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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食品的安全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国家的公共管理,影响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因此需要探索一些实用的方法,通过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培养企业责任意识,努力营造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为先的社会氛围。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行政处罚;责任意识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黄浦江上游水域漂浮死猪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在关注此事件的同时,更担心水源是否污染,追问死猪的流向。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都有明确的规定,且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坚持“四不准一处理”原则,既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还有相关权威人士通报:“截至3月20日,上海市已累计打捞死猪10395头,浙江省嘉兴市清理、打捞死猪5528头。所有打捞的病死猪都进行了深埋或焚烧等无害化处理。未发现病死猪进入流通消费环节。”但是,人们还是担心食品安全问题,究其原因是对社会的不信任。在各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今天,“三鹿毒奶粉”、“地沟油”、“毒胶囊”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冲击人们的心灵;2004年广州白云区黑作坊毒酒事件致使55人中毒,14人死亡;2006年上海瘦肉精事件,300多人中毒住院;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造成29万余婴幼儿患病,6人死亡。各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虽然存在诸多因素影响食品的安全,但舆论的矛头还是指向食品监管机关,人们不满食品监管机关的执法不力[1]。是什么造成这种状况,值得我们省思。
二、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分析
(一)监管机制运行不畅且存在漏洞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属于多部门、分段管理模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为解决多部门监管存在的职能交叉和职能缺位问题,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还成立了议事协调机构。但是这种监管体制在具体实施中存在很多问题,造成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运行不畅。机构重叠使得监管部门之间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时权责不明,造成监管上的漏洞,增加了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协调的难度,使得监管成本增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效果却很差。同时,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运行过程中,一个食品生产企业面对多个监管部门,无端增加了许多环节,给企业造成压力,不利于企业正向发展。
(二)行政处罚力度不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的处罚力度不够。该法还对违法生产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这些规定可以看出,食品安全违法成本较低。有很多企业会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增加利润,作出各种违法行为来降低成本。且越大规模的违法生产所带来的利润越多,造成违法成本小于利润。
(三)企业责任意识的缺失
中国传统文化为政治型文化,带有浓重的“官本位”特点。“官本位”思想过分强调行政管理色彩,使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过度依赖行政处罚,而忽视其他监管手段。[2]企业的发展也受到这种“官本位”思想的长期影响,重视外部监管,忽视内部监管,不重视企业员工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在这种缺乏责任意识思想的长期影响下形成的企业发展模式,以致企业内部体制出现漏洞,相关人员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铤而走险做出不法行为,导致企业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并且,要在短时间内培养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也是任重而道远。
三、提高我国食品质量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食品监管机制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根据社会发展,完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不断探索更合理的分段监管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组织之间的协调、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重视地方监管机制、落实基层监管工作。加强各部门协调、沟通,落实责任追究。[3]在注重建立食品监管机制的软件的同时不能忽视硬件的建立,增加检测技术设施的投入、优化设备,培养专业人员,尤其是培养基层部门的专门人才和技术人员,不仅培养他们的业务技能、增加专业知识,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不断提高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的业务能力。
(二)加大食品安全的行政处罚力度
1.完善行政问责制
根据权力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时以提供服务、保障权利为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以服务于民作为自己的职责,认识到提供服务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具有为民服务的责任心和使命感[4]。在要求权力与义务相统一的同时,还要通过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度使权力与责任统一起来。充分发挥现有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职能,积极探索更合理的监管方式来调整、明确各部门职能和责任,保证合理的、运行畅通的、无漏洞的监管食品安全各个环节。在明确各部门的责任的基础上,对于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部门主要負责人、主管领导应加大惩处力度。
2.加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现行食品安全法的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存在漏洞,只有通过加大对相关企业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来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才能起到惩罚作用。我国长期以来,在食品安全犯罪实际处理中大多以罚代刑、以罚代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缺少相配套的条列来实现它,因此,常常有罚无刑。因此,不少专家学者提出,应当将部分危险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并制定相关法弥补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之间的断层,实现二者有效衔接。让“依法从严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具有可操作性。
(三)培养企业责任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等相关规定,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实行相应的奖励政策,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鼓励、帮助企业改进生产条件,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把鼓励、奖励政策落到实处有助于逐步培养企业的责任意识。企业内部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重视内部监管以及企业员工的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
参考文献:
[1]吴旅燕.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缺失及完善.法制与社会,2012(8):197.
[2]于俊嶙,王艳林.食品安全问题的文化路径.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6):50.
[3]张颢.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改进策略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2(18):3.
[4]葛自丹.食品安全中的行政主体—服务重于监管.理论探讨,2010(6):161.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行政处罚;责任意识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黄浦江上游水域漂浮死猪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在关注此事件的同时,更担心水源是否污染,追问死猪的流向。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都有明确的规定,且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坚持“四不准一处理”原则,既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还有相关权威人士通报:“截至3月20日,上海市已累计打捞死猪10395头,浙江省嘉兴市清理、打捞死猪5528头。所有打捞的病死猪都进行了深埋或焚烧等无害化处理。未发现病死猪进入流通消费环节。”但是,人们还是担心食品安全问题,究其原因是对社会的不信任。在各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今天,“三鹿毒奶粉”、“地沟油”、“毒胶囊”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冲击人们的心灵;2004年广州白云区黑作坊毒酒事件致使55人中毒,14人死亡;2006年上海瘦肉精事件,300多人中毒住院;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造成29万余婴幼儿患病,6人死亡。各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虽然存在诸多因素影响食品的安全,但舆论的矛头还是指向食品监管机关,人们不满食品监管机关的执法不力[1]。是什么造成这种状况,值得我们省思。
二、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分析
(一)监管机制运行不畅且存在漏洞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属于多部门、分段管理模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为解决多部门监管存在的职能交叉和职能缺位问题,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还成立了议事协调机构。但是这种监管体制在具体实施中存在很多问题,造成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运行不畅。机构重叠使得监管部门之间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时权责不明,造成监管上的漏洞,增加了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协调的难度,使得监管成本增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效果却很差。同时,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运行过程中,一个食品生产企业面对多个监管部门,无端增加了许多环节,给企业造成压力,不利于企业正向发展。
(二)行政处罚力度不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的处罚力度不够。该法还对违法生产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这些规定可以看出,食品安全违法成本较低。有很多企业会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增加利润,作出各种违法行为来降低成本。且越大规模的违法生产所带来的利润越多,造成违法成本小于利润。
(三)企业责任意识的缺失
中国传统文化为政治型文化,带有浓重的“官本位”特点。“官本位”思想过分强调行政管理色彩,使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过度依赖行政处罚,而忽视其他监管手段。[2]企业的发展也受到这种“官本位”思想的长期影响,重视外部监管,忽视内部监管,不重视企业员工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在这种缺乏责任意识思想的长期影响下形成的企业发展模式,以致企业内部体制出现漏洞,相关人员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铤而走险做出不法行为,导致企业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并且,要在短时间内培养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也是任重而道远。
三、提高我国食品质量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食品监管机制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根据社会发展,完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不断探索更合理的分段监管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组织之间的协调、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重视地方监管机制、落实基层监管工作。加强各部门协调、沟通,落实责任追究。[3]在注重建立食品监管机制的软件的同时不能忽视硬件的建立,增加检测技术设施的投入、优化设备,培养专业人员,尤其是培养基层部门的专门人才和技术人员,不仅培养他们的业务技能、增加专业知识,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不断提高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的业务能力。
(二)加大食品安全的行政处罚力度
1.完善行政问责制
根据权力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时以提供服务、保障权利为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以服务于民作为自己的职责,认识到提供服务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具有为民服务的责任心和使命感[4]。在要求权力与义务相统一的同时,还要通过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度使权力与责任统一起来。充分发挥现有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职能,积极探索更合理的监管方式来调整、明确各部门职能和责任,保证合理的、运行畅通的、无漏洞的监管食品安全各个环节。在明确各部门的责任的基础上,对于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部门主要負责人、主管领导应加大惩处力度。
2.加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现行食品安全法的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存在漏洞,只有通过加大对相关企业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来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才能起到惩罚作用。我国长期以来,在食品安全犯罪实际处理中大多以罚代刑、以罚代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缺少相配套的条列来实现它,因此,常常有罚无刑。因此,不少专家学者提出,应当将部分危险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并制定相关法弥补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之间的断层,实现二者有效衔接。让“依法从严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具有可操作性。
(三)培养企业责任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等相关规定,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实行相应的奖励政策,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鼓励、帮助企业改进生产条件,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把鼓励、奖励政策落到实处有助于逐步培养企业的责任意识。企业内部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重视内部监管以及企业员工的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
参考文献:
[1]吴旅燕.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缺失及完善.法制与社会,2012(8):197.
[2]于俊嶙,王艳林.食品安全问题的文化路径.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6):50.
[3]张颢.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改进策略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2(18):3.
[4]葛自丹.食品安全中的行政主体—服务重于监管.理论探讨,2010(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