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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律师:你好!
我想请教一个有关合同方面的问题。
我们公司原来是一家国有企业,而B规模也比较大。2007年,经公司领导集体决策同意,与一家民营性质的企业共同投资,成立中等规模的外贸企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投资比例为各50%,公司总经理由对方担任,我方担任董事长。公司从事的贸易有自营,有代理,产品基本上是直接出口欧美市场。新成立的公司至今也已有j年的时间,经营状况还算不错,不错的基本依据是,我们公司每年都能拿到一定的回报。
但是,自从去年以来,在国际经济形势不好的前提下,我们公司日子也不太好过,特别是新的合资公司更是如此。今年上半年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在朋友的帮助下,拿到一份订单,由中国出口到意大利56英寸的液晶电视机,一共1000台,总价值500万人民币,折合成美元大约21万美元。于是,该总经理就积极工作,通过几个月努力,终于将该批货物出运。就在公司准备收取全部款项的时候,对方突然提出,电视机的遥控器有问题,而且,该遥控器是经过当地检验机构检验的,并有检验的书面文件。为此,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全部货物。后经过打听,才知道对方也是一家中间商,是他的下家在财务上发生问题,所以,想不要该批电视机所致。作为我方当然不同意对方的要求,为此,我们书面告诉对方:第一,将有问题的遥控器进行全部退回,并同意更换;第二,对方应将有关的贷款付清。
时隔不到一个月,我们收到了法院传票,我们还没有进行起诉,对方先告我们7,他们的主要理由是,根据国家《合同法》有关规定,他们是有权解除合同的。我们一下子感到问题有些严重,为此,公司组织了律师团进行应诉,目前该案还没有开庭。真不知道会是如何的结果。
曾律师,能否谈谈你的意见?十分感谢!
欧阳下旦
2010年9月2日
欧阳小姐:你好!
从职业的角度来讲,我的意见可能会与律师团的意见不同,我回答你的问题,只能从一位读者的来信进行解答,仅供参考了。
从来信中我们可以看出,该案情不是十分复杂,可以说是相当简单、明了。根据一般的理解,你们公司也同意更换遥控器,这是一般的销售商应当做的,而对方不付货款是没有道理的。对方要求解除合同更是难以想象。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也许,该案有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我查阅了。下我国的《合同法》,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可能就是《合同法》第164条的规定了,该规定为:“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主物与从物在法律是很有讲究的。对方口口声声说该案是根据中国的法律进行起诉的。可能就是根据该《合同法》的条规进行的。如果按照该法律条文的理解,那么,从表面上看对方解除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
这里涉及到电视机的主物是否包括遥控器的问题,当然,电视机的天线、电池、转换器、三相线等等相对于电视机肯定是从物,那么相对于遥控器是否也属于从物?值得研究。主物是相对于从物而言的,那么,什么是主物、什么是从物?根据我的理解:第一,主物与从物肯定是两个独立的物体,两者的重要地位是不一样的;第二,主物没有从物,可以独立使用,而从物没有主物,那么,从物就没有独立使用价值;第三,主物和从物的作用是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才有效地发挥作用,而一旦相互分离,那么,就成问题。但是,事实上,有一些事物不是如此简单就能分开的。比如,锁和钥匙,谁是主物?谁是从物?可以说,谁都是主物,又谁都不是主物,如果将这两者分开,那么,就没有使用价值。又比如,在酒店里吃饭,你说吃饭是主要的,还是喝酒是主要的?有些人就是来喝酒的,说是说吃饭,但是,事实上不吃饭。如果酒店只提供吃饭,而不提供酒水,当事^可以取消订位吗?当然可以。如果反过来,是否也可以?那当然也可以。也就是说,这时主、从关系就很难说了。
作为电视机没有天线可不可以继续使用?可以,只不过图像不是很清楚,所以,天线不是主物,而是从物,如果没有天线,电视机还是有其价值的,如果没有电视机,那么,天线就没有意义。那么,遥控器没有的话,电视机是否可以使用,当然可以使用的,只不过麻烦一些,要用手进行按键,反过来,如果没有电视机,有遥控器,那么,遥控器有存在的价值吗?没有,从这个意义上说,电视机是主物,这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而遥控器就不是主物了。问题分析到这里,案件的胜与败其实已经有答案了。对方现在告你们公司,以我之见,对方败诉。理由就是上述《合同法》的规定,
曾建国
2010年9月25日
我想请教一个有关合同方面的问题。
我们公司原来是一家国有企业,而B规模也比较大。2007年,经公司领导集体决策同意,与一家民营性质的企业共同投资,成立中等规模的外贸企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投资比例为各50%,公司总经理由对方担任,我方担任董事长。公司从事的贸易有自营,有代理,产品基本上是直接出口欧美市场。新成立的公司至今也已有j年的时间,经营状况还算不错,不错的基本依据是,我们公司每年都能拿到一定的回报。
但是,自从去年以来,在国际经济形势不好的前提下,我们公司日子也不太好过,特别是新的合资公司更是如此。今年上半年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在朋友的帮助下,拿到一份订单,由中国出口到意大利56英寸的液晶电视机,一共1000台,总价值500万人民币,折合成美元大约21万美元。于是,该总经理就积极工作,通过几个月努力,终于将该批货物出运。就在公司准备收取全部款项的时候,对方突然提出,电视机的遥控器有问题,而且,该遥控器是经过当地检验机构检验的,并有检验的书面文件。为此,对方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全部货物。后经过打听,才知道对方也是一家中间商,是他的下家在财务上发生问题,所以,想不要该批电视机所致。作为我方当然不同意对方的要求,为此,我们书面告诉对方:第一,将有问题的遥控器进行全部退回,并同意更换;第二,对方应将有关的贷款付清。
时隔不到一个月,我们收到了法院传票,我们还没有进行起诉,对方先告我们7,他们的主要理由是,根据国家《合同法》有关规定,他们是有权解除合同的。我们一下子感到问题有些严重,为此,公司组织了律师团进行应诉,目前该案还没有开庭。真不知道会是如何的结果。
曾律师,能否谈谈你的意见?十分感谢!
欧阳下旦
2010年9月2日
欧阳小姐:你好!
从职业的角度来讲,我的意见可能会与律师团的意见不同,我回答你的问题,只能从一位读者的来信进行解答,仅供参考了。
从来信中我们可以看出,该案情不是十分复杂,可以说是相当简单、明了。根据一般的理解,你们公司也同意更换遥控器,这是一般的销售商应当做的,而对方不付货款是没有道理的。对方要求解除合同更是难以想象。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也许,该案有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我查阅了。下我国的《合同法》,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可能就是《合同法》第164条的规定了,该规定为:“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主物与从物在法律是很有讲究的。对方口口声声说该案是根据中国的法律进行起诉的。可能就是根据该《合同法》的条规进行的。如果按照该法律条文的理解,那么,从表面上看对方解除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
这里涉及到电视机的主物是否包括遥控器的问题,当然,电视机的天线、电池、转换器、三相线等等相对于电视机肯定是从物,那么相对于遥控器是否也属于从物?值得研究。主物是相对于从物而言的,那么,什么是主物、什么是从物?根据我的理解:第一,主物与从物肯定是两个独立的物体,两者的重要地位是不一样的;第二,主物没有从物,可以独立使用,而从物没有主物,那么,从物就没有独立使用价值;第三,主物和从物的作用是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才有效地发挥作用,而一旦相互分离,那么,就成问题。但是,事实上,有一些事物不是如此简单就能分开的。比如,锁和钥匙,谁是主物?谁是从物?可以说,谁都是主物,又谁都不是主物,如果将这两者分开,那么,就没有使用价值。又比如,在酒店里吃饭,你说吃饭是主要的,还是喝酒是主要的?有些人就是来喝酒的,说是说吃饭,但是,事实上不吃饭。如果酒店只提供吃饭,而不提供酒水,当事^可以取消订位吗?当然可以。如果反过来,是否也可以?那当然也可以。也就是说,这时主、从关系就很难说了。
作为电视机没有天线可不可以继续使用?可以,只不过图像不是很清楚,所以,天线不是主物,而是从物,如果没有天线,电视机还是有其价值的,如果没有电视机,那么,天线就没有意义。那么,遥控器没有的话,电视机是否可以使用,当然可以使用的,只不过麻烦一些,要用手进行按键,反过来,如果没有电视机,有遥控器,那么,遥控器有存在的价值吗?没有,从这个意义上说,电视机是主物,这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而遥控器就不是主物了。问题分析到这里,案件的胜与败其实已经有答案了。对方现在告你们公司,以我之见,对方败诉。理由就是上述《合同法》的规定,
曾建国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