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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的精神,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推动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