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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在城市房屋装修领域大量发生,现实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这一领域的适用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无法有效的震慑和打击不法分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现实案例,对这些问题做了归纳总结,并就其中的难点提出建议。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主观故意;雇佣关系
一、入罪背景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俗称恶意欠薪,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市从事各行各业的工作。农民工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其合法权益更容易被侵害。近年来各地出现了大量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的现象,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造成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其中部分情节严重的案例已经不是走民事程序能解决的问题了,而是有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嫌疑。针对这种现象,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做出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刑法回应。
二、城市房屋装修领域的特点
1.从业人员大部分是外地人
在城市从事房屋装修工作的打工者大部分是外地人,来源地集中在大城市周边的中小城市或中小城市周边的小城镇,来源地与工作地之间的距离一般在300公里之内。这些人一般家庭情况都较差,来到大城市后对所在城市的各方面情况都不熟悉,无法很好的适应大城市的生活,在工作地也没有什么社会关系,面对着城市的雇主,他们往往会产生自卑感,对工作中遇到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往往忍气吞声,这也让一些无良雇主敢于肆意侵犯其合法权益。
2.从业人员文化水平偏低、法治意识淡薄
在城市从事房屋装修工作的打工者大部分是高中以下文化程度。这部分人文化水平不高,对于法律知识了解甚少,维权意识淡薄,出现薪酬纠纷时也不知道如何维权,很多时候选择自认倒霉或者采取极端手段暴力讨薪。其中很多打工者根本不知道恶意欠薪行为已经入罪。
3.从业人员呈年轻化趋势、流动性强
在城市房屋装修领域的打工者中70后、80后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部分人接触网络等新媒体比较多,思想比较新潮和自由,对工作忠诚度较低,在一个城市的各个地区之间、各个相邻城市之间的流动性较强。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对于恶意欠薪者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但是在城市房屋装修领域的适用过程中却遇到了一些问题。
1.主观恶意难以界定
在城市房屋装修领域,房主往往把一个装修工程总包给一个包工头,由这个包工头找各个工种的工人来进行具体的装修工作。包工头如果收到工程款后欠薪逃匿,或者借口工程赔钱无能力支付,那么对于其是由于客观经营不善还是主观恶意欠薪就难以界定。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欠薪逃匿的认定是否应考虑欠薪者的主观恶意做出明确的规定,各地司法机关所掌握的认定标准不一,这导致法院在认定主观恶意时非常的谨慎。
2.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无法认定雇佣关系
如上文所述,城市房屋装修行业由于工期短、工程标的额小等特点形成了雇主与工人之间口头约定合同内容的行业习惯,鲜有农民工主动要求和雇主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由于两者没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薪酬纠纷时相关部门无法认定雇佣关系,恶意欠薪罪在此种情况下对于恶意欠薪者往往是无能为力。
3.难以认定数额无法立案
刑法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为“数额犯,”但是当雇佣关系双方对欠薪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时,又没有签订合同,人社部门既非侦查部门又非裁判部门,难以认定经营者拖欠薪金的具体数额是否已经达到了立案标准,导致该类案件难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刑法相关规定在此领域不好操作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对欠薪数额较大的规定:“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报酬,累计数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实践中,在房屋装修领域整个装修工程往往需要不同的工种分时间段来完成,如果房主把这个工程总包给一个包工头,包工头雇佣各个工种的总人数往往超过10人,房主给包工头支付工程款后,包工头对这些工人每人欠薪几千元拒不支付,这些工人由于流动性强,没有固定的住所与联系方式,相关部门往往无法统计具体的欠薪数额,对于包工头的这种行为刑法无法给予有效打击。实践中从恶意欠薪行为发生到人社部门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至少需要一个月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一些被欠薪的打工者为了生计早已离开此地另谋工作,这也增加了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难度。
四、相关建议
1.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对于欠薪者是由于客观经营不善还是主观恶意欠薪的界定难是困扰司法机关适用恶意欠薪罪的难点。目前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做出有操作性的规定。同时,对于欠薪逃匿的认定是否应考虑欠薪者的主观恶意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立法机关需要总结现实中发生的大量案例后对以上问题及早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利于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恶意欠薪罪的正确适用。
2.人社部门与社区物业合作,提高合同签订率
现实生活中,社区的住户进行房屋装修一般都需要和社区物业公司签订装修保证书,缴纳装修押金后方能施工。可以探索人社部门和社区物业公司合作,由人社部门给社区物业公司提供标准化的装修合同范本,在住户与社区物业公司签订装修保证书的同时强制性的要求其和装修工人之间签订装修合同。在出现薪酬纠纷时可以根据合同确定雇佣关系和纠纷金额,给刑法的规制提供合同依据。
3.公安机关探索预备立案制度
实践中对于恶意欠薪从人社部门接案到公安机关立案往往需要一个月以上的时间。被欠薪者往往没有时间和精力来配合调查。人社部门对于接案后经过初步审查有成案可能性的恶意欠薪行为及时提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采取预备立案的方式对恶意欠薪行为展开调查。这可以给恶意欠薪者有效的震慑,也可以让被欠薪者感到有讨回薪酬的希望,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4.完善诉讼代表制度
对于装修领域出现的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人社部门及时介入指导,制作被欠薪人员花名册,统计被欠薪数额,在被欠薪者内部推选出两到三名诉讼代表人配合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取证,节约劳动者维权成本,加快审理周期。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主观故意;雇佣关系
一、入罪背景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俗称恶意欠薪,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市从事各行各业的工作。农民工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其合法权益更容易被侵害。近年来各地出现了大量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的现象,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造成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其中部分情节严重的案例已经不是走民事程序能解决的问题了,而是有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嫌疑。针对这种现象,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做出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刑法回应。
二、城市房屋装修领域的特点
1.从业人员大部分是外地人
在城市从事房屋装修工作的打工者大部分是外地人,来源地集中在大城市周边的中小城市或中小城市周边的小城镇,来源地与工作地之间的距离一般在300公里之内。这些人一般家庭情况都较差,来到大城市后对所在城市的各方面情况都不熟悉,无法很好的适应大城市的生活,在工作地也没有什么社会关系,面对着城市的雇主,他们往往会产生自卑感,对工作中遇到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往往忍气吞声,这也让一些无良雇主敢于肆意侵犯其合法权益。
2.从业人员文化水平偏低、法治意识淡薄
在城市从事房屋装修工作的打工者大部分是高中以下文化程度。这部分人文化水平不高,对于法律知识了解甚少,维权意识淡薄,出现薪酬纠纷时也不知道如何维权,很多时候选择自认倒霉或者采取极端手段暴力讨薪。其中很多打工者根本不知道恶意欠薪行为已经入罪。
3.从业人员呈年轻化趋势、流动性强
在城市房屋装修领域的打工者中70后、80后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部分人接触网络等新媒体比较多,思想比较新潮和自由,对工作忠诚度较低,在一个城市的各个地区之间、各个相邻城市之间的流动性较强。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对于恶意欠薪者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但是在城市房屋装修领域的适用过程中却遇到了一些问题。
1.主观恶意难以界定
在城市房屋装修领域,房主往往把一个装修工程总包给一个包工头,由这个包工头找各个工种的工人来进行具体的装修工作。包工头如果收到工程款后欠薪逃匿,或者借口工程赔钱无能力支付,那么对于其是由于客观经营不善还是主观恶意欠薪就难以界定。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欠薪逃匿的认定是否应考虑欠薪者的主观恶意做出明确的规定,各地司法机关所掌握的认定标准不一,这导致法院在认定主观恶意时非常的谨慎。
2.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无法认定雇佣关系
如上文所述,城市房屋装修行业由于工期短、工程标的额小等特点形成了雇主与工人之间口头约定合同内容的行业习惯,鲜有农民工主动要求和雇主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由于两者没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薪酬纠纷时相关部门无法认定雇佣关系,恶意欠薪罪在此种情况下对于恶意欠薪者往往是无能为力。
3.难以认定数额无法立案
刑法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为“数额犯,”但是当雇佣关系双方对欠薪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时,又没有签订合同,人社部门既非侦查部门又非裁判部门,难以认定经营者拖欠薪金的具体数额是否已经达到了立案标准,导致该类案件难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刑法相关规定在此领域不好操作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对欠薪数额较大的规定:“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报酬,累计数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实践中,在房屋装修领域整个装修工程往往需要不同的工种分时间段来完成,如果房主把这个工程总包给一个包工头,包工头雇佣各个工种的总人数往往超过10人,房主给包工头支付工程款后,包工头对这些工人每人欠薪几千元拒不支付,这些工人由于流动性强,没有固定的住所与联系方式,相关部门往往无法统计具体的欠薪数额,对于包工头的这种行为刑法无法给予有效打击。实践中从恶意欠薪行为发生到人社部门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至少需要一个月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一些被欠薪的打工者为了生计早已离开此地另谋工作,这也增加了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难度。
四、相关建议
1.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对于欠薪者是由于客观经营不善还是主观恶意欠薪的界定难是困扰司法机关适用恶意欠薪罪的难点。目前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做出有操作性的规定。同时,对于欠薪逃匿的认定是否应考虑欠薪者的主观恶意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立法机关需要总结现实中发生的大量案例后对以上问题及早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利于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恶意欠薪罪的正确适用。
2.人社部门与社区物业合作,提高合同签订率
现实生活中,社区的住户进行房屋装修一般都需要和社区物业公司签订装修保证书,缴纳装修押金后方能施工。可以探索人社部门和社区物业公司合作,由人社部门给社区物业公司提供标准化的装修合同范本,在住户与社区物业公司签订装修保证书的同时强制性的要求其和装修工人之间签订装修合同。在出现薪酬纠纷时可以根据合同确定雇佣关系和纠纷金额,给刑法的规制提供合同依据。
3.公安机关探索预备立案制度
实践中对于恶意欠薪从人社部门接案到公安机关立案往往需要一个月以上的时间。被欠薪者往往没有时间和精力来配合调查。人社部门对于接案后经过初步审查有成案可能性的恶意欠薪行为及时提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采取预备立案的方式对恶意欠薪行为展开调查。这可以给恶意欠薪者有效的震慑,也可以让被欠薪者感到有讨回薪酬的希望,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4.完善诉讼代表制度
对于装修领域出现的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人社部门及时介入指导,制作被欠薪人员花名册,统计被欠薪数额,在被欠薪者内部推选出两到三名诉讼代表人配合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取证,节约劳动者维权成本,加快审理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