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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模式,在严格金融管制和小微企业存在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有望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但是,P2P网络借贷面临主体合法性、小微企业信用状况难以取得、平台贷后管理不完善等诸多法律风险。从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视角入手,对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可为监管部门调整监管思维、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并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法律风险;风险防范;融资;信用
一、我国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困境
小微企业是在大、中型企业范围之外的各种小型、微型企业的统称,是指从业人员较少、资产总额较少、营业收入较低,包括小微私营公司、个人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在内的市场经济组织。小微企业是我国社会就业的主要承担者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支点。截止2014年7月,小微企业数量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4.15%,并吸纳了70%以上的就业人口。[1]然而,小微企业和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小微企业自身实力不足导致其抗风险能力弱、信用意识淡薄、管理落后等特点,导致了小微企业存在融资结构性矛盾突出、融资成本较高等问题。
二、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
(一)概念界定
“法律风险”一词在最近十几年才出现在法学理论当中,在不同的领域,“法律风险”的定义各不相同。[2]有人认为,法律风险的产生多是基于行为主体日常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矛盾或者冲突,导致行为主体需要因为这种矛盾或者冲突而承担不利后果。由于小微企业较之其他借款主体有诸多不同之处,故小微企业融资困境视角下的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之概念应结合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的特点进行界定。
笔者认为,小微企业参与P2P网贷平台融资的法律风险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小微企业作为借款人参与P2P网贷平台融资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或者法律法规的空白,使得该作为或者不作为在法律法规上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使小微企业、贷款人或者P2P网贷平台需要承担由该作为或者不作为带来的不利后果。
(二)法律风险分析
分析法律风险,一般是从法律关系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入手的。[3]此外,也可从行政、刑事、民事三个部门法入手分析。在小微企业参与P2P网贷平台融资当中,如亦从法律关系三要素或者部门法角度分析法律风险,会使与小微企业无关的内容包括在其中,如监管主体未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等,不利于该法律风险的明确辨析。因此笔者认为,应从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入手,分析小微企业参与P2P网贷平台融资的法律风险。
1.小微企业资信状况难以准确取得而引发的风险
投资者之所以愿意向小微企业放贷,是因为小微企业的资信状况能保证其能按期收回本金并取得收益。如果小微企业的资信状况不清,出于控制风险的需要,投资者不会轻易借钱给小微企业。由于央行的征信系统尚未对P2P网贷平台开放,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P2P平台主要是通过民间征信机构、线上资信情况调查和线下资信情况调查来取得小微企业的资信情况。但这两种方式不能完全消除信息不对称,信用信息缺乏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会引发相应的风险,即贷款人可能无法收回本金并取得收益,小微企业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等等。上述的风险主要是以下原因造成的:
(1)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尚未对P2P网贷平台开放。中国人民银行主导建立的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正式联网运行,截止2013年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累计接入机构754家,收录了1919.3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信息。[4]该数据库对金融机构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解决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由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不到十年,各方面的建设仍亟待完善。首先,该数据库现有的接入机构数量较少,结构较为单一。在754家接入机构当中,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所占比例在百分之六十以上,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接入该数据库仍在试运行当中,就目前的试运行情况而言,均是通过省级征信平台转接,并非直接接入央行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5]接入机构数量少、结构单一势必会使企业信用信息的完整性、普遍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再由于小微企业经营期限较短、内源性融资比例较高,而该数据库的信息大多由银行信贷业务中采集获得,因此不能准确的反映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
其次,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①,该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然而,对于什么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普遍认为,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即为放贷机构,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利用自有资金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均为放贷机构。然而到目前为止,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监管主体尚未确定,对其是否属于信贷机构、是否允许其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尚有较大的争议。由于P2P平台尚未接入该数据库,此外P2P行业之间尚未形成信息共享机制,无法获知借款人的多重负债情况,无法获知小微企业在其他平台上的债务情况和违约记录,这就增加了P2P平台的反欺诈和控制交易风险的成本。[6]
再次,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另一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要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在此假设P2P网贷平台为信贷机构,如小微企业不同意对其信息进行查询,平台即无权向央行征信系统申请查询。若小微企业以欺诈为目的通过平台申请借款,并且不同意平台为其查询信息,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小微企业的违约风险。一些业务流程不规范P2P网贷平台,在小微企业不同意平台为其查询信用信息的情况下,平台很有可能为了简化借款流程而采用了小微企业提供的虚假信息或者次要信息,从而增加了贷款人的风险。 (2)P2P平台的责任意识不强,重业务而轻风险。首先,P2P网贷平台提供的是中介服务,其自身并非是贷款人,这使平台缺乏控制风险并进行贷后管理的原始动力。其次,平台自身以业务为主导,而小微企业急于通过平台获得相应的资金,平台会尽一切可能去撮合小微企业和投资者的交易,从中提取中介服务费用,逐利的动机会使平台对小微企业的信息审核较为宽松。总之,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仅对P2P平台的道德约束还是不够的,必须用统一的法律制度去约束平台的行为,才能降低平台的法律风险。
三、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前提: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
P2P网贷平台是信贷服务中介机构,或者是投资咨询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均无明文规定,在理论上也有诸多争议。笔者认为,就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而言,可将P2P网贷平台定性为准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但未获得金融许可证,并非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直接监管的企业。[11]目前大多数P2P网贷平台的业务活动有发布借贷信息、审核借款资格、贷款追偿、投资咨询等,一些看起来似乎逾越红线的平台甚至开办了第三方资金托管业务。平台虽未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也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金融许可证,但在市场上从事着金融机构普遍经营的业务活动。
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才能明确法律监管的主体,进行适格、有效的监管。此外,明确了平台法律性质,才能在平台和小微企业之间形成互信,实现两者共赢。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近期宣布,P2P网贷平台将由其新设立的普惠金融部进行监管。普惠金融部的设立承认了P2P网贷平台存在的意义及其合法性,这更加有利于P2P网贷行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核心:健全小微企业信用体系
1.完善小微企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
(1)制定与《征信业管理条例》配套的小微企业征信法律法规。2009年通过施行的《征信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与管理征信活动的行政法规,也是目前最高位阶的征信业法律规范,其确立了征信经营活动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的法律保障问题。除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目前与征信业有关的部门规章还有《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等,尚无针对以企业或是小微企业为征信对象的法律规范。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出台《企业信用法》、《中小企业信息管理法》,通过法律来对中小微企业的信息进行管理,明确P2P网贷平台、投资者、小微企业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上述法律规范可以包括以下内容:界定可向公众开放的信用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征信机构和小微企业的惩罚机制,对信用信息的获取方式和传播范围,小微企业对征信结果的申诉问题等等。[12]
此外,虽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明确了对中小微企业的划分以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标准确定,但对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划分在实践中较难认定。建议如要制定针对以小微企业为征信对象的法律规范,可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的定义,以便更好服务于小微企业融资。
(2)解决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小微企业征信有密切联系的商业秘密保护是完善小微企业征信系统必不可少的内容,小微企业征信的目的就在于使用该信用信息,不论是信用信息的收集还是信用信息的适用,都必须要权衡信用信息和小微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这一问题。发展小微企业征信行业,只有制定符合市场要求的法律法规,才能提高小微企业、P2P网贷平台和社会对小微企业征信行业的信心,才能让小微企业对征信的态度由消极抗拒转变为积极配合,才能维护小微企业征信活动的公信力,同时解决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问题。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对于宗教信仰、基因、指纹、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等信息不得收集④。《条例》主要是针对个人信息做了规定,并无有关于对企业信息的保护的内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冲突:首先,明确征信机构可以采集和使用的企业信用信息范围;其次,界定与政府信息有关的国家秘密、与企业信息有的商业秘密;再次,对征信机构采集和使用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详细规定。
(3)规范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大多P2P网贷平台提供的是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分直接关系到其能否取得贷款,小微企业的还款证明材料、借款还款次数等都可作为信用评分的一部分。目前各项信用评分所占比重以及分数的大小都是平台自己确定的,这势必会影响到信用评分的客观性。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十分有必要。
一方面,P2P网贷平台应当科学合理地划分信用等级。目前国内与P2P平台相关的征信机构的信用评级,仅仅是依据小微企业的线上信用信息,对其线下行为缺乏评估,对市场经济风险和小微企业内部经营风险等因素亦缺乏考量。而传统金融在对借款人进行评估时既要考虑其单体信用风险特征也要综合考虑经济形势、行业前景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13]笔者认为,对于与资金安全紧密相关的信用信息如银行账号、工商登记信息、税务记录、财务报表、关系人借款情况等设置比重较高的分数,对于其他如小微企业的营业场所、经营时间、规模大小等可设置相对较低的分数。
另一方面,P2P网贷平台应当公开具体详细的信用评级制度。对于信用评级制度的公开,中介平台可采取积极方式,在其网站显眼位置公示该制度,或者专门设置一板块介绍平台自身的信用评级制度,告知投资者和小微企业以下内容:首先,什么是信用评级制度;其次,本P2P网贷平台采用的是哪一种信用评级制度;再次,信用评级制度的具体内容,哪种级别应当对应哪种贷款的额度;此外,小微企业可以通过哪种方式提高其信用等级,以便获取更高的贷款额度;最后,如小微企业采取欺诈手段提高其信用等级以获取贷款的惩罚措施。就大多数P2P网站而言,信用评级制度的内容一般会在格式条款中出现。但由于投资者对格式条款在一般情况下为默认同意,并无仔细查看的习惯,故P2P网贷平台必须履行善意提醒告知义务,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实现央行征信系统与P2P网贷平台的对接
从目前央行征信系统的建设情况看,其收集的信息大得多来自于与商业银行发生业务关系的企业,并且以信贷业务为主,对于许多无法得到贷款的小微企业,收集到的信用信息较少,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准确获取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以至于不能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如果将P2P网贷平台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一方面,可以对小微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震慑,对其能产生道德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这可以为通过P2P网贷平台融资且信用较好的小微企业积累信用财富,形成良性循环,并能为传统的金融机构培育潜在客户。
201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全资收购的上海资信推出了首个基于互联网的专业化信息系统,主要用于收集P2P网贷平台业务中产生的贷款和偿还等信用交易信息,并向P2P平台提供查询服务,这可能使得P2P网贷平台“征信难”问题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解决。[14]但实现央行征信系统与P2P网贷平台的对接仍有一个技术问题,即P2P网贷平台的信贷数据种类繁多、数量巨大,各个平台缺乏统一的征信标准,如何规范符合平台业务的征信标准,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
3.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征信宣传教育,提高其信用意识
小微企业自身经营风险较大、破产率高,加上拖欠贷款、逃避债务等行为多发,社会的信用评价较低。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措施解决该问题:第一,征信机构要运用各种方法使小微企业理解信用信息和商业秘密之间的区别,让小微企业不再对征信调查有抗拒抵触心理。第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诚信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激励机制和公开约束机制帮助小微企业树立诚信理念。第三,要引导小微企业提高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水平,减少并杜绝合同违约、虚假财务数据、价格欺诈等失信行为。小微企业可设立内部信用管理人员,在企业内部建立资信管理制度,这不仅可以有效地降低信用风险,而且能提高小微企业的信用等级。
小微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小微企业提供大量数据,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纳税情况、资产情况、关联交易数据等等,如何保证这一些数据的真实性,小微企业需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决定权掌握在其手中。
(三)提升贷后管理水平,保障借款用途合法合约
P2P网贷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是为了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若小微企业将资金用于违法或高风险行为,必将提高还贷的风险。因此,必须要采取合理措施加强贷后调查。
第一,P2P网贷平台可在“借款告知”中明确借款用途和违约责任,提示小微企业应当使用借贷资金从事合法合约活动,加强对其关于借贷资金重要性的宣传。第二,平台可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来管理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和小微企业的资金去向,通过气监督避免资金来自基于非法收于或者避免资金最后流向不法行业或者高风险行业。加强贷后调查,更有利于避免P2P网贷平台沦为非法集资性质的金融机构。第三,通过贷后检查,对所调查的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尽早识别和确定借款用途所涉及事项的风险类别、程度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并按程序对问题贷款采取针对性处理措施,以及时防范、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第四,建议小微企业借款档案管理制度。贷款发放后,根据平台的规定完善相关档案,平台的工作人员要仔细检查。出于保护小微企业的商业秘密的需要,档案的查询、借阅等必须由平台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意才能进行。
(四)建立P2P网贷平台责任惩戒制度
由于P2P网贷平台并不是贷款人,缺乏控制风险的原始动力,加上出于提高业务量的需要,平台极有可能忽视小微企业融资的风险而促成交易。因此,必须建立P2P网贷平台责任惩戒制度,约束P2P网贷平台的业务行为。
1.公开审贷和贷后管理具体流程
首先,平台在确定合适的借贷双方并通过民间征信机构、央行征信系统等渠道获得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后,应告知投资者并将小微企业的基本信息对投资者进行详细说明,在这过程当中要注意保护小微企业的商业秘密。其次,平台在审贷过程中认为如小微企业获得贷款会面临哪些风险,应及时告知投资者和小微企业,不能单方面告知。此外,应公开平台的贷后管理流程和具体的负责人员,让投资者明白哪一环节出现了风险。
2.建立惩戒机制
P2P网贷平台既要确保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也要认真履行贷后管理职责。若平台信贷业务工作人员不作为,给投资者带来了较大损失,其负责的工作人员和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
注释:
①《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②《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三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④《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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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柯达(1994~),男,浙江丽水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学(金融法)。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法律风险;风险防范;融资;信用
一、我国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困境
小微企业是在大、中型企业范围之外的各种小型、微型企业的统称,是指从业人员较少、资产总额较少、营业收入较低,包括小微私营公司、个人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在内的市场经济组织。小微企业是我国社会就业的主要承担者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支点。截止2014年7月,小微企业数量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4.15%,并吸纳了70%以上的就业人口。[1]然而,小微企业和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小微企业自身实力不足导致其抗风险能力弱、信用意识淡薄、管理落后等特点,导致了小微企业存在融资结构性矛盾突出、融资成本较高等问题。
二、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
(一)概念界定
“法律风险”一词在最近十几年才出现在法学理论当中,在不同的领域,“法律风险”的定义各不相同。[2]有人认为,法律风险的产生多是基于行为主体日常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矛盾或者冲突,导致行为主体需要因为这种矛盾或者冲突而承担不利后果。由于小微企业较之其他借款主体有诸多不同之处,故小微企业融资困境视角下的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之概念应结合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的特点进行界定。
笔者认为,小微企业参与P2P网贷平台融资的法律风险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小微企业作为借款人参与P2P网贷平台融资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或者法律法规的空白,使得该作为或者不作为在法律法规上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使小微企业、贷款人或者P2P网贷平台需要承担由该作为或者不作为带来的不利后果。
(二)法律风险分析
分析法律风险,一般是从法律关系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入手的。[3]此外,也可从行政、刑事、民事三个部门法入手分析。在小微企业参与P2P网贷平台融资当中,如亦从法律关系三要素或者部门法角度分析法律风险,会使与小微企业无关的内容包括在其中,如监管主体未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等,不利于该法律风险的明确辨析。因此笔者认为,应从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入手,分析小微企业参与P2P网贷平台融资的法律风险。
1.小微企业资信状况难以准确取得而引发的风险
投资者之所以愿意向小微企业放贷,是因为小微企业的资信状况能保证其能按期收回本金并取得收益。如果小微企业的资信状况不清,出于控制风险的需要,投资者不会轻易借钱给小微企业。由于央行的征信系统尚未对P2P网贷平台开放,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P2P平台主要是通过民间征信机构、线上资信情况调查和线下资信情况调查来取得小微企业的资信情况。但这两种方式不能完全消除信息不对称,信用信息缺乏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会引发相应的风险,即贷款人可能无法收回本金并取得收益,小微企业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等等。上述的风险主要是以下原因造成的:
(1)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尚未对P2P网贷平台开放。中国人民银行主导建立的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正式联网运行,截止2013年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累计接入机构754家,收录了1919.3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信息。[4]该数据库对金融机构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解决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由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不到十年,各方面的建设仍亟待完善。首先,该数据库现有的接入机构数量较少,结构较为单一。在754家接入机构当中,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所占比例在百分之六十以上,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接入该数据库仍在试运行当中,就目前的试运行情况而言,均是通过省级征信平台转接,并非直接接入央行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5]接入机构数量少、结构单一势必会使企业信用信息的完整性、普遍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再由于小微企业经营期限较短、内源性融资比例较高,而该数据库的信息大多由银行信贷业务中采集获得,因此不能准确的反映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
其次,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①,该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然而,对于什么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普遍认为,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即为放贷机构,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利用自有资金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均为放贷机构。然而到目前为止,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监管主体尚未确定,对其是否属于信贷机构、是否允许其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尚有较大的争议。由于P2P平台尚未接入该数据库,此外P2P行业之间尚未形成信息共享机制,无法获知借款人的多重负债情况,无法获知小微企业在其他平台上的债务情况和违约记录,这就增加了P2P平台的反欺诈和控制交易风险的成本。[6]
再次,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另一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要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在此假设P2P网贷平台为信贷机构,如小微企业不同意对其信息进行查询,平台即无权向央行征信系统申请查询。若小微企业以欺诈为目的通过平台申请借款,并且不同意平台为其查询信息,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小微企业的违约风险。一些业务流程不规范P2P网贷平台,在小微企业不同意平台为其查询信用信息的情况下,平台很有可能为了简化借款流程而采用了小微企业提供的虚假信息或者次要信息,从而增加了贷款人的风险。 (2)P2P平台的责任意识不强,重业务而轻风险。首先,P2P网贷平台提供的是中介服务,其自身并非是贷款人,这使平台缺乏控制风险并进行贷后管理的原始动力。其次,平台自身以业务为主导,而小微企业急于通过平台获得相应的资金,平台会尽一切可能去撮合小微企业和投资者的交易,从中提取中介服务费用,逐利的动机会使平台对小微企业的信息审核较为宽松。总之,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仅对P2P平台的道德约束还是不够的,必须用统一的法律制度去约束平台的行为,才能降低平台的法律风险。
三、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前提: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
P2P网贷平台是信贷服务中介机构,或者是投资咨询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均无明文规定,在理论上也有诸多争议。笔者认为,就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而言,可将P2P网贷平台定性为准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但未获得金融许可证,并非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直接监管的企业。[11]目前大多数P2P网贷平台的业务活动有发布借贷信息、审核借款资格、贷款追偿、投资咨询等,一些看起来似乎逾越红线的平台甚至开办了第三方资金托管业务。平台虽未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也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金融许可证,但在市场上从事着金融机构普遍经营的业务活动。
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才能明确法律监管的主体,进行适格、有效的监管。此外,明确了平台法律性质,才能在平台和小微企业之间形成互信,实现两者共赢。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近期宣布,P2P网贷平台将由其新设立的普惠金融部进行监管。普惠金融部的设立承认了P2P网贷平台存在的意义及其合法性,这更加有利于P2P网贷行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核心:健全小微企业信用体系
1.完善小微企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
(1)制定与《征信业管理条例》配套的小微企业征信法律法规。2009年通过施行的《征信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与管理征信活动的行政法规,也是目前最高位阶的征信业法律规范,其确立了征信经营活动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的法律保障问题。除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目前与征信业有关的部门规章还有《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等,尚无针对以企业或是小微企业为征信对象的法律规范。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出台《企业信用法》、《中小企业信息管理法》,通过法律来对中小微企业的信息进行管理,明确P2P网贷平台、投资者、小微企业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上述法律规范可以包括以下内容:界定可向公众开放的信用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征信机构和小微企业的惩罚机制,对信用信息的获取方式和传播范围,小微企业对征信结果的申诉问题等等。[12]
此外,虽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明确了对中小微企业的划分以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标准确定,但对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划分在实践中较难认定。建议如要制定针对以小微企业为征信对象的法律规范,可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的定义,以便更好服务于小微企业融资。
(2)解决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小微企业征信有密切联系的商业秘密保护是完善小微企业征信系统必不可少的内容,小微企业征信的目的就在于使用该信用信息,不论是信用信息的收集还是信用信息的适用,都必须要权衡信用信息和小微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这一问题。发展小微企业征信行业,只有制定符合市场要求的法律法规,才能提高小微企业、P2P网贷平台和社会对小微企业征信行业的信心,才能让小微企业对征信的态度由消极抗拒转变为积极配合,才能维护小微企业征信活动的公信力,同时解决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问题。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对于宗教信仰、基因、指纹、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等信息不得收集④。《条例》主要是针对个人信息做了规定,并无有关于对企业信息的保护的内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冲突:首先,明确征信机构可以采集和使用的企业信用信息范围;其次,界定与政府信息有关的国家秘密、与企业信息有的商业秘密;再次,对征信机构采集和使用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详细规定。
(3)规范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大多P2P网贷平台提供的是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分直接关系到其能否取得贷款,小微企业的还款证明材料、借款还款次数等都可作为信用评分的一部分。目前各项信用评分所占比重以及分数的大小都是平台自己确定的,这势必会影响到信用评分的客观性。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十分有必要。
一方面,P2P网贷平台应当科学合理地划分信用等级。目前国内与P2P平台相关的征信机构的信用评级,仅仅是依据小微企业的线上信用信息,对其线下行为缺乏评估,对市场经济风险和小微企业内部经营风险等因素亦缺乏考量。而传统金融在对借款人进行评估时既要考虑其单体信用风险特征也要综合考虑经济形势、行业前景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13]笔者认为,对于与资金安全紧密相关的信用信息如银行账号、工商登记信息、税务记录、财务报表、关系人借款情况等设置比重较高的分数,对于其他如小微企业的营业场所、经营时间、规模大小等可设置相对较低的分数。
另一方面,P2P网贷平台应当公开具体详细的信用评级制度。对于信用评级制度的公开,中介平台可采取积极方式,在其网站显眼位置公示该制度,或者专门设置一板块介绍平台自身的信用评级制度,告知投资者和小微企业以下内容:首先,什么是信用评级制度;其次,本P2P网贷平台采用的是哪一种信用评级制度;再次,信用评级制度的具体内容,哪种级别应当对应哪种贷款的额度;此外,小微企业可以通过哪种方式提高其信用等级,以便获取更高的贷款额度;最后,如小微企业采取欺诈手段提高其信用等级以获取贷款的惩罚措施。就大多数P2P网站而言,信用评级制度的内容一般会在格式条款中出现。但由于投资者对格式条款在一般情况下为默认同意,并无仔细查看的习惯,故P2P网贷平台必须履行善意提醒告知义务,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实现央行征信系统与P2P网贷平台的对接
从目前央行征信系统的建设情况看,其收集的信息大得多来自于与商业银行发生业务关系的企业,并且以信贷业务为主,对于许多无法得到贷款的小微企业,收集到的信用信息较少,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准确获取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以至于不能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如果将P2P网贷平台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一方面,可以对小微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震慑,对其能产生道德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这可以为通过P2P网贷平台融资且信用较好的小微企业积累信用财富,形成良性循环,并能为传统的金融机构培育潜在客户。
201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全资收购的上海资信推出了首个基于互联网的专业化信息系统,主要用于收集P2P网贷平台业务中产生的贷款和偿还等信用交易信息,并向P2P平台提供查询服务,这可能使得P2P网贷平台“征信难”问题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解决。[14]但实现央行征信系统与P2P网贷平台的对接仍有一个技术问题,即P2P网贷平台的信贷数据种类繁多、数量巨大,各个平台缺乏统一的征信标准,如何规范符合平台业务的征信标准,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
3.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征信宣传教育,提高其信用意识
小微企业自身经营风险较大、破产率高,加上拖欠贷款、逃避债务等行为多发,社会的信用评价较低。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措施解决该问题:第一,征信机构要运用各种方法使小微企业理解信用信息和商业秘密之间的区别,让小微企业不再对征信调查有抗拒抵触心理。第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诚信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激励机制和公开约束机制帮助小微企业树立诚信理念。第三,要引导小微企业提高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水平,减少并杜绝合同违约、虚假财务数据、价格欺诈等失信行为。小微企业可设立内部信用管理人员,在企业内部建立资信管理制度,这不仅可以有效地降低信用风险,而且能提高小微企业的信用等级。
小微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小微企业提供大量数据,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纳税情况、资产情况、关联交易数据等等,如何保证这一些数据的真实性,小微企业需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决定权掌握在其手中。
(三)提升贷后管理水平,保障借款用途合法合约
P2P网贷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是为了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若小微企业将资金用于违法或高风险行为,必将提高还贷的风险。因此,必须要采取合理措施加强贷后调查。
第一,P2P网贷平台可在“借款告知”中明确借款用途和违约责任,提示小微企业应当使用借贷资金从事合法合约活动,加强对其关于借贷资金重要性的宣传。第二,平台可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来管理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和小微企业的资金去向,通过气监督避免资金来自基于非法收于或者避免资金最后流向不法行业或者高风险行业。加强贷后调查,更有利于避免P2P网贷平台沦为非法集资性质的金融机构。第三,通过贷后检查,对所调查的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尽早识别和确定借款用途所涉及事项的风险类别、程度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并按程序对问题贷款采取针对性处理措施,以及时防范、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第四,建议小微企业借款档案管理制度。贷款发放后,根据平台的规定完善相关档案,平台的工作人员要仔细检查。出于保护小微企业的商业秘密的需要,档案的查询、借阅等必须由平台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意才能进行。
(四)建立P2P网贷平台责任惩戒制度
由于P2P网贷平台并不是贷款人,缺乏控制风险的原始动力,加上出于提高业务量的需要,平台极有可能忽视小微企业融资的风险而促成交易。因此,必须建立P2P网贷平台责任惩戒制度,约束P2P网贷平台的业务行为。
1.公开审贷和贷后管理具体流程
首先,平台在确定合适的借贷双方并通过民间征信机构、央行征信系统等渠道获得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后,应告知投资者并将小微企业的基本信息对投资者进行详细说明,在这过程当中要注意保护小微企业的商业秘密。其次,平台在审贷过程中认为如小微企业获得贷款会面临哪些风险,应及时告知投资者和小微企业,不能单方面告知。此外,应公开平台的贷后管理流程和具体的负责人员,让投资者明白哪一环节出现了风险。
2.建立惩戒机制
P2P网贷平台既要确保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也要认真履行贷后管理职责。若平台信贷业务工作人员不作为,给投资者带来了较大损失,其负责的工作人员和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
注释:
①《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②《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三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④《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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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柯达(1994~),男,浙江丽水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学(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