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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智性,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撤回权,这既与无罪推定原则在本质上具有契合性,也是被告人认罪认罚意思形成障碍后的救济途径,更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实现司法正义的要求。为防控该撤回权在司法实践中可能的异化风险,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对该撤回权的行使主体和方式、行使的期限、次数和理由、行使的法律后果作出具体的规定,同时还需要强化被告人行使认罪认罚撤回权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