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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规定接受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该《办法》分七章61条,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该达到一些具体标准,如: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