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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朱晓阳《小村故事》三部曲的第一部,是作者对滇池东岸一个小村的村史进行长期田野调查的成果,其研究核心是惩罚的地方性状况。作者没有从国家立场的角度来讨论惩罚,即国家如何打击违法犯罪,国家如何加强社会控制;而是一反“国家—社会”二分的解释框架,将农民与国家的关系理解为费孝通所描述的由己外推的“差序格局”,并由此在村落中观察地方性惩罚的动态变化。
惩罚实际上凝聚着整个社会关系和文化网络。因此,尽管本书研究的是社区内惩罚性社会控制,但也将惩罚与广泛的社会组织、制度和人际关系网络联系起来进行讨论。在小村中,最为常见的是“矛头向下”的惩罚。本书花相当篇幅讨论了关于国家是如何穿透村落社会的,即最近50年以集体主义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国家价值,如何被国家的中介或农民用来解释对一些村民实施镇压性制裁。
在作者看来,这是一种国家渗透农民社会的过程,也是国家和农民社区互相渗透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地方精英为了获得、保持权威,求助于宰制性的集体主义言说和“党—国家”体制的支持,去惩罚村落的冒犯者。
也因此,与特定村落社会关系或与分殊性纽带相联系的村落历史言说,在渗透进国家的历史言说时,使村落的历史成了有国家“集体”意义的历史。这意味着村落社会也在渗透或穿透国家。在这一部分的讨论中,作者基本上摒弃了基于西方社会科学(国家—社会)二元的解释框架。
相比之下,“矛头向上”的惩罚即农民和他们的代表对上级越轨行为的回应,可以说是作者在田野调查中新发现的一种惩罚形式。这与斯科特所讲的“农民日常抵抗”有很大差别。斯科特谈农民反抗时,想象的是农民对统治者及其制度的拒绝,而小村的“抵抗”从结果看更像是一些由下对上的社会控制性惩罚。
例如,选举就是村民对失信于民的干部的一次惩罚。包括选举在内的村民自治,不仅没有使村落社区变成与国家对立的一面,相反,农民和他们的代表不但“明显”地臣服于国家,而且继续想办法跟基层政府搞好关系,以建立加强村落和地方政府的非正式网络与联系。由此作者认为,村民自治使村落社区得到了一种谈判的地位,利用这一地位农民社区的代表能正当地保护社区利益不受政府侵犯。
除了从“上”“下”来讨论地方性惩罚,作者还描述了地方性惩罚的“内”与“外”,试图解释对村落“内部人”和“外人”施以不同惩罚背后的社会过程。村落社区对“内部人”惩罚的基本形式是非正式的,如流言蜚语、羞辱和活榜样等。对“内部人”的惩罚效果大体有两类:受制裁后从此不再有冒犯行为者,被重新整合进社区;积习性的越轨者或多或少会被排除在社区之外。
而最新的发现则表明,当家庭承包制逐渐取代集体经济以后,过去在村里地位平等的“内部人”现在互相间变得越来越分层化,本地越轨者相继落到经济边缘地位。作者对“外人”的界定也异于常识。“外人”不仅指一个人在本地缺乏永久和稳定的社会关系,而且指不愿与社区规范相契合的人。这些规范以关系、人情、面子和地方性社群主义道德理念为基础。惩罚“外人”的过程,是由多种特定条件和行动者决定的动态过程,这一过程馈入了地方性裂变、斗争和社会关系的种种动态。
朱晓阳的这部作品,并非是不断地通过还原细节“讲故事”。而是关注惩罚的文化意义:惩罚作为多样性特定条件的复杂交叉、人际间关系作为国家权力施行惩罚的最终起源、回报性作为建构规矩人的道德言说。这些结论进而凸显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实际上,本书的理论批判力也是其学术价值的体现。作者除了批评“国家—社会”二元的解释框架以外,还批评了涂尔干所强调的越轨行为是直接违背“集体良知”的观念。
《小村故事》的研究表明,村落选择惩罚目标和实施惩戒,与所谓整体的集体道德并不相干。在这些事件中,相干的倒是有限定的社会条件和地方政治因素。这些因素是同个人的图谋、地方性的道德规范以及官方的意识形态符号等交织在一起的。同时,“时间”也非常重要,因为诸多事件是在时间之流中发生的。
本书学术价值的彰显,在相当程度上也取决于作者所使用的延伸个案方法,这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属于“生活世界”的司法工具,它关心的是从特定社会关系或社会情景出发,如何解决纠纷或考察纠纷的前因和最终结果。
《小村故事:罪过与惩罚》(修订版),朱晓阳著,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惩罚实际上凝聚着整个社会关系和文化网络。因此,尽管本书研究的是社区内惩罚性社会控制,但也将惩罚与广泛的社会组织、制度和人际关系网络联系起来进行讨论。在小村中,最为常见的是“矛头向下”的惩罚。本书花相当篇幅讨论了关于国家是如何穿透村落社会的,即最近50年以集体主义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国家价值,如何被国家的中介或农民用来解释对一些村民实施镇压性制裁。
在作者看来,这是一种国家渗透农民社会的过程,也是国家和农民社区互相渗透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地方精英为了获得、保持权威,求助于宰制性的集体主义言说和“党—国家”体制的支持,去惩罚村落的冒犯者。
也因此,与特定村落社会关系或与分殊性纽带相联系的村落历史言说,在渗透进国家的历史言说时,使村落的历史成了有国家“集体”意义的历史。这意味着村落社会也在渗透或穿透国家。在这一部分的讨论中,作者基本上摒弃了基于西方社会科学(国家—社会)二元的解释框架。
相比之下,“矛头向上”的惩罚即农民和他们的代表对上级越轨行为的回应,可以说是作者在田野调查中新发现的一种惩罚形式。这与斯科特所讲的“农民日常抵抗”有很大差别。斯科特谈农民反抗时,想象的是农民对统治者及其制度的拒绝,而小村的“抵抗”从结果看更像是一些由下对上的社会控制性惩罚。
例如,选举就是村民对失信于民的干部的一次惩罚。包括选举在内的村民自治,不仅没有使村落社区变成与国家对立的一面,相反,农民和他们的代表不但“明显”地臣服于国家,而且继续想办法跟基层政府搞好关系,以建立加强村落和地方政府的非正式网络与联系。由此作者认为,村民自治使村落社区得到了一种谈判的地位,利用这一地位农民社区的代表能正当地保护社区利益不受政府侵犯。
除了从“上”“下”来讨论地方性惩罚,作者还描述了地方性惩罚的“内”与“外”,试图解释对村落“内部人”和“外人”施以不同惩罚背后的社会过程。村落社区对“内部人”惩罚的基本形式是非正式的,如流言蜚语、羞辱和活榜样等。对“内部人”的惩罚效果大体有两类:受制裁后从此不再有冒犯行为者,被重新整合进社区;积习性的越轨者或多或少会被排除在社区之外。
而最新的发现则表明,当家庭承包制逐渐取代集体经济以后,过去在村里地位平等的“内部人”现在互相间变得越来越分层化,本地越轨者相继落到经济边缘地位。作者对“外人”的界定也异于常识。“外人”不仅指一个人在本地缺乏永久和稳定的社会关系,而且指不愿与社区规范相契合的人。这些规范以关系、人情、面子和地方性社群主义道德理念为基础。惩罚“外人”的过程,是由多种特定条件和行动者决定的动态过程,这一过程馈入了地方性裂变、斗争和社会关系的种种动态。
朱晓阳的这部作品,并非是不断地通过还原细节“讲故事”。而是关注惩罚的文化意义:惩罚作为多样性特定条件的复杂交叉、人际间关系作为国家权力施行惩罚的最终起源、回报性作为建构规矩人的道德言说。这些结论进而凸显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实际上,本书的理论批判力也是其学术价值的体现。作者除了批评“国家—社会”二元的解释框架以外,还批评了涂尔干所强调的越轨行为是直接违背“集体良知”的观念。
《小村故事》的研究表明,村落选择惩罚目标和实施惩戒,与所谓整体的集体道德并不相干。在这些事件中,相干的倒是有限定的社会条件和地方政治因素。这些因素是同个人的图谋、地方性的道德规范以及官方的意识形态符号等交织在一起的。同时,“时间”也非常重要,因为诸多事件是在时间之流中发生的。
本书学术价值的彰显,在相当程度上也取决于作者所使用的延伸个案方法,这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属于“生活世界”的司法工具,它关心的是从特定社会关系或社会情景出发,如何解决纠纷或考察纠纷的前因和最终结果。
《小村故事:罪过与惩罚》(修订版),朱晓阳著,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