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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650号文件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