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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机构,在《政府采购法》中赋予其法定的政府采购任务。集采机构区别于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它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肩负着人民和政府的重托,承担起了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防止采购腐败、实现采购政策功能等一系列重要任务,担负起为社会公众和政府把好关、为采购人服务、为供应商提供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和环境的重要职责。
相对而言,我国政府采购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成立的时间并不长。一方面,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实践充分表明,集中采购具有采购规模大、采购效益明显、透明度相对较高等突出特点。但是,另一方面,集中采购中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也很多,最典型的就是“集中腐败”。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商业贿赂”问题。不能否认,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还不是十分完善,政府采购操作中也缺乏经验和强有力的约束,的确存在一些贿赂现象,有的甚至还很严重。也正是因为如此,在当前中央提出的反对商业贿赂中,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是重点内容之一。因此,应该如何客观地认识和评价政府集中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问题,如何有效发挥政府集中采购在反对商业贿赂中的作用,是一个关系政府采购事业能否健康发展、政府采购是否真正符合社会公众要求的重要问题。在此,笔者试图对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反对商业贿赂作用方面进行一些思考和探索。
从多角度、多环节研究和发挥集中采购机构作用
要想有效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反对商业贿赂中的作用,必须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角度给予集中采购机构发挥作用的条件和机会。具体而言,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保障。
(一)通过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集中采购机构发挥有效反对商业贿赂的作用。笔者认为,我国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试点到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政府采购改革取得明显成就,市场秩序日益规范,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在防止腐败方面发挥了基础的、有效的和明显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交易活动中还存在一些采购活动不够规范、恶意串通等违规违纪行为。尤其是个别不法供应商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评委专家等,损害公共利益,败坏政府采购制度的声誉。因此,要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反对商业贿赂的作用,就必须从制度上加以考虑,完善制度设计。
(二)从政府采购活动环节中发现和研究商业贿赂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在政府采购领域易发生商业贿赂所涉及的环节较多,情况复杂,主要包括: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文件编制、评标、定标、签订合同、验收和付款等多个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在采购计划编制环节中采购人申报政府采购项目计划时提出的需要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或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二是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设置带倾向性资质门槛、技术性条款。在制度评标办法分值分配、技术方案设定或加分因素带有倾向性。三是在评标时,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以倾向性意见诱导专家评委或专家评委在评审过程中违反评审规则,做出有违公平公正的评审结果等。四是在定标环节中,采购人不按法定程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五是合同签订环节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或是串通供应商不按招标文件的规格、数量等内容签订合同,降低标准、更改条款,谋取不正当利益。六是在验收环节中,采购人串通或要求供应商不按签订合同的规格、数量等条款供货验收,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获取现金、物资等,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以此向供应商谋取好处等。七是在付款环节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在未竣工、没有验收就随意付款或供应商已按要求和时间履约,采购人以种种理由拒绝或延缓付款,以此向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从政府采购发展过程研究和探讨商业贿赂问题。笔者认为,商业贿赂主要存在于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之前以及实施过程中。制度实施之前属于分散采购,有些采购人购物拿回扣,毫无规范可言。在制度推行中出现商业贿赂问题,恰恰是政府制度有力地遏止了商业贿赂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扩散。因此,研究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必须把整个政府采购过程联系起来考虑,将过去与现在、将集中与分散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考虑。
集中采购机构反对商业贿赂的对策与措施
集中采购机构反对商业贿赂,重要的是具体的政策措施的实施。通过理论分析和工作实践,我们认为,集中采购机构治理和预防商业贿赂应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严格执法可有效地防治商业贿赂。《政府采购法》从多个方面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规范。该法所确定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守信”四大原则,都是针对商业贿赂的。它所规范的政府采购方式、程序是一整套严密的体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政府采购法》也是“反政府采购商业贿赂法”。只要严格执法就可预防商业贿赂。因此,集采机构首先要严格依法采购,担负起执法的重要职责。
其次,准确把握集采机构发挥作用的着眼点。在政府采购领域有效地防止商业贿赂,并发挥集采机构的作用应着眼于两点:一是强化政府集中采购的政府强制执行性质,体现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政府介入和强制性意志特征。二是强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执行特征,并明确其执行采购的主导地位。因此,集采机构应完成好法律所赋予的采购任务,发挥其执行《政府采购法》的主导作用。
第三,严格把好采购环节的程序关和组织关。集中采购机构承担着法律赋予的采购职能,应在治理政府采购商业贿赂领域的前哨阵地上承担起重要的角色,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发挥起自身的重要作用就必须把好政府采购的程序关和组织关。在接受委托后,编制标书、发售标书、抽取专家、专家评标、定标、合同履约和验收等每个环节中都应发挥组织者的作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采购程序,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在采购环节上起到组织和监督把关的作用。
第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领域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本身就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措施和防治商业贿赂的一种长效机制。同时,为有效地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问题,还必须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建立政府采购公开透明机制;建立政府采购全过程规范控制机制;建立内部决策和执行相分离监督机制;评审专家管用分离机制。还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行业自律与他律管理机制、操作人员的管理机制和宏观监管机制。要在行业自律组织中,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证制度,对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后续教育、廉政从业实行宏观监管,真正建立起一整套政府采购领域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总之,商业贿赂出现在政府采购领域,反商业贿赂的防线就要在此领域构筑。集中采购因直接面对供应商,直接代表政府参与市场,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无形中担负起了反贿第一道防线的责任。同时,又由于自身所处的重要地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和从源头上治理及预防商业贿赂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正在为推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不断地研究和避免出现商业贿赂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正在为推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不断地研究和避免出现商业贿赂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政府采购这一“阳光事业”的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相对而言,我国政府采购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成立的时间并不长。一方面,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实践充分表明,集中采购具有采购规模大、采购效益明显、透明度相对较高等突出特点。但是,另一方面,集中采购中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也很多,最典型的就是“集中腐败”。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商业贿赂”问题。不能否认,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还不是十分完善,政府采购操作中也缺乏经验和强有力的约束,的确存在一些贿赂现象,有的甚至还很严重。也正是因为如此,在当前中央提出的反对商业贿赂中,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是重点内容之一。因此,应该如何客观地认识和评价政府集中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问题,如何有效发挥政府集中采购在反对商业贿赂中的作用,是一个关系政府采购事业能否健康发展、政府采购是否真正符合社会公众要求的重要问题。在此,笔者试图对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反对商业贿赂作用方面进行一些思考和探索。
从多角度、多环节研究和发挥集中采购机构作用
要想有效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反对商业贿赂中的作用,必须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角度给予集中采购机构发挥作用的条件和机会。具体而言,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保障。
(一)通过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集中采购机构发挥有效反对商业贿赂的作用。笔者认为,我国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试点到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政府采购改革取得明显成就,市场秩序日益规范,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在防止腐败方面发挥了基础的、有效的和明显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交易活动中还存在一些采购活动不够规范、恶意串通等违规违纪行为。尤其是个别不法供应商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评委专家等,损害公共利益,败坏政府采购制度的声誉。因此,要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反对商业贿赂的作用,就必须从制度上加以考虑,完善制度设计。
(二)从政府采购活动环节中发现和研究商业贿赂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在政府采购领域易发生商业贿赂所涉及的环节较多,情况复杂,主要包括: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文件编制、评标、定标、签订合同、验收和付款等多个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在采购计划编制环节中采购人申报政府采购项目计划时提出的需要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或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二是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设置带倾向性资质门槛、技术性条款。在制度评标办法分值分配、技术方案设定或加分因素带有倾向性。三是在评标时,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以倾向性意见诱导专家评委或专家评委在评审过程中违反评审规则,做出有违公平公正的评审结果等。四是在定标环节中,采购人不按法定程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五是合同签订环节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或是串通供应商不按招标文件的规格、数量等内容签订合同,降低标准、更改条款,谋取不正当利益。六是在验收环节中,采购人串通或要求供应商不按签订合同的规格、数量等条款供货验收,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获取现金、物资等,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以此向供应商谋取好处等。七是在付款环节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在未竣工、没有验收就随意付款或供应商已按要求和时间履约,采购人以种种理由拒绝或延缓付款,以此向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从政府采购发展过程研究和探讨商业贿赂问题。笔者认为,商业贿赂主要存在于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之前以及实施过程中。制度实施之前属于分散采购,有些采购人购物拿回扣,毫无规范可言。在制度推行中出现商业贿赂问题,恰恰是政府制度有力地遏止了商业贿赂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扩散。因此,研究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必须把整个政府采购过程联系起来考虑,将过去与现在、将集中与分散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考虑。
集中采购机构反对商业贿赂的对策与措施
集中采购机构反对商业贿赂,重要的是具体的政策措施的实施。通过理论分析和工作实践,我们认为,集中采购机构治理和预防商业贿赂应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严格执法可有效地防治商业贿赂。《政府采购法》从多个方面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规范。该法所确定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守信”四大原则,都是针对商业贿赂的。它所规范的政府采购方式、程序是一整套严密的体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政府采购法》也是“反政府采购商业贿赂法”。只要严格执法就可预防商业贿赂。因此,集采机构首先要严格依法采购,担负起执法的重要职责。
其次,准确把握集采机构发挥作用的着眼点。在政府采购领域有效地防止商业贿赂,并发挥集采机构的作用应着眼于两点:一是强化政府集中采购的政府强制执行性质,体现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政府介入和强制性意志特征。二是强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执行特征,并明确其执行采购的主导地位。因此,集采机构应完成好法律所赋予的采购任务,发挥其执行《政府采购法》的主导作用。
第三,严格把好采购环节的程序关和组织关。集中采购机构承担着法律赋予的采购职能,应在治理政府采购商业贿赂领域的前哨阵地上承担起重要的角色,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发挥起自身的重要作用就必须把好政府采购的程序关和组织关。在接受委托后,编制标书、发售标书、抽取专家、专家评标、定标、合同履约和验收等每个环节中都应发挥组织者的作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采购程序,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在采购环节上起到组织和监督把关的作用。
第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领域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本身就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措施和防治商业贿赂的一种长效机制。同时,为有效地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问题,还必须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建立政府采购公开透明机制;建立政府采购全过程规范控制机制;建立内部决策和执行相分离监督机制;评审专家管用分离机制。还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行业自律与他律管理机制、操作人员的管理机制和宏观监管机制。要在行业自律组织中,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证制度,对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后续教育、廉政从业实行宏观监管,真正建立起一整套政府采购领域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总之,商业贿赂出现在政府采购领域,反商业贿赂的防线就要在此领域构筑。集中采购因直接面对供应商,直接代表政府参与市场,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无形中担负起了反贿第一道防线的责任。同时,又由于自身所处的重要地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和从源头上治理及预防商业贿赂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正在为推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不断地研究和避免出现商业贿赂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正在为推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不断地研究和避免出现商业贿赂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政府采购这一“阳光事业”的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