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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2010年)明确强调要跟踪研究国际知识产权发展动态,集中力量、加强协作、整合资源、集聚投放,围绕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有研发优势和产业基础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现代中药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科技攻关,加快形成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典型代表,具有悠久传统的中国中医药在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规则的指导下,制订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为迎接第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到来,配合国家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以“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为契机而主办中医药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论坛,充分显示了政府对在中医药行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视,旨在推动全社会加强对民族传统文化和国粹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创新,从而树立上海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大都市形象。
由上海天宏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庆祝第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暨中医药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论坛”在近日顺利召开,上海中医药界和司法界的近200人出席了本次论坛。
论坛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中医药大学等单位主办。
会议开幕式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规划发展处处长顾勇华先生主持,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志兴先生,上海市浦东新区副区长、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尚玉英女士和上海中医药大学校长陈凯先先生为会议致词。
原上海中医药大学校长严世芸先生和原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王文正先生联合向大会提交了《上海中医药界和法律界就中医药知识产权战略联合发出倡议书》,并由天宏所作为代表在会上宣读。
会议对中医药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中医药企业技术创新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和案例剖析等作了探讨。天宏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妙春律师从中医药的商业秘密保护谈了自己的观点。
朱妙春律师指出:中医药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处方与配方,以及中药的生产工艺、设备等。几千年来,我们的祖先就热衷于用商业秘密对中医药“技术”进行保护,我们熟知的“传男不传女”等家族作坊式经营模式可以说是用商
业秘密进行中医药保护的原始状态和缩影。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出台《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表面上看,《条例》保护的是中药品种,但对其条文仔细分析,即可发现,《条例》实际上是用类似登记的手段对中医药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也适用于中药的商业秘密保护。
从目前中医药的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来看,主要存在如下三个问题:第一,权利人缺乏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第二,权利人对于自己的商业秘密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第三,权利人不能正确地对自己的技术进行分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分别利用专利和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朱律师的发言引起与会者的高度关注。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为迎接第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到来,配合国家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以“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为契机而主办中医药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论坛,充分显示了政府对在中医药行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视,旨在推动全社会加强对民族传统文化和国粹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创新,从而树立上海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大都市形象。
由上海天宏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庆祝第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暨中医药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论坛”在近日顺利召开,上海中医药界和司法界的近200人出席了本次论坛。
论坛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中医药大学等单位主办。
会议开幕式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规划发展处处长顾勇华先生主持,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志兴先生,上海市浦东新区副区长、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尚玉英女士和上海中医药大学校长陈凯先先生为会议致词。
原上海中医药大学校长严世芸先生和原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王文正先生联合向大会提交了《上海中医药界和法律界就中医药知识产权战略联合发出倡议书》,并由天宏所作为代表在会上宣读。
会议对中医药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中医药企业技术创新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和案例剖析等作了探讨。天宏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妙春律师从中医药的商业秘密保护谈了自己的观点。
朱妙春律师指出:中医药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处方与配方,以及中药的生产工艺、设备等。几千年来,我们的祖先就热衷于用商业秘密对中医药“技术”进行保护,我们熟知的“传男不传女”等家族作坊式经营模式可以说是用商
业秘密进行中医药保护的原始状态和缩影。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出台《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表面上看,《条例》保护的是中药品种,但对其条文仔细分析,即可发现,《条例》实际上是用类似登记的手段对中医药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也适用于中药的商业秘密保护。
从目前中医药的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来看,主要存在如下三个问题:第一,权利人缺乏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第二,权利人对于自己的商业秘密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第三,权利人不能正确地对自己的技术进行分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分别利用专利和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朱律师的发言引起与会者的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