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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关于图书馆文献提供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指在著作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国际上一直受到重视,我国法律则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拟对我国图书馆文献提供中的著作权问题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 图书馆 文献提供 著作权 网络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
一、文献提供的概念与特点
文献提供,是指图书馆等文献信息服务机构,利用自身的馆藏资源优势,向非本馆读者提供文献资料,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文献服务业务。目前我国图书馆对文献提供服务的称呼不统一,有“文献提供”、“馆际互借”、“文献传递”以及“文献提供和馆际互借”等。为了表述方便,本文将图书馆开展的这类服务统称为“文献提供”。
文献提供的特点有以下几个:
1、文献提供服务包括三方主体。文献提供一般包括三方主体,即读者、请求馆、被请求馆。读者一般要通过请求馆作为中介,才能从被请求馆获得被请求馆所拥有的文献。文献提供是发生在成员馆之间,读者要有所在图书馆的账号和密码才行,因此在具体文献提供服务中,读者所在图书馆并不直接参与,但读者所在图书馆的中介作用依然存在,没有它读者不可能得到自己需要的文献。
2、文献资源为非请求馆所有。文献提供的信息资源在被请求馆,读者所在的图书馆,即请求馆不拥有读者所需要的资源。读者从图书馆获取本馆拥有的文献资料不属于文献提供的范围。
3、文献提供是有偿服务。读者通过文献提供服务获取自己所需要的文献是需要支付一定用的,也就是说是有偿的。而读者从本馆获取资料一般是不需要费用的,这是二者主要区别之一。
4、一次文献提供服务需要存在两个合同。文献提供服务需要读者和请求馆签订文献提供合同,请求馆和被请求馆签订馆际互借合同。一次服务,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合同。
5、文献提供服务存在一个基本协议。文献提供服务一般以存在馆际互借协议为前提。这是目前文献提供服务模式下所必需的。图书馆间要开展文献提供服务,就必须通过协议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读者想获得文献提供服务,其前提是他必须是某个成员馆的读者,否者将无法获得此项服务。
二、文献提供中的著作权问题
在文献提供的过程中,会涉及到著作权法中的复制、出租等相关内容。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高,本文在分析文献提供的特点之后,着重讨论文献提供中的以下几个著作权问题:
(一) 文献提供实质上是一种复制行为。
文献提供服务是在传统的馆际互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早期的文献提供主要依赖邮寄方式,速度慢。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文献提供才真正得到普及。在文献提供过程中,一般会发生复制行为,如作品的数字化、扫描、模拟复印、传真复制等。复制是用任何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文献传递中之所以存在复制行为是因为:首先,通过网络系统传递时,一般是复印全文后向用户传递。因此,网络系统中的传递同样存在复制行为。网络传输中产生的这些复制件,许多都是在计算机系统的运行中产生的,也是在现有技术条件先难以避免的。其次,文献提供的目的是为了制作与原作相同或相似的复制件。文献提供是为了向用户传递其需要的文献全文,其目的是要把用户需要的文献全文照原样提供给他们,而不是为了创造新的文献。文献提供过程中不存在作品的创作行为,而只有复制行为。
许多国际条约和国家版权法都把网络传输纳入了复制的范围。《伯尔尼公约》第九条规定,作者的复制权是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复制其作品的专有权,1996年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要求缔约国完全按照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保护复制权。“WCT议定的声明”提出,“伯尔尼公约第九条规定的复制权及其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化环境,尤其适用于以数字化形式适用作品。受保护以数字化形式在电子媒介上的存储构成伯尔尼公约第九条意义上的复制。”
从上文分析看,文献提供以具备复制的构成要件,且从国外立法看,它也被纳入到复制的范围,因此,文献提供实质上是一种复制的行为。
(二)文献提供对作品使用属合理使用。
网络环境下的文献提供实质是一种复制行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权是著作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作者的专有权利,除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外,复制作品必须得到作者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1、文献提供对作品的使用符合我国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文献提供中对作品的使用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是合理使用。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教学、科研、或慈善事业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3)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
文献提供中涉及的文献类型主要是图书馆收藏的图书、期刊论文、会议文献、学位论文、专利文献、标准等。作品的发表方式有很多,如公开演讲、授课、论文答辩等都是作品发表的方式。学位论文在进行答辩时即已发表。有些学位论文涉及国家的秘密,不宜公开出版发行,但这不能改变它是已发表的作品的属性。文献提供是因服务对象的学习、教学或科研等需要而发生。任何一个图书馆都不可能收集齐所有的文献,而读者对文献需求又存在多样性,特别是在科研活动中,一份文献的缺少,将可能影响整个研究的进行。这种重要性使文献使用者对文献的需求有时表现出异常的迫切性,从而使文献提供有了存在的基础和发生的依据。文献提供过程中对文献(作品)的使用是基于满足读者之学习、科研、或慈善事业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文献提供的标的是图书,或者是通过复印、扫描的报刊论文,以及数据库直接下载的作品全文。文献提供过程中,图书馆一般不作为作品进行处理,文献中会保留作者姓名、标题等信息。另外,图书馆在服务协议中也会提醒文献使用者不得利用获得的文献从事侵犯著作权人利益的行为,并主动控制对特定作品的复制数量,将其控制在不对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构成侵害的限度内。这保证了文献提供服务过程中对作品的使用符合了合理使用的第三个条件。
综上所述,我国图书馆在文献提供过程中对作品的使用,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要求,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2、国外法律的相关规定。
图书馆发展文献提供服务使用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畴这一结论也得到国外法律和实践的支持。1976年美国版权法对合理使用做了规定。随后,代表不同利益的团体,包括出版商和图书馆的代表共同制定了一些基本原则来解释合理使用,认为“用于馆际互借的复印件”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在美国,这些原则是指导性方针,是美国图书馆使用作品的依据。1994年,美国又启动了“合理使用研讨会”讨论数字化网络化环境下的合理使用问题。该研讨会于1997年5月结束。其间,讨论了20多个议题,提出了多个方针性原则。其中关于文献提供中的合理使用,国家新技术使用委员会提出的原则是,只要图书馆收取的费用不超过合理的标准,仍属合理使用,超出合理的标准,图书馆则应支付版权税或要求读者支付版权税。该方针性原则,在2001年美国修订馆际互借法时被考虑,并被吸收到法律中。
(三)网络传递文献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由于网络传递方便快捷,除图书类纸质文献等必须采用邮寄方式传递外,图书馆一般都会采用网络传递的方式提供文献。按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利用网络向读者提供文献是一般不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其个人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具有公开性、读者的不确定性和传播方向的多元性的特点。而图书馆利用网络向文献使用者提供文献,则具有传递方向的单一性、使用者的特定性和传递手段的秘密性的特点。在文献提供服务中,文献的每一次传递的方向都是固定的,是由图书馆向特定的文献使用者传递;每一次文献提供服务中,文献的使用者都是确定的,图书馆传递的文献也只有该读者能最终获得,非文献服务请求者一般不会通过网络见到该文献。因此,图书馆通过网络文献请求者提供文献,不会发生信息网络传播的效果,也不会使公众因图书馆利用网络传递文献而获取该作品。所以,图书馆借助网络传递文献,一般不会侵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图书馆利用文献提供系统和数据库开展文献提供时,应对数据库的访问权限做出严格的限定,并保障其安全性,同时在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妥善保管好账号和密码,严禁外传。如果因图书馆缺少足够的注意义务,导致数据库被非合格用户随意访问,将会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犯,图书馆也会因之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文献提供不构成作品出租。
作品出租权,是指作者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其作品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作品出租权的对象是电影作品、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三类。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我国文献机构提供的文献主要是图书、期刊、专利、标准、科技报告、会议论文、学位论文等各种类型的全文文献,不包括著作权法规规定的出租权的对象。理论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对象还是有可能成为文献提供标的的。因为,图书馆如果收藏有这类作品,而读者又提出适当的理由,比如科研需要,图书馆是不该拒绝的。即使文献提供服务使用的作品包括出租权对象,图书馆等公益性文献服务机构开展的文献提供服务一般也不会构成文献出租。文献提供,特别是提供需要返还的文献具有出租作品的表面特征,即付费取得作品临时使用权,但这与作品出租具有质的区别。作品出租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商业行为,而图书馆文献提供是公益性服务,目的是提高文献资源利用率,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服务知识经济,发挥图书馆只能。虽然,图书馆在文献提供服务中也收取一定的费用,但只是对图书馆提供文献服务产生开支的一种补偿。这种补偿不具有商业服务的对价性特征,不构成作品出租。
虽然如此,文献提供中还应根据不同的提供标的予以不同的注意,否则,有可能侵犯作者的出租权。如将电影作品有偿提供给个人欣赏,且提供数量较大时,则会影响到该作品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这种情况就不能适用合理使用的规定。因此,图书馆不能向有这类需求的读者提供电影等作品。否则,图书馆很可能因之而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出租权。但如果确实是因为科研教学等需要,图书馆则可以提供。
(五)文献提供不构成发行但应避免侵权。
发行是指权利人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作或者复制件的行为。发行的构成必须是权利人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图书馆在文献提供服务中也向请求人提供作品的复制件,但不构成发行,特殊情况除外。
图书馆文献提供服务对作品的使用与发行存在着根本区别,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发行的发行人具有主动向公众出售或赠与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意思,该意思表示是主动的,而图书馆则是在文献需求者提出服务请求后才向其提供的,是被动的行为。(2)在发行中,发行人一般具有利益目的,以出售或赠与原件或复制件的方式获得物质或精神上的利益,但图书馆在文献提供中却没有这种目的,其提供文献的目的是提高文献的利用率和社会效益。(3)发行的作品数量一般较大,涉及的人数较多,且这些人具有不确定性,而文献提供一般会控制复制件传递的数量,并且在特定时间内获得同一作品复制件的人数很少,且是特定的对象。
因此,图书馆文献提供服务一般不会构成发行。当然,图书馆若以文献提供为名,大量复制或传递文献复制件,将构成发行,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7级全日制法律硕士)
参考文献:
[1]王玉林.图书馆法律问题研究.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
[2]鲍永正.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
[3]陈传夫.国家信息化与知识产权.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关键词 图书馆 文献提供 著作权 网络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
一、文献提供的概念与特点
文献提供,是指图书馆等文献信息服务机构,利用自身的馆藏资源优势,向非本馆读者提供文献资料,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文献服务业务。目前我国图书馆对文献提供服务的称呼不统一,有“文献提供”、“馆际互借”、“文献传递”以及“文献提供和馆际互借”等。为了表述方便,本文将图书馆开展的这类服务统称为“文献提供”。
文献提供的特点有以下几个:
1、文献提供服务包括三方主体。文献提供一般包括三方主体,即读者、请求馆、被请求馆。读者一般要通过请求馆作为中介,才能从被请求馆获得被请求馆所拥有的文献。文献提供是发生在成员馆之间,读者要有所在图书馆的账号和密码才行,因此在具体文献提供服务中,读者所在图书馆并不直接参与,但读者所在图书馆的中介作用依然存在,没有它读者不可能得到自己需要的文献。
2、文献资源为非请求馆所有。文献提供的信息资源在被请求馆,读者所在的图书馆,即请求馆不拥有读者所需要的资源。读者从图书馆获取本馆拥有的文献资料不属于文献提供的范围。
3、文献提供是有偿服务。读者通过文献提供服务获取自己所需要的文献是需要支付一定用的,也就是说是有偿的。而读者从本馆获取资料一般是不需要费用的,这是二者主要区别之一。
4、一次文献提供服务需要存在两个合同。文献提供服务需要读者和请求馆签订文献提供合同,请求馆和被请求馆签订馆际互借合同。一次服务,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合同。
5、文献提供服务存在一个基本协议。文献提供服务一般以存在馆际互借协议为前提。这是目前文献提供服务模式下所必需的。图书馆间要开展文献提供服务,就必须通过协议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读者想获得文献提供服务,其前提是他必须是某个成员馆的读者,否者将无法获得此项服务。
二、文献提供中的著作权问题
在文献提供的过程中,会涉及到著作权法中的复制、出租等相关内容。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高,本文在分析文献提供的特点之后,着重讨论文献提供中的以下几个著作权问题:
(一) 文献提供实质上是一种复制行为。
文献提供服务是在传统的馆际互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早期的文献提供主要依赖邮寄方式,速度慢。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文献提供才真正得到普及。在文献提供过程中,一般会发生复制行为,如作品的数字化、扫描、模拟复印、传真复制等。复制是用任何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文献传递中之所以存在复制行为是因为:首先,通过网络系统传递时,一般是复印全文后向用户传递。因此,网络系统中的传递同样存在复制行为。网络传输中产生的这些复制件,许多都是在计算机系统的运行中产生的,也是在现有技术条件先难以避免的。其次,文献提供的目的是为了制作与原作相同或相似的复制件。文献提供是为了向用户传递其需要的文献全文,其目的是要把用户需要的文献全文照原样提供给他们,而不是为了创造新的文献。文献提供过程中不存在作品的创作行为,而只有复制行为。
许多国际条约和国家版权法都把网络传输纳入了复制的范围。《伯尔尼公约》第九条规定,作者的复制权是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复制其作品的专有权,1996年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要求缔约国完全按照伯尔尼公约的有关规定保护复制权。“WCT议定的声明”提出,“伯尔尼公约第九条规定的复制权及其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化环境,尤其适用于以数字化形式适用作品。受保护以数字化形式在电子媒介上的存储构成伯尔尼公约第九条意义上的复制。”
从上文分析看,文献提供以具备复制的构成要件,且从国外立法看,它也被纳入到复制的范围,因此,文献提供实质上是一种复制的行为。
(二)文献提供对作品使用属合理使用。
网络环境下的文献提供实质是一种复制行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权是著作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作者的专有权利,除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外,复制作品必须得到作者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1、文献提供对作品的使用符合我国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文献提供中对作品的使用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是合理使用。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教学、科研、或慈善事业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3)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
文献提供中涉及的文献类型主要是图书馆收藏的图书、期刊论文、会议文献、学位论文、专利文献、标准等。作品的发表方式有很多,如公开演讲、授课、论文答辩等都是作品发表的方式。学位论文在进行答辩时即已发表。有些学位论文涉及国家的秘密,不宜公开出版发行,但这不能改变它是已发表的作品的属性。文献提供是因服务对象的学习、教学或科研等需要而发生。任何一个图书馆都不可能收集齐所有的文献,而读者对文献需求又存在多样性,特别是在科研活动中,一份文献的缺少,将可能影响整个研究的进行。这种重要性使文献使用者对文献的需求有时表现出异常的迫切性,从而使文献提供有了存在的基础和发生的依据。文献提供过程中对文献(作品)的使用是基于满足读者之学习、科研、或慈善事业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文献提供的标的是图书,或者是通过复印、扫描的报刊论文,以及数据库直接下载的作品全文。文献提供过程中,图书馆一般不作为作品进行处理,文献中会保留作者姓名、标题等信息。另外,图书馆在服务协议中也会提醒文献使用者不得利用获得的文献从事侵犯著作权人利益的行为,并主动控制对特定作品的复制数量,将其控制在不对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构成侵害的限度内。这保证了文献提供服务过程中对作品的使用符合了合理使用的第三个条件。
综上所述,我国图书馆在文献提供过程中对作品的使用,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要求,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2、国外法律的相关规定。
图书馆发展文献提供服务使用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畴这一结论也得到国外法律和实践的支持。1976年美国版权法对合理使用做了规定。随后,代表不同利益的团体,包括出版商和图书馆的代表共同制定了一些基本原则来解释合理使用,认为“用于馆际互借的复印件”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在美国,这些原则是指导性方针,是美国图书馆使用作品的依据。1994年,美国又启动了“合理使用研讨会”讨论数字化网络化环境下的合理使用问题。该研讨会于1997年5月结束。其间,讨论了20多个议题,提出了多个方针性原则。其中关于文献提供中的合理使用,国家新技术使用委员会提出的原则是,只要图书馆收取的费用不超过合理的标准,仍属合理使用,超出合理的标准,图书馆则应支付版权税或要求读者支付版权税。该方针性原则,在2001年美国修订馆际互借法时被考虑,并被吸收到法律中。
(三)网络传递文献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由于网络传递方便快捷,除图书类纸质文献等必须采用邮寄方式传递外,图书馆一般都会采用网络传递的方式提供文献。按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利用网络向读者提供文献是一般不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其个人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具有公开性、读者的不确定性和传播方向的多元性的特点。而图书馆利用网络向文献使用者提供文献,则具有传递方向的单一性、使用者的特定性和传递手段的秘密性的特点。在文献提供服务中,文献的每一次传递的方向都是固定的,是由图书馆向特定的文献使用者传递;每一次文献提供服务中,文献的使用者都是确定的,图书馆传递的文献也只有该读者能最终获得,非文献服务请求者一般不会通过网络见到该文献。因此,图书馆通过网络文献请求者提供文献,不会发生信息网络传播的效果,也不会使公众因图书馆利用网络传递文献而获取该作品。所以,图书馆借助网络传递文献,一般不会侵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图书馆利用文献提供系统和数据库开展文献提供时,应对数据库的访问权限做出严格的限定,并保障其安全性,同时在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妥善保管好账号和密码,严禁外传。如果因图书馆缺少足够的注意义务,导致数据库被非合格用户随意访问,将会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犯,图书馆也会因之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文献提供不构成作品出租。
作品出租权,是指作者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其作品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作品出租权的对象是电影作品、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三类。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我国文献机构提供的文献主要是图书、期刊、专利、标准、科技报告、会议论文、学位论文等各种类型的全文文献,不包括著作权法规规定的出租权的对象。理论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对象还是有可能成为文献提供标的的。因为,图书馆如果收藏有这类作品,而读者又提出适当的理由,比如科研需要,图书馆是不该拒绝的。即使文献提供服务使用的作品包括出租权对象,图书馆等公益性文献服务机构开展的文献提供服务一般也不会构成文献出租。文献提供,特别是提供需要返还的文献具有出租作品的表面特征,即付费取得作品临时使用权,但这与作品出租具有质的区别。作品出租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商业行为,而图书馆文献提供是公益性服务,目的是提高文献资源利用率,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服务知识经济,发挥图书馆只能。虽然,图书馆在文献提供服务中也收取一定的费用,但只是对图书馆提供文献服务产生开支的一种补偿。这种补偿不具有商业服务的对价性特征,不构成作品出租。
虽然如此,文献提供中还应根据不同的提供标的予以不同的注意,否则,有可能侵犯作者的出租权。如将电影作品有偿提供给个人欣赏,且提供数量较大时,则会影响到该作品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这种情况就不能适用合理使用的规定。因此,图书馆不能向有这类需求的读者提供电影等作品。否则,图书馆很可能因之而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出租权。但如果确实是因为科研教学等需要,图书馆则可以提供。
(五)文献提供不构成发行但应避免侵权。
发行是指权利人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作或者复制件的行为。发行的构成必须是权利人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图书馆在文献提供服务中也向请求人提供作品的复制件,但不构成发行,特殊情况除外。
图书馆文献提供服务对作品的使用与发行存在着根本区别,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发行的发行人具有主动向公众出售或赠与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意思,该意思表示是主动的,而图书馆则是在文献需求者提出服务请求后才向其提供的,是被动的行为。(2)在发行中,发行人一般具有利益目的,以出售或赠与原件或复制件的方式获得物质或精神上的利益,但图书馆在文献提供中却没有这种目的,其提供文献的目的是提高文献的利用率和社会效益。(3)发行的作品数量一般较大,涉及的人数较多,且这些人具有不确定性,而文献提供一般会控制复制件传递的数量,并且在特定时间内获得同一作品复制件的人数很少,且是特定的对象。
因此,图书馆文献提供服务一般不会构成发行。当然,图书馆若以文献提供为名,大量复制或传递文献复制件,将构成发行,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7级全日制法律硕士)
参考文献:
[1]王玉林.图书馆法律问题研究.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
[2]鲍永正.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
[3]陈传夫.国家信息化与知识产权.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