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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理和逻辑的意义的因果定义可以表述为“所谓原因,乃是对于结果的一个非必要却充分的条件中的一个非充分却必要的部分”。在刑法领域,并没有在以上意义上使用因果关系概念。我们不会把引起一个结果的所有必要因素都认定为“原因”。日常生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概念不是“单纯客观”的东西。已经在必要条件意义上的基础上基于某种标准进行了价值筛选。刑法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包括条件说、相当说、客观归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