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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反《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非关联商事担保行为的效力,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极大争议,为此需要展开对该条款的规范分析与价值分析,求得双重分析在法理逻辑与价值取向上的一致。规范分析的结论是,要承认公司决议的法定化和公司内部决议效力在特定条件下的外部化,确保公司对外的商事担保合同能真实的反映股东意思;价值分析的结论是,该条款的立法价值在于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和股东利益。在此前提下再来合理界定债权人对于担保合同的效力负担的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