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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有几部新出台的法律曾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新的《劳动合同法》也如此,所不同的是,对它的质疑之声多了一点。
笔者认为,判断一部法律的好坏,主要看两条:一是看它是否有利于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二是看它是否具有前瞻性。这两条,前者强调立法要务实,后者确保立法不要滞后,要表现出一定的预见性。
今年是改革开放的第三十个年头。改革开放使中国的面貌焕然一新。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让人们学会了很多的事,懂得了很多的事,也正在想着更多的事。劳动,再也不是用工业、农业、服务业的简单分类就能搞得清楚、管得明白的了。大量的旧职业消失了,大量的新职业出现了。人们被科学技术武装起来,变得越来越会思考,越来越有活力。社会劳动关系就在这中间出现了大量新变化,因而也随之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劳动用工状况日益多样化,出现了新型的劳动关系,如虚拟团队用工、项目合作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多种用工形式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短期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法定义务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给处在转型期的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这些情况,都迫切要求国家必须用法律手段对劳动关系加以规范。
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表现在立法上,就是要调整劳动关系中显失公平的部分。客观地说,中国劳动者的水平本来不低,但由于人口多,就业压力大,相比之下,劳动者的价值被压低了。这些年来,在走向世界的中国产品中,有相当部分凭借的是劳动成本的低廉,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以科学发展观为尺度,从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出发,用长远眼光来看,劳动力成本低廉,非但不是我们的优势,而是已越来越成为我们的痛楚。长此以往,劳动者身心素质、技能水平就会大幅下降,增强综合国力的美好愿望就会落空。在这种背景下认识《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它所具有的现实针对性和科学前瞻性。
这部法律告诉我们,当今以及未来的中国需要什么样的企业,或者说,什么样的企业才能推动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健康发展。《劳动合同法》不仅规范了基本的劳资关系,而且鲜明地体现出这样一个重大战略思想:发展,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统筹兼顾——即科学发展观。这部法律的制定和施行,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科学取向在法律层面上的集中反映。
《劳动合同法》无疑给当代中国企业家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的要求。首要的要求就是:把企业置于国家之中,将国家利益放在企业利益之上。对于国家,对于国情,我们既要看到现实的一面,更要看到它变化、发展的一面,尤其要认准国家的发展方向。很多人都认为美国宪法厉害,一管两百年,这说明它在立法阶段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这给我们一个启示:在立法上,是继续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还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增强预见性?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国家也如此。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时,我们连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依据都没有。法律滞后,关键是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滞后,不敢解放思想,不敢也不善于设计未来,这显然是不正常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说明了国家在立法思想上已经有了深刻的转变。那么,我们的企业家是不是也应在崇法守法意识上有所提高?
《劳动合同法》是一块“试金石”,它正在向企业家们提问:你将怎样行动?
人们提起马斯洛,通常会提到五种需求理论,而对这一理论的原理却很少有人提及。其实,这是一段很精彩的描述:当一个人在某一方面得不到满足的时候,他便要行动了;而当他在哪怕是一个事件的细节上取得了成功,他便要向下一个目标行动。笔者认为,感知与行动,应当是中国企业不断进步的一对法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意愿肯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活跃,也更加强调自身的劳动效率和劳动效益。《劳动合同法》的主旨是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其深刻内涵、深远意义很值得企业家们细心领会。
当务之急是学习。企业家要通过学习扭转“压力重重”的心态。压力,无非是成本的压力,特别是对劳动者权益欠账过多的企业,确实面临着何去何从的严峻考验。但是,我们还必须想一想,这部法律出台之前,劳动者的压力有多大?凭什么劳动者可以承担压力而出资人就不能有压力?况且劳动者承受的是生存的压力,而出资人所要承担的只不过是暂时的、有限的盈利压力。这两种压力该不该调整、如何调整才能更接近于社会的公平正义,这还有疑问吗?
我们不要忘了,1992年春天,小平说的那句话——“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发展生产力”。《劳动合同法》正是这句话的引申和延续。
中华民族特别崇尚爱国。而什么是爱国?正如孟德斯鸠《法意》所讲的:爱国,首先要爱这个国家的法。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应当是包括企业家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大喜事。
笔者认为,判断一部法律的好坏,主要看两条:一是看它是否有利于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二是看它是否具有前瞻性。这两条,前者强调立法要务实,后者确保立法不要滞后,要表现出一定的预见性。
今年是改革开放的第三十个年头。改革开放使中国的面貌焕然一新。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让人们学会了很多的事,懂得了很多的事,也正在想着更多的事。劳动,再也不是用工业、农业、服务业的简单分类就能搞得清楚、管得明白的了。大量的旧职业消失了,大量的新职业出现了。人们被科学技术武装起来,变得越来越会思考,越来越有活力。社会劳动关系就在这中间出现了大量新变化,因而也随之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劳动用工状况日益多样化,出现了新型的劳动关系,如虚拟团队用工、项目合作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多种用工形式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短期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法定义务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给处在转型期的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这些情况,都迫切要求国家必须用法律手段对劳动关系加以规范。
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表现在立法上,就是要调整劳动关系中显失公平的部分。客观地说,中国劳动者的水平本来不低,但由于人口多,就业压力大,相比之下,劳动者的价值被压低了。这些年来,在走向世界的中国产品中,有相当部分凭借的是劳动成本的低廉,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以科学发展观为尺度,从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出发,用长远眼光来看,劳动力成本低廉,非但不是我们的优势,而是已越来越成为我们的痛楚。长此以往,劳动者身心素质、技能水平就会大幅下降,增强综合国力的美好愿望就会落空。在这种背景下认识《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它所具有的现实针对性和科学前瞻性。
这部法律告诉我们,当今以及未来的中国需要什么样的企业,或者说,什么样的企业才能推动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健康发展。《劳动合同法》不仅规范了基本的劳资关系,而且鲜明地体现出这样一个重大战略思想:发展,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统筹兼顾——即科学发展观。这部法律的制定和施行,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科学取向在法律层面上的集中反映。
《劳动合同法》无疑给当代中国企业家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的要求。首要的要求就是:把企业置于国家之中,将国家利益放在企业利益之上。对于国家,对于国情,我们既要看到现实的一面,更要看到它变化、发展的一面,尤其要认准国家的发展方向。很多人都认为美国宪法厉害,一管两百年,这说明它在立法阶段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这给我们一个启示:在立法上,是继续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还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增强预见性?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国家也如此。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时,我们连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依据都没有。法律滞后,关键是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滞后,不敢解放思想,不敢也不善于设计未来,这显然是不正常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说明了国家在立法思想上已经有了深刻的转变。那么,我们的企业家是不是也应在崇法守法意识上有所提高?
《劳动合同法》是一块“试金石”,它正在向企业家们提问:你将怎样行动?
人们提起马斯洛,通常会提到五种需求理论,而对这一理论的原理却很少有人提及。其实,这是一段很精彩的描述:当一个人在某一方面得不到满足的时候,他便要行动了;而当他在哪怕是一个事件的细节上取得了成功,他便要向下一个目标行动。笔者认为,感知与行动,应当是中国企业不断进步的一对法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意愿肯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活跃,也更加强调自身的劳动效率和劳动效益。《劳动合同法》的主旨是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其深刻内涵、深远意义很值得企业家们细心领会。
当务之急是学习。企业家要通过学习扭转“压力重重”的心态。压力,无非是成本的压力,特别是对劳动者权益欠账过多的企业,确实面临着何去何从的严峻考验。但是,我们还必须想一想,这部法律出台之前,劳动者的压力有多大?凭什么劳动者可以承担压力而出资人就不能有压力?况且劳动者承受的是生存的压力,而出资人所要承担的只不过是暂时的、有限的盈利压力。这两种压力该不该调整、如何调整才能更接近于社会的公平正义,这还有疑问吗?
我们不要忘了,1992年春天,小平说的那句话——“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发展生产力”。《劳动合同法》正是这句话的引申和延续。
中华民族特别崇尚爱国。而什么是爱国?正如孟德斯鸠《法意》所讲的:爱国,首先要爱这个国家的法。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应当是包括企业家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大喜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