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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儒家创始人的孔子,其法律思想带有一定的保守主义色彩。参照现代法学理论,形式意义上的“法”,在孔子的政法观念中就是“刑”;实质意义上的“法”,在孔子的政法观念中则是德礼、政刑的规范体系。孔子所理解的“法”基本被限制在“刑”的范围内,而“礼”则部分承担了“法”的“规范”职能,这也是“仁政”“德教”与“和谐”等孔子政法观念核心价值的立论基础。然而,当“法”不只是“刑”的时候,“仁政”“德教”与“和谐”等核心价值则需要被重新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