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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族地区面对的首要问题就是民族问题的解决,以色列也不例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很好的策略,但是社会治理包括的内容实在难以罗列,本文就以色列水资源管理为视角,分析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条件因素以及效果,以期为民族地区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视角。
关键词 以色列 社会组织 社会治理
作者简介:乔志杰,宁夏大学政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文化;张琪,宁夏大学政法学院2015级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地方语境与文化知识。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084
民族问题不仅是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也是国家发展的重要障碍。反观以色列,作为犹太民族和阿拉伯民族两大民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由于民族问题引发的国内凝聚力不足,导致国家权力的动荡,更导致国际和世界的安全隐患。但是这归根结底是社会问题,如何解决尚且没有很好的方案。这也是目前巴以冲突的根源所在。
笔者研究的理论支撑是社会组织在现代国家中能更加充分反映社会问题,参与社会治理能达到更好的效果。关于民族问题不能得到充分的论证,但是就色列水资源管理的成功为研究对象,经过深入分析和总结,希望能为民族问题的解决和社会治理的改善提供可靠的建议。
以色列是一个极度缺水的沙漠国家,把水资源作为稀缺的公共资源进行管理,不断通过制度和管理方式的尝试最终实现了水资源的高效利用、福利共享、有效节约以及水资源的生态可持续发展。这是社会治理的很好的典范。通过分析总结,初步得出的结论是拥有完善的水资源管理法律体系以及分工明确的治理组织。
一、 完备的水资源管理法律体系
以色列由于水资源的急缺国情,促使以色列以立法的手段来保障水资源的最优配置。水资源的法律体系是以《水法》为中心地位,以及《水井控制法》、《水计量法》等一系列法规构成的法律体系。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对水资源的管理达到了权威、稳定和强制的法律特征。保障贯彻了用权力约束权力来杜绝权力的滥用,最终保障水资源的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效果。
完备的法律体系关键在于能跟随时代的需要不断改进,正如霍布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以色列多次修改水资源的法律体系,使得水资源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演化出的新的问题都能及时得到法律手段的解决。通过不断改进的法律体系,最终得以保证法的生命力的存续和发展。
(一) 水资源属性的法律
以色列《水法》明确规定各类水资源由国家掌控,是国家的公共财产。人民拥有对水的使用权也必须承担保护水资源的责任和义务。通过《水法》,国家对各类水资源得以统筹管理,全面保护以及合理的分配。保障国家对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规划得以落实,是水资源的配置能够更加合理和高效。
对水资源的开发者,国家采取行政许可模式,任何组织和个体都必须在国家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水资源的开发。为期一年的许可有效期完成后,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继续获得许可,否则将取消许可。这促进了水资源开发这对水源的保护以及高效的利用,极大的保护了水资源不受污染,以及避免了资源的浪费。
(二)水资源保护的法律
水资源的保护,是由于随着经济的发展,水资源的污染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导致在《水法》修正案中加入了保护条款,明确规定了用水主体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的法定义务。随后又在新的修订案中提出了生态用水的细化规定,加上了保护和恢复自然景观的用水义务。
通过对法规的总结发现水资源的保护方面的大多规定都是道德层面的规定,还有很多规定是政府和社会组织签订的公约以及政府和个人签订的《生态用水全民道德公约》等道德约束文件。
(三)水资源节约的法律
《水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回灌的情形以及要求,保证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保证水资源的节约。符合条件的回灌行贿会受到政府相应的补偿。保障了水资源保护的积极性。《水计量法》明确规定强制对水资源的测量和水量供给的控制。为了引起全社会重视,相关部门都制定了规定予以公示,在网络,报纸以及展板都做了提示宣传。
二、分工明确的治理组织
政府可以利用行政决策影响交易的成本,可以内部化降低成本。在管理过程中分工明确能达到高效的目的。与此同时社会利益者的广泛参与能够导致决策的相对合理,避免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政策绑架。在发展的过程中,以色列政府注重社会力量的参与,保障了规则的制定和贯彻过程都能够兼顾各方利益,达到相对公平的效果。这样的举措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参与社会治理提供给了很好的发展机会,同时也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效果。
(一)决策组织
多部门分散管理和集合成一个部门单独管理相比,后者的效率明显会更高。鉴于此,以色列组建了水与污水管理委员会取代分案在各部门的管理机构来对全国水资源保护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委员会的指导思想是《水法》规定,在规定范围内行使职责,制定相关政策落实治理方针。委员会下属理事会负责水资源的定额分配,成员组成包括城府直接委派和各单位用水代表,比例按照三比七组成。
(二)执行组织
全国的水事务管理是政府授权给水行政长官,水行政长官受水利委员会监管。水行政长官权属下设水管局,地方水管局和中央水管局都是政府审核达标符合资质的企业,负责全国到地方的水资源的分配额的落实,每年要给农业部提交业绩报告,必须保障供水系统能正常运营。此外在保护水资源方面有河湖管理机构是专门对河湖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河湖管理机构是政府代表和用水公司代表以及水域周围的资产拥有者共同行使职权。这样多方共同行使职权保障水资源不受污染的行动方针下,能很好的保障各个主体之间的监督效果,很好的促进保护工作的落实和完成。 (三)救济组织
以色列有专门的水事法庭,专门解决因为水资源问题引发的法律问题。水事法庭的设立和审判地点都是根据法律规定设立,专门处理水事案件。使得水资源法律问题能得到针对性的快速解决,保障水资源利用的有序进行。
水价均衡基金会,资金主来源于水开发和利用产生的税费以及政府的补贴支持。来处理由于低于差距带来的水价不均。保障国内公民能平等享有对水资源利用的权力。保障在恶劣环境下供水成本极高和近水人员用水便利的平衡。当然水价均衡基金会的行动完全是自主的,不受任何第三方组织干涉包括政府在内,这能很好的保障基金会的运行机制的高效以及职责的明确归属。
(四)参与组织
参与组织能和政府一道保障水资源分配过程的合理合法。包括国家排水委员会,水理会以及规划委员会还有地方组成的消费者代表等都是或多或少的都有社会组织个人以及政府官员的比例,三者共同组成组织来监督和建议《水法》落实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保障《水法》能够有更多的消费偏好得以包容,保障政府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能够积极作为,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充分实施《水法》赋予的各项职权和义务。参与组织的作用包括了社会对政府行政的监督作用,其中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效果明显并且作用突出。
此外还有国际批准成立的供水组织专门负责水资源的供给和收费的落实。等等部门的明确分工,有序管理和监督,使得供水管理体系能够高效的运行,这和政府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密不可分。
三、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建议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是现代国家发展的重要手段,更是解决社会问题和民族问题的必要途径,不但能更好地保障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和监督,还能很好的保障社会主体利益的均衡,还有节约国家治理成本的效果。但是结合以色列水资源管理的经验来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或者说社会组织要参与社会治理达到好的效果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建议:
(一)加强普法宣传,唤起公民法律意识
社会组织得以发展的根源在于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只有公民个体能有觉悟要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政府或者他人的不合理侵害,才是社会组织出现的真正时机。社会组织是调和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调节剂,比如在以色列是反人民意见在政府决策过程的有效手段。但是在很多地方公民由于学习机会少,法制宣传不足导致不能觉察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现实状态。籍此,应该在全社会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比如让更多的人明白宪法赋予自己的权利是什么,明白契约精神等法治规则,在面对冲突和矛盾的时候运用法律手段和社会组织的帮助来达到救济,尽量避免盲目的私力救济导致得不偿失。
(二)完善法律法规,保障社会组织地位
在以色列水资源管理制度中不难发现,在很多法律都赋予了社会组织参社会治理的权力。笔者认为,必须通过立法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地位,只有法律规定或者承认社会组织以怎样的身份和权利参加什么条件或者领域内的社会治理,才能真正保障社会组织的参与地位和参与机会。还有社会组织的对内和对外的独立性必须有法律规定,因为很多情况下社会组织不独立,而是在政府的支配下运行,导致社会组织在活动中必然会受到政府制约,不但不能充分发挥自身作用还会造成积极性不足浪费资源的现象。比如一些社会组织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前提下甚至是违法的,存在就是不合理的,更何谈参与治理呢?
(三)改进政府态度,开创共同治理模式
法治新常态下,要求我们政府创新治理模式,不再是家长式的治理时代,在当下经济发展信息爆炸的大数据时代,政府自身已经不能保证全方位治理,很多时候必须依靠社会组织贯彻和落实一些政策。社会组织参与不但能降低政府的治理成本,还能更好地发挥社会元素的积极性,通过授权和委托的方式来达成社会治理的目的。
(四)提高学习意识,跟进时代变化步伐
政府要保持学习的习惯,因为在社会主义发展中随时有新的问题。公民和社会组织更要学习,因为首先要学政策方针,其次是要学如何更好地从自身角度实现权利。民族地区的协同感知力离不开良好的教育背景的公民,同时在社会发展中,我们总结的教训就是不学习就不能在民族之林立足。相比之下以色列立国以来,以顽强拼搏的精神,刻苦学习,终能创造沙漠奇迹,这值得每一个国家民族和个人学习。
参考文献:
[1]王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趋势和特点.中国非盈利评论.2010(4).
[2]刘军.以色列民族政策浅析.世界民族.2007(1).
[3]石宗耀.以色列的水资源管理研究——基于公共产品理论视角.南昌大学硕士.2013(5).
[4]包春丽.以色列节水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法制与经济.2009(12).
关键词 以色列 社会组织 社会治理
作者简介:乔志杰,宁夏大学政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文化;张琪,宁夏大学政法学院2015级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地方语境与文化知识。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084
民族问题不仅是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也是国家发展的重要障碍。反观以色列,作为犹太民族和阿拉伯民族两大民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由于民族问题引发的国内凝聚力不足,导致国家权力的动荡,更导致国际和世界的安全隐患。但是这归根结底是社会问题,如何解决尚且没有很好的方案。这也是目前巴以冲突的根源所在。
笔者研究的理论支撑是社会组织在现代国家中能更加充分反映社会问题,参与社会治理能达到更好的效果。关于民族问题不能得到充分的论证,但是就色列水资源管理的成功为研究对象,经过深入分析和总结,希望能为民族问题的解决和社会治理的改善提供可靠的建议。
以色列是一个极度缺水的沙漠国家,把水资源作为稀缺的公共资源进行管理,不断通过制度和管理方式的尝试最终实现了水资源的高效利用、福利共享、有效节约以及水资源的生态可持续发展。这是社会治理的很好的典范。通过分析总结,初步得出的结论是拥有完善的水资源管理法律体系以及分工明确的治理组织。
一、 完备的水资源管理法律体系
以色列由于水资源的急缺国情,促使以色列以立法的手段来保障水资源的最优配置。水资源的法律体系是以《水法》为中心地位,以及《水井控制法》、《水计量法》等一系列法规构成的法律体系。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对水资源的管理达到了权威、稳定和强制的法律特征。保障贯彻了用权力约束权力来杜绝权力的滥用,最终保障水资源的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效果。
完备的法律体系关键在于能跟随时代的需要不断改进,正如霍布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以色列多次修改水资源的法律体系,使得水资源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演化出的新的问题都能及时得到法律手段的解决。通过不断改进的法律体系,最终得以保证法的生命力的存续和发展。
(一) 水资源属性的法律
以色列《水法》明确规定各类水资源由国家掌控,是国家的公共财产。人民拥有对水的使用权也必须承担保护水资源的责任和义务。通过《水法》,国家对各类水资源得以统筹管理,全面保护以及合理的分配。保障国家对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规划得以落实,是水资源的配置能够更加合理和高效。
对水资源的开发者,国家采取行政许可模式,任何组织和个体都必须在国家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水资源的开发。为期一年的许可有效期完成后,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继续获得许可,否则将取消许可。这促进了水资源开发这对水源的保护以及高效的利用,极大的保护了水资源不受污染,以及避免了资源的浪费。
(二)水资源保护的法律
水资源的保护,是由于随着经济的发展,水资源的污染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导致在《水法》修正案中加入了保护条款,明确规定了用水主体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的法定义务。随后又在新的修订案中提出了生态用水的细化规定,加上了保护和恢复自然景观的用水义务。
通过对法规的总结发现水资源的保护方面的大多规定都是道德层面的规定,还有很多规定是政府和社会组织签订的公约以及政府和个人签订的《生态用水全民道德公约》等道德约束文件。
(三)水资源节约的法律
《水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回灌的情形以及要求,保证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保证水资源的节约。符合条件的回灌行贿会受到政府相应的补偿。保障了水资源保护的积极性。《水计量法》明确规定强制对水资源的测量和水量供给的控制。为了引起全社会重视,相关部门都制定了规定予以公示,在网络,报纸以及展板都做了提示宣传。
二、分工明确的治理组织
政府可以利用行政决策影响交易的成本,可以内部化降低成本。在管理过程中分工明确能达到高效的目的。与此同时社会利益者的广泛参与能够导致决策的相对合理,避免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政策绑架。在发展的过程中,以色列政府注重社会力量的参与,保障了规则的制定和贯彻过程都能够兼顾各方利益,达到相对公平的效果。这样的举措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参与社会治理提供给了很好的发展机会,同时也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效果。
(一)决策组织
多部门分散管理和集合成一个部门单独管理相比,后者的效率明显会更高。鉴于此,以色列组建了水与污水管理委员会取代分案在各部门的管理机构来对全国水资源保护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委员会的指导思想是《水法》规定,在规定范围内行使职责,制定相关政策落实治理方针。委员会下属理事会负责水资源的定额分配,成员组成包括城府直接委派和各单位用水代表,比例按照三比七组成。
(二)执行组织
全国的水事务管理是政府授权给水行政长官,水行政长官受水利委员会监管。水行政长官权属下设水管局,地方水管局和中央水管局都是政府审核达标符合资质的企业,负责全国到地方的水资源的分配额的落实,每年要给农业部提交业绩报告,必须保障供水系统能正常运营。此外在保护水资源方面有河湖管理机构是专门对河湖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河湖管理机构是政府代表和用水公司代表以及水域周围的资产拥有者共同行使职权。这样多方共同行使职权保障水资源不受污染的行动方针下,能很好的保障各个主体之间的监督效果,很好的促进保护工作的落实和完成。 (三)救济组织
以色列有专门的水事法庭,专门解决因为水资源问题引发的法律问题。水事法庭的设立和审判地点都是根据法律规定设立,专门处理水事案件。使得水资源法律问题能得到针对性的快速解决,保障水资源利用的有序进行。
水价均衡基金会,资金主来源于水开发和利用产生的税费以及政府的补贴支持。来处理由于低于差距带来的水价不均。保障国内公民能平等享有对水资源利用的权力。保障在恶劣环境下供水成本极高和近水人员用水便利的平衡。当然水价均衡基金会的行动完全是自主的,不受任何第三方组织干涉包括政府在内,这能很好的保障基金会的运行机制的高效以及职责的明确归属。
(四)参与组织
参与组织能和政府一道保障水资源分配过程的合理合法。包括国家排水委员会,水理会以及规划委员会还有地方组成的消费者代表等都是或多或少的都有社会组织个人以及政府官员的比例,三者共同组成组织来监督和建议《水法》落实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保障《水法》能够有更多的消费偏好得以包容,保障政府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能够积极作为,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充分实施《水法》赋予的各项职权和义务。参与组织的作用包括了社会对政府行政的监督作用,其中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效果明显并且作用突出。
此外还有国际批准成立的供水组织专门负责水资源的供给和收费的落实。等等部门的明确分工,有序管理和监督,使得供水管理体系能够高效的运行,这和政府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密不可分。
三、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建议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是现代国家发展的重要手段,更是解决社会问题和民族问题的必要途径,不但能更好地保障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和监督,还能很好的保障社会主体利益的均衡,还有节约国家治理成本的效果。但是结合以色列水资源管理的经验来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或者说社会组织要参与社会治理达到好的效果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建议:
(一)加强普法宣传,唤起公民法律意识
社会组织得以发展的根源在于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只有公民个体能有觉悟要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政府或者他人的不合理侵害,才是社会组织出现的真正时机。社会组织是调和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调节剂,比如在以色列是反人民意见在政府决策过程的有效手段。但是在很多地方公民由于学习机会少,法制宣传不足导致不能觉察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现实状态。籍此,应该在全社会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比如让更多的人明白宪法赋予自己的权利是什么,明白契约精神等法治规则,在面对冲突和矛盾的时候运用法律手段和社会组织的帮助来达到救济,尽量避免盲目的私力救济导致得不偿失。
(二)完善法律法规,保障社会组织地位
在以色列水资源管理制度中不难发现,在很多法律都赋予了社会组织参社会治理的权力。笔者认为,必须通过立法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地位,只有法律规定或者承认社会组织以怎样的身份和权利参加什么条件或者领域内的社会治理,才能真正保障社会组织的参与地位和参与机会。还有社会组织的对内和对外的独立性必须有法律规定,因为很多情况下社会组织不独立,而是在政府的支配下运行,导致社会组织在活动中必然会受到政府制约,不但不能充分发挥自身作用还会造成积极性不足浪费资源的现象。比如一些社会组织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前提下甚至是违法的,存在就是不合理的,更何谈参与治理呢?
(三)改进政府态度,开创共同治理模式
法治新常态下,要求我们政府创新治理模式,不再是家长式的治理时代,在当下经济发展信息爆炸的大数据时代,政府自身已经不能保证全方位治理,很多时候必须依靠社会组织贯彻和落实一些政策。社会组织参与不但能降低政府的治理成本,还能更好地发挥社会元素的积极性,通过授权和委托的方式来达成社会治理的目的。
(四)提高学习意识,跟进时代变化步伐
政府要保持学习的习惯,因为在社会主义发展中随时有新的问题。公民和社会组织更要学习,因为首先要学政策方针,其次是要学如何更好地从自身角度实现权利。民族地区的协同感知力离不开良好的教育背景的公民,同时在社会发展中,我们总结的教训就是不学习就不能在民族之林立足。相比之下以色列立国以来,以顽强拼搏的精神,刻苦学习,终能创造沙漠奇迹,这值得每一个国家民族和个人学习。
参考文献:
[1]王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趋势和特点.中国非盈利评论.2010(4).
[2]刘军.以色列民族政策浅析.世界民族.2007(1).
[3]石宗耀.以色列的水资源管理研究——基于公共产品理论视角.南昌大学硕士.2013(5).
[4]包春丽.以色列节水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法制与经济.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