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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中旬,引起社会和全国法学界普遍关注的河南网上“卖身”第一案终于尘埃落定,这是河南省和郑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网络侵权抗诉案件。女网民辛宁(化名)一、二审均败诉,检察监督部门了解到事件经过后及时介入,由河南省检察院对此案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判决,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判决郑州市通信公司公开向辛宁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网上被“卖”,女教师愤起维权
2003年3月31日凌晨零时30分左右,酣睡正浓的郑州某中学未婚女教师辛宁被突然响起的电话铃声惊醒。拿起听筒,里面传来一个陌生男子的声音,一边叫着她的名字,一边说着不堪入耳的污言秽语。辛宁立时睡意皆无,惊得一下子扔掉了电话听筒。谁知没隔多久,铃声接连响起,不断传出陌生男子下流的声音,都说是一家网站有帖子注明辛宁要“出售身体”。辛宁懵了,赶紧打开电脑,果然在河南省通信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通信公司)开办的商都信息港网站《跳蚤市场》栏目上,找到了一条标题为“出售身体”的信息:出售身体,价格50元一次,我是女的,想交朋友,联系人辛宁,并附有家庭电话号码。而这条信息竟然被发帖人baohuhu连续发表了7次!
辛宁感到无比愤怒,第一个反应是马上拨打了《郑州晚报》的新闻热线。值班记者郭某接听了辛宁的电话,对辛宁表示了同情,并让辛宁向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同时郭某打电话给商都信息港要求删除该有害信息。可到了早上8点,紧张了一夜刚刚睡着的辛宁又被骚扰电话惊醒了。辛宁的朋友们也打来了电话,询问她是怎么回事。心存疑惑的辛宁再次登录网站,发现那七条侵权信息仍然留在网上!
辛宁哪还有心情坐在家里,她立刻来到某律师事务所找到刘律师,刘律师建议辛宁报警。下午刘律师接受辛宁委托后向商都信息港打电话,要求删除该信息。可到了当天晚上8点,信息还没删除,而辛宁接到的骚扰电话就更多了。无奈之下,辛宁和律师来到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报案,该处的民警贾某立即打电话通知商都信息港网站提供侵权信息的资料。本以为平安无事的辛宁回到家中,孰料骚扰电话还是搞得她一夜不得安宁,因为那几条侵权信息仍然未被删除。直到4月1日早上9:45分,网站才删除了信息。
然而,事后商都信息港的主管部门郑州通信公司却称,4月1日上午9时之前他们没有接到任何有关这7条侵权信息的投诉。只承认在4月1日上午9点10分,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的民警贾某打来了电话,他们便立刻按要求调取了相关信息的历史记录,并于9时45分左右向监察处提供了有关记录及信息发布人的资料,同时删除了该有害信息,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双方就此产生了争执,辛宁一气之下,将网站和其主管部门一并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郑州通信公司及商都信息港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一万元。同时郑州市公安局经过调查也将信息发布嫌疑人baohuhu锁定另案处理。
接连败诉,网民永远是弱者?
2003年7月20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名誉权的责任构成适用于过错原则。侵权言论发布人是侵权赔偿责任人,而商都信息港在接到辛宁投诉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查犯罪嫌疑人,提供入网资料,删除有害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都信息港已履行了法定义务,其行为没有过错,不构成名誉侵权。辛宁要求郑州网通和商都信息港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辛宁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辛宁提供的有关证据,因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作证、有关证据因不能提供通知到通信公司的具体人员姓名及电话等原因不予认定,而根据法庭现有的证据,认定郑州通信公司于2003年4月1日上午接到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的通知,于2003年4月1日9时45分全部备份、删除了7条有关上诉人辛宁的有害信息,因此,郑州通信公司无明显过错。2003年11月18日,郑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一、二审的败诉,使辛宁在精神上产生了极大的压力。她渐渐出现了幻听、幻视的现象,感觉邻居、同事都有意疏远她,在议论她的事情,说她不是个好女人。单位里的同事也说辛宁前后判若两人,以前开朗乐观,输了官司后常悄悄流泪,因一点小事就会发很大的脾气,根本不能正常工作。2003年7月份,辛宁因精神恍惚出了车祸,右腿骨折。2003年年底全校聘任中,辛宁因无法再进行正常的教学工作待岗。遭遇多重打击的辛宁变得极度抑郁和绝望,甚至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主动监督,检察院提出抗诉
2003年12月的一天,时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姜建初(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查阅网上新闻时,看到了媒体对于辛宁案件的报道。这个案件立即引起了他的高度重视。很快,姜建初副检察长就打电话给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通报了他在网上看到的这一则新闻,要求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这起网络侵权案件主动介入,查明情况,依法处置。
市检察院立即与辛宁取得了联系。而此时的辛宁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却抱着怀疑的态度,她担心检察机关不能为她主持公正,虽然身在市检察院民行处的办公室,却一言不发,只是盯着检察官们忙碌的身影发愣,一坐就是一天,中午也不回家。而检察官们始终热情地对待辛宁,每天都耐心地给她解释法律问题,还和她拉家常、慢慢地疏导她的情绪。终于,辛宁开口哭诉了她的遭遇。在正式拿到了辛宁的书面申诉材料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立刻指派业务骨干和计算机专业人员迅速开展调查。他们在一个月内走访了数十名知情人,制作了上千页的案卷材料,充实、固定了各项证据,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锁链。经过缜密地分析讨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商都信息港于2003年4月1日上午接到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的通知、于2003年4月1日9时45分全部备份、删除了7条有关辛宁的有害信息的主要证据不足,没有依法传唤主要证人出庭作证。遂以判决不当为由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检察长王尚宇、副检察长姜建初都专门接见辛宁,了解情况,并对案件的办理作了重要的部署与安排。省院民行处在两天内就完成了卷宗的审查工作,并在法律法规和法理上进行了深入研究,在网站是侵权还是怠于履行法定管理义务上做了重点探讨,提出通信公司明知其网站传输有害信息,仍未立即删除,是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有显著过错。2004年4月21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提审。
不是尾声,民行监督任重而道远
2004年8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网络侵权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经审理认为:郑州通信公司的证人是本单位职工,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他证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证言的效力大于通讯公司的证人,因此认定商都信息港于2003年3月31日接到辛宁等人要求删除有害信息的电话后,未将有害信息立即删除,致使该信息在更大范围内传播,从而加剧了对辛宁的伤害之事实,应予认定。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同。
2005年3月9日,河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检察机关抗诉申诉人申诉有理,应予支持。撤销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郑州通信公司向辛宁赔偿抚慰金1万元,并在网站上公开向辛宁赔礼道歉。
拿到判决书后,辛宁长长地松了一口气,阴影终于散去,她要开始一段崭新的生活了。
辛宁的这个案件因检察机关主动介入、认真审查、依法抗诉,才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确实给了我们很多启示和感叹。如果辛宁没有得到检察机关民行抗诉这一公力救济,这个案件会是什么结果?老百姓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确实还是知之不多、知之不广、知之不足。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刑事犯罪,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暂时缺位的情况下,审判机关内部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的不同导致完全不同的判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确实是任重而道远,不能缺位、不能等待,尤其是民行检察部门,必须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出发,与时俱进,拓宽眼界、主动监督。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张新民针对辛宁一案谈了它的法律意义:此案的诉讼过程和再审判决结果,体现了公民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体现了法律对不同诉讼主体同等予以保护的理念,体现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也说明了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同时,通过该案,也提醒每个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一定不要忘记积极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网上被“卖”,女教师愤起维权
2003年3月31日凌晨零时30分左右,酣睡正浓的郑州某中学未婚女教师辛宁被突然响起的电话铃声惊醒。拿起听筒,里面传来一个陌生男子的声音,一边叫着她的名字,一边说着不堪入耳的污言秽语。辛宁立时睡意皆无,惊得一下子扔掉了电话听筒。谁知没隔多久,铃声接连响起,不断传出陌生男子下流的声音,都说是一家网站有帖子注明辛宁要“出售身体”。辛宁懵了,赶紧打开电脑,果然在河南省通信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通信公司)开办的商都信息港网站《跳蚤市场》栏目上,找到了一条标题为“出售身体”的信息:出售身体,价格50元一次,我是女的,想交朋友,联系人辛宁,并附有家庭电话号码。而这条信息竟然被发帖人baohuhu连续发表了7次!
辛宁感到无比愤怒,第一个反应是马上拨打了《郑州晚报》的新闻热线。值班记者郭某接听了辛宁的电话,对辛宁表示了同情,并让辛宁向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同时郭某打电话给商都信息港要求删除该有害信息。可到了早上8点,紧张了一夜刚刚睡着的辛宁又被骚扰电话惊醒了。辛宁的朋友们也打来了电话,询问她是怎么回事。心存疑惑的辛宁再次登录网站,发现那七条侵权信息仍然留在网上!
辛宁哪还有心情坐在家里,她立刻来到某律师事务所找到刘律师,刘律师建议辛宁报警。下午刘律师接受辛宁委托后向商都信息港打电话,要求删除该信息。可到了当天晚上8点,信息还没删除,而辛宁接到的骚扰电话就更多了。无奈之下,辛宁和律师来到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报案,该处的民警贾某立即打电话通知商都信息港网站提供侵权信息的资料。本以为平安无事的辛宁回到家中,孰料骚扰电话还是搞得她一夜不得安宁,因为那几条侵权信息仍然未被删除。直到4月1日早上9:45分,网站才删除了信息。
然而,事后商都信息港的主管部门郑州通信公司却称,4月1日上午9时之前他们没有接到任何有关这7条侵权信息的投诉。只承认在4月1日上午9点10分,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的民警贾某打来了电话,他们便立刻按要求调取了相关信息的历史记录,并于9时45分左右向监察处提供了有关记录及信息发布人的资料,同时删除了该有害信息,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双方就此产生了争执,辛宁一气之下,将网站和其主管部门一并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郑州通信公司及商都信息港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一万元。同时郑州市公安局经过调查也将信息发布嫌疑人baohuhu锁定另案处理。
接连败诉,网民永远是弱者?
2003年7月20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名誉权的责任构成适用于过错原则。侵权言论发布人是侵权赔偿责任人,而商都信息港在接到辛宁投诉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查犯罪嫌疑人,提供入网资料,删除有害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都信息港已履行了法定义务,其行为没有过错,不构成名誉侵权。辛宁要求郑州网通和商都信息港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辛宁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辛宁提供的有关证据,因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作证、有关证据因不能提供通知到通信公司的具体人员姓名及电话等原因不予认定,而根据法庭现有的证据,认定郑州通信公司于2003年4月1日上午接到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的通知,于2003年4月1日9时45分全部备份、删除了7条有关上诉人辛宁的有害信息,因此,郑州通信公司无明显过错。2003年11月18日,郑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一、二审的败诉,使辛宁在精神上产生了极大的压力。她渐渐出现了幻听、幻视的现象,感觉邻居、同事都有意疏远她,在议论她的事情,说她不是个好女人。单位里的同事也说辛宁前后判若两人,以前开朗乐观,输了官司后常悄悄流泪,因一点小事就会发很大的脾气,根本不能正常工作。2003年7月份,辛宁因精神恍惚出了车祸,右腿骨折。2003年年底全校聘任中,辛宁因无法再进行正常的教学工作待岗。遭遇多重打击的辛宁变得极度抑郁和绝望,甚至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主动监督,检察院提出抗诉
2003年12月的一天,时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姜建初(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查阅网上新闻时,看到了媒体对于辛宁案件的报道。这个案件立即引起了他的高度重视。很快,姜建初副检察长就打电话给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通报了他在网上看到的这一则新闻,要求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这起网络侵权案件主动介入,查明情况,依法处置。
市检察院立即与辛宁取得了联系。而此时的辛宁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却抱着怀疑的态度,她担心检察机关不能为她主持公正,虽然身在市检察院民行处的办公室,却一言不发,只是盯着检察官们忙碌的身影发愣,一坐就是一天,中午也不回家。而检察官们始终热情地对待辛宁,每天都耐心地给她解释法律问题,还和她拉家常、慢慢地疏导她的情绪。终于,辛宁开口哭诉了她的遭遇。在正式拿到了辛宁的书面申诉材料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立刻指派业务骨干和计算机专业人员迅速开展调查。他们在一个月内走访了数十名知情人,制作了上千页的案卷材料,充实、固定了各项证据,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锁链。经过缜密地分析讨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商都信息港于2003年4月1日上午接到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的通知、于2003年4月1日9时45分全部备份、删除了7条有关辛宁的有害信息的主要证据不足,没有依法传唤主要证人出庭作证。遂以判决不当为由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检察长王尚宇、副检察长姜建初都专门接见辛宁,了解情况,并对案件的办理作了重要的部署与安排。省院民行处在两天内就完成了卷宗的审查工作,并在法律法规和法理上进行了深入研究,在网站是侵权还是怠于履行法定管理义务上做了重点探讨,提出通信公司明知其网站传输有害信息,仍未立即删除,是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有显著过错。2004年4月21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提审。
不是尾声,民行监督任重而道远
2004年8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网络侵权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经审理认为:郑州通信公司的证人是本单位职工,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他证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证言的效力大于通讯公司的证人,因此认定商都信息港于2003年3月31日接到辛宁等人要求删除有害信息的电话后,未将有害信息立即删除,致使该信息在更大范围内传播,从而加剧了对辛宁的伤害之事实,应予认定。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同。
2005年3月9日,河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检察机关抗诉申诉人申诉有理,应予支持。撤销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郑州通信公司向辛宁赔偿抚慰金1万元,并在网站上公开向辛宁赔礼道歉。
拿到判决书后,辛宁长长地松了一口气,阴影终于散去,她要开始一段崭新的生活了。
辛宁的这个案件因检察机关主动介入、认真审查、依法抗诉,才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确实给了我们很多启示和感叹。如果辛宁没有得到检察机关民行抗诉这一公力救济,这个案件会是什么结果?老百姓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确实还是知之不多、知之不广、知之不足。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刑事犯罪,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暂时缺位的情况下,审判机关内部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的不同导致完全不同的判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确实是任重而道远,不能缺位、不能等待,尤其是民行检察部门,必须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出发,与时俱进,拓宽眼界、主动监督。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张新民针对辛宁一案谈了它的法律意义:此案的诉讼过程和再审判决结果,体现了公民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体现了法律对不同诉讼主体同等予以保护的理念,体现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也说明了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同时,通过该案,也提醒每个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一定不要忘记积极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