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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时,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缴纳保证金吗?保证金缴纳后,还有可能讨回这笔钱吗?小盛日前就遇上了关于就职保证金的烦心事。
小盛毕业后入职某银行工作,并发展成为该银行小微金融发展一部的负责人。入职两年后,小盛与银行签订了《缴存风险责任保证金协议书》,协议规定:“本人自愿按该制度规定缴存风险责任保证金,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同意本协议作为本人劳动合同的附件。”之后,小盛向银行缴纳了121900元保证金。
今年3月,小盛因个人原因向银行递交请辞函,人力资源部出具的意见为“经研究决定,同意解聘小盛的现职务,并要求审计办进行离岗检查及问责”。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小盛收到告知函:“因你离任时,负责的贷款业务存在多起法律诉讼及用户未按期还贷的情形,故不符合返还风险保证金的条件,已缴纳的风险保证金121900元暂不退还。”
小盛对银行此举表示质疑,在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诉至法院,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呢?
从设立保证金的目的上看,往往是用人单位担心劳动者的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后无法追偿,所以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担保。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一规定从原则上规范了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那么,作为日常实践中比较典型的一種担保方式,保证金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设立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以上规定明确指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只是对因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主合同发生的“债”进行担保。
从小盛的案例来看,《缴存风险责任保证金协议书》中的“风险责任保证金”要求劳动者“担保”的是劳动者在企业工作期间的行为或工作责任,若银行未合法确认小盛的有关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则银行与小盛之间并不存在这种“债”的法律关系,担保关系的法律基础不存在。因此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缴纳保证金,也不能要求劳动者以其他各种形式提供担保。
小盛毕业后入职某银行工作,并发展成为该银行小微金融发展一部的负责人。入职两年后,小盛与银行签订了《缴存风险责任保证金协议书》,协议规定:“本人自愿按该制度规定缴存风险责任保证金,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同意本协议作为本人劳动合同的附件。”之后,小盛向银行缴纳了121900元保证金。
今年3月,小盛因个人原因向银行递交请辞函,人力资源部出具的意见为“经研究决定,同意解聘小盛的现职务,并要求审计办进行离岗检查及问责”。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小盛收到告知函:“因你离任时,负责的贷款业务存在多起法律诉讼及用户未按期还贷的情形,故不符合返还风险保证金的条件,已缴纳的风险保证金121900元暂不退还。”
小盛对银行此举表示质疑,在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诉至法院,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呢?
从设立保证金的目的上看,往往是用人单位担心劳动者的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后无法追偿,所以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供担保。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一规定从原则上规范了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那么,作为日常实践中比较典型的一種担保方式,保证金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设立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以上规定明确指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只是对因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主合同发生的“债”进行担保。
从小盛的案例来看,《缴存风险责任保证金协议书》中的“风险责任保证金”要求劳动者“担保”的是劳动者在企业工作期间的行为或工作责任,若银行未合法确认小盛的有关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则银行与小盛之间并不存在这种“债”的法律关系,担保关系的法律基础不存在。因此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缴纳保证金,也不能要求劳动者以其他各种形式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