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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我国农村发展面临着农地资源利用不充分和资金供给不足的双重困境,在新一轮土地改革背景下,安徽、江苏、贵州、河南、黑龙江、宁夏等地纷纷开始探索以信托机制盘活农村土地资源。以北京水漳为代表的双合作社农地信托模式坚守了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同时尊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愿,并且为农业经营融入社会资本。但是,作为农地流转融资机制创新,在实践中双合作社模式下的农地信托法律关系亟待明定,尤其是对于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身份厘定还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不仅蕴含法律风险也极易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