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非物质性损失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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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然而,对渎职犯罪的非物质性损失还没有具体的相关司法解释,因此在审理渎职罪的案件中,对非物质性损失的规定还比较抽象,对于非物质性损失的司法认定,是界定滥用职权以用玩忽职守行为有罪或者无罪的关键。本文就渎职罪的非物质性损失的内涵和特点进行了分析,并对渎职罪中非物质性损失的几个主要情形的司法认定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渎职罪;非物质性损失;司法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第三百九十七条中明确指出了关于渎职罪的构成条件,其中“重大损失”就是构成渎职罪的一个重要条件。然而,对“重大损失”如何来界定呢?成为了在渎职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另外,对渎职犯罪中的没有涉及直接经济价值、无法用货币的形式来计算其经济价值的非物质性损失,就会产生对“重大损失”的理解不一,而形成对罪责的认定分歧,这对于司法实践来说,无疑是一项工作难点。
  一、在渎职罪中非物质性损失的特点
  由于缺乏权威的司法解释,并且在办案过程中也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所以导致了对非物质性损失认定的分歧时常发生。一方面,当检察机关将某些造成非物质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并起诉到法院之后,得不到法院对这样的案件的刑事判决支持;另一方面,一些检察机关由于担心查办此类案件得不到法院的判决支持,所以不再立案侦查。这些行为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使一些危害社会的渎职犯罪行为得不到严肃的刑事追究,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只有准确的理解并有效的把握《刑法》中对渎职罪定义的本意,统一在渎职罪中对非物质性损失的司法认定标准,才能体现出我国的司法公证。
  (一)不可量化性
  相对于物质性的损失,非物质性损失则具有不可量化性。它通常是指对国家机关的声誉或者正常的工作造成严重的损害,而这种损害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只是通过社会公众的感知来判断,可以说是一个无形的损失。虽然一些学者通过一些探索,努力的将非物质性损失进行量化,但還是无法改变对非物质性损失认定不明确的现状。渎职罪的非物质损失的不可量化性,直接影响着对渎职罪的刑罚,甚至可能导致渎职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追究,而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并且这也关系到我国法律的权威性。
  (二)公众认知性
  虽然非物质损失具有不可量化性的特点,但其具有一定的公众认知性。在对渎职罪的认定中,除了以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参照以外,还依赖于在社会上的公众对其的一般认知性。通过公众的认知来裁定非物质损失所造成的严重程度。例如,在查办渎职罪的案件中,对渎职行为所引发的刑事犯罪,公众的常识性认知就会成为其判案的标准,社会公众一般都能够认识到这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因此,非物质性损失的裁定具有公众的认知性,是衡量非物质性损失的重要标准。
  (三)情形多样性
  非物质性损失对渎职罪的裁定结果是具有直接的影响,同时也是渎职罪的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后果之一。非物质性损失的情形可以说是多种多样的。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接触的有:社会性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以及对社会的恶劣影响。其中,社会性危害指的是因失职渎职,而引发的放纵或者是诱发某类刑事犯罪,从而危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指的是由于失职渎职,导致了大量的假冒伪劣商品、药品或食品等流入社会,使公众利益的利益受到损害;对社会的恶劣影响指的是因为失职渎职,而导致的一些群众性的上访事件或者游行等其他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冲突事件,严重的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并且使民众丧失了对国家机关的信任,从而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二、渎职罪的非物质性损失的司法认定
  由于非物质性损失的情形具有多样性,因此,也增加了对非物质性损失的司法认定条件。下面针对非物质性损失的几种情形的司法认进行一下简单的论述。
  定论述如下:
  (一)非物质性损失的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
  由于一些处于重要职位的机关人员的渎职行为,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对社会所造成的影响可以说是非常恶劣的,这严重的影响到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度。单从案件的表面来看,刑事犯罪按照罪责自负的原则,理应由行为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或者是由单位来承担。然而从整体上来讲,渎职而造成的刑事案件已造成了渎职犯罪的结果。因此,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员,有必要承担相应的渎职罪责。在司法认定上,可以根据其对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来认定。例如:因渎职失职而引发的治安案件在三件以上的或者是引发刑事案件在一件以上的责任人员,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非物质性损失的不良舆论的司法认定
  因为某些国家机关人员的失职或渎职行为,而使一些事件在国内外出现一些不良的舆论,损害了国家的声誉。对该不良舆论的影响程度的司法认定应该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例如:此不良舆论通过网络的恶意传播或转载,使其影响的范围较广,则可认定为影响比较恶劣。如果只是源自民间的局部地区的反映,则表明没有造成较大范围的传播,因此,这样的情况一般不被列入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范围内。
  (三)非物质性损失的危害公众利益的司法认定
  近年来,我国在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上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手段,这也表明,公众的利益是国家法律的重点保护对象之一。在渎职罪中,对非物质性损失的危害到社会公众利益的司法认定中,对于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给予了严格的标准。商品、食品以及药品等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联系紧密,必须要经过严格审查、检验和检疫,当审查合格后,才能进入大众的消费市场。如果因承担这些职责的工作人员,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而使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或者对人们的身体有毒有害的食品以及药品没有达到监管的目的而流入市场,尽管没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也构成了渎职犯罪。
  参考文献:
  [1]李国妍.渎职犯罪非物质性损失的司法认定[J].法学教育,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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