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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青少年的法律社会化过程,不是简单地知晓相关法律条款和法律知识的学习,而是一个长期的法治观念的塑造、法律行为的养成过程。法制教育的缺失和简单生硬,难免造成青少年对法律认识的偏颇,很难理解法的精髓,也难免产生反感甚至抵触。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的实践途径是:以社会教化为前提,重在有效传播;以个体内化为目的,重在主动践行;以日常生活为基础,重在习惯养成。
[关键词]青少年;法律社会化;法制教育;社会化环境;社会化途径
[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A
如今,大到国家,小到每一个家庭,对青少年都寄予了厚望,他们是国家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是家庭延续的保障、是父母心中的“龙”与“凤”。事实上,无论孩子将来做什么、成为怎样的人,也无论期望他取得怎样辉煌的成就,一个基本前提是首先要成为一个守法公民,这是做人的底线。成人社会在对青少年施与教育和影响、帮助其实现社会化目标的过程中,法律社会化是不可或缺的要素,是恪守做人的底线之必需。
一、法律社会化的内涵及其对青少年的意义
在社会学看来,所谓人的社会化是指作为个体的生物人成长为社会人,并逐步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经由这一过程,社会文化得以积累和延续,社会结构得以维持和发展,人的个性得以形成和完善。就社会化的内容而言,包括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的有关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知识、技能、本领和行为规范等一切影响和一系列有组织的教育活动,基本内容包括:教导基本生活技能、教导社会规范、指点生活目标、培养社会角色。这其中的社会规范属于维持社会秩序、进行社会控制的工具,包括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及各种各样的生活规则。人的法律行为是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而法律社会化就是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塑造法律理念,增强法律意识,使人们知法、守法,学会按照一定的社会法律制度、法律标准来规范和调节自己的行为,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知法是守法的前提,守法作为个人社会化的内容,最根本的是提高自制能力,无论在什么场合,在什么情况下,始终自觉坚持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真正养成遵章守法的好习惯。从这个意义上说,青少年的法律社会化过程,不是简单地知晓相关法律条款和法律知识的学习,而是一个长期的法治观念的塑造和法律行为的养成过程。
当一个人刚刚来到世上,对社会一无所知,只是一个自然人,即是生物性的个体。婴儿长大后可能成为罪犯,可能成为教师或体育明星,但无论如何,他们首先要学会怎样满足自己的基本需要,知道如何同别人交往,学会掌握判断哪些行为是社会所要求和允许的。总而言之,他们必须先要学会怎样做人。这就是说,尽管人一出生就是一定社会关系的承担者和体现者,但是要作为一个真正的、独立的自觉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人,即成为适应社会生活的社会成员,就必须学习社会生活知识、社会规范,了解社会对他的期待,在动机、行为、态度等方面遵从普遍的社会秩序。青少年的法律社会化不仅是法律中所包含的价值、目标、理想、精神等对其行为施加影响,使其了解并学会运用其中的真谛,对于维持社会的运行、推动社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人的法律社会化的基本特征一是具有社会强制性,即法律是一种社会的行为规范所制定的,人们必须依据这个规范来控制自己的行为。一个人只要在社会上生存,就不能不受到社会规范的制约和作用,社会以各种方式影响和规范个体的行为,个体的行为模式也不断地被先期社会化了的人所塑造。比如出行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每个人都不能回避,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二是具有个体能动性,即人的法律社会化不是完全被动地接受教化,而是在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中进行的。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成为一个积极主动的过程,自觉而有选择地接受社会影响,这其中个体自身的素质也决定和影响着人的社会化的进程和效果;三是具有终身持续性,即法律社会化是人的终身不间断的过程。这是因为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处于动态社会中的人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社会的良性运行必须以法制的不断完善作保障,因此个体的法律社会化也终身没有止境。
现代社会是法制的社会,法律渗透到人的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用法律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和维护自身权益,以法律的观点去分析和评价社会现象,是一个人在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法律意识淡漠、法律常识缺乏往往成为青少年产生越轨行为、背离社会规范的重要原因。在我们对全国2752名未成年犯的调查资料分析中,有这样一组数据发人深省:这些孩子罪名是:64.4%“抢劫”,11.3%“强奸”,10.5%“盗窃”,6.8%“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5.3%“杀人”,有的还是“数罪并罚”。这些听起来令人们毛骨悚然的罪名让未满18岁的孩子们锒铛入狱;当问到他们“你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是什么?”回答是:43.0%是“一时冲动”,29.8%是“朋友义气”,19.2%是“好奇心”,19.0%是“受坏人教唆”,11.8%是“受坏书和坏的影视作品的影响”;当问到他们“你违法犯罪时是怎么想的?”回答是:54.7%是“什么都没想”,26.6%是“知道做坏事,但控制不住自己”,34.9%是“不知道是违法犯罪,也不知道会受惩罚”……在他们的思想上没有法律的约束,他们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很大的盲目性。这个结果反映了法制教育缺失和效果欠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也从反面证明了法律社会化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
二、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环境
法律对于青少年而言是一种客观存在,遵守法律并不是与生俱来的本能,而是后天习得的行为,需要一个漫长的社会化过程。一个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其生存的社会环境,主要包括家庭、学校、社区、大众传媒等等。家庭是人生的第一环境,生活情境就是最好的课堂;学校是传递社会文化、实行社会控制的主要场所,以其严密的组织系统、丰富的教育教学内容,成为现代人必不可少的人为的学习情境。教育者通过可控的学校环境将法律知识、法律精神传递给学生,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系统地接受既定的知识、前人的经验,学习分析事物和看待社会的方法,学校也是一个人从家庭走上社会的桥梁;社区通常指以一定地理区域为基础的社会群体,任何一个家庭都坐落于社区之中,居民之间有着共同的归属感和共同的利益需求,并有着较为密切的地缘交往。社区是社会的缩影,是青少年直接感受得到的社会文化氛围和地域环境。社区的法制状况和水平、社区成员之间的积极或消极互动,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青少年产生怎样的法制观念和行为;大众传媒具有开放性、无强制性、介入性、非统一性、形象性、易感染性等特点,在青少年社会化进程中日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尤其是电视和互联网等电子媒介的普及,大大缩小了人与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距离,拓宽了青少年的社会信息的来源,改变了单向度接受知识和长者教育的方式,既成为青少年社会学习的老师,也难免由于传播似是而非的知识、少儿不宜的内容,导致青少年难辨是非真伪,容易产生不正确的 社会认知或接受不健康的信息,造成法律社会化障碍。总之,不同的社会化环境有着不同的特点,在青少年的法律社会化过程中相互依存、交互作用、优势互补,也需要自身的不断完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化进程的加速,从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青少年的法律和文件,就社会的大环境而言,越来越有利于青少年法律社会化。完善、普法的深入和素质教育的深化,使青少年法制教育得到广泛实施,并有了长足的进展。但是不能忽视的问题是,法律社会化对青少年的重要性并未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法制教育流于形式、普法的实际效果欠佳等问题依然存在。
童话作家郑渊洁最近在博客上描述自己曾经与少管所一个在押犯的对话,“我问一位男生,你是怎么进来的。他说犯了盗窃罪。我感觉他的年龄不大,就问你才多大就被定了盗窃罪?他俨然已是法律专家,他告诉我,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4岁的人,一次盗窃500元以上的财物,即构成盗窃罪。或者在12个月之内累计盗窃三次,哪怕每次只有1元,也构成盗窃罪。我又问你是多大岁数偷了多少钱。他说他过14岁生日那天为了请同学吃饭,在公共汽车上偷了一个钱包,被擒获。钱包里有5张百元钞。我说之前没人告诉你盗窃罪的定罪年龄是16岁?我当时的感觉是抓错了人,应该把他的家长和老师抓进来,作为他的监护人,他们有责任告诉孩子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他用幽默的口气反问我,你告诉你的孩子16岁以后每年只能偷一次、每次只能偷499元了吗?我无言以对,因为我也没告诉自己的孩子,而且连我自己也不知道。”此后,郑渊洁通读了我国《刑法》,将其中的419个罪名编写成了419个童话故事,出版了《皮皮鲁和419宗罪》。在第18宗罪“贪污罪”中描写的一位保险公司年轻的职员的犯罪过程和死刑前的反思,他说“现在我最痛恨的,是高考不设道德考试,光考语文数理化外语有什么用?”作家在这里描述的两个年轻犯罪人的设问所揭示的正是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环境的缺陷,结果是当他们成为罪犯之后,才了解了法律的规定、法律的威严,才被法律唤醒——这是人的法律社会化的最大失败。
回顾青少年犯罪的事实,家庭和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或方式不当的问题最为严重。当我们运用全国未成年犯调查数据对城市闲散未成年犯和普通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情况进行比较时发现:未成年犯在上学期间学校开过法制教育课的只有43.4%,普通中学生是76.3%;在对法制教育课程评价上、两个群体最为显著的差异是,普通中学生的积极评价大大高于未成年犯,71.4%认为“这种课程很有用,知法才能守法”,而未成年犯有这种认识的只有17.7%。笔者曾在天津市进行的“城市儿童道德状况调查”中了解到,在近于名8~14岁在校学生中表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了解全部内容”的只有17.3%,44.8%的人“了解部分内容”,30.8%的人表示“听说过”,7.2%的人表示“不知道”这部法律;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了解全部内容”的只有13.7%,36.8%的人“了解部分内容”,36.1%的人表示“听说过”,13.4%的人表示“不知道”这部法律。在天津市家庭教育研究会对一千余名未成年人家长的问卷调查中了解到,24.7%的家长“不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家庭保护,“偶尔接触过”的62.2%,只有13.1%的人表示自己“认真学过”。承担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和保护责任的成年人自己不知法、不懂法,很难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在相当多的家庭中,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是一个盲点,家庭教育指导中有关法律的内容摆不上位的问题普遍存在。
此外,大众传媒尤其是网络信息传播鱼龙混杂、社区的法治环境不尽如人意等等都成为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的障碍。
三、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的实践途径
(一)以社会教化为前提,重在有效传播
如前所述,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的过程归根结底是正确的法的理念形成和法律行为的养成过程,社会教化在这一过程中具有先导的作用和决定性影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社会教化有两类,一类是通过道理的灌输,如知识教育、舆论宣传等等,教人明事理,辨是非;另一类是事实教育,即人的社会行为对人的影响。而后者的作用往往大于前者。也就是说,青少年法律社会化过程中的这种社会教化,不应停留在对法条的学习和了解,因为法律本身是有形的、外在的、浅显的,尽管法律条文不断充实和变化,在信息传播发达的现代社会,法律知识的获得相对比较容易。而法的精神、正确理念是无形的、内在的、更为深刻的,需要一个长期的培育过程。所以,二者的结合才有可能使既定法律规范转化成具有长效作用的对人的行为的引领和约束力。此外,这种教化不仅是作为施化者的教师、家长、干警等向作为受化者的青少年进行法律说教、法制宣传,也包含着施化者自身的法律素养对受化者的影响。尤其是未成年人,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身边的成年人的行为以及身处的小环境感知社会、了解社会规范的。比如一个经常跟着母亲过马路闯红灯、跨护栏的孩子,很难有规则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乃至更多的社会规范;学生看惯了家长用钱、物贿赂老师、领导,就容易过于看重金钱在社会生活和人际交往中的作用,产生“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潜意识,以至对经济犯罪产生错误认知而习以为常,也难免成为日后效法的对象;干警在处理青少年行为问题和办案中对人权的漠视,或者在利益的驱使下有失公正,甚至会加重青少年的反社会意识和行为……我们不能否认当今社会存在不良风气、腐败现象,有时候会有很多无奈,然而作为对青少年实施社会教化的承担者,要善于创造有利于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的正义、守法的小环境,至少依照法律精神和法律规范检点自身的言行,遵循社会主流价值观和法的尺度正确评判社会现象,这本身就是对青少年的最有力、最有效的教化。家庭、学校、社区、大众传媒义不容辞承担着对青少年社会教化的责任,只有提高施化者自身的法律素养,也才能够实现法律的有效传播,不断提高青少年社会教化的水平。
(二)以个体内化为目的,重在主动践行
如果说社会教化是人的法律社会化的外部动因,那么个体内化则是社会教化得以实现的内在因素,外因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社会心理学认为,个体内化是社会化的主体人经过一定方式的社会学习,接受社会教化,将社会目标、价值观、规范和行为方式等转化为其自身稳定的人格特质和行为反应模式的过程。个体内化是在个体的活动中实现的,它是个体的内部心理结构同外部社会文化环境相互作用、并对后者加以选择和适应的过程。青少年的法律社会化中个体内化的过程,就是通过观察学习、认知加工、角色扮演、主观认同、自我强化等要素实现社会化目标,个体内化充分体现了人的社会化的主动性。
我国以学校为主阵地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已开展了20多年。从广义上讲,法制教育的基本功能是把人类积累各种经验及既定的法律规范转化为受教育者的认知与品行,使他们的法治观念和行为符合社会期待和规范,最终成为社会活动的主体。因此,能够启发受教育者自我教育才是成功的教育。法制教育不仅要尊重青少年作为成长中的个体具有受动性、依附性和模仿性强 的特征,更要认识的他们的能动性、独立性和创造性特征。在信息高度发达、人际互动方式变化、社会环境更加复杂、社会教化的难度越来越大的当今社会,法律社会化的个体内化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在促进个体内化方面的着力点一是改变教育者习惯于把青少年视为被动的受教育者的观念,正确评价青少年的自我教育能力和对成年人所施予教育的反作用力。最大限度地开发未成年人的自我教育的潜能,启发他们在社会教化的同时主动学习、学会观察和思考;二是改变法制教育惯用的“我说、你听”、板着面孔说教的灌输式教育方式,把法制教育的内容通过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易于接受的、可以参与的方式表现出来,在这种以青少年为本的参与式教育中,他们容易形成自我认知和对现实世界的正确判断和选择;三是改变法制教育过于注重约束和震慑作用,忽视观念引领和行为养成的缺陷,帮助青少年理解法律精神和法律规范与现实社会、与个人行为的关系,在自身的社会角色扮演中体会法律的真谛。总之,个体内化是法律社会化成败的关键,而这种内化过程是建立在个体主动实践的基础之上的,不能指望在课堂上和书本中完成这个过程,也不能假设青少年的个体内化是一个完全的自我发展的过程。对教师、家长、干警等承担社会教化的施化者而言,要重视和挖掘青少年的自我教育的潜能,起到对他们的引领作用,并努力创造有利个体内化的外部条件。
(三)以日常生活为基础,重在习惯养成
人的每一个行动都被行动所发生的生活情境所影响,而这种情境并非单指物理环境,也包括他人的行为以及与此相连的许多因素。法律从社会控制的角度认识,是对社会成员具有最强约束力的控制手段。青少年法律社会化必须建立在社会文明、法治普遍进步的基础之上才能达到理想的水平。如果社会的法制环境不完善却要求青少年高度守法是不现实的。因为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除有形的约束之外,更重要的是无形的塑造。如前所述,这种塑造不仅是来自先期社会化了的施化者有目的、有意识的社会教化,也有人际之间、人与环境的互动中所产生的或者积极、或者消极的社会现象。可以说,广义的青少年法律社会化途径是一个广泛的日常生活场,法律精神、法律规范的传播与应用渗透在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环节和所有的社会关系之中,随着人的成长和生活范围拓展,由小到大、积少成多、由近及远。对青少年来说,法律社会化是一个由认知、认同到行动,由不自觉到自觉的习惯养成的过程。这个过程建立在生活实践基础上,通过现实的各种情境、氛围、人际交往等,理解、体验和践行法律规则的核心内容,使之逐渐内化,进而形成符合法律精神的行为习惯和运用法律规则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能力。习惯是在不断反复、不断强化中形成的,重在养成。“养”即过程,“成”即效果。能力是在解决现实问题中提高的,重在实践。离开了生活实践,法律社会化的目标就无法实现,法制教育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青少年的日常生活离不开家庭和学校。实际上,孩子很小的时候就涉及到法律规范问题。家庭、学校的行为规范,是一个人接触到的最初的社会规范,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以法律为约束的行为方式,借以调整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因此青少年法律社会化首先要重视生活细节,在家庭和学校的日常生活中建立规则意识,从养成守秩序、服从整体等基本习惯开始理解法治精神并产生对法律的敬畏;其次是在生活实践中学习、掌握和运用评判社会现象的法律尺度,并以此为戒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第三,当孩子在日常生活小事上违反社会规范时,成年人的态度是非常重要的,制止不良行为可能转化为孩子自律的契机。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教育和纠正,不良因素就会在他身上得以强化,小问题积淀下来就会变为大问题,进而发展为无视社会规范,甚至目无法律。其实,影响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社会化的外部环境有社会宏观环境、地域和社区等中观环境、也有他们生活其中的家庭和学校等小环境。当宏观环境、中观环境不利于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的不良文化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在培养他们的法治观念、帮助他们掌握法律常识的同时,创设日常生活的实践情境,注重习惯养成和能力培养,是提高法制教育效能和提高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程度的最佳途径。
[关键词]青少年;法律社会化;法制教育;社会化环境;社会化途径
[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A
如今,大到国家,小到每一个家庭,对青少年都寄予了厚望,他们是国家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是家庭延续的保障、是父母心中的“龙”与“凤”。事实上,无论孩子将来做什么、成为怎样的人,也无论期望他取得怎样辉煌的成就,一个基本前提是首先要成为一个守法公民,这是做人的底线。成人社会在对青少年施与教育和影响、帮助其实现社会化目标的过程中,法律社会化是不可或缺的要素,是恪守做人的底线之必需。
一、法律社会化的内涵及其对青少年的意义
在社会学看来,所谓人的社会化是指作为个体的生物人成长为社会人,并逐步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经由这一过程,社会文化得以积累和延续,社会结构得以维持和发展,人的个性得以形成和完善。就社会化的内容而言,包括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的有关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知识、技能、本领和行为规范等一切影响和一系列有组织的教育活动,基本内容包括:教导基本生活技能、教导社会规范、指点生活目标、培养社会角色。这其中的社会规范属于维持社会秩序、进行社会控制的工具,包括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及各种各样的生活规则。人的法律行为是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而法律社会化就是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塑造法律理念,增强法律意识,使人们知法、守法,学会按照一定的社会法律制度、法律标准来规范和调节自己的行为,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知法是守法的前提,守法作为个人社会化的内容,最根本的是提高自制能力,无论在什么场合,在什么情况下,始终自觉坚持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真正养成遵章守法的好习惯。从这个意义上说,青少年的法律社会化过程,不是简单地知晓相关法律条款和法律知识的学习,而是一个长期的法治观念的塑造和法律行为的养成过程。
当一个人刚刚来到世上,对社会一无所知,只是一个自然人,即是生物性的个体。婴儿长大后可能成为罪犯,可能成为教师或体育明星,但无论如何,他们首先要学会怎样满足自己的基本需要,知道如何同别人交往,学会掌握判断哪些行为是社会所要求和允许的。总而言之,他们必须先要学会怎样做人。这就是说,尽管人一出生就是一定社会关系的承担者和体现者,但是要作为一个真正的、独立的自觉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人,即成为适应社会生活的社会成员,就必须学习社会生活知识、社会规范,了解社会对他的期待,在动机、行为、态度等方面遵从普遍的社会秩序。青少年的法律社会化不仅是法律中所包含的价值、目标、理想、精神等对其行为施加影响,使其了解并学会运用其中的真谛,对于维持社会的运行、推动社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人的法律社会化的基本特征一是具有社会强制性,即法律是一种社会的行为规范所制定的,人们必须依据这个规范来控制自己的行为。一个人只要在社会上生存,就不能不受到社会规范的制约和作用,社会以各种方式影响和规范个体的行为,个体的行为模式也不断地被先期社会化了的人所塑造。比如出行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每个人都不能回避,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二是具有个体能动性,即人的法律社会化不是完全被动地接受教化,而是在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中进行的。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成为一个积极主动的过程,自觉而有选择地接受社会影响,这其中个体自身的素质也决定和影响着人的社会化的进程和效果;三是具有终身持续性,即法律社会化是人的终身不间断的过程。这是因为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处于动态社会中的人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社会的良性运行必须以法制的不断完善作保障,因此个体的法律社会化也终身没有止境。
现代社会是法制的社会,法律渗透到人的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用法律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和维护自身权益,以法律的观点去分析和评价社会现象,是一个人在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法律意识淡漠、法律常识缺乏往往成为青少年产生越轨行为、背离社会规范的重要原因。在我们对全国2752名未成年犯的调查资料分析中,有这样一组数据发人深省:这些孩子罪名是:64.4%“抢劫”,11.3%“强奸”,10.5%“盗窃”,6.8%“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5.3%“杀人”,有的还是“数罪并罚”。这些听起来令人们毛骨悚然的罪名让未满18岁的孩子们锒铛入狱;当问到他们“你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是什么?”回答是:43.0%是“一时冲动”,29.8%是“朋友义气”,19.2%是“好奇心”,19.0%是“受坏人教唆”,11.8%是“受坏书和坏的影视作品的影响”;当问到他们“你违法犯罪时是怎么想的?”回答是:54.7%是“什么都没想”,26.6%是“知道做坏事,但控制不住自己”,34.9%是“不知道是违法犯罪,也不知道会受惩罚”……在他们的思想上没有法律的约束,他们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很大的盲目性。这个结果反映了法制教育缺失和效果欠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也从反面证明了法律社会化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
二、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环境
法律对于青少年而言是一种客观存在,遵守法律并不是与生俱来的本能,而是后天习得的行为,需要一个漫长的社会化过程。一个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其生存的社会环境,主要包括家庭、学校、社区、大众传媒等等。家庭是人生的第一环境,生活情境就是最好的课堂;学校是传递社会文化、实行社会控制的主要场所,以其严密的组织系统、丰富的教育教学内容,成为现代人必不可少的人为的学习情境。教育者通过可控的学校环境将法律知识、法律精神传递给学生,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系统地接受既定的知识、前人的经验,学习分析事物和看待社会的方法,学校也是一个人从家庭走上社会的桥梁;社区通常指以一定地理区域为基础的社会群体,任何一个家庭都坐落于社区之中,居民之间有着共同的归属感和共同的利益需求,并有着较为密切的地缘交往。社区是社会的缩影,是青少年直接感受得到的社会文化氛围和地域环境。社区的法制状况和水平、社区成员之间的积极或消极互动,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青少年产生怎样的法制观念和行为;大众传媒具有开放性、无强制性、介入性、非统一性、形象性、易感染性等特点,在青少年社会化进程中日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尤其是电视和互联网等电子媒介的普及,大大缩小了人与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距离,拓宽了青少年的社会信息的来源,改变了单向度接受知识和长者教育的方式,既成为青少年社会学习的老师,也难免由于传播似是而非的知识、少儿不宜的内容,导致青少年难辨是非真伪,容易产生不正确的 社会认知或接受不健康的信息,造成法律社会化障碍。总之,不同的社会化环境有着不同的特点,在青少年的法律社会化过程中相互依存、交互作用、优势互补,也需要自身的不断完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化进程的加速,从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青少年的法律和文件,就社会的大环境而言,越来越有利于青少年法律社会化。完善、普法的深入和素质教育的深化,使青少年法制教育得到广泛实施,并有了长足的进展。但是不能忽视的问题是,法律社会化对青少年的重要性并未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法制教育流于形式、普法的实际效果欠佳等问题依然存在。
童话作家郑渊洁最近在博客上描述自己曾经与少管所一个在押犯的对话,“我问一位男生,你是怎么进来的。他说犯了盗窃罪。我感觉他的年龄不大,就问你才多大就被定了盗窃罪?他俨然已是法律专家,他告诉我,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4岁的人,一次盗窃500元以上的财物,即构成盗窃罪。或者在12个月之内累计盗窃三次,哪怕每次只有1元,也构成盗窃罪。我又问你是多大岁数偷了多少钱。他说他过14岁生日那天为了请同学吃饭,在公共汽车上偷了一个钱包,被擒获。钱包里有5张百元钞。我说之前没人告诉你盗窃罪的定罪年龄是16岁?我当时的感觉是抓错了人,应该把他的家长和老师抓进来,作为他的监护人,他们有责任告诉孩子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他用幽默的口气反问我,你告诉你的孩子16岁以后每年只能偷一次、每次只能偷499元了吗?我无言以对,因为我也没告诉自己的孩子,而且连我自己也不知道。”此后,郑渊洁通读了我国《刑法》,将其中的419个罪名编写成了419个童话故事,出版了《皮皮鲁和419宗罪》。在第18宗罪“贪污罪”中描写的一位保险公司年轻的职员的犯罪过程和死刑前的反思,他说“现在我最痛恨的,是高考不设道德考试,光考语文数理化外语有什么用?”作家在这里描述的两个年轻犯罪人的设问所揭示的正是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环境的缺陷,结果是当他们成为罪犯之后,才了解了法律的规定、法律的威严,才被法律唤醒——这是人的法律社会化的最大失败。
回顾青少年犯罪的事实,家庭和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或方式不当的问题最为严重。当我们运用全国未成年犯调查数据对城市闲散未成年犯和普通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情况进行比较时发现:未成年犯在上学期间学校开过法制教育课的只有43.4%,普通中学生是76.3%;在对法制教育课程评价上、两个群体最为显著的差异是,普通中学生的积极评价大大高于未成年犯,71.4%认为“这种课程很有用,知法才能守法”,而未成年犯有这种认识的只有17.7%。笔者曾在天津市进行的“城市儿童道德状况调查”中了解到,在近于名8~14岁在校学生中表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了解全部内容”的只有17.3%,44.8%的人“了解部分内容”,30.8%的人表示“听说过”,7.2%的人表示“不知道”这部法律;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了解全部内容”的只有13.7%,36.8%的人“了解部分内容”,36.1%的人表示“听说过”,13.4%的人表示“不知道”这部法律。在天津市家庭教育研究会对一千余名未成年人家长的问卷调查中了解到,24.7%的家长“不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家庭保护,“偶尔接触过”的62.2%,只有13.1%的人表示自己“认真学过”。承担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和保护责任的成年人自己不知法、不懂法,很难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在相当多的家庭中,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是一个盲点,家庭教育指导中有关法律的内容摆不上位的问题普遍存在。
此外,大众传媒尤其是网络信息传播鱼龙混杂、社区的法治环境不尽如人意等等都成为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的障碍。
三、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的实践途径
(一)以社会教化为前提,重在有效传播
如前所述,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的过程归根结底是正确的法的理念形成和法律行为的养成过程,社会教化在这一过程中具有先导的作用和决定性影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社会教化有两类,一类是通过道理的灌输,如知识教育、舆论宣传等等,教人明事理,辨是非;另一类是事实教育,即人的社会行为对人的影响。而后者的作用往往大于前者。也就是说,青少年法律社会化过程中的这种社会教化,不应停留在对法条的学习和了解,因为法律本身是有形的、外在的、浅显的,尽管法律条文不断充实和变化,在信息传播发达的现代社会,法律知识的获得相对比较容易。而法的精神、正确理念是无形的、内在的、更为深刻的,需要一个长期的培育过程。所以,二者的结合才有可能使既定法律规范转化成具有长效作用的对人的行为的引领和约束力。此外,这种教化不仅是作为施化者的教师、家长、干警等向作为受化者的青少年进行法律说教、法制宣传,也包含着施化者自身的法律素养对受化者的影响。尤其是未成年人,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身边的成年人的行为以及身处的小环境感知社会、了解社会规范的。比如一个经常跟着母亲过马路闯红灯、跨护栏的孩子,很难有规则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乃至更多的社会规范;学生看惯了家长用钱、物贿赂老师、领导,就容易过于看重金钱在社会生活和人际交往中的作用,产生“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潜意识,以至对经济犯罪产生错误认知而习以为常,也难免成为日后效法的对象;干警在处理青少年行为问题和办案中对人权的漠视,或者在利益的驱使下有失公正,甚至会加重青少年的反社会意识和行为……我们不能否认当今社会存在不良风气、腐败现象,有时候会有很多无奈,然而作为对青少年实施社会教化的承担者,要善于创造有利于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的正义、守法的小环境,至少依照法律精神和法律规范检点自身的言行,遵循社会主流价值观和法的尺度正确评判社会现象,这本身就是对青少年的最有力、最有效的教化。家庭、学校、社区、大众传媒义不容辞承担着对青少年社会教化的责任,只有提高施化者自身的法律素养,也才能够实现法律的有效传播,不断提高青少年社会教化的水平。
(二)以个体内化为目的,重在主动践行
如果说社会教化是人的法律社会化的外部动因,那么个体内化则是社会教化得以实现的内在因素,外因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社会心理学认为,个体内化是社会化的主体人经过一定方式的社会学习,接受社会教化,将社会目标、价值观、规范和行为方式等转化为其自身稳定的人格特质和行为反应模式的过程。个体内化是在个体的活动中实现的,它是个体的内部心理结构同外部社会文化环境相互作用、并对后者加以选择和适应的过程。青少年的法律社会化中个体内化的过程,就是通过观察学习、认知加工、角色扮演、主观认同、自我强化等要素实现社会化目标,个体内化充分体现了人的社会化的主动性。
我国以学校为主阵地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已开展了20多年。从广义上讲,法制教育的基本功能是把人类积累各种经验及既定的法律规范转化为受教育者的认知与品行,使他们的法治观念和行为符合社会期待和规范,最终成为社会活动的主体。因此,能够启发受教育者自我教育才是成功的教育。法制教育不仅要尊重青少年作为成长中的个体具有受动性、依附性和模仿性强 的特征,更要认识的他们的能动性、独立性和创造性特征。在信息高度发达、人际互动方式变化、社会环境更加复杂、社会教化的难度越来越大的当今社会,法律社会化的个体内化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在促进个体内化方面的着力点一是改变教育者习惯于把青少年视为被动的受教育者的观念,正确评价青少年的自我教育能力和对成年人所施予教育的反作用力。最大限度地开发未成年人的自我教育的潜能,启发他们在社会教化的同时主动学习、学会观察和思考;二是改变法制教育惯用的“我说、你听”、板着面孔说教的灌输式教育方式,把法制教育的内容通过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易于接受的、可以参与的方式表现出来,在这种以青少年为本的参与式教育中,他们容易形成自我认知和对现实世界的正确判断和选择;三是改变法制教育过于注重约束和震慑作用,忽视观念引领和行为养成的缺陷,帮助青少年理解法律精神和法律规范与现实社会、与个人行为的关系,在自身的社会角色扮演中体会法律的真谛。总之,个体内化是法律社会化成败的关键,而这种内化过程是建立在个体主动实践的基础之上的,不能指望在课堂上和书本中完成这个过程,也不能假设青少年的个体内化是一个完全的自我发展的过程。对教师、家长、干警等承担社会教化的施化者而言,要重视和挖掘青少年的自我教育的潜能,起到对他们的引领作用,并努力创造有利个体内化的外部条件。
(三)以日常生活为基础,重在习惯养成
人的每一个行动都被行动所发生的生活情境所影响,而这种情境并非单指物理环境,也包括他人的行为以及与此相连的许多因素。法律从社会控制的角度认识,是对社会成员具有最强约束力的控制手段。青少年法律社会化必须建立在社会文明、法治普遍进步的基础之上才能达到理想的水平。如果社会的法制环境不完善却要求青少年高度守法是不现实的。因为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除有形的约束之外,更重要的是无形的塑造。如前所述,这种塑造不仅是来自先期社会化了的施化者有目的、有意识的社会教化,也有人际之间、人与环境的互动中所产生的或者积极、或者消极的社会现象。可以说,广义的青少年法律社会化途径是一个广泛的日常生活场,法律精神、法律规范的传播与应用渗透在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环节和所有的社会关系之中,随着人的成长和生活范围拓展,由小到大、积少成多、由近及远。对青少年来说,法律社会化是一个由认知、认同到行动,由不自觉到自觉的习惯养成的过程。这个过程建立在生活实践基础上,通过现实的各种情境、氛围、人际交往等,理解、体验和践行法律规则的核心内容,使之逐渐内化,进而形成符合法律精神的行为习惯和运用法律规则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能力。习惯是在不断反复、不断强化中形成的,重在养成。“养”即过程,“成”即效果。能力是在解决现实问题中提高的,重在实践。离开了生活实践,法律社会化的目标就无法实现,法制教育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青少年的日常生活离不开家庭和学校。实际上,孩子很小的时候就涉及到法律规范问题。家庭、学校的行为规范,是一个人接触到的最初的社会规范,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以法律为约束的行为方式,借以调整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因此青少年法律社会化首先要重视生活细节,在家庭和学校的日常生活中建立规则意识,从养成守秩序、服从整体等基本习惯开始理解法治精神并产生对法律的敬畏;其次是在生活实践中学习、掌握和运用评判社会现象的法律尺度,并以此为戒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第三,当孩子在日常生活小事上违反社会规范时,成年人的态度是非常重要的,制止不良行为可能转化为孩子自律的契机。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教育和纠正,不良因素就会在他身上得以强化,小问题积淀下来就会变为大问题,进而发展为无视社会规范,甚至目无法律。其实,影响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社会化的外部环境有社会宏观环境、地域和社区等中观环境、也有他们生活其中的家庭和学校等小环境。当宏观环境、中观环境不利于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的不良文化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在培养他们的法治观念、帮助他们掌握法律常识的同时,创设日常生活的实践情境,注重习惯养成和能力培养,是提高法制教育效能和提高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程度的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