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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会计信用建设的现实需求
信用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基于各种财产的当期或跨期交易并维护交易双方利益的制度规则。这种制度规则包括法律制度共同遵守的合法经营规则、平等竞争原则,以及不得损害市场其他当事人受契约保护的合法利益的原则等。会计信用是指会计行为主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制度的要求,在其会计信息的产生、提供和鉴证过程中所形成的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一种履约能力。最终体现为会计行为主体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为会计信息的需求者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以便于其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和判断。会计信用主要体现在会计信息质量上,即会计行为主体的会计信用度上。随着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社会对会计信息质量的需求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又存在着会计行业的信用危机。特别是近年来愈演愈烈的会计信息失真和频频曝光的会计造假案,使得会计行业面临着严重的信用危机挑战。因此加强会计信用建设是现实的迫切需求。
二、导致会计信用缺失的成因分析
(一)政府信用缺失是诱因
政府信用是会计信用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如果政府信用这个底线出了问题,那么它对整个会计信用体系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将无法估计。一是表现在政府功能严重错位,不恰当地介入或过分干预经济活动,严重“透支”政府信用。例如,政府对有些经营领域时放时管,对有些市场时开时关;二是表现在政府公然违约,不守承诺。例如,有些政策和会计法规的制定随意性很大,缺乏连续性和统一性,甚至有时变化无常,常常因人事变动而出现“断链”现象;三是表现在有些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人为制造失信,进一步加剧政府信用的缺失。如一些地方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失实,而且往往被有意拔高。个别地方政府施行地方保护主义,认为“造假财政”能带来经济繁荣,打假会影响地区的经济发展,默许会计行业违规行为等。地方政府种种失信行为的普遍存在,客观上加剧了政府信用缺失的严重程度。
(二)法律监管不力是障碍
有了明确的政府职能,并不意味着人们就一定守法守信,还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做保障。法律是维护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机制,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客观上对规范的法律制度需求更加迫切,然而就目前我国法制状况而言,涉及信用活动的法律、法规大多对会计信用活动的法律依据不完备,而且在已经建立的法律制度背景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较大范围内存在,法律监管不力是影响会计信用体系建立的一个障碍。如何协调好财政部与证监会的关系,以避免会计法规之间的漏洞和矛盾;如何改变过去罚则中的补偿性处罚为惩罚性处罚等,这些工作都需要我们下功夫研究。
(三)诚信理念淡薄是缺陷
会计行业是诚信行业,诚信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然而今天的会计信用正面临着公众的质疑。我国目前正处于新旧两种经济运行模式的激烈碰撞时期,传统的社会价值取向受到极大的冲击,社会上也因而出现了信用缺失的丑陋现象。对会计信用来说,其缺失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益至上的法则在会计行业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在限制会计追逐利益的时刻缺乏法律的支持与庇护,单纯寄希望于诚信的倡导和道德的约束来维护信用,道德观显得不堪一击,会计面对丰厚利益的单方面追求和强调导致对社会关系其他方面的忽略和蔑视。二是各种“虚假”和“欺骗”现象充斥于社会和市场,由于受自身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限制,会计人员很难顶住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导致坚守会计诚信的理念动摇。同时在我国会计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结构与设置的匮乏也是显而易见,甚至有些会计信用评定机构本身就存在信用问题。
三、构建会计信用体系的模式研究
(一) 政府功能的正常发挥是健全会计信用体系的根本
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存在自发性、无序性的缺陷,故市场经济离不开政府的调节。特别是我国目前正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更离不开政府的调控。但政府干预经济的广度和深度是值得考虑的,否则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到破坏性的作用。政府不必把会计领域中大部分工作均包罗在自己的权限之内。政府不应该介入具体的微观经济活动,对经济调控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尽量彻底摆脱计划经济的一些做法,以免对经济的调节反复出现“要么就不管,要么就管死”的不良做法。因此,要健全会计信用体系,重塑市场信用必须正确处理好发展市场经济与政府干预的关系。同时,重塑会计信用体系,还必须要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综合治理的力度。要以经济结构调整为契机,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法人制度,建立起内在的信用责任制度,并进一步严查重罚,维护信用的严肃性。
(二)法律制度的规范完善是健全会计信用体系的保障
建立完善的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信用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应该建立界定开放信息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其中包括必须开放的数据及其监督机构的责任,以及向公众提供不真实信息的惩罚。制定有关法规, 对严重违反会计信用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退出机制”和“市场禁入”, 即凡是违背会计法规者一律终身禁入会计职业。应该建立会计信用档案管理,会计信用级别的评定,会计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制定出高质量的能够适应未来会计环境变化的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制定时需要对未来会计环境的变化做出科学的预测,避免未来环境的不确定性对会计产生过多的影响,同时也能减少因会计政策变化带来的会计失信行为。其次我们需要加强会计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针对会计人员的违约行为制定更加严厉的赔偿和惩罚规则。
(三)信用文化的着力培育是健全会计信用体系的关键
信用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意义上的遵守契约问题,更是一个无形社会环境的十分重要的构成要素。从社会学的角度论,信用是一种文化,一种社会现象。信用危机已在社会的各个领域泛滥,在信用文化的废墟上,重建成熟的信用文化环境是一个艰苦的系统工程,它包括对各种社会美德的弘扬,宣传倡导继承中华文化中诚信的优良传统,全面开展公民的信用意识教育,强化信用理念,把强化公民的信用意识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工程来抓。让每一位公民都体会到只有讲信用,才能获利,否则,就没有立足之地,让人们知道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特别要加强对会计专业人员的信用意识和理念教育,在会计人员中形成信用度高实际上是一种财富的理念。
(付亚坤, 沈阳大学工商学院副教授)
信用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基于各种财产的当期或跨期交易并维护交易双方利益的制度规则。这种制度规则包括法律制度共同遵守的合法经营规则、平等竞争原则,以及不得损害市场其他当事人受契约保护的合法利益的原则等。会计信用是指会计行为主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制度的要求,在其会计信息的产生、提供和鉴证过程中所形成的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一种履约能力。最终体现为会计行为主体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为会计信息的需求者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以便于其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和判断。会计信用主要体现在会计信息质量上,即会计行为主体的会计信用度上。随着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社会对会计信息质量的需求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又存在着会计行业的信用危机。特别是近年来愈演愈烈的会计信息失真和频频曝光的会计造假案,使得会计行业面临着严重的信用危机挑战。因此加强会计信用建设是现实的迫切需求。
二、导致会计信用缺失的成因分析
(一)政府信用缺失是诱因
政府信用是会计信用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如果政府信用这个底线出了问题,那么它对整个会计信用体系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将无法估计。一是表现在政府功能严重错位,不恰当地介入或过分干预经济活动,严重“透支”政府信用。例如,政府对有些经营领域时放时管,对有些市场时开时关;二是表现在政府公然违约,不守承诺。例如,有些政策和会计法规的制定随意性很大,缺乏连续性和统一性,甚至有时变化无常,常常因人事变动而出现“断链”现象;三是表现在有些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人为制造失信,进一步加剧政府信用的缺失。如一些地方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失实,而且往往被有意拔高。个别地方政府施行地方保护主义,认为“造假财政”能带来经济繁荣,打假会影响地区的经济发展,默许会计行业违规行为等。地方政府种种失信行为的普遍存在,客观上加剧了政府信用缺失的严重程度。
(二)法律监管不力是障碍
有了明确的政府职能,并不意味着人们就一定守法守信,还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做保障。法律是维护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机制,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客观上对规范的法律制度需求更加迫切,然而就目前我国法制状况而言,涉及信用活动的法律、法规大多对会计信用活动的法律依据不完备,而且在已经建立的法律制度背景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较大范围内存在,法律监管不力是影响会计信用体系建立的一个障碍。如何协调好财政部与证监会的关系,以避免会计法规之间的漏洞和矛盾;如何改变过去罚则中的补偿性处罚为惩罚性处罚等,这些工作都需要我们下功夫研究。
(三)诚信理念淡薄是缺陷
会计行业是诚信行业,诚信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然而今天的会计信用正面临着公众的质疑。我国目前正处于新旧两种经济运行模式的激烈碰撞时期,传统的社会价值取向受到极大的冲击,社会上也因而出现了信用缺失的丑陋现象。对会计信用来说,其缺失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益至上的法则在会计行业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在限制会计追逐利益的时刻缺乏法律的支持与庇护,单纯寄希望于诚信的倡导和道德的约束来维护信用,道德观显得不堪一击,会计面对丰厚利益的单方面追求和强调导致对社会关系其他方面的忽略和蔑视。二是各种“虚假”和“欺骗”现象充斥于社会和市场,由于受自身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限制,会计人员很难顶住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导致坚守会计诚信的理念动摇。同时在我国会计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结构与设置的匮乏也是显而易见,甚至有些会计信用评定机构本身就存在信用问题。
三、构建会计信用体系的模式研究
(一) 政府功能的正常发挥是健全会计信用体系的根本
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存在自发性、无序性的缺陷,故市场经济离不开政府的调节。特别是我国目前正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更离不开政府的调控。但政府干预经济的广度和深度是值得考虑的,否则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到破坏性的作用。政府不必把会计领域中大部分工作均包罗在自己的权限之内。政府不应该介入具体的微观经济活动,对经济调控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尽量彻底摆脱计划经济的一些做法,以免对经济的调节反复出现“要么就不管,要么就管死”的不良做法。因此,要健全会计信用体系,重塑市场信用必须正确处理好发展市场经济与政府干预的关系。同时,重塑会计信用体系,还必须要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综合治理的力度。要以经济结构调整为契机,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法人制度,建立起内在的信用责任制度,并进一步严查重罚,维护信用的严肃性。
(二)法律制度的规范完善是健全会计信用体系的保障
建立完善的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信用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应该建立界定开放信息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其中包括必须开放的数据及其监督机构的责任,以及向公众提供不真实信息的惩罚。制定有关法规, 对严重违反会计信用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退出机制”和“市场禁入”, 即凡是违背会计法规者一律终身禁入会计职业。应该建立会计信用档案管理,会计信用级别的评定,会计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制定出高质量的能够适应未来会计环境变化的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制定时需要对未来会计环境的变化做出科学的预测,避免未来环境的不确定性对会计产生过多的影响,同时也能减少因会计政策变化带来的会计失信行为。其次我们需要加强会计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针对会计人员的违约行为制定更加严厉的赔偿和惩罚规则。
(三)信用文化的着力培育是健全会计信用体系的关键
信用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意义上的遵守契约问题,更是一个无形社会环境的十分重要的构成要素。从社会学的角度论,信用是一种文化,一种社会现象。信用危机已在社会的各个领域泛滥,在信用文化的废墟上,重建成熟的信用文化环境是一个艰苦的系统工程,它包括对各种社会美德的弘扬,宣传倡导继承中华文化中诚信的优良传统,全面开展公民的信用意识教育,强化信用理念,把强化公民的信用意识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工程来抓。让每一位公民都体会到只有讲信用,才能获利,否则,就没有立足之地,让人们知道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特别要加强对会计专业人员的信用意识和理念教育,在会计人员中形成信用度高实际上是一种财富的理念。
(付亚坤, 沈阳大学工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