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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是从事生物工程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因车间整修需要,A公司于2011年4月份期间与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赵某等人签订了安装外包合同,将车间钢结构安装委托给赵某等人施工,并要求赵某等人在公司车间作业时穿着标识“A公司后勤部”的统一工作服、佩戴“出入证”。A公司在2011年4月至9月期间陆续向赵某支付了七笔款项,汇款凭证注明用途“外包”。2011年10月,赵某在公司车间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伤,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事故,并为治疗伤情花费了近30万元。赵某请求A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时,A公司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5月10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时赵某认为,其于2010年4月由A公司雇佣工作,主要工作是根据A公司的生产安排安装车间钢结构,工资以赵某实际安装的米数计算,但A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不按时向赵某支付工资。赵某认为其因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有权享受相关劳动法规定的相关待遇,包括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工伤保险待遇。A公司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关系;被告对原告不实行管理,也不是按月支付工资;A公司以口头方式告知赵某安装任务、生产材料均由赵某自行提供,赵某也可以找他人帮忙完成;A公司与赵某等人结算款项时,已经明确款项性质是外包款,而不是工资。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首先,赵某完成任务后需主动凭工作量清单结算款项,并向A公司提供盖有某建筑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且A公司汇款凭证亦注明“外包”的款项性质,款项结算时间不固定、自由松散,结算期间也并非连续性,双方之间款项结算方式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不同;其次,赵某不用接受A公司的考勤管理,在车间作业时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规定,当A公司没有工作任务时,可以自由支配时间,而无需至A公司上班。至于赵某身穿A公司的工作服、佩戴“出入证”一节,赵某安装的是A公司的车间设备,被告基于公司车间人员着装整齐及出入厂区的管理考虑,为赵某配备服装及证件并无不妥。最后,赵某接到A公司的任务后,曾邀请赵某的同乡等人一同完成工作,该情形不符合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对方固定的基本特征。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赵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可以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中认定构成劳动关系存在关键的三个要素:一是劳动者提供劳动,二是单位支付报酬,三是受单位管理。而本案中,赵某不受A公司的考勤制度、管理制度之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有人身依附、行政隶属为特征的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据此裁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完全正确的。
企业拥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招聘符合自身需求及标准的自然人作为公司员工。但若企业未能充分重视劳动法律法规,在用工管理方面不够审慎,可能将造成将民事关系误用为劳动关系的不利后果。尤其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企业准确判断是否与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一旦将民事关系误用劳动关系,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可能面临承担未签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同时,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未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劳动者可随时离职并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生疾病或工伤事故,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用人单位也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笔者常遇见的将民事关系误用为劳动关系的例子包括:
一、将民事雇佣关系变成劳动关系。某公司通过保姆中介找了阿姨提供保洁服务,未签订劳务协议或小时工协议,也未按照最长15天结算一次工资或未按照每日不超过4小时的规定进行操作,阿姨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伤亡事故,向该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二、使用劳动派遣工却变成用人单位。某超市通过非正规就业组织招聘促销员,但该超市并没有和该非正规就业组织及促销员签订三方协议,也没有让该非正规就业组织和促销员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者不选择该非正规就业组织,而选择该超市作为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三、中介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动关系。公司雇佣编外人员推销生意、发放宣传单,该编外人员向公司主张劳动关系,要求缴纳社会保险。
目前,因“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工伤认定”之目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日趋增多,而很多单位常常因无法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据反驳与个人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而引致不利后果。应当值得企业予以足够重视:
首先,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对于把握不准的应及时请教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士。其次,对于属于劳动关系的员工,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于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个人,应当与其签署书面民事合同(如劳务合同、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最后,妥善保管上述民事合同。如发生争议的,应充分举证以便司法机构准确认定法律关系,避免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A公司是从事生物工程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因车间整修需要,A公司于2011年4月份期间与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赵某等人签订了安装外包合同,将车间钢结构安装委托给赵某等人施工,并要求赵某等人在公司车间作业时穿着标识“A公司后勤部”的统一工作服、佩戴“出入证”。A公司在2011年4月至9月期间陆续向赵某支付了七笔款项,汇款凭证注明用途“外包”。2011年10月,赵某在公司车间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伤,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事故,并为治疗伤情花费了近30万元。赵某请求A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时,A公司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5月10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时赵某认为,其于2010年4月由A公司雇佣工作,主要工作是根据A公司的生产安排安装车间钢结构,工资以赵某实际安装的米数计算,但A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不按时向赵某支付工资。赵某认为其因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有权享受相关劳动法规定的相关待遇,包括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工伤保险待遇。A公司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关系;被告对原告不实行管理,也不是按月支付工资;A公司以口头方式告知赵某安装任务、生产材料均由赵某自行提供,赵某也可以找他人帮忙完成;A公司与赵某等人结算款项时,已经明确款项性质是外包款,而不是工资。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首先,赵某完成任务后需主动凭工作量清单结算款项,并向A公司提供盖有某建筑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且A公司汇款凭证亦注明“外包”的款项性质,款项结算时间不固定、自由松散,结算期间也并非连续性,双方之间款项结算方式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不同;其次,赵某不用接受A公司的考勤管理,在车间作业时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规定,当A公司没有工作任务时,可以自由支配时间,而无需至A公司上班。至于赵某身穿A公司的工作服、佩戴“出入证”一节,赵某安装的是A公司的车间设备,被告基于公司车间人员着装整齐及出入厂区的管理考虑,为赵某配备服装及证件并无不妥。最后,赵某接到A公司的任务后,曾邀请赵某的同乡等人一同完成工作,该情形不符合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对方固定的基本特征。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赵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可以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中认定构成劳动关系存在关键的三个要素:一是劳动者提供劳动,二是单位支付报酬,三是受单位管理。而本案中,赵某不受A公司的考勤制度、管理制度之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有人身依附、行政隶属为特征的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据此裁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完全正确的。
企业拥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招聘符合自身需求及标准的自然人作为公司员工。但若企业未能充分重视劳动法律法规,在用工管理方面不够审慎,可能将造成将民事关系误用为劳动关系的不利后果。尤其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企业准确判断是否与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一旦将民事关系误用劳动关系,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可能面临承担未签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同时,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未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劳动者可随时离职并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生疾病或工伤事故,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用人单位也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笔者常遇见的将民事关系误用为劳动关系的例子包括:
一、将民事雇佣关系变成劳动关系。某公司通过保姆中介找了阿姨提供保洁服务,未签订劳务协议或小时工协议,也未按照最长15天结算一次工资或未按照每日不超过4小时的规定进行操作,阿姨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伤亡事故,向该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二、使用劳动派遣工却变成用人单位。某超市通过非正规就业组织招聘促销员,但该超市并没有和该非正规就业组织及促销员签订三方协议,也没有让该非正规就业组织和促销员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者不选择该非正规就业组织,而选择该超市作为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三、中介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动关系。公司雇佣编外人员推销生意、发放宣传单,该编外人员向公司主张劳动关系,要求缴纳社会保险。
目前,因“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工伤认定”之目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日趋增多,而很多单位常常因无法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据反驳与个人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而引致不利后果。应当值得企业予以足够重视:
首先,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对于把握不准的应及时请教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士。其次,对于属于劳动关系的员工,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于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个人,应当与其签署书面民事合同(如劳务合同、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最后,妥善保管上述民事合同。如发生争议的,应充分举证以便司法机构准确认定法律关系,避免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