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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施行二十多年,迎来首次大修,具有重大意义。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法律修订符合社会经济和市场发展趋势,符合教育发展趋势,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北京师范大学国家职业教育研究院召开会议,为推进职业教育法修订献计献策。
关键词 职业教育法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产教融合 学分银行
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职业教育法施行20多年来的首次大修,事关民生大计,意义重大。7月5日,由北京师范大学国家职业教育研究院主办、《中国远程教育》杂志社协办的“建言职业教育法修订专家研讨会暨全国职业教育智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形式举行。来自国内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的3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修订草案提出了一系列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共同为职业教育法的修订献计献策。
据悉,国职院将进一步研究和汇集与会专家的建议,形成关于本次职业教育法修訂的书面建议,提交全国人大和相关部门,履行国职院科研和学术服务修订工作的职责。
25年首次大修,事关民生大计
颁布于1996年的职业教育法,为指导、推动、保障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和依法治教提供了基本制度支撑。然而,随着职业教育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在要素的深刻变化,特别是为适应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需对职业教育法作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权威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有1.13万所职业学校、3088万在校生,年均向社会输送1000万毕业生。如何把职业教育在做“大”的基础上做“强”,着力解决职业教育领域的突出问题,成为此次职业教育法修订的重要考量。修订草案提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职业教育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强调职业教育既是国计也是民生。发展职业教育不仅事关新时代教育发展,更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正如《中国远程教育》杂志社副社长、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产教融合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桂云所言,值此职业教育法修订的窗口期,一场汇聚专家智慧的会议,对于推进职业教育法的修订,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前,职业教育受到越来越多社会人士的关注,如何从社会的角度看待职业教育,如何提升行业对职业教育的文化认同,如何更好地完善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都是我们要明确回应的问题。
完善定义,强化师资
明晰法律细则,完善职教定义。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工作非常重要,历经数年才走到当前的阶段,修订草案强化了党的领导、明确了类型定位、突出了体系建设、完善了保障条件。修法从整体和微观层面解决职业教育的体制问题、机制问题、配套制度,明确了职业教育的概念。北京师范大学国家职业教育研究院院长和震表示,作为建言会议的主办单位,国职院希望能够凝聚职业教育智库成员的智慧,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和实施,提高职业教育的立法质量,更有成效地为国家职教工作服务。职业教育法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总指导,既是对实践经验的认可,也是对实践发展方向的肯定。他建议,在修订草案有关职业教育概念和内涵的条文中,职业教育的目标定位除了归结为综合素质,还应该并列增加“职业行动能力”为职业教育的目标,以更加精准地突出对优化职业教育类型特色的指导意义。河南大学教育学部、教育行动国际研究中心副教授王为民认为,接受职业教育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应该把义务规定增加到法律条文中,让公民具备某职业领域一定水平的技术技能。
师资培训先行,生源质量跟上。师资培训是职业教育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湖南师范大学职业教育研究所副教授唐林伟提议,职业教育要加强相应的师资培训,使职业教育在教与学的过程中更加专业、更加完善。针对如何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同济大学人才中心主任彭贤杰提出了增加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教师培养规范化制度的倡议。她认为,职业教育教师来源应多元化,行业企业中的教师资源是职业教育师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设置企业培训师等岗位,以便更好地规范职业教育的师资资质,从师资方面确保职业教育的高质量。此外,借鉴国外优秀的职业教育案例,提升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为有意愿报考职业院校的学生,提供职业教育入门培训、过渡培训等相关服务,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彭贤杰强调,教师是“教”的保障,学生是“学”的保障,师资教育和生源优化,是提升职业教育的“双保障”。
纵深延展,职普融通,产教融合
职业教育和国计民生密切相关。通过发展职业教育,提升学生的职业素养和技能,不仅可以促进就业,也可以增强学生的职业技能,提升他们的职业发展空间。有色金属人才工业中心副主任宋凯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要求的变化,职业教育法的修订是大势所趋,符合人民群众提升职业技术的更高需求。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很多企业办学的内容,“企业”一词出现的频率很高,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同时,宋凯希望借此次法律修订的机会,通过资金、属性、公益性的划分,明确职业教育的详细分类,发挥不同类别职业教育的办学优势。他强调,修订草案提倡“引进来,走出去”,建造国际化职业教育轨道,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职业教育的核心竞争力,弥补我国普通教育在全球贸易市场上的不足。
修订草案提出,国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以及其他职业教育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并建立完善国家资历框架,使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沧州医学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张中兴表示,“学分银行”是修订草案的亮点,在职业教育中应铺好轨道,从中专、大专、本科到硕士,以便提升学生报考职业教育学校的积极性,提升职业教育证书的含金量,确保同等级证书适用于公务员考试,从而与市场经济和地区教育发展相匹配。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校长梁克东建议,要明确对各类证书资质的划分,并对学位制度做出清晰的规定。会上专家踊跃建议,足见专家们对“学分银行”的高度认可,期待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为职业教育的发展带来新的 通道。
同时,修订草案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给予了高度强调,并从多个方面、多种措施明文规定,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制度,奖励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示范单位。与会专家普遍认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天然“基因”,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路径,是修订草案的又一大亮点。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社会职业与职业教育研究院副院长彭振宇强烈建议制定出台产教融合促进法,从法律的严肃性和刚性方面,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执法力度。
刚性原则,有利执法
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应兼顾当下和未来的技能,明确对口就业、零距离就业,这样才能有利于职业教育学生的后续就业和个人发展。修订草案对社会长期关注的职业教育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回应;对企业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在条文上有所充实,是对1996版职业教育法的有效完善,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浙江工业大学中国职业教育发展与评价研究院执行院长陈衍建议,法律修订流程可借鉴美国、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发达国家的模式。浙江省新型高校智库——职业教育现代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表示,职业教育法的实施需要理清几个层面的关系。第一,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要跳出教育看教育,站在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待职业教育。第二,与其他教育类型的关系,修订草案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合发展,符合教育发展规律。第三,要处理好职业教育系统内部的关系,延续、深化好的内容,优化、补充不完善的内容。第四,职业教育的价值追求要从过去的满足“就业所需”转向“体面劳动、体面就业”,更要与共同富裕、美好生活挂钩,让学生在接受职业教育之后,能够增强自信心,凭借能力就业并获取合理薪酬,最终取得职业生涯的成功。第五,职业教育法需要一些有利于执行的保障条款,确保法律出台之后,能够有效执行,促进职业教育的长远发展。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权威性和刚性原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教授祝成林及团队用NVivo软件、政策工具,对修订草案条款进行编码,发现强制性政策工具使用频率为63%,混合型政策工具使用频率为24%,自愿性政策工具使用频率为13%,后两者政策工具使用频率达37%,增加了执法难度。他建议,有些条款应为强制性的,例如,第四十五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学员)实习。”实习是学生在企业进行学习的必须环节,仅仅鼓励企业安排实习岗位,力度不足。祝成林曾经做过一个有关实习的政策文本分析,强制性政策工具使用頻率为69%,混合型政策工具使用频率为29%,自愿性政策工具使用频率为2%。“从上面的数据分析可知,修订草案与政策性文件的强制性区别不大。”他认为,从政策工具分析视角来看,修订草案应该更具有规定性,建议减少非强制性条款,降低执法难度。
配套实施,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法律的出台,关键是要配套,要有实施细则。同济大学特聘教授刘兴华建议:第一,职业院校的教学组织方式和教育培训内容必须及时精准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度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建立健全与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相匹配的现代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以促进就业者全面发展;第二,设立面向从业者和转岗待就业人员发放的适当数量的职业培训券,并以此制订相应实施细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且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促进我国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教育加快改革创新步伐。梁克东建议,修订草案须完善奖惩机制,增加单位表彰条款。王为民认为,“国家应采取措施保障职业学校充足的办学经费,确保职业院校教师待遇水平,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相应的福利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同时,完善职业教育褒奖制度,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为了让修订工作更加完善,祝成林建议,明确初等职业教育的实施单位,加快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习等方面的专项立法。会上,众多专家献计献策,提供让法律能够更有效、更落地的宝贵建议。
“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在今年召开的全国职业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化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职业教育法施行二十多年,迎来首次大修,具有重大意义。法律修订符合社会经济和市场发展趋势,符合教育发展趋势,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同时,修法也带着民众对提升教育质量、保障职业发展的深切期望。专家认为,未来,职业教育应积极促进职业教育跨界性,积极促进职业教育办学的外部保障权与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完善职业教育褒奖制度,避免职业教育的“内卷”。
责任编辑:夏英 邮箱:[email protected]
关键词 职业教育法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产教融合 学分银行
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职业教育法施行20多年来的首次大修,事关民生大计,意义重大。7月5日,由北京师范大学国家职业教育研究院主办、《中国远程教育》杂志社协办的“建言职业教育法修订专家研讨会暨全国职业教育智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形式举行。来自国内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的3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修订草案提出了一系列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共同为职业教育法的修订献计献策。
据悉,国职院将进一步研究和汇集与会专家的建议,形成关于本次职业教育法修訂的书面建议,提交全国人大和相关部门,履行国职院科研和学术服务修订工作的职责。
25年首次大修,事关民生大计
颁布于1996年的职业教育法,为指导、推动、保障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和依法治教提供了基本制度支撑。然而,随着职业教育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在要素的深刻变化,特别是为适应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需对职业教育法作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权威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有1.13万所职业学校、3088万在校生,年均向社会输送1000万毕业生。如何把职业教育在做“大”的基础上做“强”,着力解决职业教育领域的突出问题,成为此次职业教育法修订的重要考量。修订草案提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职业教育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强调职业教育既是国计也是民生。发展职业教育不仅事关新时代教育发展,更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正如《中国远程教育》杂志社副社长、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产教融合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桂云所言,值此职业教育法修订的窗口期,一场汇聚专家智慧的会议,对于推进职业教育法的修订,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前,职业教育受到越来越多社会人士的关注,如何从社会的角度看待职业教育,如何提升行业对职业教育的文化认同,如何更好地完善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都是我们要明确回应的问题。
完善定义,强化师资
明晰法律细则,完善职教定义。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工作非常重要,历经数年才走到当前的阶段,修订草案强化了党的领导、明确了类型定位、突出了体系建设、完善了保障条件。修法从整体和微观层面解决职业教育的体制问题、机制问题、配套制度,明确了职业教育的概念。北京师范大学国家职业教育研究院院长和震表示,作为建言会议的主办单位,国职院希望能够凝聚职业教育智库成员的智慧,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和实施,提高职业教育的立法质量,更有成效地为国家职教工作服务。职业教育法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总指导,既是对实践经验的认可,也是对实践发展方向的肯定。他建议,在修订草案有关职业教育概念和内涵的条文中,职业教育的目标定位除了归结为综合素质,还应该并列增加“职业行动能力”为职业教育的目标,以更加精准地突出对优化职业教育类型特色的指导意义。河南大学教育学部、教育行动国际研究中心副教授王为民认为,接受职业教育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应该把义务规定增加到法律条文中,让公民具备某职业领域一定水平的技术技能。
师资培训先行,生源质量跟上。师资培训是职业教育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湖南师范大学职业教育研究所副教授唐林伟提议,职业教育要加强相应的师资培训,使职业教育在教与学的过程中更加专业、更加完善。针对如何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同济大学人才中心主任彭贤杰提出了增加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教师培养规范化制度的倡议。她认为,职业教育教师来源应多元化,行业企业中的教师资源是职业教育师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设置企业培训师等岗位,以便更好地规范职业教育的师资资质,从师资方面确保职业教育的高质量。此外,借鉴国外优秀的职业教育案例,提升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为有意愿报考职业院校的学生,提供职业教育入门培训、过渡培训等相关服务,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彭贤杰强调,教师是“教”的保障,学生是“学”的保障,师资教育和生源优化,是提升职业教育的“双保障”。
纵深延展,职普融通,产教融合
职业教育和国计民生密切相关。通过发展职业教育,提升学生的职业素养和技能,不仅可以促进就业,也可以增强学生的职业技能,提升他们的职业发展空间。有色金属人才工业中心副主任宋凯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要求的变化,职业教育法的修订是大势所趋,符合人民群众提升职业技术的更高需求。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很多企业办学的内容,“企业”一词出现的频率很高,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同时,宋凯希望借此次法律修订的机会,通过资金、属性、公益性的划分,明确职业教育的详细分类,发挥不同类别职业教育的办学优势。他强调,修订草案提倡“引进来,走出去”,建造国际化职业教育轨道,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职业教育的核心竞争力,弥补我国普通教育在全球贸易市场上的不足。
修订草案提出,国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以及其他职业教育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并建立完善国家资历框架,使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沧州医学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张中兴表示,“学分银行”是修订草案的亮点,在职业教育中应铺好轨道,从中专、大专、本科到硕士,以便提升学生报考职业教育学校的积极性,提升职业教育证书的含金量,确保同等级证书适用于公务员考试,从而与市场经济和地区教育发展相匹配。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校长梁克东建议,要明确对各类证书资质的划分,并对学位制度做出清晰的规定。会上专家踊跃建议,足见专家们对“学分银行”的高度认可,期待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为职业教育的发展带来新的 通道。
同时,修订草案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给予了高度强调,并从多个方面、多种措施明文规定,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制度,奖励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示范单位。与会专家普遍认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天然“基因”,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路径,是修订草案的又一大亮点。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社会职业与职业教育研究院副院长彭振宇强烈建议制定出台产教融合促进法,从法律的严肃性和刚性方面,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执法力度。
刚性原则,有利执法
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应兼顾当下和未来的技能,明确对口就业、零距离就业,这样才能有利于职业教育学生的后续就业和个人发展。修订草案对社会长期关注的职业教育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回应;对企业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在条文上有所充实,是对1996版职业教育法的有效完善,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浙江工业大学中国职业教育发展与评价研究院执行院长陈衍建议,法律修订流程可借鉴美国、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发达国家的模式。浙江省新型高校智库——职业教育现代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表示,职业教育法的实施需要理清几个层面的关系。第一,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要跳出教育看教育,站在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待职业教育。第二,与其他教育类型的关系,修订草案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合发展,符合教育发展规律。第三,要处理好职业教育系统内部的关系,延续、深化好的内容,优化、补充不完善的内容。第四,职业教育的价值追求要从过去的满足“就业所需”转向“体面劳动、体面就业”,更要与共同富裕、美好生活挂钩,让学生在接受职业教育之后,能够增强自信心,凭借能力就业并获取合理薪酬,最终取得职业生涯的成功。第五,职业教育法需要一些有利于执行的保障条款,确保法律出台之后,能够有效执行,促进职业教育的长远发展。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权威性和刚性原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教授祝成林及团队用NVivo软件、政策工具,对修订草案条款进行编码,发现强制性政策工具使用频率为63%,混合型政策工具使用频率为24%,自愿性政策工具使用频率为13%,后两者政策工具使用频率达37%,增加了执法难度。他建议,有些条款应为强制性的,例如,第四十五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学员)实习。”实习是学生在企业进行学习的必须环节,仅仅鼓励企业安排实习岗位,力度不足。祝成林曾经做过一个有关实习的政策文本分析,强制性政策工具使用頻率为69%,混合型政策工具使用频率为29%,自愿性政策工具使用频率为2%。“从上面的数据分析可知,修订草案与政策性文件的强制性区别不大。”他认为,从政策工具分析视角来看,修订草案应该更具有规定性,建议减少非强制性条款,降低执法难度。
配套实施,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法律的出台,关键是要配套,要有实施细则。同济大学特聘教授刘兴华建议:第一,职业院校的教学组织方式和教育培训内容必须及时精准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度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建立健全与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相匹配的现代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以促进就业者全面发展;第二,设立面向从业者和转岗待就业人员发放的适当数量的职业培训券,并以此制订相应实施细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且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促进我国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教育加快改革创新步伐。梁克东建议,修订草案须完善奖惩机制,增加单位表彰条款。王为民认为,“国家应采取措施保障职业学校充足的办学经费,确保职业院校教师待遇水平,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相应的福利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同时,完善职业教育褒奖制度,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为了让修订工作更加完善,祝成林建议,明确初等职业教育的实施单位,加快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习等方面的专项立法。会上,众多专家献计献策,提供让法律能够更有效、更落地的宝贵建议。
“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在今年召开的全国职业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化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职业教育法施行二十多年,迎来首次大修,具有重大意义。法律修订符合社会经济和市场发展趋势,符合教育发展趋势,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同时,修法也带着民众对提升教育质量、保障职业发展的深切期望。专家认为,未来,职业教育应积极促进职业教育跨界性,积极促进职业教育办学的外部保障权与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完善职业教育褒奖制度,避免职业教育的“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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