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比较分析

来源 :China’s foreign Trade·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nelg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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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基于针对日本、韩国和新加坡三国的住房保障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到了三国在住房保障制度层面存在的两个共同点:保障对象明确,建立起了完善的住房分层保障体系, 按收入等级实施不同的资金支援;立法明确、法制健全。并依据分析结果,从三国在住房保障制度层面存在的两个共同点的层面出发,针对我国各级政府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住房保障制度 比较分析 政策建议
  1. 问题的提出
  住房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为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而采取的特殊政策,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对住房问题一向高度重视。雅典宪章①指出:“居住、工作、游息与交通四大活动是研究及分析现代城市设计时最基本的分类”。其中“居住是主要功能”;《联合国大会第二十五届特别会议特设全体委员会的报告》(文件编号:A/S-25/7/Rev.1)指出:“我们十分关切地注意到全世界城市人口的四分之一目前生活在贫困线之下,许多城市由于面临迅速的扩张,环境问题和经济发展缓慢一直不能解决提供足夠就业、提供适当住房和满足市民基本需求的挑战”②。
  1998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宣布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这主要包括:大幅度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对最低收入家庭,由政府或单位提供廉租住房,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发放住房补贴。如果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政府和单位应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但在执行住房货币化改革的进程中,针对居民的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和居民对住房需求满足的程度非常不令人满意;业已存在的住房不公平现象进一步加剧并随着房价的疯狂上涨而恶化;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目标不明确,执行过程中失控现象严重,经济适用住房并没有成为供应主渠道,商品房的大量空置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不足的现象同时存在(2008年6月末,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7亿平方米)。
  东亚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住房保障制度起步相对较早(与我国相比而言),法律法规相对较为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和制度发展相对而言比较成熟,且东亚各国在文化、习俗和价值观方面和我国较为接近,它们长期积累下来的较为成功的经验值得我国中央和地方决策当局学习和借鉴;。据此,本文拟通过比较研究的方式,在分析日本、韩国和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的基础上,为我国中央和地方决策当局提供相应的政策建议。
  2. 日本的住房保障制度
  从全球的角度来看,日本的住房保障制度属于比较成功的,而这种制度成功的核心并不是房屋产权,而是用一套严密的制度设计,并由专门机构每年核定这些保障对象的收入,根据收入变化强制保障对象退出,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好处由需要被保障的人来独享。日本的住房保障政策在“三法③”保障下顺利的完成了住宅的逐个五年建设计划。
  从二战结束后至20世纪70年代上半期,日本采取了永久性的住房政策,《住宅金融公库法》、《住宅公团法》、《公营住宅法》成为政府住房政策的三大支柱,分别针对高、中、低三个不同收入阶层提供住房。在这段时期:1950年《住宅金融公库法》、《建筑基准法》出台;1951年《公营住宅法》出台;1955年《住宅公团法》出台;1960年《住宅地区改良法》出台;1965年《地方住宅供给公社法》出台;1966年《住宅建设计划法》出台;1969年《城市再开发法》出台。
  从20世纪70年代下半期开始,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日本对保障房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在这一段时间:1978年部分修改公库法的法律;1981年《住宅·都市整备公团法》出台;1993年《提供特定优质出租住宅法》出台,由地方公共团体和地方住宅供给公社民间事业者对民间土地所有者所建造的优良租赁住宅进行补助或征借,作为租赁住宅提供给中产阶层(也通过房租补贴形式);1995年降低住宅建设成本紧急计划出台和实施;1999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团法》出台;1999年关于促进优质出租住宅供给的特定措施出台和实施;2001年《确保老年人居住安定法》出台、住宅金融公库改为独立行政法人;2003年《城市再生特别措施法》出台; 2007年金融公库改组为住宅金融支援机构,来满足不同时期的住房融资需求。2005年以后制定了2006-2015年的“居住生活基本计划”,设定了住宅性能水准、住宅环境水准和居住面积水准,并提出必须采取的政策措施。2006年《居住生活基本法》、《高龄人、残疾人生活无障碍法》出台。
  3. 韩国的住房保障制度
  韩国保障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政府需要投入必要的资金。韩国政府提供的住房保障资金的形式为:政府按一定比例出资或资助建房④和给居民发放住房补贴5。1988年至1992年期间实施了《住宅200万户建设规划》按收入将住宅供给对象划分为10 级, 并归为⑤种类型, 按类型建立多元化供给体系。按当时的规划, 国家只对特困的贫民( 1级)的永租房提供财政支援。
  韩国拥有较为全面和完善的住房法律和法规。自20世纪60年代起,以住房建设促进法为核心。韩国政府陆续出台了《建设法》、《城市规范法》、《大韩住宅公社法》、《住房法》和《大韩住房银行法》在内的一系列住房法律和法规。
  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渠道较广,韩国的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有三个来源渠道:第一个渠道是由建设交通部委托韩国住宅银行管理的国民住宅基金,。该项基金的来源为国民住宅债券、住宅彩票、政府财政、国外贷款、住宅预约储蓄、国债管理基金预收金、利息等;第二个渠道是由经管住宅金融的金融机关通过预收金等方式筹措的民营住宅资金,。起在民间住宅金融领域中长期充当核心的角色的是韩国住宅银行。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由于受到全球资本市场管制放松趋势的影响,其他的银行也开始参与民营住宅资金的运行。第三个渠道是期付金融。这种渠道是由期付金融公司向综合金融公司护着资本市场筹措资金, 代替购房者向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后, 从购房者按一定条件收回其资金和利息, 期付金融也对住宅事业产生了一定影响。除了以上三个渠道以外, 韩国还实行过其他房地产金融政策, 如住宅储蓄制度和住房贷款证券化措施。   4. 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
  新加坡政府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重要保障就是公积金制度,公积金制度新加坡组屋的建设计划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来源方面的支持。该制度于1955年建立,该制度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宗旨是解决居民退休生活保障问题,是一项强制性储蓄制度。
  居民所能享受的住房保障水平要依据居民家庭收入情况来确定:20世纪70年代,政府规定只有月收入在1500新元以下的居民才可以申请购买组屋;并随着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而调整上限,目前的上限已经调整至8000新元,这样做的结果是:基本上保证了80%以上的中等收入居民(家庭)能够买到廉价的组屋。而对于较高收入水平的家庭,新加坡建屋发展局不负责提供组屋。另一方面,新加坡政府对向居民发放的购房补贴也采用分级发放的办法,基本上遵循以下的原则:针对购买二房式住房的居民,政府补贴33%;针对购买三房式住房的居民,政府只补贴5%;针对购买四房式住房的居民,政府按成本价加5%的利润;针对购买五房式住房的居民,则按成本价加15%的利润。由于房价上涨,出售保障性住房所赚得的利润必须向新加坡建屋发展局缴纳一部分。这项规定基本上保证了中低收入家庭能够买到保障性住房。
  在成功地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之后,相关管理机构(建屋发展局)以居民的收入水平为标准,按照公平原则进行住房分配。配售方式为由本选区国会议员主持的订购抽签制,这样可以保证和强化抽签活动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为了防止人为的炒作,抑制投资和投机性需求,保障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权益,新加坡政府制定了细致的法律、法规。于1966年颁布的《土地征用法令》规定:政府有权征用私人的土地用于国家建设,可以在任何一个地方征用土地建设公共组屋;被征用土地的价格只有政府有权进行调整,价格确定后,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随意改变价格,确定的价格也不受市场的影响。新加坡建屋发展局把保障性住房定位为:“以自住为主”,居民在购买组屋后一定年限内不得整房出租(但是允许房主与租户合住);组屋在购买后5年之内不得转让,也不能用于商业性经营,否则这样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长期以来,新加坡政府均征收房产税,若业主出售购买不足一年的房屋,要缴纳高额房产税。
  5. 结论和政策建议
  根据前文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出這样的结论:尽管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各有特色,但三国的住房保障政策具有以下两个共同点:
  第一,保障对象明确,建立起了完善的住房分层保障体系, 按收入等级实施不同的资金支援。这一点对于我国中央和地方决策当局而言,尤其应该受到重视。尽管在经济增长方面我国已经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就,但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各级政府能用于住房保障的财力和物力有限。因此,必须注意住房保障制度的层次性。各级政府应该认真界定住房保障的范围,明确住房保障对象,仅仅限于为居民中确实没有能力解决住房问题的家庭(收入水平较低的家庭)提供住房保障。针对不同保障对象的具体的有差异的需求,从住房供应结构和方式方面建立与不同收入水平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相匹配的的、分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针对不同收入的家庭实施标准有差异的的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立法明确、法制健全。建立起了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法治建设中仍然有许多不足之处。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必须十分重视和不断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基本的社会保险活动,都是以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手段来实施的。我们要努力把我们在发展社会保障方面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同时,要增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的前瞻性和系统性。”有鉴于此,我国各级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有关住房保障的法律法规,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相对完整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从法律层面规定住房保障的各项细节(主要包括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水平、保障标准和保障资金的来源);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和明确相关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权限;对住房保障基金的监管不应仅仅简单地局限于所谓“通知”和“办法”,应重视住房保障基金管理法规制定和完善;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地把住房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投入专项资金保证保障房的建设;应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各级政府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中的责任和义务。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0CJL044)的部分研究成果,同时受到云南大学第三批“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基金(21132014)的资助。
  注释:
  ①即国际建筑协会于1933年8月在雅典会议上制定的一份关于城市规划的纲领性文件-《城市规划大纲》。它集中反映了当时“新建筑”学派,特别是勒·柯比西埃(Le Corbusier)的观点。
  ②http://daccess-dds-ny.un.org/doc/UNDOC/GEN/N01/413/12/PDF/N0141312.pdf?OpenElement
  ③《住宅金融公库法》由日本政府出资设立住宅金融公库,对于住宅开发与购买过程中出现的潜在损失通过国家财政给予资助,并向家庭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公营住宅法》由地方政府作为公营住宅的提供主体,可以获得中央政府的资金补贴,并以较低的租金向低收入者提供住宅;《住宅公团法》由中央政府出资成立住宅公团,为城市中等收入者建设并租售住宅,其中出租住宅占比较大。
  ④永久性公租房,政府投资占房屋建筑成本的85%;可出售的公租房,由公营的韩国政府公社开发建设, 韩国住房基金提供占总建筑成本40% - 50% 的低息贷款。
  ⑤采取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方式。直接补贴是政府财政拨款对居民买房、建房、租房给予相应的资助。间接补贴是政府通过减免税、控制租金、降低建筑材料价格等方式来资助居民获得住房。
  参考文献:
  [1] 朱海忠: 韩国住房保障制度的经验及启示[J]. 理论学刊, 2007,(03): 56-57.
  [2] 郭伟伟:“居者有其屋”-独具特色的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及启示[J].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08, (06): 162-167.
  [3] 张涛: 英美日新四国的保障房[J]. 城市住宅, 2011,(04): 23-27.
  [4] 孙填龙: 浅谈美国住房保障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05): 37-41.
  [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新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重要文献选编[M].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2: 354.
  (作者单位:谢霄亭,云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马子红,云南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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