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额从变量到定量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kuli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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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文章采用金额数额以统计数据代替,并依此为依据和参考使其定量化,进行了一番探讨。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统计数据在法律条文中的运用;变量金额数额走上定量化是现时期法治建设的需要;刑法条文中运用统计数据使变量金额数额成相对定量的措施方法。
  [关键词]统计数据;变量金额;定量化;刑法
  一、统计数据在法律条文中的运用
  如何科学严谨、合理地运用金额,相关法律法规已开始关注发挥统计数据的作用,[1]2004年《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刑法中就盗窃数额问题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需由统计部门综合分析给出科学统计数据,这样的表述体现了始终坚持法治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2]法治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社会利益的分配器。法治建设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不仅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法律的立、改、废,推进法治的改革完善,而且要引导、规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奠定行之有效的法治基础。
  二、变量金额数额走上定量化是现时期法治建设的需要
  相关刑法条文中的金额总是历史地附着在一定时期、一定历史阶段发挥着定罪量刑的巨大作用。但也要注意到金额与购买力、价格水平等密切相关是可变量,可变量变化不大节奏较慢时往往能保持金额数额的相对稳定性。但金额数额随外界的影响变化节奏快时,确定的金额数额段亦会受到外界的影响,相关立改废等法制建设往往会被动加快,从而易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和威严威信。[3]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八大,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社会建设取得辉煌成绩,2013年国家统计局公报“我国经济全年增长7.7%,超过年初确定的预期目标。在持续低迷的国际经济环境下,这个增速是较高的”。金额的实际数量和购买力从20世纪未至今,变化非常快,广大群众亦有亲身体会。如,20世纪未一只烧饼也就几角钱,而到了现在需要一块多甚至二块多钱。再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某个时期确定了某个金额或金额数额段,但金额或金额数额段又会由于时间的前移和社会的发展新事物及新情况的层出不穷,往往会产生一段时期金额数额的规定适用,但经过一段时间后便滞后于社会现实,甚而至于造成在司法过程中难以适用的局面,遇到各方面的阻力(自身法治理念的、外界的)。因我国刑法条文(含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实际金额数额与购买力相比较变化快、波动节奏大,从而会使我国法治建设因金额数额问题带来的相关司法解释工作量大,耗时周期长,滞后于社会现实的问题。如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法释[1998]4号至2013年两高再次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相距15年,两次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金额货币数量值差距很大。
  《刑法修正案(八)》分则计350条,近一半法条明文涉及金额或以相关文字表述的形式隐藏涉及金额(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没收全部财产,应当把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等)。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明确金额数额段起到了震慑犯罪的作用。但在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环境变化大、生活节奏加快,每隔几年时间便会感受到周围环境在悄然发生变化,社会的各个方面在快速向前发展的形势下,容易导致法治建设滞后于社会现实。法治建设来源于社会,与金额数额密不可分,科学、合理地运用好金额这一经济学概念,让其在刑法条文中的表述更加贴近于经济基础这一客观事实,避免由于固定金额数额随着时间的前移而带来的种种窘迫,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作用,又能原汁原味地保持原刑法条文(含解释)立法精神和本意,定量化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等很重要。
  三、刑法条文中运用统计数据使变量金额数额成相对定量的措施方法
  统计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中发挥着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统计的这种作用,具体体现为统计同时具有信息、咨询、监督三种功能。[4]统计的这一整体功能以法律的形式在《统计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为指导,始终坚持法的物质制约性,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内容、发展和变化,同时又承认法对经济基础强有力的反作用。运用统计数据确定刑法条文中的金额(包括人均收入、部分商品及原材料价格)系民之所愿也是现实需要,以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了依据和参照。因为法律所对应的情况千差万别,具体到每一刑法条文确定相关数额标准也不一样,但由于有了国民经济统计的客观数据,解决了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从而使法条被动发生种种变化;运用好统计数据能减少人大常委会立、改、废法律频次,减少两高(最高检、最高院)的相关解释工作量。用切实可行的方法让金额从变量特征走向相对定量化,便于普法,同时对于非主动自觉陷入犯罪的犯罪人员明白金额的累加会加重处罚,避免让已陷入非主动自觉犯罪的人“一路走到黑”。科学、合理地运用好统计数据定量化金额数额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核心价值观在刑法的充分体现。
  1.用全国平均可支配收入法代替刑法中购买力性质的金(数)额。对于刑法中已经明确金额数额的应套用该法条在刑法生效时上一年度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用QPSR表示)情况进行换算,换算公式为法律确定的金额数额除以上一年度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取整数计算),允许有20%的最大误差,最后取整数。相关司法解释中另行规定的亦可以采取上述换算方法。如2013年3月8日《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进行了货币化数量规定,用全国平均可支配收入法代替上述表述即为相应规定的货币量除以2012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5]国家统计局2013年统计公报:2012年全国人口基数为135404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占总人口比重52.6%、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917元。据公报可得出2012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16700元)。相对应司法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0.06倍(约21天)QPSR至0.18倍(约二个月61天)QPSR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1.8倍QPSR至6倍QPSR以下的,为“数额巨大”。(三)盗窃公私财物18倍QPSR至30倍QPSR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同时,亦可依据此法用涉案QPSR来区分细化刑罚自由裁量档次。   2.将法律生效时的货币金额直接换算成违法行为上一年度统计部门给出的金额。找出法律(含司法解释)生效时间,已确定金额数额的(含金额数额范围),请国家统计部门依据通货膨胀率、国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相关情况,给出合理换算公式,比照法律生效同年度金额从而计算出法律生效后不同年度所对应的数额。采纳这一种方法时还应考虑相应法律的历史任务、特定历史时期党的政策、人大精神、指示,结合社会治安状况等增加或减少某一年度金额数额,这一种方法比较直接简单,但因为国家统计部门当年相关数据往往要在下一年度才会出炉,相对应当年的数据,往往会到第二年的第一季度中下期才会给出,这就给相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当年年初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应数额的情况的认定带来困难。对此,可考虑使用违法时上两个年度的对应金额来确认涉案金额情况。如2013年对盗窃罪司法解释给出的数额较大1000元至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30000至100000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300000元至500000元以上,对于2014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涉及的数值依据当年司法解释给出的2013年给出的数值范围,并认定其在何刑事处罚幅度范围内。而对于犯罪嫌疑人在2025年年初(因该时间未到来,仅作计算方法)犯罪涉及的数值可比照2024年统计部门给出2023年的金额数额值计算。对于可能出现因时间间隔而无法确定金额数额时,书面函请统计部门及时出具相应某一时间段的比照货币数值。同时,增加或减少某一年度货币数值的幅度可作为刑罚自由裁量综合把握。
  法律已确定产品的销售金额的亦可按此法换算。但产品(对应刑法第140条确定的产品)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含服务)的种类、属性不一,市场价格的区别也很大。产品有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净重、执行的标准等要素,不同产品标准往往不同,所涉及的产品本身的相关要求、指标也不尽相同,对于这一类型刑罚确定的金(数)额在换算时还应参照违法犯罪时涉及产品在统计数据中相同或类似产品市场价,原材料价格、服务、人工成本价,结合产品在现实生活中,对国家、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性综合确定。
  3.保留原有法律条文(含司法解释)给出的金额数额值或范围,加快“立、改、废”法治工作进程,使涉及金额的刑法条文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需要
  4.综合运用上述三种方法。对于一定历史时期内从严、从快、从狠打击的某一类型犯罪的,可依据方法三。一定的犯罪、在阶段内长期存在的,也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长期专政打击任务的则应用方法一或方法二,使金额数额从变量走向相对定量。
  另对于财产罚,法律已明确金额数额值或范围的选择上述方法一或二;未明确金额数额范围的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情节、危害后果、具体触犯相关法条,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承受能力及经济发展状况等综合确定。
  参考文献
  [1]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国家行政学院出版.
  [2]国家统计局2012、2013年统计公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4]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作者简介]孟咸圣(1971-),江苏泰州人,本科,江苏泰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科科长,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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