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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前,在机关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方面存在党员公开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氛围尚未形成、认知标准存在差异、竞争性选举略显不足、党组织负责人任期稳定性差等难点,需要进行积极引导,坚持党管干部、公开透明的原则;科学设置底线,建立择优比选机制;构建新型的领导者与没有行政职务的党员的关系,搭建个人自荐、公开述职的合法平台,适当增加差额比例;严格执行任期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关键词] 机关党组织;公推直选;难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 D2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0)03-0022-03
如何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以下简称“公推直选”)的要求,不断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的直接选举范围并创新制度,使机关党建“走在基层组织建设前头”,是机关党建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就目前机关党组织“公推直选”涉及到的一些难点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推动这一工作的深入开展。
难点一:党员公开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氛围尚未形成
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是机关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的关键环节。长期以来,由于机关所特有的超稳定科层结构和组织意志至上的习惯思维定势,多数党员仍囿于积习已久的“党组织提名——征求党员意见——确定初步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并在组织提名的人选中进行极其有限的选择。而实际参与民主的意识和能力与扩大民主的要求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党员公开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提名氛围远远没有形成。以深圳为例,市民政局32个支部“公推”出的候选人共75人次,这其中只有1人次是党员联名推荐,其他74人次都是由各党支部推荐的,一个自荐的都没有。[1]这样的现象在各级机关内可能为数不少。究其原因,不少党员对“公推直选”的想法不一,有的不愿“出头”,担心自荐会遭致非议,更担心组织上会对自己有看法;有的怕推上了选不上,会被视为群众基础不好,影响自己今后的进步;有的觉得机关党务是“兼职”,工作难以见到成效,又难以纳入个人年终绩效考核,辛辛苦苦忙到头等于“白干”,“白干”还不如“不干”;有的甚至认为公开推荐是组织内定的人选出来走走程序、摆摆样子而已,以致在组织动员时,往往表现出被动和漠然的态度,党员公开推荐的或个人自荐报名的寥寥可数。
要改单一组织推荐为“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必须着眼于理顺和完善党员主体授受机制,使党内权力真正来自于党员的委托并接受党员的监督。一是要积极引导。以党内推荐过程公开化、民主化的视野,从满足机关广大党员自我实现的要求出发,塑造党员的政治理性,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选举中的主体作用,积极营造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突出自愿参与的良好政治生态环境,使全体党员成为党内民主的主要参与力量,既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又严格履行应尽的义务,以对党高度负责的态度,出于公心,客观公正地履行推荐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同时,要完善真实反映选举人意愿的党内选举制度,淡化推荐提名过程中过于强调体现组织意图的片面做法,把领导干部的“暗示权”约束在可控的范围内,切实保障广大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二是要公开透明。在换届选举时,坚持做到对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额、任职资格条件、标准和任职要求、构成原则、提名资格和条件、酝酿推荐办法和程序等在党员大会上公开,严格按程序产生候选人建议人选。上级党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候选人建议人选进行考察和公示,并进一步将考察、公示的内容和范围向候选人所居住的社区延伸,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难点二:认知标准上存在差异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上级党组织通常会从干部队伍建设的全局考虑,从基层总支、支部成员的年龄、性别、性格、知识结构、能力互补等要素的合理配备去推荐候选人,有时也会从“人事安排”的角度考虑。而党员群众更多的是凭直觉,从能力的强弱、办事热情的高低、亲和力的大小等方面考虑,出现两者认知标准不一、想法不一的矛盾是必然现象。此外,在公开推荐中,究竟多少党员的推荐才能视为有效,推荐数占到党员总数的多大比例,才能称得上是体现党员群众公认,才能有资格确定为候选人,没有一个相应的参照系数和实施细则。
事实上,上级党组织认可与党员群众认可是互为条件、互相影响的。党员群众公认是上级党组织认可的基础,上级党组织认可是党员群众认可的民主集中,是党管干部原则的体现和运用。只有把上级党组织认可与党员群众认可有机地统一起来,求得一致,才能真正做到让既体现组织意愿、又被大多数党员群众认可的党员成为候选人。为此,一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增强组织资源配置机制的活力,党组织应把着眼点切实放在优化基层党组织成员结构和造就高素质的党政人才队伍上,把选人用人聚焦到内在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度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党务工作的优秀党员上。要为党员的发展提供条件,创造环境,使党内各种各样的优秀人才不断涌现。二要科学设置底线。合理的底线,是判断一个候选人的群众基础最直接、最客观的衡量指标。但是,群众基础在很大程度上与人际关系有关,与候选人和党员群众的“感情”有关,与候选人的个人魅力和活动能力有关。为便于操作,应合理设置票数底线,并正确分析和运用好得票结果,做到不简单以票取人。一般情况下,本部门3-5名以上党员联名推荐的,可列为候选人预备人选;被推荐人的提名数达到党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可确定为正式候选人。三要建立择优比选机制。上级党组织应依据“党管干部”原则,用科学的制度、规则、程序对推荐数靠前的几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比选。并坚持将推荐结果与党支部(总支)班子建设需要相衔接,既充分尊重民主推荐结果,又综合考虑支部班子的结构需要、干部的发展潜力以及干部个人条件与职位的适应性和匹配程度,好中选优、优中选适,确保民主选举的良性运作。
难点三:竞争性选举略显不足
推行公开竞争型选举,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标志。党内选举的竞争性不足,是机关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中需要解决的又一个难点。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竞争的起点不一。由于“公推直选”仅适合本部门党员中的选任,其他部门的党员不可能跨部门参与竞争。即使本部门党员,由于职务上高低的差异,限制了一些有培养前途、热爱党务工作的年轻而没有行政职务的党员与带“长”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平等竞争。若有个别党员勇敢地站出来挑战,他的处境会变得相当微妙。二是差额选举的数量过少。现行的差额比例,均“为应选人数的20%”。现在基层机关党总支、支部的组成一般都是3-5人或5-7人,就是说差额的比例仅有1人。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比例显然太低,难以给选举人充分的选择余地,也不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即使书记、副书记进行差额选举,在安排差额候选人上,也往往人为地将职级较低的党员干部设定为“陪选人”,或者反复多次“做工作”确保领导当选,使“差额”变成了实际上的“等额”,进一步削弱了选举的竞争性。一旦出现选举结果与内定的“差额”人选不一致时,便进行组织干预,事后对当选者采取组织调离措施。
实现真正的竞争性选举,一要构建新型的领导者与没有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员的关系。党章明确规定,在党内,无论职务多高、党龄多长,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都可以参与党的工作,共同管理党的事务。从根本上说,只有这种体现党内民主本质的平等发展、平等参与的观念真正融入机关的党内选举并化为具体的制度,让有可能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的优秀党员脱颖而出,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公推直选”才会真正富有生命力。鉴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以及上海在贯彻全国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时明确要求“在地方党委层面,一般由市、区县委常委兼任市、区县机关党工委书记;在部委办局层面,由部门领导班子中的党委(党组)成员兼任机关党组织书记”[2],除区县、部委办局机关党委书记这一层面,暂不宜进行“公推直选”外,机关设置的专职副书记和基层支部书记产生方式上可以积极探索建立“公推直选”机制,鼓励没有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员在直选中与带“长”的党员领导干部平等竞争。应当看到,实行规范严格的差额选举制度,无论哪个候选人当选,都是民主选举的结果,都应当予以充分尊重。但由于“公推直选”无法完成干部的提拔,对个别没有行政职务的党员在“公推直选”中被选为书记或副书记的,为了工作需要,应按照“建立健全干部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行干部职级与待遇挂钩”[3]的要求,考虑在其任期内享受某种相称的待遇。如因不称职被罢免或在下次选举中落选,其享受的待遇即行取消。由于选举结果的不确定性,对个别落选的原担任党组织负责人的领导干部,组织部门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法规,对其重新考察,可进行调离、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二要搭建个人自荐、公开述职的合法平台。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党内选举竞职方式,建立候选人之间公开竞争和比较的平台。可通过会议述职、现场演说、互动交流等形式,让候选人采用符合党内规章的方法介绍宣传自己,当场进行述职,介绍自己的工作情况,提出自己的任职优势和对新职位的工作设想,向党员承诺如何开展工作,有哪些具体措施,回答选举人提问和质询,这样不仅可以使党员直接了解候选人,还可以增强候选人的责任感,自觉接受党员的选择和监督。三要适当增加差额比例。有差额就必然有竞争,要把差额原则贯穿到推荐提名、酝酿考察和票决等选举工作的全过程,以增强选举的竞争性。为此,必须适当提高差额比例。在操作过程中,各部门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笔者认为,差额的比例一般应以40%-50%为宜。也可以不设置比例,先进行“海推海选”式的竞争性差额预选,然后在差额预选的基础上实行等额选举。
难点四:党组织负责人任期稳定性差
保持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其成员任期内的相对稳定,才能“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机关党组织活动始终,发挥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4]。对基层党组织的任期,党章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少单位以党章中“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为由,对机关党组织负责人在任期内频繁调动,以致任期不满成了常态,任期满反成为例外。选任制干部任期内的频繁交流和调整,既损害了党内民主授权的严肃性,也不利于“公推直选”的持续推进。
从一定意义上讲,任期制是对选民选举权的一种直接尊重。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必须切实尊重广大党员的选举结果,维护党员大会的权威。为此,一是要严格执行任期制。严格规范因交流和特殊需要而调动“公推直选”干部的行为,是调动党员参与民主选举的积极性,使“公推直选”取得应有的效果的有效保证。尽管担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多为该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不至于对部门工作产生重大影响。但对他们的频繁调动,既不利于保持党建工作连续性,也不利于干部竞选承诺的兑现,其折射的是干部队伍的不稳定、工作作风的不扎实和党员群众的不满意。组织部门应坚持干部任免调配与依法管理相统一,规范干部任期,对当选的干部,原则上在岗位上干满一届方可调离,积极营造党务干部静心谋事、专心干事的良好环境。对“公推直选”出来的干部,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调动交流的,应对其调动原因进行通报,并履行应有的程序,提交全体党员大会投票表决;书记的调动,应明确有人代理或临时主持工作,直至下次选举产生正式书记。二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目前,不少部门将民主创新的重点放在如何选举产生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班子,相对忽视直选后的管理。这个问题如不引起重视,直选的成果就难以巩固。为此,必须研究制定“公推直选”的党组织书记及其成员的管理办法,完善目标管理制度、评议考核制度、质询、罢免淘汰制度等,通过制度规范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成员的责任和行为,使其保持蓬勃朝气。弹劾、罢免制是选举制的自然延伸,是选举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要定期召开党员大会,由党组织成员任期中进行述职,并结合党员民主评议,对其履职践诺情况进行阶段性评议。当出现候选人当选后不履行竞选承诺,党员满意度不高的,应随时警戒,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成效不明显的,应及时进行组织调整;当出现候选人当选后失职、不正当利用权力等情况时,就需要运用弹劾、罢免制度,解除当选者手中的权力。
参考文献:
[1]深圳采取“公推直选”方式选干部“黑马”频出[N].南方日报,2009-06-26.
[2]上海组织工作,2009,(17):6
[3][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9-09-28.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杨浦区机关工作委员会
■ 责任编辑:晏蔚青
[关键词] 机关党组织;公推直选;难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 D2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0)03-0022-03
如何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以下简称“公推直选”)的要求,不断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的直接选举范围并创新制度,使机关党建“走在基层组织建设前头”,是机关党建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就目前机关党组织“公推直选”涉及到的一些难点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推动这一工作的深入开展。
难点一:党员公开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氛围尚未形成
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是机关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的关键环节。长期以来,由于机关所特有的超稳定科层结构和组织意志至上的习惯思维定势,多数党员仍囿于积习已久的“党组织提名——征求党员意见——确定初步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并在组织提名的人选中进行极其有限的选择。而实际参与民主的意识和能力与扩大民主的要求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党员公开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提名氛围远远没有形成。以深圳为例,市民政局32个支部“公推”出的候选人共75人次,这其中只有1人次是党员联名推荐,其他74人次都是由各党支部推荐的,一个自荐的都没有。[1]这样的现象在各级机关内可能为数不少。究其原因,不少党员对“公推直选”的想法不一,有的不愿“出头”,担心自荐会遭致非议,更担心组织上会对自己有看法;有的怕推上了选不上,会被视为群众基础不好,影响自己今后的进步;有的觉得机关党务是“兼职”,工作难以见到成效,又难以纳入个人年终绩效考核,辛辛苦苦忙到头等于“白干”,“白干”还不如“不干”;有的甚至认为公开推荐是组织内定的人选出来走走程序、摆摆样子而已,以致在组织动员时,往往表现出被动和漠然的态度,党员公开推荐的或个人自荐报名的寥寥可数。
要改单一组织推荐为“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必须着眼于理顺和完善党员主体授受机制,使党内权力真正来自于党员的委托并接受党员的监督。一是要积极引导。以党内推荐过程公开化、民主化的视野,从满足机关广大党员自我实现的要求出发,塑造党员的政治理性,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选举中的主体作用,积极营造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突出自愿参与的良好政治生态环境,使全体党员成为党内民主的主要参与力量,既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又严格履行应尽的义务,以对党高度负责的态度,出于公心,客观公正地履行推荐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同时,要完善真实反映选举人意愿的党内选举制度,淡化推荐提名过程中过于强调体现组织意图的片面做法,把领导干部的“暗示权”约束在可控的范围内,切实保障广大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二是要公开透明。在换届选举时,坚持做到对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额、任职资格条件、标准和任职要求、构成原则、提名资格和条件、酝酿推荐办法和程序等在党员大会上公开,严格按程序产生候选人建议人选。上级党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候选人建议人选进行考察和公示,并进一步将考察、公示的内容和范围向候选人所居住的社区延伸,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难点二:认知标准上存在差异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上级党组织通常会从干部队伍建设的全局考虑,从基层总支、支部成员的年龄、性别、性格、知识结构、能力互补等要素的合理配备去推荐候选人,有时也会从“人事安排”的角度考虑。而党员群众更多的是凭直觉,从能力的强弱、办事热情的高低、亲和力的大小等方面考虑,出现两者认知标准不一、想法不一的矛盾是必然现象。此外,在公开推荐中,究竟多少党员的推荐才能视为有效,推荐数占到党员总数的多大比例,才能称得上是体现党员群众公认,才能有资格确定为候选人,没有一个相应的参照系数和实施细则。
事实上,上级党组织认可与党员群众认可是互为条件、互相影响的。党员群众公认是上级党组织认可的基础,上级党组织认可是党员群众认可的民主集中,是党管干部原则的体现和运用。只有把上级党组织认可与党员群众认可有机地统一起来,求得一致,才能真正做到让既体现组织意愿、又被大多数党员群众认可的党员成为候选人。为此,一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增强组织资源配置机制的活力,党组织应把着眼点切实放在优化基层党组织成员结构和造就高素质的党政人才队伍上,把选人用人聚焦到内在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度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党务工作的优秀党员上。要为党员的发展提供条件,创造环境,使党内各种各样的优秀人才不断涌现。二要科学设置底线。合理的底线,是判断一个候选人的群众基础最直接、最客观的衡量指标。但是,群众基础在很大程度上与人际关系有关,与候选人和党员群众的“感情”有关,与候选人的个人魅力和活动能力有关。为便于操作,应合理设置票数底线,并正确分析和运用好得票结果,做到不简单以票取人。一般情况下,本部门3-5名以上党员联名推荐的,可列为候选人预备人选;被推荐人的提名数达到党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可确定为正式候选人。三要建立择优比选机制。上级党组织应依据“党管干部”原则,用科学的制度、规则、程序对推荐数靠前的几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比选。并坚持将推荐结果与党支部(总支)班子建设需要相衔接,既充分尊重民主推荐结果,又综合考虑支部班子的结构需要、干部的发展潜力以及干部个人条件与职位的适应性和匹配程度,好中选优、优中选适,确保民主选举的良性运作。
难点三:竞争性选举略显不足
推行公开竞争型选举,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标志。党内选举的竞争性不足,是机关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中需要解决的又一个难点。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竞争的起点不一。由于“公推直选”仅适合本部门党员中的选任,其他部门的党员不可能跨部门参与竞争。即使本部门党员,由于职务上高低的差异,限制了一些有培养前途、热爱党务工作的年轻而没有行政职务的党员与带“长”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平等竞争。若有个别党员勇敢地站出来挑战,他的处境会变得相当微妙。二是差额选举的数量过少。现行的差额比例,均“为应选人数的20%”。现在基层机关党总支、支部的组成一般都是3-5人或5-7人,就是说差额的比例仅有1人。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比例显然太低,难以给选举人充分的选择余地,也不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即使书记、副书记进行差额选举,在安排差额候选人上,也往往人为地将职级较低的党员干部设定为“陪选人”,或者反复多次“做工作”确保领导当选,使“差额”变成了实际上的“等额”,进一步削弱了选举的竞争性。一旦出现选举结果与内定的“差额”人选不一致时,便进行组织干预,事后对当选者采取组织调离措施。
实现真正的竞争性选举,一要构建新型的领导者与没有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员的关系。党章明确规定,在党内,无论职务多高、党龄多长,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都可以参与党的工作,共同管理党的事务。从根本上说,只有这种体现党内民主本质的平等发展、平等参与的观念真正融入机关的党内选举并化为具体的制度,让有可能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的优秀党员脱颖而出,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公推直选”才会真正富有生命力。鉴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以及上海在贯彻全国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时明确要求“在地方党委层面,一般由市、区县委常委兼任市、区县机关党工委书记;在部委办局层面,由部门领导班子中的党委(党组)成员兼任机关党组织书记”[2],除区县、部委办局机关党委书记这一层面,暂不宜进行“公推直选”外,机关设置的专职副书记和基层支部书记产生方式上可以积极探索建立“公推直选”机制,鼓励没有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员在直选中与带“长”的党员领导干部平等竞争。应当看到,实行规范严格的差额选举制度,无论哪个候选人当选,都是民主选举的结果,都应当予以充分尊重。但由于“公推直选”无法完成干部的提拔,对个别没有行政职务的党员在“公推直选”中被选为书记或副书记的,为了工作需要,应按照“建立健全干部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行干部职级与待遇挂钩”[3]的要求,考虑在其任期内享受某种相称的待遇。如因不称职被罢免或在下次选举中落选,其享受的待遇即行取消。由于选举结果的不确定性,对个别落选的原担任党组织负责人的领导干部,组织部门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法规,对其重新考察,可进行调离、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二要搭建个人自荐、公开述职的合法平台。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党内选举竞职方式,建立候选人之间公开竞争和比较的平台。可通过会议述职、现场演说、互动交流等形式,让候选人采用符合党内规章的方法介绍宣传自己,当场进行述职,介绍自己的工作情况,提出自己的任职优势和对新职位的工作设想,向党员承诺如何开展工作,有哪些具体措施,回答选举人提问和质询,这样不仅可以使党员直接了解候选人,还可以增强候选人的责任感,自觉接受党员的选择和监督。三要适当增加差额比例。有差额就必然有竞争,要把差额原则贯穿到推荐提名、酝酿考察和票决等选举工作的全过程,以增强选举的竞争性。为此,必须适当提高差额比例。在操作过程中,各部门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笔者认为,差额的比例一般应以40%-50%为宜。也可以不设置比例,先进行“海推海选”式的竞争性差额预选,然后在差额预选的基础上实行等额选举。
难点四:党组织负责人任期稳定性差
保持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其成员任期内的相对稳定,才能“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机关党组织活动始终,发挥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4]。对基层党组织的任期,党章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少单位以党章中“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为由,对机关党组织负责人在任期内频繁调动,以致任期不满成了常态,任期满反成为例外。选任制干部任期内的频繁交流和调整,既损害了党内民主授权的严肃性,也不利于“公推直选”的持续推进。
从一定意义上讲,任期制是对选民选举权的一种直接尊重。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必须切实尊重广大党员的选举结果,维护党员大会的权威。为此,一是要严格执行任期制。严格规范因交流和特殊需要而调动“公推直选”干部的行为,是调动党员参与民主选举的积极性,使“公推直选”取得应有的效果的有效保证。尽管担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多为该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不至于对部门工作产生重大影响。但对他们的频繁调动,既不利于保持党建工作连续性,也不利于干部竞选承诺的兑现,其折射的是干部队伍的不稳定、工作作风的不扎实和党员群众的不满意。组织部门应坚持干部任免调配与依法管理相统一,规范干部任期,对当选的干部,原则上在岗位上干满一届方可调离,积极营造党务干部静心谋事、专心干事的良好环境。对“公推直选”出来的干部,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调动交流的,应对其调动原因进行通报,并履行应有的程序,提交全体党员大会投票表决;书记的调动,应明确有人代理或临时主持工作,直至下次选举产生正式书记。二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目前,不少部门将民主创新的重点放在如何选举产生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班子,相对忽视直选后的管理。这个问题如不引起重视,直选的成果就难以巩固。为此,必须研究制定“公推直选”的党组织书记及其成员的管理办法,完善目标管理制度、评议考核制度、质询、罢免淘汰制度等,通过制度规范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成员的责任和行为,使其保持蓬勃朝气。弹劾、罢免制是选举制的自然延伸,是选举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要定期召开党员大会,由党组织成员任期中进行述职,并结合党员民主评议,对其履职践诺情况进行阶段性评议。当出现候选人当选后不履行竞选承诺,党员满意度不高的,应随时警戒,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成效不明显的,应及时进行组织调整;当出现候选人当选后失职、不正当利用权力等情况时,就需要运用弹劾、罢免制度,解除当选者手中的权力。
参考文献:
[1]深圳采取“公推直选”方式选干部“黑马”频出[N].南方日报,2009-06-26.
[2]上海组织工作,2009,(17):6
[3][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9-09-28.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杨浦区机关工作委员会
■ 责任编辑:晏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