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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益诉讼制度;必要性
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其是通过民间的个人力量对社会的公共利益进行维护,对那些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一种司法性援助。工业诉讼区别与一般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就是:其涉及到大量的厉害相关者的公共政策性问题,并请求法院进行受理。其在社会上的影响十分广泛[1]。
一、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公益法制保障的不足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呼吁要切实改变这种纵容公益违法行为现象的发生。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原告资格采用“适格说”,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近几年,在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呼吁下,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条规定并未将公民个人列入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同时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不明确,无法实际解决公益诉讼中的问题,该条规定能否进一步完善后并颁布实施,我们拭目以待。二、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面对这种现实我们必须建构包括公益诉讼在内的完善的法律调整机制和手段,以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
(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是,在感到自豪的同时,却發现我们的道德水准明显下降。市场经济这把双刃剑给我们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更多的无法满足的欲望。为了实现自己的“金钱梦”很多人放弃了自己做人的“底线”,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并以此为获得利益的筹码,这些违法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社会所不允许的。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当中,还没有对严重公共利益侵害行为加以管制的详细法律条例。这就使得对普遍性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保护作用的公共诉讼无法发挥出真正的功效,加之这种情况下,社会公众一般采取沉默的态度,致使公益保护终究成为一句空话。不仅如此,这种违法想象的肆意而为,严重的制约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前进速度。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并委派相应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公益诉讼,可以最大程度的对不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大幅度降低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并使得国家的行政机关、尤其是一些特权部门和垄断行业的行为逐渐的趋向规范化[2]。
(二)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需要
在我们的这个时代,广大公众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加之我们的社会正变得日益复杂,因此对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成了我们这个时代一个具有十分现实意义的重要法律课题。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知道自己的具体权利却不十分了解如何去行使,只有通过对社会问题不断地起诉,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带动公益诉讼,唤起人们对社会问题的关心。公益诉讼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主要体现在:1、通过一个审判程序便可救济大量的被害者,这既节省了审判的费用,又使被救济制度有可能实现经济上的合理性。2、通过公益诉讼,可以阻止被告不正当行为。3、受害的消费者具有分散性,要将他们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强大的被害者集团,以实现它与加害企业间的地位平等化,这是其最大的作用。因为通过将分散的消费者集合起来,可以营造一个与处于优势地位的超大型组织平等地进行权利的奋斗环境。
(三)实现公民参与社会公益事务管理,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依法治国的基本思想着重强调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各项社会事务,这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义务,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重要体现。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法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一,是社会主义制度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如果公民赖以生存的社会公益环境受到了破坏,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却难以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实际上无异于剥夺了公民的治国权利,反过来,如果法律允许相关组织或个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诉至法院,由法院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并给予胜诉的原告方适当的奖励,就可以极大地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行使宪法权利,履行宪法义务,从而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3]
(四)实现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保障
自古就有“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充分的说明了百姓的重要性。任何一个国家要想长期的繁荣昌盛下去,都离不开社会的安定团结,只有百姓安居乐业,才能真正的实现国家未来的发展目标。公益诉讼制度建设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应有权利,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而十分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作为对国家诉讼制度的完善,为运用司法手段维护公共利益提供新渠道,为通过民主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效保证。因此,其对于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随着社会发展经济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法制现代化水平对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维权意识和社会公益意识也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虽然世界各国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但确立该制度已成为现代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作者也坚信:“凡是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受到广大人民拥护的事情,不论前进的道路上还有多少困难,一定会得到成功。”[4]
参考文献:
[1]【日】谷口安平蓍.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9.
[2]程晋光.公益诉讼相关问题浅析[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45.
[3]王应强.试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J].学习论坛,2004.01,20(1):47.
[4]伍玉功.论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01,(1):153.
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其是通过民间的个人力量对社会的公共利益进行维护,对那些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一种司法性援助。工业诉讼区别与一般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就是:其涉及到大量的厉害相关者的公共政策性问题,并请求法院进行受理。其在社会上的影响十分广泛[1]。
一、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公益法制保障的不足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呼吁要切实改变这种纵容公益违法行为现象的发生。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原告资格采用“适格说”,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近几年,在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呼吁下,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条规定并未将公民个人列入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同时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不明确,无法实际解决公益诉讼中的问题,该条规定能否进一步完善后并颁布实施,我们拭目以待。二、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面对这种现实我们必须建构包括公益诉讼在内的完善的法律调整机制和手段,以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
(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是,在感到自豪的同时,却發现我们的道德水准明显下降。市场经济这把双刃剑给我们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更多的无法满足的欲望。为了实现自己的“金钱梦”很多人放弃了自己做人的“底线”,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并以此为获得利益的筹码,这些违法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社会所不允许的。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当中,还没有对严重公共利益侵害行为加以管制的详细法律条例。这就使得对普遍性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保护作用的公共诉讼无法发挥出真正的功效,加之这种情况下,社会公众一般采取沉默的态度,致使公益保护终究成为一句空话。不仅如此,这种违法想象的肆意而为,严重的制约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前进速度。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并委派相应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公益诉讼,可以最大程度的对不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大幅度降低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并使得国家的行政机关、尤其是一些特权部门和垄断行业的行为逐渐的趋向规范化[2]。
(二)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需要
在我们的这个时代,广大公众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加之我们的社会正变得日益复杂,因此对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成了我们这个时代一个具有十分现实意义的重要法律课题。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知道自己的具体权利却不十分了解如何去行使,只有通过对社会问题不断地起诉,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带动公益诉讼,唤起人们对社会问题的关心。公益诉讼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主要体现在:1、通过一个审判程序便可救济大量的被害者,这既节省了审判的费用,又使被救济制度有可能实现经济上的合理性。2、通过公益诉讼,可以阻止被告不正当行为。3、受害的消费者具有分散性,要将他们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强大的被害者集团,以实现它与加害企业间的地位平等化,这是其最大的作用。因为通过将分散的消费者集合起来,可以营造一个与处于优势地位的超大型组织平等地进行权利的奋斗环境。
(三)实现公民参与社会公益事务管理,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依法治国的基本思想着重强调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各项社会事务,这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义务,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重要体现。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法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一,是社会主义制度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如果公民赖以生存的社会公益环境受到了破坏,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却难以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实际上无异于剥夺了公民的治国权利,反过来,如果法律允许相关组织或个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诉至法院,由法院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并给予胜诉的原告方适当的奖励,就可以极大地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行使宪法权利,履行宪法义务,从而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3]
(四)实现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保障
自古就有“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充分的说明了百姓的重要性。任何一个国家要想长期的繁荣昌盛下去,都离不开社会的安定团结,只有百姓安居乐业,才能真正的实现国家未来的发展目标。公益诉讼制度建设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应有权利,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而十分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作为对国家诉讼制度的完善,为运用司法手段维护公共利益提供新渠道,为通过民主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效保证。因此,其对于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随着社会发展经济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法制现代化水平对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维权意识和社会公益意识也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虽然世界各国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但确立该制度已成为现代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作者也坚信:“凡是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受到广大人民拥护的事情,不论前进的道路上还有多少困难,一定会得到成功。”[4]
参考文献:
[1]【日】谷口安平蓍.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9.
[2]程晋光.公益诉讼相关问题浅析[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45.
[3]王应强.试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J].学习论坛,2004.01,20(1):47.
[4]伍玉功.论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01,(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