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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通过美国和英国在法律文化传统和意识领域的对比来阐述“法律的地理禀赋”这一话题,指出法律的地理性质确实存在于世界各国不同民族的法律文化中,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今日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有些学者主张移植西方法律;有些学者主张发展中国自身的传统法律文化;孰是孰非暂且不论,但法律的地理禀赋都应予以重视,也是我们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同时,本文也在理论上论述了地理因素对于法律的影响并从地理的层面,给予我国法律文化的发展以本源性的总结。
关键词:地理禀赋 法律 法律文化 移植 发展
1 地理禀赋的含义
地理禀赋的含义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1 在词源上,禀赋指的是天赋、天资或者体质的意思。地理禀赋则指地理上的天然性。
1.2 在性质上,法律与地理有着某种联系,并且是天然的,地理对法律的制定以及法律文化的形成有着天然的影响。
1.3 从实证来看,地理禀赋是一个包括某一特定地域的地理位置、气候、自然条件等等在内的综合性概念。
2 选取美国和英国的原因
2.1 美国位于北美洲南部,东临大西洋,西濒太平洋,北接加拿大,南靠墨西哥及墨西哥湾,横跨多个气候带。全境由东向西可分为5个地理区:东南部沿岸平原分大西洋沿岸平原和墨西哥沿岸平原两部分。美国和中国的地理情况非常相似,不仅拥有广袤的国土,同时也有着养育这里人民的河流和湖泊,是一个“大陆文明的国家”。
英国位于北纬50度至60度之间,但气候却温和得多可以说是冬无严寒,夏无酷暑。英国的雾气较重,这主要是岛国的潮气所致。可见英国的气候温和潮湿,是典型的高纬度岛国气候,因而形成了其特别的“岛国文化”。
2.2 美国法和英国法存在着很深的历史渊源关系,从一开始美国法就被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通过这两个相似法律国家不同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比较,凸现地理因素的重要作用。
2.3 英美法是当今世界上比较发达的法律制度之一,比较它们的不同,对于我国引进和借鉴其优秀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推进。
3 对比方向的选择
3.1 法律文化上。美国法是以英国法为渊源的,但是一样有着自身的特点,在很大的程度是基于历史上的一些原因。从历史的角度着手,更有利于对两国法律差异的根源又一个清晰的认识,也更能说明地理条件在这些差异中的重要作用。
3.2 现实的法律制度上。美国法和英国法在实践层面有着广泛的不同,而地理因素的影响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从地理的角度观察两国现实法律制度的差异是本部分另一种论证的途径。
4 地理禀赋在美国和英国的例证
4.1 在法律文化的表现中,美国的开放、自由与英国的保守顽固截然不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18世纪英国首先在美国建立殖民地,并使用了英国自身的法律。作为开放性很强的美国本土人奋起反抗,而《独立宣言》的发表,更加深刻的反映出美国这个“自由国土”的含义。美国在18世纪被多个国家所殖民,后来这些殖民者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相应的留在了这里。因而美国这个广阔的地域被划分为50个州,每个州都有着自己的多种权力。在法律上,州与州因为历史的原因迥然不同,甚至有一国之内不同法系的问题,比如说路易斯安那州就是大陆法系的代表。
与美国文化中的开放和自由性以及法律的纷繁多样相比,英国法则显得保守些。英国深处岛国之上,又在高纬度地区,理应气候寒冷;但是它却受到暖湿气流的影响,气候反而比较温和,并且多雾。在这种地理条件下,人们既不会像南方人那样表现得急躁易怒,亦不会像北方人那样的刚强坚韧。英国人表现出了一种中性气质,即温文尔雅,有条不紊。“这种性格,在这样一个国家里,是极适宜于挫败暴政的阴谋的”英国的政治革命与其本土性格一样,温和而不具有大的杀伤力。但是历史表明,正是这种革命才是最成功的(相比法国大革命等欧洲资本主义革命而言),也许正是因为和其地理气候、文化传统相适应了。
从上述的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美国和英国不同的地理条件、法律文化和法律性格关系甚密。当然,这只是一个方面,其他方面的影响亦不可抛弃,只是从地理和文化角度来看更加贴切罢了。
4.2 美国和英国现实法律制度上的差异 美国和英国法律上的不同在地理上的联系更多的是反映在现实的法律制度中。下文以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赖兰兹诉弗莱彻案”是比较法中的一个经典案例。在此案中,英国法院断言被告负有绝对责任,其主张是人为的蓄水而使用土地并非一种自然的使用,以及土地所有者因此必须为把水保持在自己的土地上而承担风险。这个英国规则的基础可发现于当地的气候条件:英国是一个多雨的国家,其间常存的河水和丰富的降雨使经常性或一般性的蓄水成为不必要。
但是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则迥然不同。该州大部分是干旱或者半干旱区域降雨量极少,因此水被建造的蓄水池储存起来。这些情况在英国并不存在。因而很明显“赖兰兹诉弗莱彻案”中宣称的规则是基于不同的情况而做出的断言,在美国无法得到适用。
另一个例证是“水法”的问题。想要把一个像英国一样潮湿国家的水法适用于干旱的美国西南部地区注定是要引起社会紧张的,并有可能导致法律本身的变化。对于河水的优先权,美国西部和西南部采取的是“占用的法律”,这一法律有利于最先开发或对河水进行“合理使用”的人,对此的格言是:“时间先占,权利也先占”。但是在英国翠绿宜人的土地上,规则是任何人都能随意取水,因为英国的水资源更加的丰富。地理条件的不同使在同一渊源下的英美法律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差异,这是令人惊奇的。而这种情况在两国还有许多,在这里就不再赘述。
5 法律的地理禀赋产生的意义——未完结的继续
通过全文,我想我们都不得不正视法律的地理禀赋这个问题。地理因素影响人的意识,从而形成相应的法律文化传统,最终成为法律制度,这是法律与地理的基本联系。而地理因素对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作用或许我们可以从负担与资源、优势这几点来看待。
人类产生之处,生产力是极为低下的,住洞穴、与野兽抗争,此时在原始人类的行为中产生了一些规则,这些规则或多或少的是为了战胜环境、保持生存。而进入奴隶社会,国家和法律逐渐完备,地理环境依旧制约着人类的行为和意识,它显然是法律的负担—或者说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包含了很多抗拒自然因素不良影响的原因。这种情形在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持续着。
真正发生改变是在资本主义兴起时。工业的迅速发展使人类生产力水平大为提高,人类不再依靠地理环境生活,而是积极的利用地理环境这种资源。开发与进步,使得这时的法律受地理因素的影响不再那么大,而这种地理环境亦已经成为促使国家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基础性资源。
进入现代社会,人类已经将作为资源的地理环境条件看作是优势。因为国与国之间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差异较大,而保持一种法律文化的个性则为这种优势的延续提供了可能。尽管在全球化的浪潮下,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都有趋同的倾向,但是特色的文化和制度依然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基础。而就中国来讲,地理条件和法律文化已经不再是我国推行法治这个西方“舶来品”的负担,而已经转化为资源供我们利用、优势待我们开发。
文章至此,笔者有理由相信,合適的解决法律地理禀赋这一论题,是对法律文化的反思,亦是对法律制度的审视;以此为视角对法律移植来讲是一种考量,而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是本源性的支持和推进。
注:笔者曾运用中国和希腊的视角,在相同题目的文章中对“法律的地理禀赋”这一论题进行探讨。
参考文献:
[1]顾准.《希腊城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
[2][美]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4][德]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孙世彦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日]大木雅夫.《东西方法观念比较》.华夏、战宪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陈卯轩.《法律的局限与超越》.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8]陈乐民,周弘.《欧洲文明的进程》.三联书店.2003年版.
[9]黄仁宇.《中国大历史》.三联书店.2003年版.
关键词:地理禀赋 法律 法律文化 移植 发展
1 地理禀赋的含义
地理禀赋的含义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1 在词源上,禀赋指的是天赋、天资或者体质的意思。地理禀赋则指地理上的天然性。
1.2 在性质上,法律与地理有着某种联系,并且是天然的,地理对法律的制定以及法律文化的形成有着天然的影响。
1.3 从实证来看,地理禀赋是一个包括某一特定地域的地理位置、气候、自然条件等等在内的综合性概念。
2 选取美国和英国的原因
2.1 美国位于北美洲南部,东临大西洋,西濒太平洋,北接加拿大,南靠墨西哥及墨西哥湾,横跨多个气候带。全境由东向西可分为5个地理区:东南部沿岸平原分大西洋沿岸平原和墨西哥沿岸平原两部分。美国和中国的地理情况非常相似,不仅拥有广袤的国土,同时也有着养育这里人民的河流和湖泊,是一个“大陆文明的国家”。
英国位于北纬50度至60度之间,但气候却温和得多可以说是冬无严寒,夏无酷暑。英国的雾气较重,这主要是岛国的潮气所致。可见英国的气候温和潮湿,是典型的高纬度岛国气候,因而形成了其特别的“岛国文化”。
2.2 美国法和英国法存在着很深的历史渊源关系,从一开始美国法就被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通过这两个相似法律国家不同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比较,凸现地理因素的重要作用。
2.3 英美法是当今世界上比较发达的法律制度之一,比较它们的不同,对于我国引进和借鉴其优秀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推进。
3 对比方向的选择
3.1 法律文化上。美国法是以英国法为渊源的,但是一样有着自身的特点,在很大的程度是基于历史上的一些原因。从历史的角度着手,更有利于对两国法律差异的根源又一个清晰的认识,也更能说明地理条件在这些差异中的重要作用。
3.2 现实的法律制度上。美国法和英国法在实践层面有着广泛的不同,而地理因素的影响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从地理的角度观察两国现实法律制度的差异是本部分另一种论证的途径。
4 地理禀赋在美国和英国的例证
4.1 在法律文化的表现中,美国的开放、自由与英国的保守顽固截然不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18世纪英国首先在美国建立殖民地,并使用了英国自身的法律。作为开放性很强的美国本土人奋起反抗,而《独立宣言》的发表,更加深刻的反映出美国这个“自由国土”的含义。美国在18世纪被多个国家所殖民,后来这些殖民者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相应的留在了这里。因而美国这个广阔的地域被划分为50个州,每个州都有着自己的多种权力。在法律上,州与州因为历史的原因迥然不同,甚至有一国之内不同法系的问题,比如说路易斯安那州就是大陆法系的代表。
与美国文化中的开放和自由性以及法律的纷繁多样相比,英国法则显得保守些。英国深处岛国之上,又在高纬度地区,理应气候寒冷;但是它却受到暖湿气流的影响,气候反而比较温和,并且多雾。在这种地理条件下,人们既不会像南方人那样表现得急躁易怒,亦不会像北方人那样的刚强坚韧。英国人表现出了一种中性气质,即温文尔雅,有条不紊。“这种性格,在这样一个国家里,是极适宜于挫败暴政的阴谋的”英国的政治革命与其本土性格一样,温和而不具有大的杀伤力。但是历史表明,正是这种革命才是最成功的(相比法国大革命等欧洲资本主义革命而言),也许正是因为和其地理气候、文化传统相适应了。
从上述的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美国和英国不同的地理条件、法律文化和法律性格关系甚密。当然,这只是一个方面,其他方面的影响亦不可抛弃,只是从地理和文化角度来看更加贴切罢了。
4.2 美国和英国现实法律制度上的差异 美国和英国法律上的不同在地理上的联系更多的是反映在现实的法律制度中。下文以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赖兰兹诉弗莱彻案”是比较法中的一个经典案例。在此案中,英国法院断言被告负有绝对责任,其主张是人为的蓄水而使用土地并非一种自然的使用,以及土地所有者因此必须为把水保持在自己的土地上而承担风险。这个英国规则的基础可发现于当地的气候条件:英国是一个多雨的国家,其间常存的河水和丰富的降雨使经常性或一般性的蓄水成为不必要。
但是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则迥然不同。该州大部分是干旱或者半干旱区域降雨量极少,因此水被建造的蓄水池储存起来。这些情况在英国并不存在。因而很明显“赖兰兹诉弗莱彻案”中宣称的规则是基于不同的情况而做出的断言,在美国无法得到适用。
另一个例证是“水法”的问题。想要把一个像英国一样潮湿国家的水法适用于干旱的美国西南部地区注定是要引起社会紧张的,并有可能导致法律本身的变化。对于河水的优先权,美国西部和西南部采取的是“占用的法律”,这一法律有利于最先开发或对河水进行“合理使用”的人,对此的格言是:“时间先占,权利也先占”。但是在英国翠绿宜人的土地上,规则是任何人都能随意取水,因为英国的水资源更加的丰富。地理条件的不同使在同一渊源下的英美法律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差异,这是令人惊奇的。而这种情况在两国还有许多,在这里就不再赘述。
5 法律的地理禀赋产生的意义——未完结的继续
通过全文,我想我们都不得不正视法律的地理禀赋这个问题。地理因素影响人的意识,从而形成相应的法律文化传统,最终成为法律制度,这是法律与地理的基本联系。而地理因素对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作用或许我们可以从负担与资源、优势这几点来看待。
人类产生之处,生产力是极为低下的,住洞穴、与野兽抗争,此时在原始人类的行为中产生了一些规则,这些规则或多或少的是为了战胜环境、保持生存。而进入奴隶社会,国家和法律逐渐完备,地理环境依旧制约着人类的行为和意识,它显然是法律的负担—或者说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包含了很多抗拒自然因素不良影响的原因。这种情形在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持续着。
真正发生改变是在资本主义兴起时。工业的迅速发展使人类生产力水平大为提高,人类不再依靠地理环境生活,而是积极的利用地理环境这种资源。开发与进步,使得这时的法律受地理因素的影响不再那么大,而这种地理环境亦已经成为促使国家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基础性资源。
进入现代社会,人类已经将作为资源的地理环境条件看作是优势。因为国与国之间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差异较大,而保持一种法律文化的个性则为这种优势的延续提供了可能。尽管在全球化的浪潮下,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都有趋同的倾向,但是特色的文化和制度依然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基础。而就中国来讲,地理条件和法律文化已经不再是我国推行法治这个西方“舶来品”的负担,而已经转化为资源供我们利用、优势待我们开发。
文章至此,笔者有理由相信,合適的解决法律地理禀赋这一论题,是对法律文化的反思,亦是对法律制度的审视;以此为视角对法律移植来讲是一种考量,而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是本源性的支持和推进。
注:笔者曾运用中国和希腊的视角,在相同题目的文章中对“法律的地理禀赋”这一论题进行探讨。
参考文献:
[1]顾准.《希腊城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
[2][美]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4][德]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孙世彦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日]大木雅夫.《东西方法观念比较》.华夏、战宪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陈卯轩.《法律的局限与超越》.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8]陈乐民,周弘.《欧洲文明的进程》.三联书店.2003年版.
[9]黄仁宇.《中国大历史》.三联书店.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