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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是消解体育争议的有效方式,其运行基础完全决定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包括IOC、NOCs、各IF等在内的主要体育组织都习惯于在其章程规范中插入CAS仲裁条款,此种做法使体育仲裁协议表现出强制性,并因直接冲犯仲裁自治精神和仲裁协议自愿原则而产生了合法性危机。附意合同理论、正当性补充理论、预期利益赠与理论、"有效解释"规则和"严格解释排除"规则,以及"有利于有效"的原则为强制性体育仲裁协议的正当性提供了坚实辩护。中国各体育协会的内部强制性仲裁条款因缺失基本的正义观念,无法通过这些原则予以正当化。C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