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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人口众多,土地资源匮乏的国家,耕地面积居世界第4位,仅次于美国、俄罗斯和印度,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3,在世界排名126位以后。我国可耕地面积仅占世界可耕地面积的7%,却养活了世界人口的23%。2016年1月,二胎孩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人口持续增长已是事实。随着经济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不断加快,工业建设用地不断增加。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短缺现象十分严重。我国要在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耕地短缺引发的连锁问题会影响和制约社会稳定及经济可持续发展,因而保护耕地已经是刻不容缓的问题?。耕地占用税作为保护土地资源的宏观“遥控杠杆”,更是不可小觑,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税收政策存在的短板问题
1、征税对象概念模糊。《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耕地”概念与土地管理部门的“耕地”的概念解释有所差别,土地管理部门的口径定义狭窄,而税务机关解释的“耕地”定义广泛,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由于对耕地赋予的概念不同,纳税人认知模糊,个别人装作糊涂,造成漏税、逃税、避税的不良局面,也给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工作增加了的很多难度。
2、纳税人设置不够科学。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由于土地管理的特殊性和严肃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一般占用的是政府储备的建设用地,这样造成政府即是纳税人又是用税人的尴尬局面,实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反而不是纳税人。这不符合税收的立法原则,也显失公平。
3、税额征收标准与经济现状不对称。耕地占用税是属于财产行为税类,财产行为税的征收标准应以体现财产价值的大小来衡量征税标准。以人均耕地面积(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作为征税标准,由于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均衡,可能会造成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征税标准高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征税标准,这不仅有失税收公平负担的原则,也不利于不同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
二、税收管理不够规范问题。
1、税源情况掌握不细。耕地占用税税源大多零星分散、结构复杂,有农民群众、个体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企事业单位等,且有相当一部分税源地处农村偏远地区,一些国土管理部门在批准耕地或清理耕地补办手续以及林业管理部门办理林地占用时,未能与税务机关协调,将税源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又加之税务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认识不到位,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了解税源情况,对税源情况排查不细,了解不细,导致不能全面、深入的管控税源。
2、措施缺位,造成税源流失。由于农村地域广阔、村民建房或建设用地相对分散,税源零散,额度小,个别地方政府国土部门和税务部门对这部分税源未能足够重视,不予征收,造成税源流失。没有税收的管控和约束,农村私搭乱建,浪费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且不断增加。
3、税款征收不够流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地税部门和国土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强化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措施。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及时通知地税部门,及时征税。土地管理部门应凭地税部门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它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但在执行过程中,地方税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出现脱节,致使税务机关在事后追缴耕地占用税时,变得十分被动,效率低下。
4、税收制度不够健全。从纳税申报、催缴到限期纳税、依法扣缴、税收保全到强制执行各环节,税收制度不够完善征管措施乏力低效,为纳税人偷税、漏税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对征管工作也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有的用地迟迟未缴纳耕地占用税,有的项目用地虽批建多年,却迟迟未办理减免手续,税务征收机工作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
5、政府支持力度不大。目前,城乡化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为了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加快工业化进程,地方政府针对招商引资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致使落户企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拖延欠缴税款,造成很多税收不能及时清缴,使征税工作形同虚设,流于形式。
三、税收征管对策与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必须重视耕地占用税的管控和征管工作,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一是在相关职能部门和纳税人中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要不断拓展宣传内容,不仅要从正面宣传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知识,而且要从反面抓住典型案例,正反两方面双管齐下进行宣传。二是要拓展宣传渠道,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电台、宣传车、宣传册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耕地占用税相关政策,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建立详实的税源台帐。为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有效整合现有征管资源,摸清耕地占用税的税源,按照单位和个人所占用耕地的范围进行核实;扎实细致地逐单位、逐户开展调查核实,做到户数明、底子清,充分运用现代化税收管理手段,将已调查核实清楚的税源底数输入征管系统,建立健全台帐,为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提供全面的基础保证。
3、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针对耕地占用税税源分散、难以控管、征管难度较大的情况,地税部门应加强与国土、林业部门进行信息互换,及时采集信息,准确和科学的掌握情况,做到了严格落实政策规定,把批地和纳税紧密地结合起来,共同把好批地、征税关,实现耕地占用税“源头管控,源头治理”的目标。国土管理部门、林业部门在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土地占用手续时,要凭完税或免税凭證及有关手续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确保耕地占用税“先税后批”的政策落实到位。要把“征、管、查”相分离。征收人员,要切实做到细心审核,严格把关,依法收税;税务主管机关要加强领导,依法从严控制税收减免优惠,确保执行政策不走样,不留任何征管死角;各级各部门要组织所属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有没有乱开口子,自行减免,自行降低征税标准的弊端;检查征收的税款是否及时解缴国库,有无截留、挪用税款等违法现象;有无漏税、欠税、偷税现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4、完善税收政策。把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确定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改变政府作为纳税人的不正常现象。纳税环节不是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环节,税收征收环节应该提前,应确立为农用地转用时的申报环节,只要占用了农用地就应该履行纳税义务。对那些“未批先占“农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及延缴、迟缴、不缴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严肃处理。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不能以人均耕地面积来确定征税标准,应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的经济发展水平作为唯一标准来确定征税标准,做到与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的土地使用税的标准、等级、类别相衔接,与经济发展状况相衔接,有利于公平税收负担,有利于提高县域经济发展速度。
5、加大征税力度,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当前,工业化建设与城镇化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各地农村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不断扩大,各级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加大征管力度,加强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以耕地占用税作为宏观管控“杠杆”,制约和限制滥用耕地,有效保护耕地资源,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土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和更高效的利用。
一、税收政策存在的短板问题
1、征税对象概念模糊。《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耕地”概念与土地管理部门的“耕地”的概念解释有所差别,土地管理部门的口径定义狭窄,而税务机关解释的“耕地”定义广泛,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由于对耕地赋予的概念不同,纳税人认知模糊,个别人装作糊涂,造成漏税、逃税、避税的不良局面,也给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工作增加了的很多难度。
2、纳税人设置不够科学。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由于土地管理的特殊性和严肃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一般占用的是政府储备的建设用地,这样造成政府即是纳税人又是用税人的尴尬局面,实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反而不是纳税人。这不符合税收的立法原则,也显失公平。
3、税额征收标准与经济现状不对称。耕地占用税是属于财产行为税类,财产行为税的征收标准应以体现财产价值的大小来衡量征税标准。以人均耕地面积(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作为征税标准,由于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均衡,可能会造成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征税标准高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征税标准,这不仅有失税收公平负担的原则,也不利于不同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
二、税收管理不够规范问题。
1、税源情况掌握不细。耕地占用税税源大多零星分散、结构复杂,有农民群众、个体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企事业单位等,且有相当一部分税源地处农村偏远地区,一些国土管理部门在批准耕地或清理耕地补办手续以及林业管理部门办理林地占用时,未能与税务机关协调,将税源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又加之税务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认识不到位,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了解税源情况,对税源情况排查不细,了解不细,导致不能全面、深入的管控税源。
2、措施缺位,造成税源流失。由于农村地域广阔、村民建房或建设用地相对分散,税源零散,额度小,个别地方政府国土部门和税务部门对这部分税源未能足够重视,不予征收,造成税源流失。没有税收的管控和约束,农村私搭乱建,浪费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且不断增加。
3、税款征收不够流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地税部门和国土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强化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措施。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及时通知地税部门,及时征税。土地管理部门应凭地税部门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它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但在执行过程中,地方税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出现脱节,致使税务机关在事后追缴耕地占用税时,变得十分被动,效率低下。
4、税收制度不够健全。从纳税申报、催缴到限期纳税、依法扣缴、税收保全到强制执行各环节,税收制度不够完善征管措施乏力低效,为纳税人偷税、漏税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对征管工作也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有的用地迟迟未缴纳耕地占用税,有的项目用地虽批建多年,却迟迟未办理减免手续,税务征收机工作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
5、政府支持力度不大。目前,城乡化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为了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加快工业化进程,地方政府针对招商引资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致使落户企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拖延欠缴税款,造成很多税收不能及时清缴,使征税工作形同虚设,流于形式。
三、税收征管对策与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必须重视耕地占用税的管控和征管工作,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一是在相关职能部门和纳税人中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要不断拓展宣传内容,不仅要从正面宣传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知识,而且要从反面抓住典型案例,正反两方面双管齐下进行宣传。二是要拓展宣传渠道,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电台、宣传车、宣传册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耕地占用税相关政策,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建立详实的税源台帐。为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有效整合现有征管资源,摸清耕地占用税的税源,按照单位和个人所占用耕地的范围进行核实;扎实细致地逐单位、逐户开展调查核实,做到户数明、底子清,充分运用现代化税收管理手段,将已调查核实清楚的税源底数输入征管系统,建立健全台帐,为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提供全面的基础保证。
3、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针对耕地占用税税源分散、难以控管、征管难度较大的情况,地税部门应加强与国土、林业部门进行信息互换,及时采集信息,准确和科学的掌握情况,做到了严格落实政策规定,把批地和纳税紧密地结合起来,共同把好批地、征税关,实现耕地占用税“源头管控,源头治理”的目标。国土管理部门、林业部门在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土地占用手续时,要凭完税或免税凭證及有关手续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确保耕地占用税“先税后批”的政策落实到位。要把“征、管、查”相分离。征收人员,要切实做到细心审核,严格把关,依法收税;税务主管机关要加强领导,依法从严控制税收减免优惠,确保执行政策不走样,不留任何征管死角;各级各部门要组织所属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有没有乱开口子,自行减免,自行降低征税标准的弊端;检查征收的税款是否及时解缴国库,有无截留、挪用税款等违法现象;有无漏税、欠税、偷税现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4、完善税收政策。把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确定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改变政府作为纳税人的不正常现象。纳税环节不是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环节,税收征收环节应该提前,应确立为农用地转用时的申报环节,只要占用了农用地就应该履行纳税义务。对那些“未批先占“农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及延缴、迟缴、不缴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严肃处理。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不能以人均耕地面积来确定征税标准,应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的经济发展水平作为唯一标准来确定征税标准,做到与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的土地使用税的标准、等级、类别相衔接,与经济发展状况相衔接,有利于公平税收负担,有利于提高县域经济发展速度。
5、加大征税力度,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当前,工业化建设与城镇化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各地农村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不断扩大,各级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加大征管力度,加强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以耕地占用税作为宏观管控“杠杆”,制约和限制滥用耕地,有效保护耕地资源,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土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和更高效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