等援护法》(以下简称《援护法》)和《未归还者留守家族等援护法》。
在近代日本历史上,对军人的抚恤制度(特别是“军人恩给制度”)是日本对外侵略战争中战争动员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向国民明确传达了“为国捐躯,无上光荣”等肯定侵略战争的理念,在日本战败后一度被废除。所谓的“战犯”,指的是在东京审判等清算战争犯罪人员的审判中被判有罪的人员。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旧军人中战犯只是极少数①。如果说恢复对一般旧军人的抚恤还可以视为日本社会的内部问题的话,对战犯及其家属施行“恩给”、甚至将他们奉为“英灵”就已经不仅仅是日本国内的社会救助、宗教自由问题了,它实际上已经触及了对那场战争的定性和认识问题,同时它也伤害到了广大战争受害国国民的感情。
从20世纪80年代起,日本政府的高官屡次参拜供奉有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引起了周边国家的强烈反对。实际上日本试图从国家层面对战争进行肯定的行为,早在20世纪50年代占领时代一结束时就已初见端倪。50年代恢复的对军人抚恤制度就明确将战犯的“刑死”(即被判处死刑)、“狱死”(即狱中病死)均视为“公务死”,其家属可以享受政府的抚恤;且将服刑期间也视作“在职”,由政府依据其在职时间长短和军阶进行抚恤。这一制度的实施在当时曾引起广泛的讨论,直到今天仍被视为是日本社会右倾化的重要一环,可以视为此后“靖国神社问题”之滥觞。
关于这一问题,国内外学界尚少专文探讨。笔者不揣谫陋,抛砖引玉,还祈方家是正。
一、战时和占领时期的军人抚恤问题
日本政府对军人进行抚恤的制度始于1875年4月,时值佐贺之乱和出兵台湾,战争中有大量陆军伤亡,明治政府为安抚军心民意,在战争结束后针对陆军创始了“恩给制度”。同年8月,海军也被纳入其中;1884年,部分文官也被纳入其中。至此,主要针对军人的日本“恩给制度”基本成型[1]。
1923年10月1日,新修订后统一的《恩给法》颁布实施,详细规定了恩给的种类、恩给权产生和消灭的事由、恩给权的顺位和抚恤金额等[2]。至此,以军人为主,包括文官、教职员、治安警察等国家公职人员的“恩给制度”正式确立。此后该法一直是在此基础上修订实施,除1933年(“昭和恐慌期”)因财政紧缩政策一度弱化外,直到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对军人的“恩给”一直呈加强的态势。在此期间,以“恩给”为代表的军人抚恤政策一直被作为战争的保障措施来实施的。时任军事保护院总务课长青木秀夫曾明确说道:
对军人烈属的抚恤工作是战争的重要促进力量,可以为前线将士的奋力战斗、效忠君国免除后顾之忧,从此足见后方的这一工作之重要程度。目前的日中战争已扩大至太平洋战场,国民对军人烈属的抚恤工作的关心热情也日益高涨,这正是对战争极富信心的表现。…[3]
此时日本刚刚接连遭遇了中途岛战役和瓜岛争夺战的失败,败相已显,却依然妄图依靠“总力战·总动员体制”来进行顽抗。通过加强对军人军属的“恩给”进行战争动员,正是“总动员体制”中后方工作的重要环节。
1945年9月,美国开始对战败的日本实施占领,日本政府成为占领当局(GHQ)意志的传声筒和执行人。此时日本几乎遍地都是复员军人和伤亡军人家属,如果按照战时的抚恤标准,财政已近崩溃的日本政府根本无法承担这项支出;另一方面,对这些旧军人的“恩给”暗含着肯定战争的意味。鉴于此,占领当局于1945年11月24日发布了《关于恩给和福利的指令》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Directives to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SCAPINs) = 対日指令集/ SCAPIN-338: PENSIONS AND BENEFITS 1945/11/24(原蔵米国国立公文書館,日本国立国会図書館インターネット公開。),要求日本政府冻结战犯嫌疑人的财产,具体要求“最迟于1946年2月1日前,日本政府应停止对全部复员军人(伤残兵除外)的一切抚恤金等补助费用”,停止补助的范围还包括被停办或解散的协会、团体的成员(主要为日本国内的右翼团体成员),以及被“公职追放”的部分文职官员,另外还特别强调,“对受盟军总部命令被拘留或逮捕者,或正在拘押期间等待判决的有罪人员,此后永久不得享受该项抚恤。” 当时的GHQ是这样解释这一政策的:“日本的军人抚恤政策在世界上几乎是独一无二的,极其恶劣。为了丰富军人的生活,使军人与一般民众的社会福利形成巨大的反差,这不符合公平原则。…它不以鳏寡孤独废疾等生活困难为发放原则,仅以军人、军属为由,给这些人以优于一般国民的特殊待遇。这一指令就是为了废除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占领军经济科学局局长雷蒙·科雷姆(Raymond C.Kramer)的发言,『日本経済新聞』1945年11月26日。另据占领军涉外局的说明,“希望通过废除对旧军人的抚恤,在战争复员结束后每年节约15亿日元的财政经费。”转引自田中伸尚,田中宏,波田永実.遺族と戦後[M].東京:岩波書店,1995:82.”日本政府随后依据这一指令制定了《关于恩给法的特例》(昭和21年敕令第68号),于GHQ规定的最后期限前一日向社会公布[4]。不久,日本政府又废除了战争期间发行的赏金国债券和其他与GHQ指令相冲突的法令实际上共废除了《軍事扶助法》(昭和12年20号)和《戦時災害保護法》(昭和17年71号)和《恩给法》三部旧法令,参见表1。。
GHQ这一政策的实施自然主要是为了减轻日本政府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割去军国主义的毒瘤,将日本的战争观进行改造的政治意味。但很快随着国际局势的变化,尤其是朝鲜战争的爆发,美国需要日本有限度地发展军事力量,后者的意义被渐渐稀释。1950年10月,10 090名遭整肃的军国主义分子被解除整肃;11月,又有3 250名旧军人被“解放”,其中包括甲级战犯重光葵重光葵被释放的情形比较特殊。他虽然是甲级战犯,但起初并不在由国际检察局开列的26名战犯嫌疑人名单内,在苏联代表的建议下,重光葵才被追加入共计28人的战犯嫌疑人名单。最终其只被判7年有期徒刑,在甲级战犯中判刑最轻。;1951年6~7月,近7万名被整肃者获得“解放”;8月6日,又有1.4万名被整肃者获得“解放”。包括此后多位日本政治人物如石桥湛山、鸠山一郎、岸信介等人均趁此机会先后重返政治舞台,奠定了日本政治的保守主义基调[5]。
同样在1952年秋,陆军士官学校第40期以后的军官被允许采用;1952年7月,第30期以后的军官陆续归队,很多旧军人重新成为高级军官并占据重要位置。这些旧军人对日后日本战犯及其家属抚恤相关法令的出台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6]。需要指出的是,直到占领时期结束,虽然美国十分清楚日本民间对恢复旧军人抚恤有一些呼声,因为占领政策的转变GHQ并没有压制这一声音,但也没有赞同恢复抚恤。
二、恢复对旧军人等的抚恤与舆论的转向(1952.4-1953.8)
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和约》正式生效,这标志着日本被占领时期的结束,占领时期的许多法令也随之失效。就在和约生效的第三天,即4月30日,日本政府颁布了《战伤病者战没者遗族等援护法》,由厚生省引扬援护厅(又译作厚生省复员厅)负责实施。这个法令据称是对此前一些生活困苦的遗族进行社会救助,且仅针对旧军人及其家属进行的抚恤,战犯及其家属是被排除在外的。
实际上在占领后期,日本社会就曾经对是否恢复对旧军人遗族等的抚恤工作展开过激烈的讨论。从国会会议记录中所见的讨论情况来看,政党(自由党、改进党、日本民主党、自由民主党等保守政党,右派社会党、左派社会党、日本社会党等在野党),政府部门(总理府恩给局、厚生省引扬援护厅、大藏省),社会团体(日本遗族会、日本伤痍军人会、旧军人关系恩给复活全国联络会等)和新闻媒体等都曾参与进来,其中尤以日本遗族会的活动最为活跃,对恢复抚恤产生过重要的作用[7]。
今天的日本遗族会是以“右翼立场”和“支持首相参拜靖国神社运动”而闻名的半官方民间社团,其成立之初的宗旨就是“致力于开辟会员的相互扶助、救济慰藉之路”。该会的前身是“日本遗族厚生联盟”,创立于1947年11月17日。在其创立的背景正值GHQ停发旧军人的抚恤金并实施“政教分离”,部分复员军人和伤亡军人家属生活困苦,精神上也备受打击的特殊时期,在此前后各地自发成立了遗族的互助团体,当时号称日本共有“遗族800万人”1953年3月,“日本遗族厚生联盟”才更名为“财团法人日本遗族会”,本文统称为“遗族会”。田中伸尚,田中宏,波田永実.遺族と戦後[M].東京:岩波書店,1995:37-42.。
依据该会宗旨,在其成立初期(1947年-1953年)的主要活动就是推动“遗族援护事业”,提高靖国神社的社会地位,向政治人物宣扬遗族的主张并力求改善其生活状况。在该会的努力下,1949年5月14日,日本众议院通过了《关于遗族援护的决议》,16日参议院通过了《关于复员人员及战死者遗族福祉事业的决议》,显示出该会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力。1951年2月23日,该会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宣言》中明确指出:“战争的最大牺牲者就是我们遗族。我们的亲人在履行国家公务时倒下了,国家理所当然应该对遗族给予补偿。……但至今800万遗族仍受到社会的冷遇并处于贫困之中。……如此对待遗族,建设道义的国家就无从谈起”[8]。
在该会的积极推动下,1951年10月26日召开的内阁会议开始正式讨论对战伤病者战没者遗族的待遇问题。次年1月16日通过了《援护法》的草案,确定了对遗族等的抚恤方案。遗族会旋即对抚恤金额表示不满,转而向时任首相吉田茂施压,这在客观上推动了1953年《恩给法》的复活。
按照《旧金山和约》规定,占领时期结束后GHQ废止《恩给法》的指令也就失去了效力。对此,日本政府一方面将1946年秉承该指令颁布的《关于恩给法的特例》的有效期延长至1953年7月末,在此之前法令一直强调“战犯等特例人员,照旧无权接受恩给”;另一方面,从下而上的压力迫使政府加紧讨论如何恢复对旧军人的恩给,并于8月正式复活。
除日本遗族会的积极活动外,当时促成旧军人恩给制度复活的还有一个客观因素,那就是对GHQ压制旧军人措施的反弹。众所周知,二战期间日本实行军国主义,武官地位高于文官;占领期间进行战后整肃时,被“公职追放”者七成以上都是武官,文官被整肃者极少。在占领初期停止“军人恩给”时,对文官的抚恤政策却一直得到延续,此时文官数量在政府也具有压倒性的优势,文官的待遇和地位得到空前提高。而战后初期“军队人数为日本国内人口总数的10%以上”[9],若再加上伤亡者家属,停发“军人恩给”后有约二成的日本民众将失去社会救助,其中确实有些家庭生活困苦,这无疑会引发社会对旧军人的广泛同情。可以压制旧军人的政策被别有用心的人宣传为是由美国强加给日本的,是“非民主”的。在占领结束后,日本社会舆论普遍出现了主张对旧军人进行“补偿性抚恤”的声音,提出一般的旧军人也是遵照国家的意志行事,应该获得国家的抚恤[10]。这种同情旧军人的思潮也是《旧金山和约》生效后第三天日本政府就通过《援护法》的原因之一。 日本遗族会等团体也利用社会的上述情绪,向政府和政党派出“陈情团”、组织旧军人代表在首相私邸彻夜静坐抗议、组织示威游行及绝食抗议、在媒体上积极发声,积极操纵舆论[11]。这些造势运动为旧军人抚恤政策的复活打下了社会基础。需要说明的是,至1953年8月以前,日本政府法令所针对的抚恤对象主要是“旧军人”,还不包括战犯。
但在此前的1952年6月10日,日本遗族会推出的《运动方针大纲》开始明确提出“战犯之遗族可以加入遗族会”“争取将行刑的战犯等亡灵合祀于靖国神社,至少应合祀于各地的护国神社”的主张,这表明遗族会已经将“战犯”纳入一般旧军人的范畴,成为此后日本战犯及其家属接受政府抚恤的先声。
三、战犯抚恤问题的提出和实施(1953.8-1955.8)
众所周知,在占领结束前后,日本内政外交深受美国影响,而美国对恢复旧军人特别是战犯抚恤的态度一直比较消极。早在《旧金山和约》签订前后,美国对待战犯的态度就值得注意。档案显示,在1951年3月27日美国提出的和约草案中就有规定:对于在日羁押的战犯,其赦免、减刑、假释的权限须由日本与判刑国或联合国共同行使。苏联在6月10日提出:对释放战犯应该慎重。在最终条约文本的第11条(“战犯条款”)中,进一步明确规定:由盟国判定的战犯的赦免、减刑与假释须经日本政府与判刑国或多数盟国共同认定,方得实行。说明美国对战犯的态度还是比较慎重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和约主要限制了日本对战犯赦免的权力,日本恢复对战犯的抚恤实际上是一个“擦边球”,因为日本对其国民的救济和抚恤被视为日本的国内问题,虽然违背了其精神,并未明显违反条文的规定近年有日本学者指出“战犯条款”的英文本和日文本存在歧义的问题,大致可以理解为将英文本中的“Japan accepts the judgment”译作“日本接受判决的结果”还是“日本接受整个判决”并不明晰。中国政府始终认为《旧金山和约》是非法和无效的。。而美国东亚政策的转变使“战犯条款”已不再值得特别固守,因此美国对这一问题的真实态度更接近于表面上的禁止。
于是就有时任法务总裁(即法务大臣)大桥武夫提出的,日本政府在国内不将战犯作为犯罪分子的主张;其继任者木村笃太郎也宣称,基于盟总指令而判定的“战犯”的名义应当在《和约》生效后一并撤销据日本众议院内阁委员会1953年3月27日会议记录,议员辻政信的发言引用。。在这一理念下,与《旧金山和约》生效的同时,战犯很快也拥有了选举和被选举权。我们应该特别关注在法律上的这一转变:一旦将“战争犯罪”视为“非国内法上的犯罪”,那么战犯在日本国内将不被认为是“罪犯”,因而在日本获得主权后也天然地拥有了(国内法的)选举权。这也使此后战犯可以接受(国内法所允许的)国家抚恤、享受国家补偿、甚至进入靖国神社合祀,这些在法理上都将成为可能[12]。
1953年8月是日本战犯及其遗族接受政府抚恤的关键月份,本月颁布的三个法令正式将战犯纳入政府救济和抚恤的范围中来。
8月1日,新修订的《未归还者留守家族等援护法》[13]正式实施,该法针对未归还日本的海外日侨发放一定的抚恤津贴。这部法律规定:拘押在外的日本战犯(主要是乙级、丙级战犯,仅限日本国籍者)家族也是抚恤的对象。这是首次对战犯遗族展开的抚恤,这种抚恤显然还有一定的社会救助色彩。
就在同一天,已经被废除的《军人恩给法》又重新开始实施,由总理府恩给局负责实施。其中第29条明确规定:
修订前的旧敕令第68号第8条第1项规定的“由于扣留或逮捕而被拘禁者”(指在职期间因公被拘禁的人),在拘禁期间并非自身原因而受伤或生病的情况(笔者按:即战犯在押期间生病),裁定厅将其与因公伤病同等看待,给予其本人或其遗族以相当的抚恤金。但是,给予的抚恤金是从解除其拘禁之日的次月(一次性领完抚恤金的是在该拘禁解除的情况之下)开始发放。[14]
实际上就等于规定:战犯在拘禁解除后(即释放后)的第二个月开始可以接受“恩给”。按照该法,计算恩给的时限截至到在岗工作的最后一月,即战犯在押期间不计入工作年限,抚恤年金按原供职时长给付。
1952年实施的《援护法》抚恤的对象本来不包括战犯的遗族,但在1953年8月7日通过的《援护法补充附则》的20条中明确规定了:
《旧金山和约》第11条规定的被判刑而受到拘禁者(以下称“被拘禁者”),当其在拘禁期间死亡时(除了被拘禁者是军人军属,且在职期间已因公受伤或患病而在拘禁期间死亡的情况)(笔者按:即被判处死刑的战犯),厚生劳动大臣将其与因公受伤或生病而死亡者同等看待,给予该被拘禁者的家属遗族年金及吊慰金。[15]
简而言之,即被判处死刑的战犯经厚生劳动大臣认定后,可等同于因公伤病死亡,其家属可领取对应款项的抚恤金。该法的21条又进一步规定,接受《恩给法》规定的对刑死和狱死的战犯抚恤金的遗族,将不重复享受《援护法》规定的抚恤金。
至1953年8月,法律规定了对所有战犯都可以有条件地接受国家抚恤。在海外服刑或死亡的战犯可以按照《留守援护法》获得国家的抚恤;日本国内的在押战犯可以按照《恩给法》获得抚恤;被判处死刑或在狱中病死的战犯则可以按照《援护法》获得抚恤。至此,三部法律已基本涵盖了所有的战犯类别,表明日本政府对战犯的抚恤工作已经全面开始实施。
与此同时,还应该注意此时日本民间的“战犯释放运动”。在占领结束后不久,日本律师联合会向政府提交了《关于赦免战犯的劝告意见书》,据称已经征集到了四千万的民众签名。就在这一个月,日本国会众议院全体会议通过了《有关赦免战争犯罪受刑者的决议》《戦争犯罪による受刑者の赦免に関する決議》系由山下春江提案,在1953年8月3日在众议院讨论通过。类似的决议还有1952年12月9日参议院通过的《戦争犯罪による受刑者の釈放等に関する決議》和1955年7月19日众议院通过的《戦争受刑者の即時釈放要請に関する決議》,在后者中甚至出现了“回顾近来舆论的动向,对接受了战争审判的我国国民感情来说,继续拘禁已经达到他们容忍的限度了”的文句,反映了当时的舆论动向。,全文如下: 今天日本迎来了第九个终战纪念日,也是获得独立之后的第十五个月,国民痛心于无法全面赦免由于战争犯罪的受刑者。一方面国民感情难以忍受,在国际友好上也是一种遗憾。但是,回顾《旧金山和约》生效以来战犯处理的进展,去年《日华条约》生效的同时,中国就断然实行了全面赦免;法国自从今年六月初实行大减刑以来就几乎全员释放了。而现在由于菲律宾总统基里诺的英明决断,在上月二十二日早上,所有战犯已被赦免并从横滨码头归国,真是可喜可贺。另外,八月八日将从澳洲马努斯岛归来的一百六十五名被赦免的战犯,为此对澳政府也表示衷心感谢。
解决战争问题途中的最大障碍就这样被完全清除了,事情也进入了最终阶段,正逢秋季,不能失去这一良机。如果不趁此时采取有效措施的话,恐怕会令受刑者内心感到不安。我们相信,这种情况下,为了我国的完全独立也好,为了世界和平和与各国的友好往来也好,快速全面地解决这个问题是迫在眉睫的。
因此希望政府为了促进全面赦免的实行,尽快采取强有力的合适的措施。
这一决议被包含左翼社会党和共产党在内的众议院全体通过。
伴随着民间对赦免战犯呼声的提高,日本政府也逐渐放宽了法律对战犯接受抚恤的限制。自1954年4月1日起,《援护法》中原规定“(刑死、狱死)经厚生劳动大臣认定后”,可等同于“公务死”,其认定机构改为“指定的医疗机关”,对战犯抚恤认定的限制条件被放宽。
在1954年日本政府讨论对《恩给法》进行再次修订时,正值战犯释放运动甚嚣尘上之时,对死亡的战犯(包括死刑犯和狱中病死犯人)家属是否有权接受“恩给”成为一大焦点。依照原《恩给法》,正在巢鸭监狱监禁中的战犯和已经死亡的战犯家属是不予“恩给”,符合条件者只能按《援护法》领受抚恤;拘押期间的战犯须在释放后的次月才可以接受“恩给”。对此,自由党、改进党和日本自由党三党的联合提案,提出对这些人员予以“酌情恩给”的修正意见第19回国会衆議院内閣委員会会議録第36号(1954年5月20日),高橋等の修正案趣旨説明。。
在日本的法律实践中,“恩给”和“援护”的性质不同,“恩给”倾向于“有功于国而理应受到的抚恤”,略有荣誉的色彩;“援护”则更接近于“救济抚恤”,更接近于社会保障,二者的抚恤金额也有差距。若将刑死和狱死的战犯作为“恩给”的对象,也就意味着对东京审判结果的间接否定。
对于这一提案,两派社会党和部分媒体从“抚恤金额过高”“有失公平原则”的角度进行批判。按照“恩给制度”,抚恤金额是据“在职年限”和“军阶&职务”的增加而递增的,这也就意味着长期供职于军部的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等人的遗属抚恤金额将会极高,在抚恤总额有限的前提下,数量更为巨大的一般旧军人的抚恤金就可能会降低。《读卖新闻》评论道:“将刑死和狱死的战犯等人也作为军人恩给的对象,而将没有从军经历的一般战争受害者排除在恩给之外,这是极不公平的军人本位思想”[16]。《日经新闻》则一针见血地指出:“相对于将国家引致失败的战犯,对为国家做出贡献者进行抚恤才是恩给制度的本质”[17]。但随着内阁讨论的深入,纵然有批判的声音,联合提案最终仍以多数赞成票而获得通过,于1954年6月30日公布实施。
1955年,由自由和民主两党联合提交了对《恩给法》和《援护法》的综合修正案,在这次修正中正式提出了“战犯在押期间同样视为在职期间,在押期间的伤病等同于因公伤病”和“战败时因战争责任而自杀者的家属同样可以接受抚恤”第22回国会衆議院会議録第33号(1955年6月25日),高橋等提案趣旨説明。。这一修改不仅意味着所有战犯享受与一般军人同等条件的政府抚恤,将服刑期间也视作在职期间,无疑已经对其服刑的“正当性”构成了挑战。
1955年8月8日,《恩给·援护法》同时公布了上述新的修正。纵观恩给、援护法对战犯的容纳过程可以发现:有社会保障色彩、更容易唤起社会同情的《援护法》往往率先对战犯遗族接受抚恤救济的标准逐步放松,《恩给法》则紧随其后,几乎同步放宽了对战犯接受恩给的限制性措施。在整个战犯接受抚恤的过程中,以日本遗族会为代表的压力团体乃至和平主义势力都曾参与其中,从不同角度促成了对战犯的宽大处理;而日本政府在不违背美国意图的前提下,自然也乐于呼应这些宽宥战争罪行的声音。在多方力量的综合作用下,至1958年12月末,所有的在押日本战犯均被释放。
《恩给·援护法》经过这次修正后,此前对战犯及其遗族抚恤工作的种种限制性措施被全部取消,无论是刑死还是狱死均被视作“公务死”,且其服刑期间仍被作为“在职期间”累积计算,服刑期间伤病者还可以享受“伤病抚恤”。至此,战犯与普通军人开始享受完全一样的政府抚恤,而日本遗族会的工作重心也随之转向到靖国神社问题上来。
四、恢复战犯抚恤过程中的反对意见
在上述一系列法令指定和实施的过程中,以日本遗族会为代表的保守力量固然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有新闻媒体及在野党代表对之提出质疑、进行反思。虽然这些反对意见并未能扭转这一趋势,但这些反对意见也应该得到应有的重视。
媒体在恢复旧军人抚恤的过程中,没有提出过多的反对意见。在1952前后,媒体主要从国家财政困难[18]、国际社会的反应[19]以及具体抚恤的金额等几个方面对之提出质疑,但整体上对恢复抚恤持肯定态度。仅从调查数据中看,在1952年7月19日《读卖新闻》的调查中,赞成恢复军人抚恤的占到七成以上这一数据有学者怀疑是遗族会等团体组织投票所致,因为在『毎日』1952年11月27日组织的调查中赞成恢复者只有34%。参见赤澤史朗.1950年代の軍人恩給問題(1)[J].立命館法學,2010(5/6):1478-1479.;而到1953年2月,据说持“明确反对”恢复军人抚恤者已经“寥寥无几”[20]。除媒体对之进行质疑外,左派社会党主要从“反对再军备”的角度进行批判,显然这一批判并未引起共鸣[21]。这些反对意见很快随着8月《恩给·援护法》修正案的实施而陷于沉寂。 而关于恢复对战犯的抚恤问题则经历了一系列的批判。最早,媒体主要是从财政困难角度进行批判。至1955年,政府准备全面放开对包括战犯在内的所有旧军人进行抚恤之时,这笔抚恤款项总数额之大,令许多人不禁想到了1933年“昭和恐慌”时弥漫在舆论界的“恩给亡国论”。据统计,在“军人恩给复活”后此项费用激增,于1954年达到国家财政预算的9.49%,为历史最高水平,占比直逼1932年。1955-1957年约为8%,1958-1959年约为7%,若再加上“援护抚恤金”,整个50年代后半期,用于军人抚恤的财政支出几乎占到了日本财政预算的1/10[22]。这笔巨大且无实际意义的开销自然会受到媒体的批判。《读卖新闻》在1955年5月22日发表社论《已达财政上限的恩给费用》[23];《朝日新闻》在7月7日发表社论《不断增加的军人恩给将会导致“恩给亡国”》[24],7月13日又发表专门评论《通向“恩给亡国”之路》[25],都是从财政困难的角度进行的批判。
1957-1958年,“恩给”制度已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媒体又从社保公平性的角度进行批判,提出对高级旧军官的高额抚恤是“对国家税收的不合理使用”[26]。这些不公平的现象有很多表现,如平民受害者(核爆受害平民、东京轰炸伤亡平民等)无权接受抚恤、非日本国籍者(朝鲜半岛、台湾、伪满等籍军官)无权接受抚恤、军人抚恤的具体数额差距过大(军阶之间差额过大)等,这些意见后来多数被修订的《恩给·援护法》所吸收或明确[27]。值得注意的是,媒体对国家抚恤补偿公平性的广泛讨论,必然会关注被国家所忽略的个别贫困战争受害者,这些讨论加剧了日本社会的“受害者情结”,对日本从国家层面也自视为“战争受害者”客观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还有个别人(主要是左派政党)从“反对再军备”“和平主义”的角度对恢复“将日本引入战争”的战犯抚恤进行批评。他们以伤残军人为案例,通过游行示威、发表评论等手段发出和平主义的声音,反对再军备。这是难能可贵的,但在当时并未引起足够的反响植野真澄.占領下日本の再軍備反対論と傷痍軍人問題——左派政党機関紙に見る白衣の傷痍軍人[J].大原社会問題研究所雑誌,2004(9).评论例如:「政界メモ 菊水の旗たて旧軍人陳情」(『読売』1958年1月11日)、「よみうり寸評」(『読売』1958年1月20日)、阿部真之助「軍人恩給増額を憤る」(『毎日』1958年1月25日)等。个别战犯本人也持反对再军备的和平主义立场,参见内海爱子上揭书,第161-166页。。
在20世纪50年代被热烈讨论的军人抚恤问题,进入60年代后迅速陷于沉寂。这主要由以下三方面因素造成:一是随着日本经济的高度增长,用于军人的抚恤金在财政支出中占比逐年下降。1960年6.66%,1961年5.81%,1962年4.72%,至1963年以后已不足4%,而且这项开支本身也会随着旧军人的先后离世而逐渐减少;与此同时,日本遗族会等保守团体已逐渐半官方化,其发出的声音已经可以直接传达到日本政府,不用再通过其他渠道宣传造势;另外,随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完善,对“公平的社保系统”的追求已经基本实现,原本许多意见已经被新的制度所采纳。在这些综合因素的作用下,对包含战犯在内的军人抚恤问题已不再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结 语
1978年甲级战犯被合祀入靖国神社,从1980-1985年每年的8·15日本首相都前往参拜,从此靖国神社的祭祀活动已渐渐变味。在敏感的时间节点祭奠特殊的对象,所含的政治意味一望可知。“一方面是持续地公开参拜供奉有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一方面又信誓旦旦地宣布不再战,祈念和平。[28]”在日本,靖国神社与其他众多只有一个主神的神社不同,供奉在神殿中的数以百万计的亡灵均被视为主神,普通的亡灵升华为神社的主神意味着灵魂永生不灭,成为所谓的“英灵”,也就相当于日本的“民族英雄”。 靖国神社是以祭祀战殁者亡灵、合祀战争罪犯的方式在唤醒日本社会对那场战争的历史记忆。这不可能不引起周边国家的警觉和抗议,“靖国问题”很快成为日本与邻国历史认识争议中的焦点问题。中方在抗议时历来强调“供奉有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在中国官方第一次回应“靖国神社问题”时就提出“日本政府官员正式参拜供奉着包括日本甲级战犯在内的靖国神社,伤害了蒙受侵略战争之害的各国人民的感情。”(姚依林答日本记者问[N].人民日报,1985-08-28.),正表明了中国政府的基本态度:不容日本为军国主义招魂。而“靖国问题”绝非空穴来风,早在20世纪50年代,乙级、丙级战犯被合祀,政府恢复了对所有战犯的抚恤,这些举动混淆了“战争罪犯”和“民族英雄”的界限,作为此后“靖国问题”的重要前提,是不得不引起重视的。
二战结束后,日本社会的战争记忆明显出现了两种趋势:美国主动引导并重塑的日本战争记忆,将这场战争定性为“主要以太平洋战场为主的对外侵略战争”[29];同时,日本政府内部还留有来自战前和战时深深楔入的“皇国史观”“大东亚战争史观”,这条线索直到今天依然时隐时现。在美国占领结束后,日本政府迫于来自社会的压力恢复了对旧军人甚至战犯的抚恤工作,这正反映了日本社会一直存在着源于战前和战时“历史认识”的底流。直接造成了日本社会在战犯认识上的二律悖反:一方面,需要追究战争责任、进行反省,防止悲剧的重演,就必须将战犯视为“战争犯罪人”;另一方面,战犯又被作为“因公伤、病、亡人员”,享受国家补偿,甚至合祀入靖国神社,俨然成为需要膜拜的“民族英雄”。这种面向全体国民的“法令”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容忽视,尤其是恢复对战犯的“恩给”,它培植了对战争缺乏反省意识的社会基础。日本社会不可能在把战犯作为“因公而死的功臣”的同时,又自相矛盾地反省战争责任、正视侵略历史。对战犯的抚恤可以说是日本社会对战争责任“选择性遗忘”的重要推手,而在此后修正《恩给·援护法》(参见表1)中对战争受害者(如被轰炸平民、核爆死伤者等)的抚恤和赔偿,更加深了日本自视为“战争受害者”的印象。可以说,这几次修改《恩给·援护法》,正是战后日本的战争记忆重构的重要一环,对日本社会历史认识的混乱造成了直接的影响。 [参 考 文 献]
[1]南洋公学译书院.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点校本):第三卷(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876-908.
[2]高木三郎.恩給法通解[M].東京:自治館,大正14(1925).
[3]松本貞水.通解軍人援護読本·序[M].東京:政治教育協会.1943:1.
[4]厚生省社会·援護局援護50年史編集委員会.援護50年史[M].东京:ぎょうせい,1997:622-623.
[5]半藤一利.昭和史 戦後篇 1945-1989[M].東京:平凡社,2009:251.
[6]赤澤史朗.1950年代の軍人恩給問題[J].立命館法學,2010(5/6):1466-1467.
[7]木村卓滋.戦傷病者戦没者遺族等援護法の制定と軍人恩給の復活——旧軍人関連団体への影響を中心に[J].人民の歴史学(134),1997(12):1.
[8]日本遺族会事務局.日本遺族会の四十年[M].东京:日本遺族会,1988:5-18.
[9]正村公宏.战后日本经济政治史[M].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日本经济研究室,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97.
[10]社説.軍人恩給復活について[N].読売,1952-11-20.
[11]われわれはかく斗かった[N].日本遺族通信(日本遺族会会刊)68?69号,1955-06-01.
[12]内海愛子.スガモプリズン:戦犯たちの平和運動[M].東京:吉川弘文館,2004:123-127.
[13]未帰還者留守家族等援護法[EB/OL].[2016-07-12].http://law.e-gov.go.jp/htmldata/S28/S28HO161.html(日本总务省法令数据库).
[14]恩給法[EB/OL].[2016-07-12].http://law.e-gov.go.jp/htmldata/T12/T12HO048.html(日本总务省法令数据库).
[15]戦傷病者戦没者遺族等援護法[EB/OL].[2016-07-12].http://law.e-gov.go.jp/htmldata/S27/S27HO127.html(日本总务省法令数据库).
[16]改正恩給法解説 旧軍人本位の改正 政府もマユをひそめる修正[N].読売,1954-06-10.
[17]恩給法はどのように改正されたか 戦犯遺族にも恩給支給 反対の多い年金額の階級差[N].日経,1954-07-10.
[18]社説.戦争犠牲者対策の確立 社会保障の見地からせよ[N].産業経済,1951-12-27.
[19]社説.外国にも諒解させよ 遺家族援護の必要について[N].時事新報,1952-01-19.
[20]社説.軍人恩給復活の問題点[N].毎日,1953-02-24.
[21]犠牲者援護の徹底 左社 恩給法改正に反対[N].社会タイムス.1953-07-08.
[22]大重永.恩給予算の変遷[J].恩給,1966(1):28.
[23]社説.財政上限度に達した恩給費[N].読売新聞,1955-05-22.
[24]社説.どんどんふえる軍人恩給“恩給亡国”遠からず——文官恩給と追いかけっこ——議員修正つみ重ね[N].朝日新聞,1955-07-07.
[25]和田春生.“恩給亡国”への途 恩給費増加に議員の良識を疑う[N].朝日新聞,1955-07-13.
[26]池田潔.予算と軍人恩給やっぱり黙っておれない[N].毎日,1958-01-27.
[27]田中伸尚,田中宏,波田永実.遺族と戦後[M].東京:岩波書店,1995:88-130.
[28]郑毅.中韩日“战争记忆”的差异与历史认识重构[J].日本学刊,2016(3):134.
[29]李少鹏.占领期美国对日本“战争记忆”的形塑过程研究[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94.
[责任编辑 孙 丽]
关键词:历史认识;战犯抚恤;恩给制度;靖国神社;战争记忆
中图分类号:K3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458(2016)06-0045-11
DOI:10.14156/j.cnki.rbwtyj.2016.06.007
战后日本对旧军人的抚恤制度包括“军人恩给制度”和“遗族援护制度”。“军人恩给制度”指的是符合条件的旧军人在因公死亡、或因公伤病而退职的情况下,由国家出面对这些人或其家属给予一定的金额抚恤的政策,依据的主要法令就是《恩给法》。“遗族援护制度”指的主要是战后对复员军人及其家属实行的救济抚恤的制度,还包括对战争原因滞留在外的日本人进行调查、救护等一系列战争善后措施,依据的主要法令为《战伤病者战没者遗族等援护法》(以下简称《援护法》)和《未归还者留守家族等援护法》。
在近代日本历史上,对军人的抚恤制度(特别是“军人恩给制度”)是日本对外侵略战争中战争动员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向国民明确传达了“为国捐躯,无上光荣”等肯定侵略战争的理念,在日本战败后一度被废除。所谓的“战犯”,指的是在东京审判等清算战争犯罪人员的审判中被判有罪的人员。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旧军人中战犯只是极少数①。如果说恢复对一般旧军人的抚恤还可以视为日本社会的内部问题的话,对战犯及其家属施行“恩给”、甚至将他们奉为“英灵”就已经不仅仅是日本国内的社会救助、宗教自由问题了,它实际上已经触及了对那场战争的定性和认识问题,同时它也伤害到了广大战争受害国国民的感情。
从20世纪80年代起,日本政府的高官屡次参拜供奉有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引起了周边国家的强烈反对。实际上日本试图从国家层面对战争进行肯定的行为,早在20世纪50年代占领时代一结束时就已初见端倪。50年代恢复的对军人抚恤制度就明确将战犯的“刑死”(即被判处死刑)、“狱死”(即狱中病死)均视为“公务死”,其家属可以享受政府的抚恤;且将服刑期间也视作“在职”,由政府依据其在职时间长短和军阶进行抚恤。这一制度的实施在当时曾引起广泛的讨论,直到今天仍被视为是日本社会右倾化的重要一环,可以视为此后“靖国神社问题”之滥觞。
关于这一问题,国内外学界尚少专文探讨。笔者不揣谫陋,抛砖引玉,还祈方家是正。
一、战时和占领时期的军人抚恤问题
日本政府对军人进行抚恤的制度始于1875年4月,时值佐贺之乱和出兵台湾,战争中有大量陆军伤亡,明治政府为安抚军心民意,在战争结束后针对陆军创始了“恩给制度”。同年8月,海军也被纳入其中;1884年,部分文官也被纳入其中。至此,主要针对军人的日本“恩给制度”基本成型[1]。
1923年10月1日,新修订后统一的《恩给法》颁布实施,详细规定了恩给的种类、恩给权产生和消灭的事由、恩给权的顺位和抚恤金额等[2]。至此,以军人为主,包括文官、教职员、治安警察等国家公职人员的“恩给制度”正式确立。此后该法一直是在此基础上修订实施,除1933年(“昭和恐慌期”)因财政紧缩政策一度弱化外,直到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对军人的“恩给”一直呈加强的态势。在此期间,以“恩给”为代表的军人抚恤政策一直被作为战争的保障措施来实施的。时任军事保护院总务课长青木秀夫曾明确说道:
对军人烈属的抚恤工作是战争的重要促进力量,可以为前线将士的奋力战斗、效忠君国免除后顾之忧,从此足见后方的这一工作之重要程度。目前的日中战争已扩大至太平洋战场,国民对军人烈属的抚恤工作的关心热情也日益高涨,这正是对战争极富信心的表现。…[3]
此时日本刚刚接连遭遇了中途岛战役和瓜岛争夺战的失败,败相已显,却依然妄图依靠“总力战·总动员体制”来进行顽抗。通过加强对军人军属的“恩给”进行战争动员,正是“总动员体制”中后方工作的重要环节。
1945年9月,美国开始对战败的日本实施占领,日本政府成为占领当局(GHQ)意志的传声筒和执行人。此时日本几乎遍地都是复员军人和伤亡军人家属,如果按照战时的抚恤标准,财政已近崩溃的日本政府根本无法承担这项支出;另一方面,对这些旧军人的“恩给”暗含着肯定战争的意味。鉴于此,占领当局于1945年11月24日发布了《关于恩给和福利的指令》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Directives to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SCAPINs) = 対日指令集/ SCAPIN-338: PENSIONS AND BENEFITS 1945/11/24(原蔵米国国立公文書館,日本国立国会図書館インターネット公開。),要求日本政府冻结战犯嫌疑人的财产,具体要求“最迟于1946年2月1日前,日本政府应停止对全部复员军人(伤残兵除外)的一切抚恤金等补助费用”,停止补助的范围还包括被停办或解散的协会、团体的成员(主要为日本国内的右翼团体成员),以及被“公职追放”的部分文职官员,另外还特别强调,“对受盟军总部命令被拘留或逮捕者,或正在拘押期间等待判决的有罪人员,此后永久不得享受该项抚恤。” 当时的GHQ是这样解释这一政策的:“日本的军人抚恤政策在世界上几乎是独一无二的,极其恶劣。为了丰富军人的生活,使军人与一般民众的社会福利形成巨大的反差,这不符合公平原则。…它不以鳏寡孤独废疾等生活困难为发放原则,仅以军人、军属为由,给这些人以优于一般国民的特殊待遇。这一指令就是为了废除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占领军经济科学局局长雷蒙·科雷姆(Raymond C.Kramer)的发言,『日本経済新聞』1945年11月26日。另据占领军涉外局的说明,“希望通过废除对旧军人的抚恤,在战争复员结束后每年节约15亿日元的财政经费。”转引自田中伸尚,田中宏,波田永実.遺族と戦後[M].東京:岩波書店,1995:82.”日本政府随后依据这一指令制定了《关于恩给法的特例》(昭和21年敕令第68号),于GHQ规定的最后期限前一日向社会公布[4]。不久,日本政府又废除了战争期间发行的赏金国债券和其他与GHQ指令相冲突的法令实际上共废除了《軍事扶助法》(昭和12年20号)和《戦時災害保護法》(昭和17年71号)和《恩给法》三部旧法令,参见表1。。
GHQ这一政策的实施自然主要是为了减轻日本政府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割去军国主义的毒瘤,将日本的战争观进行改造的政治意味。但很快随着国际局势的变化,尤其是朝鲜战争的爆发,美国需要日本有限度地发展军事力量,后者的意义被渐渐稀释。1950年10月,10 090名遭整肃的军国主义分子被解除整肃;11月,又有3 250名旧军人被“解放”,其中包括甲级战犯重光葵重光葵被释放的情形比较特殊。他虽然是甲级战犯,但起初并不在由国际检察局开列的26名战犯嫌疑人名单内,在苏联代表的建议下,重光葵才被追加入共计28人的战犯嫌疑人名单。最终其只被判7年有期徒刑,在甲级战犯中判刑最轻。;1951年6~7月,近7万名被整肃者获得“解放”;8月6日,又有1.4万名被整肃者获得“解放”。包括此后多位日本政治人物如石桥湛山、鸠山一郎、岸信介等人均趁此机会先后重返政治舞台,奠定了日本政治的保守主义基调[5]。
同样在1952年秋,陆军士官学校第40期以后的军官被允许采用;1952年7月,第30期以后的军官陆续归队,很多旧军人重新成为高级军官并占据重要位置。这些旧军人对日后日本战犯及其家属抚恤相关法令的出台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6]。需要指出的是,直到占领时期结束,虽然美国十分清楚日本民间对恢复旧军人抚恤有一些呼声,因为占领政策的转变GHQ并没有压制这一声音,但也没有赞同恢复抚恤。
二、恢复对旧军人等的抚恤与舆论的转向(1952.4-1953.8)
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和约》正式生效,这标志着日本被占领时期的结束,占领时期的许多法令也随之失效。就在和约生效的第三天,即4月30日,日本政府颁布了《战伤病者战没者遗族等援护法》,由厚生省引扬援护厅(又译作厚生省复员厅)负责实施。这个法令据称是对此前一些生活困苦的遗族进行社会救助,且仅针对旧军人及其家属进行的抚恤,战犯及其家属是被排除在外的。
实际上在占领后期,日本社会就曾经对是否恢复对旧军人遗族等的抚恤工作展开过激烈的讨论。从国会会议记录中所见的讨论情况来看,政党(自由党、改进党、日本民主党、自由民主党等保守政党,右派社会党、左派社会党、日本社会党等在野党),政府部门(总理府恩给局、厚生省引扬援护厅、大藏省),社会团体(日本遗族会、日本伤痍军人会、旧军人关系恩给复活全国联络会等)和新闻媒体等都曾参与进来,其中尤以日本遗族会的活动最为活跃,对恢复抚恤产生过重要的作用[7]。
今天的日本遗族会是以“右翼立场”和“支持首相参拜靖国神社运动”而闻名的半官方民间社团,其成立之初的宗旨就是“致力于开辟会员的相互扶助、救济慰藉之路”。该会的前身是“日本遗族厚生联盟”,创立于1947年11月17日。在其创立的背景正值GHQ停发旧军人的抚恤金并实施“政教分离”,部分复员军人和伤亡军人家属生活困苦,精神上也备受打击的特殊时期,在此前后各地自发成立了遗族的互助团体,当时号称日本共有“遗族800万人”1953年3月,“日本遗族厚生联盟”才更名为“财团法人日本遗族会”,本文统称为“遗族会”。田中伸尚,田中宏,波田永実.遺族と戦後[M].東京:岩波書店,1995:37-42.。
依据该会宗旨,在其成立初期(1947年-1953年)的主要活动就是推动“遗族援护事业”,提高靖国神社的社会地位,向政治人物宣扬遗族的主张并力求改善其生活状况。在该会的努力下,1949年5月14日,日本众议院通过了《关于遗族援护的决议》,16日参议院通过了《关于复员人员及战死者遗族福祉事业的决议》,显示出该会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力。1951年2月23日,该会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宣言》中明确指出:“战争的最大牺牲者就是我们遗族。我们的亲人在履行国家公务时倒下了,国家理所当然应该对遗族给予补偿。……但至今800万遗族仍受到社会的冷遇并处于贫困之中。……如此对待遗族,建设道义的国家就无从谈起”[8]。
在该会的积极推动下,1951年10月26日召开的内阁会议开始正式讨论对战伤病者战没者遗族的待遇问题。次年1月16日通过了《援护法》的草案,确定了对遗族等的抚恤方案。遗族会旋即对抚恤金额表示不满,转而向时任首相吉田茂施压,这在客观上推动了1953年《恩给法》的复活。
按照《旧金山和约》规定,占领时期结束后GHQ废止《恩给法》的指令也就失去了效力。对此,日本政府一方面将1946年秉承该指令颁布的《关于恩给法的特例》的有效期延长至1953年7月末,在此之前法令一直强调“战犯等特例人员,照旧无权接受恩给”;另一方面,从下而上的压力迫使政府加紧讨论如何恢复对旧军人的恩给,并于8月正式复活。
除日本遗族会的积极活动外,当时促成旧军人恩给制度复活的还有一个客观因素,那就是对GHQ压制旧军人措施的反弹。众所周知,二战期间日本实行军国主义,武官地位高于文官;占领期间进行战后整肃时,被“公职追放”者七成以上都是武官,文官被整肃者极少。在占领初期停止“军人恩给”时,对文官的抚恤政策却一直得到延续,此时文官数量在政府也具有压倒性的优势,文官的待遇和地位得到空前提高。而战后初期“军队人数为日本国内人口总数的10%以上”[9],若再加上伤亡者家属,停发“军人恩给”后有约二成的日本民众将失去社会救助,其中确实有些家庭生活困苦,这无疑会引发社会对旧军人的广泛同情。可以压制旧军人的政策被别有用心的人宣传为是由美国强加给日本的,是“非民主”的。在占领结束后,日本社会舆论普遍出现了主张对旧军人进行“补偿性抚恤”的声音,提出一般的旧军人也是遵照国家的意志行事,应该获得国家的抚恤[10]。这种同情旧军人的思潮也是《旧金山和约》生效后第三天日本政府就通过《援护法》的原因之一。 日本遗族会等团体也利用社会的上述情绪,向政府和政党派出“陈情团”、组织旧军人代表在首相私邸彻夜静坐抗议、组织示威游行及绝食抗议、在媒体上积极发声,积极操纵舆论[11]。这些造势运动为旧军人抚恤政策的复活打下了社会基础。需要说明的是,至1953年8月以前,日本政府法令所针对的抚恤对象主要是“旧军人”,还不包括战犯。
但在此前的1952年6月10日,日本遗族会推出的《运动方针大纲》开始明确提出“战犯之遗族可以加入遗族会”“争取将行刑的战犯等亡灵合祀于靖国神社,至少应合祀于各地的护国神社”的主张,这表明遗族会已经将“战犯”纳入一般旧军人的范畴,成为此后日本战犯及其家属接受政府抚恤的先声。
三、战犯抚恤问题的提出和实施(1953.8-1955.8)
众所周知,在占领结束前后,日本内政外交深受美国影响,而美国对恢复旧军人特别是战犯抚恤的态度一直比较消极。早在《旧金山和约》签订前后,美国对待战犯的态度就值得注意。档案显示,在1951年3月27日美国提出的和约草案中就有规定:对于在日羁押的战犯,其赦免、减刑、假释的权限须由日本与判刑国或联合国共同行使。苏联在6月10日提出:对释放战犯应该慎重。在最终条约文本的第11条(“战犯条款”)中,进一步明确规定:由盟国判定的战犯的赦免、减刑与假释须经日本政府与判刑国或多数盟国共同认定,方得实行。说明美国对战犯的态度还是比较慎重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和约主要限制了日本对战犯赦免的权力,日本恢复对战犯的抚恤实际上是一个“擦边球”,因为日本对其国民的救济和抚恤被视为日本的国内问题,虽然违背了其精神,并未明显违反条文的规定近年有日本学者指出“战犯条款”的英文本和日文本存在歧义的问题,大致可以理解为将英文本中的“Japan accepts the judgment”译作“日本接受判决的结果”还是“日本接受整个判决”并不明晰。中国政府始终认为《旧金山和约》是非法和无效的。。而美国东亚政策的转变使“战犯条款”已不再值得特别固守,因此美国对这一问题的真实态度更接近于表面上的禁止。
于是就有时任法务总裁(即法务大臣)大桥武夫提出的,日本政府在国内不将战犯作为犯罪分子的主张;其继任者木村笃太郎也宣称,基于盟总指令而判定的“战犯”的名义应当在《和约》生效后一并撤销据日本众议院内阁委员会1953年3月27日会议记录,议员辻政信的发言引用。。在这一理念下,与《旧金山和约》生效的同时,战犯很快也拥有了选举和被选举权。我们应该特别关注在法律上的这一转变:一旦将“战争犯罪”视为“非国内法上的犯罪”,那么战犯在日本国内将不被认为是“罪犯”,因而在日本获得主权后也天然地拥有了(国内法的)选举权。这也使此后战犯可以接受(国内法所允许的)国家抚恤、享受国家补偿、甚至进入靖国神社合祀,这些在法理上都将成为可能[12]。
1953年8月是日本战犯及其遗族接受政府抚恤的关键月份,本月颁布的三个法令正式将战犯纳入政府救济和抚恤的范围中来。
8月1日,新修订的《未归还者留守家族等援护法》[13]正式实施,该法针对未归还日本的海外日侨发放一定的抚恤津贴。这部法律规定:拘押在外的日本战犯(主要是乙级、丙级战犯,仅限日本国籍者)家族也是抚恤的对象。这是首次对战犯遗族展开的抚恤,这种抚恤显然还有一定的社会救助色彩。
就在同一天,已经被废除的《军人恩给法》又重新开始实施,由总理府恩给局负责实施。其中第29条明确规定:
修订前的旧敕令第68号第8条第1项规定的“由于扣留或逮捕而被拘禁者”(指在职期间因公被拘禁的人),在拘禁期间并非自身原因而受伤或生病的情况(笔者按:即战犯在押期间生病),裁定厅将其与因公伤病同等看待,给予其本人或其遗族以相当的抚恤金。但是,给予的抚恤金是从解除其拘禁之日的次月(一次性领完抚恤金的是在该拘禁解除的情况之下)开始发放。[14]
实际上就等于规定:战犯在拘禁解除后(即释放后)的第二个月开始可以接受“恩给”。按照该法,计算恩给的时限截至到在岗工作的最后一月,即战犯在押期间不计入工作年限,抚恤年金按原供职时长给付。
1952年实施的《援护法》抚恤的对象本来不包括战犯的遗族,但在1953年8月7日通过的《援护法补充附则》的20条中明确规定了:
《旧金山和约》第11条规定的被判刑而受到拘禁者(以下称“被拘禁者”),当其在拘禁期间死亡时(除了被拘禁者是军人军属,且在职期间已因公受伤或患病而在拘禁期间死亡的情况)(笔者按:即被判处死刑的战犯),厚生劳动大臣将其与因公受伤或生病而死亡者同等看待,给予该被拘禁者的家属遗族年金及吊慰金。[15]
简而言之,即被判处死刑的战犯经厚生劳动大臣认定后,可等同于因公伤病死亡,其家属可领取对应款项的抚恤金。该法的21条又进一步规定,接受《恩给法》规定的对刑死和狱死的战犯抚恤金的遗族,将不重复享受《援护法》规定的抚恤金。
至1953年8月,法律规定了对所有战犯都可以有条件地接受国家抚恤。在海外服刑或死亡的战犯可以按照《留守援护法》获得国家的抚恤;日本国内的在押战犯可以按照《恩给法》获得抚恤;被判处死刑或在狱中病死的战犯则可以按照《援护法》获得抚恤。至此,三部法律已基本涵盖了所有的战犯类别,表明日本政府对战犯的抚恤工作已经全面开始实施。
与此同时,还应该注意此时日本民间的“战犯释放运动”。在占领结束后不久,日本律师联合会向政府提交了《关于赦免战犯的劝告意见书》,据称已经征集到了四千万的民众签名。就在这一个月,日本国会众议院全体会议通过了《有关赦免战争犯罪受刑者的决议》《戦争犯罪による受刑者の赦免に関する決議》系由山下春江提案,在1953年8月3日在众议院讨论通过。类似的决议还有1952年12月9日参议院通过的《戦争犯罪による受刑者の釈放等に関する決議》和1955年7月19日众议院通过的《戦争受刑者の即時釈放要請に関する決議》,在后者中甚至出现了“回顾近来舆论的动向,对接受了战争审判的我国国民感情来说,继续拘禁已经达到他们容忍的限度了”的文句,反映了当时的舆论动向。,全文如下: 今天日本迎来了第九个终战纪念日,也是获得独立之后的第十五个月,国民痛心于无法全面赦免由于战争犯罪的受刑者。一方面国民感情难以忍受,在国际友好上也是一种遗憾。但是,回顾《旧金山和约》生效以来战犯处理的进展,去年《日华条约》生效的同时,中国就断然实行了全面赦免;法国自从今年六月初实行大减刑以来就几乎全员释放了。而现在由于菲律宾总统基里诺的英明决断,在上月二十二日早上,所有战犯已被赦免并从横滨码头归国,真是可喜可贺。另外,八月八日将从澳洲马努斯岛归来的一百六十五名被赦免的战犯,为此对澳政府也表示衷心感谢。
解决战争问题途中的最大障碍就这样被完全清除了,事情也进入了最终阶段,正逢秋季,不能失去这一良机。如果不趁此时采取有效措施的话,恐怕会令受刑者内心感到不安。我们相信,这种情况下,为了我国的完全独立也好,为了世界和平和与各国的友好往来也好,快速全面地解决这个问题是迫在眉睫的。
因此希望政府为了促进全面赦免的实行,尽快采取强有力的合适的措施。
这一决议被包含左翼社会党和共产党在内的众议院全体通过。
伴随着民间对赦免战犯呼声的提高,日本政府也逐渐放宽了法律对战犯接受抚恤的限制。自1954年4月1日起,《援护法》中原规定“(刑死、狱死)经厚生劳动大臣认定后”,可等同于“公务死”,其认定机构改为“指定的医疗机关”,对战犯抚恤认定的限制条件被放宽。
在1954年日本政府讨论对《恩给法》进行再次修订时,正值战犯释放运动甚嚣尘上之时,对死亡的战犯(包括死刑犯和狱中病死犯人)家属是否有权接受“恩给”成为一大焦点。依照原《恩给法》,正在巢鸭监狱监禁中的战犯和已经死亡的战犯家属是不予“恩给”,符合条件者只能按《援护法》领受抚恤;拘押期间的战犯须在释放后的次月才可以接受“恩给”。对此,自由党、改进党和日本自由党三党的联合提案,提出对这些人员予以“酌情恩给”的修正意见第19回国会衆議院内閣委員会会議録第36号(1954年5月20日),高橋等の修正案趣旨説明。。
在日本的法律实践中,“恩给”和“援护”的性质不同,“恩给”倾向于“有功于国而理应受到的抚恤”,略有荣誉的色彩;“援护”则更接近于“救济抚恤”,更接近于社会保障,二者的抚恤金额也有差距。若将刑死和狱死的战犯作为“恩给”的对象,也就意味着对东京审判结果的间接否定。
对于这一提案,两派社会党和部分媒体从“抚恤金额过高”“有失公平原则”的角度进行批判。按照“恩给制度”,抚恤金额是据“在职年限”和“军阶&职务”的增加而递增的,这也就意味着长期供职于军部的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等人的遗属抚恤金额将会极高,在抚恤总额有限的前提下,数量更为巨大的一般旧军人的抚恤金就可能会降低。《读卖新闻》评论道:“将刑死和狱死的战犯等人也作为军人恩给的对象,而将没有从军经历的一般战争受害者排除在恩给之外,这是极不公平的军人本位思想”[16]。《日经新闻》则一针见血地指出:“相对于将国家引致失败的战犯,对为国家做出贡献者进行抚恤才是恩给制度的本质”[17]。但随着内阁讨论的深入,纵然有批判的声音,联合提案最终仍以多数赞成票而获得通过,于1954年6月30日公布实施。
1955年,由自由和民主两党联合提交了对《恩给法》和《援护法》的综合修正案,在这次修正中正式提出了“战犯在押期间同样视为在职期间,在押期间的伤病等同于因公伤病”和“战败时因战争责任而自杀者的家属同样可以接受抚恤”第22回国会衆議院会議録第33号(1955年6月25日),高橋等提案趣旨説明。。这一修改不仅意味着所有战犯享受与一般军人同等条件的政府抚恤,将服刑期间也视作在职期间,无疑已经对其服刑的“正当性”构成了挑战。
1955年8月8日,《恩给·援护法》同时公布了上述新的修正。纵观恩给、援护法对战犯的容纳过程可以发现:有社会保障色彩、更容易唤起社会同情的《援护法》往往率先对战犯遗族接受抚恤救济的标准逐步放松,《恩给法》则紧随其后,几乎同步放宽了对战犯接受恩给的限制性措施。在整个战犯接受抚恤的过程中,以日本遗族会为代表的压力团体乃至和平主义势力都曾参与其中,从不同角度促成了对战犯的宽大处理;而日本政府在不违背美国意图的前提下,自然也乐于呼应这些宽宥战争罪行的声音。在多方力量的综合作用下,至1958年12月末,所有的在押日本战犯均被释放。
《恩给·援护法》经过这次修正后,此前对战犯及其遗族抚恤工作的种种限制性措施被全部取消,无论是刑死还是狱死均被视作“公务死”,且其服刑期间仍被作为“在职期间”累积计算,服刑期间伤病者还可以享受“伤病抚恤”。至此,战犯与普通军人开始享受完全一样的政府抚恤,而日本遗族会的工作重心也随之转向到靖国神社问题上来。
四、恢复战犯抚恤过程中的反对意见
在上述一系列法令指定和实施的过程中,以日本遗族会为代表的保守力量固然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有新闻媒体及在野党代表对之提出质疑、进行反思。虽然这些反对意见并未能扭转这一趋势,但这些反对意见也应该得到应有的重视。
媒体在恢复旧军人抚恤的过程中,没有提出过多的反对意见。在1952前后,媒体主要从国家财政困难[18]、国际社会的反应[19]以及具体抚恤的金额等几个方面对之提出质疑,但整体上对恢复抚恤持肯定态度。仅从调查数据中看,在1952年7月19日《读卖新闻》的调查中,赞成恢复军人抚恤的占到七成以上这一数据有学者怀疑是遗族会等团体组织投票所致,因为在『毎日』1952年11月27日组织的调查中赞成恢复者只有34%。参见赤澤史朗.1950年代の軍人恩給問題(1)[J].立命館法學,2010(5/6):1478-1479.;而到1953年2月,据说持“明确反对”恢复军人抚恤者已经“寥寥无几”[20]。除媒体对之进行质疑外,左派社会党主要从“反对再军备”的角度进行批判,显然这一批判并未引起共鸣[21]。这些反对意见很快随着8月《恩给·援护法》修正案的实施而陷于沉寂。 而关于恢复对战犯的抚恤问题则经历了一系列的批判。最早,媒体主要是从财政困难角度进行批判。至1955年,政府准备全面放开对包括战犯在内的所有旧军人进行抚恤之时,这笔抚恤款项总数额之大,令许多人不禁想到了1933年“昭和恐慌”时弥漫在舆论界的“恩给亡国论”。据统计,在“军人恩给复活”后此项费用激增,于1954年达到国家财政预算的9.49%,为历史最高水平,占比直逼1932年。1955-1957年约为8%,1958-1959年约为7%,若再加上“援护抚恤金”,整个50年代后半期,用于军人抚恤的财政支出几乎占到了日本财政预算的1/10[22]。这笔巨大且无实际意义的开销自然会受到媒体的批判。《读卖新闻》在1955年5月22日发表社论《已达财政上限的恩给费用》[23];《朝日新闻》在7月7日发表社论《不断增加的军人恩给将会导致“恩给亡国”》[24],7月13日又发表专门评论《通向“恩给亡国”之路》[25],都是从财政困难的角度进行的批判。
1957-1958年,“恩给”制度已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媒体又从社保公平性的角度进行批判,提出对高级旧军官的高额抚恤是“对国家税收的不合理使用”[26]。这些不公平的现象有很多表现,如平民受害者(核爆受害平民、东京轰炸伤亡平民等)无权接受抚恤、非日本国籍者(朝鲜半岛、台湾、伪满等籍军官)无权接受抚恤、军人抚恤的具体数额差距过大(军阶之间差额过大)等,这些意见后来多数被修订的《恩给·援护法》所吸收或明确[27]。值得注意的是,媒体对国家抚恤补偿公平性的广泛讨论,必然会关注被国家所忽略的个别贫困战争受害者,这些讨论加剧了日本社会的“受害者情结”,对日本从国家层面也自视为“战争受害者”客观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还有个别人(主要是左派政党)从“反对再军备”“和平主义”的角度对恢复“将日本引入战争”的战犯抚恤进行批评。他们以伤残军人为案例,通过游行示威、发表评论等手段发出和平主义的声音,反对再军备。这是难能可贵的,但在当时并未引起足够的反响植野真澄.占領下日本の再軍備反対論と傷痍軍人問題——左派政党機関紙に見る白衣の傷痍軍人[J].大原社会問題研究所雑誌,2004(9).评论例如:「政界メモ 菊水の旗たて旧軍人陳情」(『読売』1958年1月11日)、「よみうり寸評」(『読売』1958年1月20日)、阿部真之助「軍人恩給増額を憤る」(『毎日』1958年1月25日)等。个别战犯本人也持反对再军备的和平主义立场,参见内海爱子上揭书,第161-166页。。
在20世纪50年代被热烈讨论的军人抚恤问题,进入60年代后迅速陷于沉寂。这主要由以下三方面因素造成:一是随着日本经济的高度增长,用于军人的抚恤金在财政支出中占比逐年下降。1960年6.66%,1961年5.81%,1962年4.72%,至1963年以后已不足4%,而且这项开支本身也会随着旧军人的先后离世而逐渐减少;与此同时,日本遗族会等保守团体已逐渐半官方化,其发出的声音已经可以直接传达到日本政府,不用再通过其他渠道宣传造势;另外,随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完善,对“公平的社保系统”的追求已经基本实现,原本许多意见已经被新的制度所采纳。在这些综合因素的作用下,对包含战犯在内的军人抚恤问题已不再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结 语
1978年甲级战犯被合祀入靖国神社,从1980-1985年每年的8·15日本首相都前往参拜,从此靖国神社的祭祀活动已渐渐变味。在敏感的时间节点祭奠特殊的对象,所含的政治意味一望可知。“一方面是持续地公开参拜供奉有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一方面又信誓旦旦地宣布不再战,祈念和平。[28]”在日本,靖国神社与其他众多只有一个主神的神社不同,供奉在神殿中的数以百万计的亡灵均被视为主神,普通的亡灵升华为神社的主神意味着灵魂永生不灭,成为所谓的“英灵”,也就相当于日本的“民族英雄”。 靖国神社是以祭祀战殁者亡灵、合祀战争罪犯的方式在唤醒日本社会对那场战争的历史记忆。这不可能不引起周边国家的警觉和抗议,“靖国问题”很快成为日本与邻国历史认识争议中的焦点问题。中方在抗议时历来强调“供奉有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在中国官方第一次回应“靖国神社问题”时就提出“日本政府官员正式参拜供奉着包括日本甲级战犯在内的靖国神社,伤害了蒙受侵略战争之害的各国人民的感情。”(姚依林答日本记者问[N].人民日报,1985-08-28.),正表明了中国政府的基本态度:不容日本为军国主义招魂。而“靖国问题”绝非空穴来风,早在20世纪50年代,乙级、丙级战犯被合祀,政府恢复了对所有战犯的抚恤,这些举动混淆了“战争罪犯”和“民族英雄”的界限,作为此后“靖国问题”的重要前提,是不得不引起重视的。
二战结束后,日本社会的战争记忆明显出现了两种趋势:美国主动引导并重塑的日本战争记忆,将这场战争定性为“主要以太平洋战场为主的对外侵略战争”[29];同时,日本政府内部还留有来自战前和战时深深楔入的“皇国史观”“大东亚战争史观”,这条线索直到今天依然时隐时现。在美国占领结束后,日本政府迫于来自社会的压力恢复了对旧军人甚至战犯的抚恤工作,这正反映了日本社会一直存在着源于战前和战时“历史认识”的底流。直接造成了日本社会在战犯认识上的二律悖反:一方面,需要追究战争责任、进行反省,防止悲剧的重演,就必须将战犯视为“战争犯罪人”;另一方面,战犯又被作为“因公伤、病、亡人员”,享受国家补偿,甚至合祀入靖国神社,俨然成为需要膜拜的“民族英雄”。这种面向全体国民的“法令”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容忽视,尤其是恢复对战犯的“恩给”,它培植了对战争缺乏反省意识的社会基础。日本社会不可能在把战犯作为“因公而死的功臣”的同时,又自相矛盾地反省战争责任、正视侵略历史。对战犯的抚恤可以说是日本社会对战争责任“选择性遗忘”的重要推手,而在此后修正《恩给·援护法》(参见表1)中对战争受害者(如被轰炸平民、核爆死伤者等)的抚恤和赔偿,更加深了日本自视为“战争受害者”的印象。可以说,这几次修改《恩给·援护法》,正是战后日本的战争记忆重构的重要一环,对日本社会历史认识的混乱造成了直接的影响。 [参 考 文 献]
[1]南洋公学译书院.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点校本):第三卷(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876-908.
[2]高木三郎.恩給法通解[M].東京:自治館,大正14(1925).
[3]松本貞水.通解軍人援護読本·序[M].東京:政治教育協会.1943:1.
[4]厚生省社会·援護局援護50年史編集委員会.援護50年史[M].东京:ぎょうせい,1997:622-623.
[5]半藤一利.昭和史 戦後篇 1945-1989[M].東京:平凡社,2009:251.
[6]赤澤史朗.1950年代の軍人恩給問題[J].立命館法學,2010(5/6):1466-1467.
[7]木村卓滋.戦傷病者戦没者遺族等援護法の制定と軍人恩給の復活——旧軍人関連団体への影響を中心に[J].人民の歴史学(134),1997(12):1.
[8]日本遺族会事務局.日本遺族会の四十年[M].东京:日本遺族会,1988:5-18.
[9]正村公宏.战后日本经济政治史[M].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日本经济研究室,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97.
[10]社説.軍人恩給復活について[N].読売,1952-11-20.
[11]われわれはかく斗かった[N].日本遺族通信(日本遺族会会刊)68?69号,1955-06-01.
[12]内海愛子.スガモプリズン:戦犯たちの平和運動[M].東京:吉川弘文館,2004:123-127.
[13]未帰還者留守家族等援護法[EB/OL].[2016-07-12].http://law.e-gov.go.jp/htmldata/S28/S28HO161.html(日本总务省法令数据库).
[14]恩給法[EB/OL].[2016-07-12].http://law.e-gov.go.jp/htmldata/T12/T12HO048.html(日本总务省法令数据库).
[15]戦傷病者戦没者遺族等援護法[EB/OL].[2016-07-12].http://law.e-gov.go.jp/htmldata/S27/S27HO127.html(日本总务省法令数据库).
[16]改正恩給法解説 旧軍人本位の改正 政府もマユをひそめる修正[N].読売,1954-06-10.
[17]恩給法はどのように改正されたか 戦犯遺族にも恩給支給 反対の多い年金額の階級差[N].日経,1954-07-10.
[18]社説.戦争犠牲者対策の確立 社会保障の見地からせよ[N].産業経済,1951-12-27.
[19]社説.外国にも諒解させよ 遺家族援護の必要について[N].時事新報,1952-01-19.
[20]社説.軍人恩給復活の問題点[N].毎日,1953-02-24.
[21]犠牲者援護の徹底 左社 恩給法改正に反対[N].社会タイムス.1953-07-08.
[22]大重永.恩給予算の変遷[J].恩給,1966(1):28.
[23]社説.財政上限度に達した恩給費[N].読売新聞,1955-05-22.
[24]社説.どんどんふえる軍人恩給“恩給亡国”遠からず——文官恩給と追いかけっこ——議員修正つみ重ね[N].朝日新聞,1955-07-07.
[25]和田春生.“恩給亡国”への途 恩給費増加に議員の良識を疑う[N].朝日新聞,1955-07-13.
[26]池田潔.予算と軍人恩給やっぱり黙っておれない[N].毎日,1958-01-27.
[27]田中伸尚,田中宏,波田永実.遺族と戦後[M].東京:岩波書店,1995:88-130.
[28]郑毅.中韩日“战争记忆”的差异与历史认识重构[J].日本学刊,2016(3):134.
[29]李少鹏.占领期美国对日本“战争记忆”的形塑过程研究[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94.
[责任编辑 孙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