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亲亲相隐制度,是儒家法律文化的集中体现,是伦理道德观念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所作出的选择,也曾在我国封建社会中长久存在。时至今日,我国立法中完全否定了“亲亲相隐”制度,也使得普通人在面临法律与情理的冲突时,陷入两难境地。重新吸纳亲亲相隐制度,实现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国现阶段对情与法冲突的有效解决之道!
关键词:情与法;亲亲相隐;法理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65-01
作者简介:王奕博(1989-),男,汉族,硕士,通化市东昌公安分局。
我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具有封建社会特点的独特的法律制度,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必要保障。传统法律思想及法律制度固然是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但其中也不乏闪光点。亲亲相隐制度,是儒家法律文化的集中体现,是伦理道德观念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所作出的选择,也曾在我国封建社会中长久存在。时至今日,我国立法中完全否定了“亲亲相隐”制度,也使得普通人在面临法律与情理冲突时,陷入两难境地。当情与法出现碰撞,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便体现出来。而重新吸纳亲亲相隐制度,实现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我国现阶段对情与法冲突的有效解决之道。
一、亲亲相隐法理分析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和谐与秩序
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对人性的关怀。当面临亲属犯罪时,作为普通人,法律不应期待其作出“大义灭亲”这样高尚的举动,而是应当充分考虑到人的本性,考虑到人对亲属的感情,考虑到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对司法机关来说,打击犯罪固然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良好的秩序,但打击犯罪的方式是多样化的,不应寄希望于近亲属的举报。而一旦近亲属举报了犯罪行为,必然会导致亲属关系被破坏,影响了亲情关系、家庭、家族的稳定。亲亲相隐制度完美地解决了情与法冲突的问题,考虑到了人之本性,也与法律所追求的和谐、秩序价值是一致的。
(二)刑法的谦抑性
谦抑性是刑法的基本价值。为避免刑法之恶对个体、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有必要限制刑法的适用。亲亲相隐制度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人们对亲属有本能的爱护和保护,即使对隐瞒、包庇亲属犯罪的行为予以打击,此类行为也不会因此而销声匿迹。亲亲相隐,是对伦理、亲情的维护,对亲属相隐并不需要通过刑法这一严厉的惩处措施来进行打击。
(三)刑法法的经济性
法律不仅要追求公平正义,也要体现效率,要考虑成本,体现经济性。刑法应该以最小的成本来实现最大的法律效益。虽然有学者认为亲亲相隐会增加案件侦查侦破的难度,增加司法机关工作压力,浪费司法资源。但这种考量缺乏长远性,即使是通过近亲属的举报破获了案件,所带来的收益也远远小于因亲属举报行为给个体、给家庭甚至给社会所带来的伤害。
二、对亲亲相隐制度的重新吸纳
从法理的一面考虑,亲亲相隐制度具有积极的价值,与法对秩序、公平、稳定、效率的追求是一致的。因此,在解决情与理的冲突问题时,我国可以考虑重新吸纳亲亲相隐制度,实现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对传统法律文化积极一面的传承
我国古代法律中不乏对情法冲突的解决之道。唐律中有同居相隐不为罪的设定,这样的规定,是封建伦理观念的体现,也体现了法律在面对情理时,充分考虑到了情理。在现阶段,这样的制度也引发了我们的思考。当情理与法律出现冲突时,是否有必要完全忽视情理?我国现阶段包庇罪的设置,并没有考虑到主体的特殊性,这与传统中国人的家庭观念也是存在差异的。法律理应与现实国情保持一致,基于对人性伦理的尊重与保护,对人类感情与人性品格的正视,需要继承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积极一面,避免人性基础与亲情纽带遭到无情的破坏。
(二)对人伦价值的重视
要真正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使法律成为公民的信仰,使法律深深烙印到每个人的心中,法律在价值追求上也应与公民基本的道德观念保持一致。我国现阶段否定亲亲相隐,将亲亲相隐作为犯罪行为予以打击,体现了刑法对打击犯罪的过度关注以及对人伦情理的忽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对家庭成员、亲属的深厚感情,是人道德层面的一部分。法律应该看到这一面,重视人伦价值,尊重与保护人伦价值,从而使法成为良法,成为公民自觉主动去遵循的制度。
(三)对亲亲相隐制度的丰富与完善
尽管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传统中国人的家庭伦理观念,但植根于封建社会的这一制度,不可避免的存在历史局限。在吸纳亲亲相隐制度的同时,也应剔除这一法律制度中不合时宜的、落后的一面。亲亲相隐制度要真正发挥其价值,也应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从而确保个体利益、社会利益的平衡,也能在确保亲情伦理得到维护保障的同时,不会过多地影响对犯罪行为的打击。立法中,可以明确亲亲相隐制度适用的范围,限定这一制度的适用,避免对国家利益造成伤害。对严重危害国家利益,以及危害亲属、破坏亲情的行为,应该将其排除出亲亲相隐制度适用的范围之外,以确保这一制度的适用能够实现各方面利益的平衡。相信我国未来的法律制度中,亲亲相隐制度将会发挥其积极作用,维护人伦价值,回归传统,实现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 参 考 文 献 ]
[1]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王爱鲜.重新审视亲亲相隐制度[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7.5.
[3]杨杰.“亲亲相隐”制度的伦理反思[J].景德镇高专学报,2009.1.
关键词:情与法;亲亲相隐;法理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65-01
作者简介:王奕博(1989-),男,汉族,硕士,通化市东昌公安分局。
我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具有封建社会特点的独特的法律制度,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必要保障。传统法律思想及法律制度固然是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但其中也不乏闪光点。亲亲相隐制度,是儒家法律文化的集中体现,是伦理道德观念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所作出的选择,也曾在我国封建社会中长久存在。时至今日,我国立法中完全否定了“亲亲相隐”制度,也使得普通人在面临法律与情理冲突时,陷入两难境地。当情与法出现碰撞,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便体现出来。而重新吸纳亲亲相隐制度,实现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我国现阶段对情与法冲突的有效解决之道。
一、亲亲相隐法理分析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和谐与秩序
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对人性的关怀。当面临亲属犯罪时,作为普通人,法律不应期待其作出“大义灭亲”这样高尚的举动,而是应当充分考虑到人的本性,考虑到人对亲属的感情,考虑到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对司法机关来说,打击犯罪固然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良好的秩序,但打击犯罪的方式是多样化的,不应寄希望于近亲属的举报。而一旦近亲属举报了犯罪行为,必然会导致亲属关系被破坏,影响了亲情关系、家庭、家族的稳定。亲亲相隐制度完美地解决了情与法冲突的问题,考虑到了人之本性,也与法律所追求的和谐、秩序价值是一致的。
(二)刑法的谦抑性
谦抑性是刑法的基本价值。为避免刑法之恶对个体、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有必要限制刑法的适用。亲亲相隐制度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人们对亲属有本能的爱护和保护,即使对隐瞒、包庇亲属犯罪的行为予以打击,此类行为也不会因此而销声匿迹。亲亲相隐,是对伦理、亲情的维护,对亲属相隐并不需要通过刑法这一严厉的惩处措施来进行打击。
(三)刑法法的经济性
法律不仅要追求公平正义,也要体现效率,要考虑成本,体现经济性。刑法应该以最小的成本来实现最大的法律效益。虽然有学者认为亲亲相隐会增加案件侦查侦破的难度,增加司法机关工作压力,浪费司法资源。但这种考量缺乏长远性,即使是通过近亲属的举报破获了案件,所带来的收益也远远小于因亲属举报行为给个体、给家庭甚至给社会所带来的伤害。
二、对亲亲相隐制度的重新吸纳
从法理的一面考虑,亲亲相隐制度具有积极的价值,与法对秩序、公平、稳定、效率的追求是一致的。因此,在解决情与理的冲突问题时,我国可以考虑重新吸纳亲亲相隐制度,实现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对传统法律文化积极一面的传承
我国古代法律中不乏对情法冲突的解决之道。唐律中有同居相隐不为罪的设定,这样的规定,是封建伦理观念的体现,也体现了法律在面对情理时,充分考虑到了情理。在现阶段,这样的制度也引发了我们的思考。当情理与法律出现冲突时,是否有必要完全忽视情理?我国现阶段包庇罪的设置,并没有考虑到主体的特殊性,这与传统中国人的家庭观念也是存在差异的。法律理应与现实国情保持一致,基于对人性伦理的尊重与保护,对人类感情与人性品格的正视,需要继承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积极一面,避免人性基础与亲情纽带遭到无情的破坏。
(二)对人伦价值的重视
要真正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使法律成为公民的信仰,使法律深深烙印到每个人的心中,法律在价值追求上也应与公民基本的道德观念保持一致。我国现阶段否定亲亲相隐,将亲亲相隐作为犯罪行为予以打击,体现了刑法对打击犯罪的过度关注以及对人伦情理的忽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对家庭成员、亲属的深厚感情,是人道德层面的一部分。法律应该看到这一面,重视人伦价值,尊重与保护人伦价值,从而使法成为良法,成为公民自觉主动去遵循的制度。
(三)对亲亲相隐制度的丰富与完善
尽管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传统中国人的家庭伦理观念,但植根于封建社会的这一制度,不可避免的存在历史局限。在吸纳亲亲相隐制度的同时,也应剔除这一法律制度中不合时宜的、落后的一面。亲亲相隐制度要真正发挥其价值,也应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从而确保个体利益、社会利益的平衡,也能在确保亲情伦理得到维护保障的同时,不会过多地影响对犯罪行为的打击。立法中,可以明确亲亲相隐制度适用的范围,限定这一制度的适用,避免对国家利益造成伤害。对严重危害国家利益,以及危害亲属、破坏亲情的行为,应该将其排除出亲亲相隐制度适用的范围之外,以确保这一制度的适用能够实现各方面利益的平衡。相信我国未来的法律制度中,亲亲相隐制度将会发挥其积极作用,维护人伦价值,回归传统,实现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 参 考 文 献 ]
[1]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王爱鲜.重新审视亲亲相隐制度[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7.5.
[3]杨杰.“亲亲相隐”制度的伦理反思[J].景德镇高专学报,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