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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金融监管机制的不断改革和发展,金融法律体系建设的深入以及金融监管力度的加强,使得当今国家监管金融手段多样化对经济市场的控制力得到了提升,国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监管金融交易。但是当前金融违法交易、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所以继续深化金融监管机制改革仍是当下研究讨论的热点问题。与此同时,世界金融市场环境的多变,为国家能够实行有力的金融监管带来了很多干扰。
金融监督管理是政府通过特定机构(通常是中央银行或特定金融监督当局)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和信用,从而保证金融行业的安全,并进一步保证运营的安全与稳定,从而有效维持市场环境的公平竞争,依法监督和管理金融交易的主要体的行为。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督还有很多不足和缺陷。这些不足严重制约了金融监督的效果,对经济发展造成很大的威胁。因此,积极探索金融监督的有效措施将对我国社会经济体系建设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末,我市共有准金融机构4家,其中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公司2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1家,小额贷款公司1家。2020年我市融资担保公司当年担保发生额2.67亿元,在保责任余额2.58亿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当年投资金额6266万元,投资余额5658.88万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为1.07亿元。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法律制度建设不够全面。首先,监督立法当中存在着巨大的空白。中国颁布的有关金融监督的法律法规,包括《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以及《外汇管理法》等等。但是这些法律制度的建设并不是金融行业的全部,金融立法在部分领域当中仍然处于空白状态。特别是随着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在融入全球化经济发展之后,对于这一类金融体系发展的法律制度建设将受到严峻挑战。另外对于监督方面存在着巨大问题。我国的财务监督制度纵向管理每个机构,只在业务模块中担任财务监督。在没有具体监督措施的情况下,接受监督的机构很难适应。一方面,这可能导致监督和监督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各种监督机构的责任不明确,会出现监督盲区。随着金融行业不断的创新与发展,也将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储蓄的保险制度以及国债等等。对于这些业务的监管力度的强弱,将关系到整个行业的发展前途。
(二)金融监管方式落后,监管效率下降。中国的财务监督是一种权力监督,即行政命令监督。在这种监督制度下,财务监督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形式进行。金融机构如果遵守金融监督机构的要求,可以降低风险,提高收益。相反,这些使其增加了风险性,甚至永远得不到相应的回报。如果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不强,那么就会导致整个金融市场出现混乱。金融机构的运营费用增加,同时会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增加系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大大降低金融监督的效率。
(三)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和自律机制不健全。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方面,虽然建立了自我管理体制,但该体制不完善,执行过程也非常的困难,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管理层面缺乏对融资风险的认知,在随着时代潮流不断发展的同时,金融相关的行业都难以进行创新。第二,管理层面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存在问题,由于风险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业务来往和信息交流无法达到要求,所以风险发生后不能及时回避和解决因而造成损失。第三,基层违法行为严重,经营风险增加。第四,缺乏有效的检查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提高金融风险防控与监管的建议
(一)明确公司的金融企业定性。
公司的未來发展的定位问题将成为企业未来建设的主要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金融业务的发展本质则是要增强社会责任,以此来缓解自身的融资压力,减少成本的支出,国家也可以提出“三农”政策并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加强监管力度,促进各公司严格合规经营。
加强检查,要求公司加强业务自检,同时监管主体要加强业务检查。要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利率变化以及资金流向等等,同时也要对信用贷款安全性进行详细检车,规范业务发展,预防经营风险。适当提高风险准备金比率,提高风险抵抗能力。
(三)加大扶持力度,为公司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农业相关企业和小企业普遍缺乏有效担保,风险抵抗能力薄弱,对这些企业贷款费用较高,所以很有可能出现较大的风险,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奖励政策,对信贷投放大,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等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加大奖励力度,对处于发展初期的金融机构,通过落实优惠政策帮助和推动金融机构健康发展。要加快担保机构建设,提升担保机构实力,完善担保相关政策,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担保需要。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内部控制能力
首先,强化就业者自身的金融知识教育力度,并为其打造更加专业的风险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自身工作素质,并强化风险的辨别能力。另外,在完善内部控制建设的同时,也要强化就业人员的管理措施,并增强团队意识。再建立起激励制度的同时,也要完善评价与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信贷人员利用自身职位的便利而出现道德风险。
四、未来金融监督体制发展方向
(一)金融法律走向全球化同质化
由于经济基础和社会意识以及文化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导致国家与地区之间的金融监督形式不能够进行统一,存在着许多差异,但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建设不断深入的,也促进世界各个国家的金融法律在不断融合。对于世界金融监督体系的建设差异中,必须要强化金融行业自身的自律性,政府对金融事务的参与较少,比如英格兰银行为国民银行,主要使用说服力或非纪律性,这是由法律法规不明确的书面协议造成的。借鉴国外的法律建设的优良特点,为我国的法律完整性建设提供建议,从而形成更加全面的金融监督法律体系,并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在20世纪中后期,上述两种模式开始从彼此的长处中学习,以互补彼此的弱点并合并,加上最近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当今世界需要统一内容标准的国际金融系统。各国缔结贸易协定以及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和亚洲投资开发银行等各种贸易组织的建立,对世界贸易金融监督体系的一体化和同质的变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二)业界自律和自我监督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政府的宏观控制,才能优化财务监督的效率和作用。要完善金融机构和金融企业整体的自我监督,建立自律体制。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督机构不接受业界机构制定的自身监督制度和自律规定的支持。在很多情况下,金融行业很难发现问题,实施的监督方法也将无法起到效果。参照外行的管理模式,我们可以知道外行的业务管理模式具有高度的自我控制能力,并且通过建立只负责财务管理机构的内部审计部门来行使较强的自律性。据分析,今年国际银行的严重疏忽与缺乏自我检查体制有关。因此,国际金融机构正在加强自我检查和监督。许多国家的金融监督部门和国际金融管理机构也已经开始制定行业自律系统。
(三)金融监管手段的运用不合理
在中国金融市场所实行的监管模式为:首先有一种是根据国家的外部金融监管体系所建立的管理机制。中国也存在各行各业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但是由于金融机构对自我控制效率并不高,而且对于监管机制的建设也存在许多漏洞,进行内部控制和监督将难以起到效果。企业如果缺乏自律性则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反映出来:会计审计和其他机构很少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督,所以没有自律性。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部门不是独立存在的,这也将会导致我国整体监督效果无法达到标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之下,国家对金融业有三种宏观调控方式:经济、行政和法律。国家将倾尽所有手段对其直接进行干涉。即使法律制度在不断的更新与完善,但正所谓“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金融法律已经涵盖了金融市场和金融行业的各个方面,但其影响是有限的。
五、结语
总体而言,我国对于金融管理机制的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能够在激烈竞争的国际市场环境当中发挥出自身优势并创造出一席之地。但是由于我国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并不是很强,所以我国政府必须要重视宏观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要强化金融机构发展的自律性,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设,并保证我国金融监督机制的确立满足其市场发展的需求,另外可以吸收与借鉴国外监督的方法,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督机制。
(作者单位:莱西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金融监督管理是政府通过特定机构(通常是中央银行或特定金融监督当局)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和信用,从而保证金融行业的安全,并进一步保证运营的安全与稳定,从而有效维持市场环境的公平竞争,依法监督和管理金融交易的主要体的行为。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督还有很多不足和缺陷。这些不足严重制约了金融监督的效果,对经济发展造成很大的威胁。因此,积极探索金融监督的有效措施将对我国社会经济体系建设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末,我市共有准金融机构4家,其中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公司2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1家,小额贷款公司1家。2020年我市融资担保公司当年担保发生额2.67亿元,在保责任余额2.58亿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当年投资金额6266万元,投资余额5658.88万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为1.07亿元。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法律制度建设不够全面。首先,监督立法当中存在着巨大的空白。中国颁布的有关金融监督的法律法规,包括《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以及《外汇管理法》等等。但是这些法律制度的建设并不是金融行业的全部,金融立法在部分领域当中仍然处于空白状态。特别是随着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在融入全球化经济发展之后,对于这一类金融体系发展的法律制度建设将受到严峻挑战。另外对于监督方面存在着巨大问题。我国的财务监督制度纵向管理每个机构,只在业务模块中担任财务监督。在没有具体监督措施的情况下,接受监督的机构很难适应。一方面,这可能导致监督和监督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各种监督机构的责任不明确,会出现监督盲区。随着金融行业不断的创新与发展,也将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储蓄的保险制度以及国债等等。对于这些业务的监管力度的强弱,将关系到整个行业的发展前途。
(二)金融监管方式落后,监管效率下降。中国的财务监督是一种权力监督,即行政命令监督。在这种监督制度下,财务监督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形式进行。金融机构如果遵守金融监督机构的要求,可以降低风险,提高收益。相反,这些使其增加了风险性,甚至永远得不到相应的回报。如果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不强,那么就会导致整个金融市场出现混乱。金融机构的运营费用增加,同时会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增加系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大大降低金融监督的效率。
(三)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和自律机制不健全。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方面,虽然建立了自我管理体制,但该体制不完善,执行过程也非常的困难,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管理层面缺乏对融资风险的认知,在随着时代潮流不断发展的同时,金融相关的行业都难以进行创新。第二,管理层面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存在问题,由于风险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业务来往和信息交流无法达到要求,所以风险发生后不能及时回避和解决因而造成损失。第三,基层违法行为严重,经营风险增加。第四,缺乏有效的检查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提高金融风险防控与监管的建议
(一)明确公司的金融企业定性。
公司的未來发展的定位问题将成为企业未来建设的主要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金融业务的发展本质则是要增强社会责任,以此来缓解自身的融资压力,减少成本的支出,国家也可以提出“三农”政策并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加强监管力度,促进各公司严格合规经营。
加强检查,要求公司加强业务自检,同时监管主体要加强业务检查。要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利率变化以及资金流向等等,同时也要对信用贷款安全性进行详细检车,规范业务发展,预防经营风险。适当提高风险准备金比率,提高风险抵抗能力。
(三)加大扶持力度,为公司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农业相关企业和小企业普遍缺乏有效担保,风险抵抗能力薄弱,对这些企业贷款费用较高,所以很有可能出现较大的风险,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奖励政策,对信贷投放大,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等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加大奖励力度,对处于发展初期的金融机构,通过落实优惠政策帮助和推动金融机构健康发展。要加快担保机构建设,提升担保机构实力,完善担保相关政策,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担保需要。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内部控制能力
首先,强化就业者自身的金融知识教育力度,并为其打造更加专业的风险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自身工作素质,并强化风险的辨别能力。另外,在完善内部控制建设的同时,也要强化就业人员的管理措施,并增强团队意识。再建立起激励制度的同时,也要完善评价与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信贷人员利用自身职位的便利而出现道德风险。
四、未来金融监督体制发展方向
(一)金融法律走向全球化同质化
由于经济基础和社会意识以及文化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导致国家与地区之间的金融监督形式不能够进行统一,存在着许多差异,但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建设不断深入的,也促进世界各个国家的金融法律在不断融合。对于世界金融监督体系的建设差异中,必须要强化金融行业自身的自律性,政府对金融事务的参与较少,比如英格兰银行为国民银行,主要使用说服力或非纪律性,这是由法律法规不明确的书面协议造成的。借鉴国外的法律建设的优良特点,为我国的法律完整性建设提供建议,从而形成更加全面的金融监督法律体系,并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在20世纪中后期,上述两种模式开始从彼此的长处中学习,以互补彼此的弱点并合并,加上最近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当今世界需要统一内容标准的国际金融系统。各国缔结贸易协定以及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和亚洲投资开发银行等各种贸易组织的建立,对世界贸易金融监督体系的一体化和同质的变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二)业界自律和自我监督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政府的宏观控制,才能优化财务监督的效率和作用。要完善金融机构和金融企业整体的自我监督,建立自律体制。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督机构不接受业界机构制定的自身监督制度和自律规定的支持。在很多情况下,金融行业很难发现问题,实施的监督方法也将无法起到效果。参照外行的管理模式,我们可以知道外行的业务管理模式具有高度的自我控制能力,并且通过建立只负责财务管理机构的内部审计部门来行使较强的自律性。据分析,今年国际银行的严重疏忽与缺乏自我检查体制有关。因此,国际金融机构正在加强自我检查和监督。许多国家的金融监督部门和国际金融管理机构也已经开始制定行业自律系统。
(三)金融监管手段的运用不合理
在中国金融市场所实行的监管模式为:首先有一种是根据国家的外部金融监管体系所建立的管理机制。中国也存在各行各业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但是由于金融机构对自我控制效率并不高,而且对于监管机制的建设也存在许多漏洞,进行内部控制和监督将难以起到效果。企业如果缺乏自律性则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反映出来:会计审计和其他机构很少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督,所以没有自律性。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部门不是独立存在的,这也将会导致我国整体监督效果无法达到标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之下,国家对金融业有三种宏观调控方式:经济、行政和法律。国家将倾尽所有手段对其直接进行干涉。即使法律制度在不断的更新与完善,但正所谓“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金融法律已经涵盖了金融市场和金融行业的各个方面,但其影响是有限的。
五、结语
总体而言,我国对于金融管理机制的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能够在激烈竞争的国际市场环境当中发挥出自身优势并创造出一席之地。但是由于我国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并不是很强,所以我国政府必须要重视宏观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要强化金融机构发展的自律性,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设,并保证我国金融监督机制的确立满足其市场发展的需求,另外可以吸收与借鉴国外监督的方法,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督机制。
(作者单位:莱西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