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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虽然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是,对被害人应该享有的执行程序参与权却没有给予明确规定。这不仅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克服法律的内在矛盾性。文章从被害人享有刑事执行程序参与权的理论依据,被害人的刑事执行程序参与权的特征,传统上被害人不享有刑事执行程序参与权的原因三方面对该权利进行了分析,最后对被害人具体参与刑事执行的程序给予了简要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