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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主要由文物古迹组成,这些文物古迹兼有世界遗产和以《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保护对象为代表的本国遗产的双重价值。两个价值体系本质相同,均是关注保护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文化和社会价值。但长期以来,由于世界遗产价值表述方式与我国不同,所关注的角度也不尽相同,前者是从全球视角看待遗产要素,更加关注中国遗产对世界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贡献;而后者则采取国内视角,更加关注遗产对中国历史、艺术、科学、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贡献。这给作为世界遗产构成要素的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实践带来困惑。对两者之间的相关性和不同之处的分析,对世界文化遗产及其构成要素的保护和管理实践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世界遗产;《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价值评估;保护管理
引言
自1978年第一批共12项世界遗产诞生,到2018年第42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结束,全世界共有1092项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845项,自然遗产209项,混合遗产38项,《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数量达到167个。这一现象说明世界遗产价值理念已经在全世界广为接受。中国1985年加入《世界遗产公约》,1987年拥有第一批共6项世界遗产,截至目前共有53项世界遗产,其中文化遗产36项、自然遗产13项,混合遗产4项。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分布在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其中不乏巨型遗产,如大运河、“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路网”、明清皇家陵寝等。作为这些巨型遗产构成要素的文物古迹,也就是《文物保护法》分类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已远远超过了世界文化遗产的数目。目前,《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以下简称《中国预备名单》)共有60项,包括文化遗产27项、自然遗产17项,混合遗产16项。此外,还有一些遗产地正在积极争取加入《中国预备名单》。这说明,世界遗产价值理念在我国也被广泛接纳,同時其影响正在日益扩大。
另一方面,从1961年至今,我国已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96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近766,722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33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252座、名村276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文化部等七部门认定的传统村落4153个。
为更有效地实施《文物保护法》,使文物古迹得到更好的保护和管理,由国家文物局推荐、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ICOMOS China)组织制定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于2000年问世,成为指导文物古迹保护的行业规范。其价值表述以《文物保护法》为基准,沿用我国将文化遗产的价值进行分类评估的价值体系。《准则》实施10年后,为顺应国际、国内文化遗产理念和实践发展的需要,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组织专家对其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正式发布。2000版《准则》在序言中指出它有四个主要功能: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处理有关文物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这一定位使《准则》成为我国现行仅次于《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管理的权威文件。其价值分类体系也代表了我国最新、最全面的价值分类体系。
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世界遗产保护的国家法律,为履行《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的责任和义务,实践中通过3项措施来实现对世界遗产的法律保护:一是将世界遗产构成要素公布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通过《文物保护法》的“四有”工作实施法律保护;二是将遗产区与文物保护范围重合、遗产缓冲区与建设控制地带重合,将前者置于《文物保护法》框架内,达到法律保护的目的;三是通过颁布为遗产地量身定做的专项法规或政令来实现遗产地的法律保护。因此,世界遗产价值体系不仅影响到文物古迹的认定和定级,同时也涉及到保护和管理的方方面面。
价值是一切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决策的依据。组成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古迹兼具世界遗产和本国遗产的双重身份,是两个价值体系的载体。由于两个价值体系的表述方法不同、关注重点也不同,实践中,常常造成保护和管理上的困扰。充分认识世界遗产价值体系与中国遗产价值体系的关系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对两个价值体系进行简单梳理和比较,探讨二者的异同,希望能对世界文化遗产及其构成要素的保护和管理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由于将世界遗产价值体系与《准则》的价值体系进行对比,因此,文中的世界遗产指世界文化遗产以及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一、世界遗产价值体系
世界遗产价值体系是在《世界遗产公约》框架内、由《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建立的、采用6条文化遗产价值标准(i-vi),通过比较的方法挑选人类发展史上的杰出代表或对人类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物质遗存,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遗产价值体系由世界遗产价值的定义、价值标准以及价值评估方法构成。
《世界遗产公约》第一条是关于文化遗产的定义:
文物(Monuments):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Group Of Buildings):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Sites):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总之,世界遗产价值体系是从历史、艺术、科学、审美、人种学和人类学角度认定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
《世界遗产公约》并没有说明什么是“突出普遍价值”(OUV)。《操作指南》对突出普遍价值作了明确定义:突出普遍价值指罕见的、超越了国家界限的、对全人类的现在和未来均具有普遍的重要意义的文化和/或自然价值。 为衡量世界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操作指南》规定了10条标准,其中前6条为文化遗产标准,后4条为自然遗产标准。《操作指南》规定的文化遗产标准如下:
(i)作为人类天才的创造力的杰作;
(ii)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人类价值观的重要交流,对建筑、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iii)能为延续至今或业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iv)是一种建筑、建筑或技术整体、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现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v)是传统人类居住地、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或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特别是当它面临不可逆变化的影响而变得脆弱;
(vi)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事件、活传统、观点、信仰、艺术或文学作品有直接或有形的联系(委员会认为本标准最好与其它标准一起使用)。
对于文化遗产,《操作指南》还规定了满足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保护和管理的条件。实践中,一般认为价值标准是衡量突出普遍价值的基础,而后两者则是评估价值保障体系的要求。
二、《准则》价值体系
我国对文物古迹的认识早已有之,且随着历史的发展,文物古迹的内容也愈加丰富。无论是“汉家今上郡,秦塞古长城”,还是故人西辞的黄鹤楼,或是三国周郎的赤壁;无论是“泰山一何高,迢迢造天庭”,还是烟花三月的扬州,或是六月中的西湖;每一处文物古迹都承载着丰富的信息,蕴藏着有待发掘的价值。
我国历史上对文物或名胜古迹的讨论通常以材质或功能分类,鲜少涉及价值,更遑论价值的归属类型。清末,清政府颁布《保存古迹推广办法》,开启了文物古迹的国家登录和保护制度。民国初,开始借鉴西方文物古迹保护的法律、法规。1930年,中华民国政府发布《古物保存法》,沿用我国历史上按材质分类的惯例,虽然考虑到文物与考古、历史、古生物等学科的相关性,但并未对文物价值进行分类。1935年出台的《指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大纲》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历史、藝术和科学价值的表述,并提出稀有性和时代久远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政府于1950年和1951年连续颁布了4项与文物古迹保护有关的法令,奠定了新中国文物保护的基础。这些法令中提到了历史、文化、艺术和革命等价值。1961年,国务院同时发布了2个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和《国务院关于发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首次在国家层面,以分类的方法来认定文化遗产的价值。其中《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是《文物保护法》的前身。这两份文件将文物的价值分为历史、艺术、科学三类,同时提及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这一价值分类体系成为以后文物法规和政府文件中普遍采用的表述形式。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认了这个价值分类体系。
《准则》遵从我国《文物保护法》,结合长期的保护和管理实践,将文物古迹的价值分为5类,分别为历史、艺术、科学、文化和社会价值。其中前3类是《文物保护法》中规定的价值类型,后2类则是在2015年修订版中扩展的类型。根据《准则》第3条规定:
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
历史价值是指文物古迹作为历史见证的价值。
艺术价值是指文物古迹作为人类艺术创作、审美趣味、特定时代的典型风格的实物见证的价值。
科学价值是指文物古迹作为人类的创造性和科学技术成果本身或创造过程的实物见证的价值。
社会价值包含了记忆、情感、教育等内容。社会价值是指文物古迹在知识的记录和传播、文化精神的传承、社会凝聚力的产生等方面所具有的社会效益和价值。
文化价值包含了文化多样性、文化传统的延续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等相关内容。文化价值主要指以下三个方面的价值:1.文物古迹因其体现民族文化、地区文化、宗教文化的多样性特征所具有的价值;2.文物古迹的自然、景观、环境等要素因被赋予了文化内涵所具有的价值;3.与文物古迹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价值。
与2000版《准则》相比,修订版增加了文化和社会价值。这是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一些政令和法规,结合国内外文物保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提出的,丰富了我国文化遗产的价值构成和内涵。
三、世界遗产价值标准与《准则》价值类型的相关性
世界遗产关于文物和建筑群的定义中,明确说明要“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角度”加以审视,这与《准则》价值体系中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是一致的;在对遗址的定义中,明确要“从历史、审美、人种学和人类学的角度”加以审视,这与《准则》价值体系中的历史、艺术、科学、文化和社会价值相关。
世界遗产的价值标准是由文化遗产的定义中衍生出来的,在操作层面对价值类型进行了整合和解读,目的是通过对遗产分类的形式,采用比较的方法遴选在某一方面最具代表性的遗产地。因此,虽然在价值标准的表述中似乎不再有历史、艺术、审美、科学、人种学和人类学价值等词汇,但所关注的仍然是这些类型的价值。
需要强调的是,世界遗产价值标准并不是关于价值本身的标准,而是对历史、艺术、科学、文化和社会价值的解读和贯彻,是在实际操作中掌握遴选尺度的标准。
如果仔细研读世界文化遗产价值标准及其演变过程。,结合实际案例,再将其与《准则》的5种价值类型进行比较,不难发现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价值标准i主要对应的是艺术价值。这条标准的演变过程十分清晰地说明了这一对应关系。1977年起草的《操作指南》初稿中,这条标准是“独特的艺术或美学成就”,是对艺术价值的解读。第二稿修改为“代表独特的艺术或美学成就,是天才创造力的杰作”。这一版本于1978年第一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获得批准,正式生效。1980年,将“艺术或美学”改为“艺术”,以避免重复。到1996年,被修改为“作为人类天才的创造力的杰作”,并沿用至今。从这一标准的衍变历史不难看出,它关注的是世界上最杰出的艺术作品,认为不仅绘画、雕塑、园林等是艺术作品,建筑也是艺术作品。而以标准i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地,大多数代表着人类不同时期、不同风格的艺术成就。例如,澳大利亚悉尼歌剧院、印度的泰姬陵(图1)、中国的莫高窟、德国的亚琛大教堂、柬埔寨的吴哥古迹等,无一不是具有极高艺术价值的遗产地。 价值标准ii主要对应的是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文化价值。这条标准的初稿是“对后续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经修改细化后成为“在一段时间内或文化区域内,对建筑、古迹雕塑、园林和景观设计、相关艺术、城镇规划或人类居住地的后续发展有重大影响”。换言之,这一标准关注的对象是某一领域中的“原型”,具有历史的见证价值和科学的研究价值。例如,厄瓜多尔的基多旧城是“基多巴洛克”风格的纯正典范和原型,于1978年列入第一批世界遗产名录。1980年,将这一标准影响的范围精简为“建筑、古迹艺术或城镇规划和景观”,但仍旧强调的是这些领域中的原型。例如,意大利“绘有达·芬奇《最后的晚餐》的圣玛丽感恩教堂和多明各会修道院”于1980年以这条标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图2),世界遗产委员会评语为“作品不仅对一种肖像画主题、而是对整个绘画有重大影响……预示着艺术史新阶段的到来”。
1996年,这条标准在定位上作了重大修改,将“原型”改为“展现人类价值观的重要交换”,成为沿用至今的标准:“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人类价值观的重要交流,对建筑、技術、古迹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这一定位的调整扩大了该条价值标准的适用对象,并强调文化或价值观之间的相互交流、交换、影响和融合。标准的调整使与之对应的价值类型增加了文化价值。因修改后的标准列入名录的典型案例之一是乌兹别克斯坦的“文化交汇之城-撒马尔罕”(2001年列入名录),这座城市建造于公元前7世纪,在14世纪至15世纪的帖木儿王朝时期得到了很大发展,后期又加入了欧洲城市和现代城市的元素。在同一座城市可以同时看到东西方文化和阿拉伯文化的印记(图3),被称为世界多元文化的大熔炉。澳门历史城区是我国世界遗产中展现价值交流的范例之一(2005年列入名录)。澳门自16世纪中叶成为葡萄牙聚居地开始,成为中西方早期交流的桥头堡。由22座主要建筑、公共空间和街巷组成的历史城区清晰地展示了东西方在文化、艺术、宗教、建筑和技术方面的影响和交流。
价值标准…对应的是历史价值,特别是证据价值。这一标准的初稿是“稀有性”,经修改后于1978年获得批准,表述为“唯一的、极为稀有或极为古老”。1979年,突尼斯的迦太基遗址十分贴切地以这条标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是“腓尼基-古迦太基文明的突出见证。这一文明曾是地中海西部盆地的中心,同时也曾是非洲-罗马文明最杰出的中心之一”。但是到了1980年,这一标准改为“是已消失的文明的唯一或至少是独特的见证”。这一修改将唯一性和稀有性的应用范围限定在消逝的文明上。1994年,这条标准适用范围扩大至“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1996年将时间尺度扩大,将“消逝的”改为“延续至今的或消逝的”,成为沿用至今的表述:“能为延续至今或业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这一标准虽然几经修改,所关注的都是作为证据的历史价值,而符合标准的遗产地大多数为考古遗址。巴林的“采珠场,一个岛屿经济的实证”(2012年列入名录)是一个最近消逝的传统的见证,由富商的住宅、商店、仓库和清真寺、近海牡蛎养殖场、部分海岸和穆哈拉克岛南端的布马希尔堡组成(图4),全面展示了这个在长达18个世纪的时期内主导了整个波斯湾经济的采珠业的发展和繁荣,以及1930年代淡水养殖珍珠技术发明后这一产业的衰落。我国的元上都遗址(2012年列入名录)是忽必烈汗统治的第一座都城,后来成为元朝的夏都。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元上都遗址是元代征服者忽必烈的最高统治的伟大见证,是对被征服者文化与政治体制的吸收与皈依,也是忽必烈在统治中遵循和维护原文化传统的决心的体现和成果。”
价值标准iv对应的主要是科学价值。这条标准最初的版本是“一种结构类型的重要实例”,具有科学研究的价值。这一标准经修改后批准的版本是“一种结构类型最具特色的实例。这种类型代表在文化、社会、艺术、科学、技术或工业方面的重大发展。”此后,这一标准几经修改,但基本定位并没有改变。1980年,该标准简化为“是一种结构的杰出范例,展现人类历史上的重要阶段”;1983年,将“结构”改为“建筑或建筑整体”;1994年,增加了“景观”,并将“重要阶段”改为“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1996年,增加了“技术的”,形成了沿用至今的标准:“是一种建筑、建筑或技术整体、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现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总之,这一标准的应用对象是某一个领域的范本或典型,具有科学价值。波兰老首都克拉科夫附近的维利奇卡皇家盐矿和博赫尼亚皇家盐矿(图5),从13世纪到20世纪末同时开采,构成了欧洲最早也是最重要的工业遗产之一。1978年,该遗产地以价值标准iv列入第一批世界遗产名录;2013年,其扩展项目得到世界遗产委员会批准。我国的都江堰灌溉系统始建于公元前256年,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唯一留存并仍在使用的、年代最久的、以无坝引水为特征的水利工程,造就了“天府之国”的富庶。2000年,它作为青城山
都江堰灌溉系统的一部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关于标准iv的评语为:“都江堰灌溉系统展示出中国古代科技的巨大进步”。
价值标准v对应的是文化价值和科学价值。这一标准的初稿为“传统形式的脆弱性”,修改后获得批准的标准为:“是重要建筑风格、建造方法、城镇规划形式或传统人类居住地具有特色的实例,这一实例自身十分脆弱,或在不可逆的变化的冲击下十分脆弱”。这一表述与标准iv有一定相似度,但本标准重点强调的是与人类或人居环境有关的实例。1980年定位成现行的标准:“是传统人类居住地,代表一种文化,并且在不可逆变化的冲击下变得十分脆弱”。此后,该标准虽几经修改,但始终关注的是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互动。1994年,在“传统人类居住地”之外增加了“土地利用”,并将“一种文化”改为“一种或多种文化”,且特别强调了脆弱性。2005年,在“土地利用”之外增加了“海洋利用”,并增加了“或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形成了沿用至今的标准v:“是传统人类居住地、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或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特别是当它面临不可逆变化的影响而变得脆弱”。伊朗的梅满德文化景观于2015年以这一标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图6)。这一文化景观展示了人类在自然资源极端贫乏的区域,通过每年在三个聚居地迁徙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资源生存的智慧和传统。我国云南红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观(2013年列入名录),当地人通过一系列文化传统和宗教仪式将森林、水系、梯田和村寨所组成的和谐的生态系统保持至今。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评语是“哈尼梯田突出彰显了通过一体化耕作和水的管理体系实现的人与自然的互动。这种互动通过人与神灵,个人与社区二元关系为特点的社会、经济、宗教体系得以加强。从大量档案资料可以看出,该体系已经存在了上千年”。 价值标准vi对应的主要是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此标准的初稿为“突出的历史重要性”,进而修改为“与历史上重要的观点、信仰或事件有着最重要的关联”,并获得批准。按照这一标准,1978-1979年,许多与重要历史事件有关的项目列入了《世界遗产名录》,如:美国的独立官,美国独立宣言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签署地;波兰的“前纳粹德国奥斯维辛比克瑙集中营(1940-1945)”;塞内加尔的戈雷岛,非洲海岸最大的奴隶贸易中心。1980年,价值标准改为“与具有突出普遍意义的事件、观点、信仰有着直接或有形的影响”,同时增加标准的附加条件:“委员会认为这条标准应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使用,或与其他标准一起使用”。1994年,在“事件、观点、信仰”之外增加了“活传统、艺术或文学作品”,赋予了这条标准文化价值的内涵。2005年,将这一标准使用的附加条件简化,形成了现在的标准:“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事件、活传统、观点、信仰、艺术或文学作品有直接或有形的联系(委员会认为本标准最好与其它标准一起使用)”。世界遗产委员会对意大利威尼斯及其泄湖(图7,1987年列入名录)关于价值vi的评语为:“马可波罗从威尼斯出发,寻找中国、安南、东京、苏门答腊、印度和波斯……”我国没有单独以标准vi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地,但符合标准vi的遗产地共有19项,包括秦始皇陵、莫高窟、长城、拉萨布达拉宫历史建筑群(含罗布林卡和大昭寺)、庐山国家公园,以及杭州西湖文化景观等。这些遗产地因社会凝聚力、宗教、重要历史人物、情感、文化精神传承、景观等方面的原因,都具有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
从前述对应关系中可以看出,所有6条世界遗产价值标准都含有历史价值的成分,这是由遗产自身的历史性质决定的。
同时,世界遗产均具有社会价值。世界遗产被普遍看作是国家和民族的骄傲,民族自豪感、身份认同和社会凝聚力的核心,同时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优质资源,含金量最高的旅游目的地等。因而,虽然在世界遗产评价系统中并未明确世界遗产作为旅游资源这一社会价值,但在世界遗产申报文本中却要求缔约国明确说明,一旦遗产地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如何应对旅游人数骤增的问题。这条要求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世界遗产价值体系对社会价值的关注。
归纳起来,世界遗产价值标准与《准则》价值类型的关系如表1。
四、世界遗产价值与《准则》价值的不同
世界遗产价值体系和《准则》价值体系虽然都是从历史、艺术、科学、文化和社会等方面审视遗产构成要素的价值,但两者之间也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一是国际视角与本国视角的差异,二是系列遗产视角与单体遗产视角的差异。
世界遗产价值是从全人类的遗产视角衡量。《操作指南》说明:《公约》不是旨在保护所有具有重大意义或价值的遗产,而只是保护那些从国际观点看具有最突出价值的遗产。不应该认为某项具有国家和/或区域重要性的遗产会自动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一处遗产对某国价值高,并不代表对全人类重要,因此不一定具有世界遗产价值;而有些遗产也许对缔约国价值不高,但对全人类重要,因此也可成为世界遗产。而《准则》价值是从中国遗产的视角进行衡量。一处遗产对国家重要,无论是否对全人类重要,是否具有世界遗产价值,都具有《准则》价值。
福建厦门的“鼓浪屿:历史国际社区”于2017年以符合标准ii“建筑特色和风格展示了中国、东南亚和欧洲在建筑、文化价值和传统等方面的相互交流,形成了新的混合风格——所谓的厦门装饰风格”和标准iv“鼓浪屿是厦门装饰风格的起源和最佳代表”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而其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为“鼓浪屿近代建筑群”:各具特色的公用和民用西式建筑,以及仿西式或中西合璧式住宅建筑,使鼓浪屿成了万国建筑汇集地的建筑博物馆(图8)。
從其世界遗产价值陈述中可以看出,世界遗产关注的是鼓浪屿独特的建筑风格,以及这一建筑风格对周边地区的影响,而并不在意其对中国建筑丰富性的贡献。而其作为国保单位的价值是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所关注的是其对中国建筑类型丰富性的贡献,并不很在意其建筑风格在国际上的影响。
另一个由视角带来的不同是世界遗产多为系列遗产。由于系列遗产只考虑构成要素对整体价值的贡献,对构成要素本体的价值认定有局限性;而《准则》所关注的遗产多为单体遗产,对本体的价值进行全面评估。因此,当一处文物古迹成为某个系列遗产的构成要素时,其世界遗产价值和《准则》价值就会表现出很大差异。
例如,大明宫作为“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路网”这一系列遗产的构成要素,其世界遗产的价值为“丝绸之路鼎盛时期东方起点城市之一的政权中心,见证了唐帝国对丝绸之路鼎盛的重要推动作用”;而其作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更加全面和丰富:大明宫是中国唐代历史的象征、中国保存最完整的古代皇家宫殿遗址、古代宫城发展史和宫城制度的重要研究对象、唐代建筑研究对象、东方园林建筑艺术的杰出代表、中华民族协和万邦的重要场所、礼制文化的象征等等(图9)。甘肃悬泉置是丝绸之路的另一个构成要素,其世界遗产价值是丝绸之路上重要的商贸补给站和关卡,这与它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的相关性较小。在《准则》的价值描述中,它是中国古代邮驿系统的重要遗址、古代社会生活重构的实物证据、对东汉蔡伦造纸年代具有突破意义等等。
我国现行价值体系中,价值认定通常以单体为单位,其价值评估详细且充分,但在各个单位之间的关联性方面常常关注不够;而世界遗产价值体系中的系列遗产概念恰是这一方面的补充。系列遗产的整体价值大于其构成要素价值之和。单体价值并不是很高的文物古迹通过某个主题联系在一起,可以形成新的、价值很高的系列遗产。大运河沿线许多点段作为单体看似乎并不重要,但串联起来则具有极高的价值。如河北境内多段大运河河道作为单体并不能显示出其价值,但串联在一起,形成“三弯抵一闸”的整体河段,则彰显出这一在当时世界水利史上先进的规划和工程成就。
结语
世界遗产价值体系与《准则》价值体系本质相同。二者均是关注保护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文化和社会价值。世界遗产定义中虽然还提到了审美、人种学和人类学的价值类型,但审美价值可纳入艺术价值,而人种学和人类学价值则可属于科学价值的范畴,同时还涉及文化和社会价值。
世界遗产价值和《准则》价值的视角不同,因而价值认定也不尽相同。前者是从全球视角看待遗产要素,更加关注中国遗产对世界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贡献;而后者则采取国内视角,更加关注遗产对中国历史、艺术、科学、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贡献。
世界遗产价值体系对我国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国家文物局发布的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评选标准与世界遗产价值标准有很高的相似度,同时要求申报对象满足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要求。此外,系列遗产概念的引入,使以前看似不相关的文物古迹通过一定形式组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新的遗产,其价值有别于构成要素的价值;而以前认为价值不高的文物古迹因为对系列遗产价值的贡献能够得到重视与保护。
对于世界遗产构成要素的文物古迹,由于其同时具有世界遗产和本国遗产的双重身份和价值,应以同样的力度,同时保护其世界遗产价值和《准则》价值。
关键词:世界遗产;《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价值评估;保护管理
引言
自1978年第一批共12项世界遗产诞生,到2018年第42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结束,全世界共有1092项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845项,自然遗产209项,混合遗产38项,《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数量达到167个。这一现象说明世界遗产价值理念已经在全世界广为接受。中国1985年加入《世界遗产公约》,1987年拥有第一批共6项世界遗产,截至目前共有53项世界遗产,其中文化遗产36项、自然遗产13项,混合遗产4项。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分布在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其中不乏巨型遗产,如大运河、“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路网”、明清皇家陵寝等。作为这些巨型遗产构成要素的文物古迹,也就是《文物保护法》分类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已远远超过了世界文化遗产的数目。目前,《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以下简称《中国预备名单》)共有60项,包括文化遗产27项、自然遗产17项,混合遗产16项。此外,还有一些遗产地正在积极争取加入《中国预备名单》。这说明,世界遗产价值理念在我国也被广泛接纳,同時其影响正在日益扩大。
另一方面,从1961年至今,我国已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96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近766,722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33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252座、名村276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文化部等七部门认定的传统村落4153个。
为更有效地实施《文物保护法》,使文物古迹得到更好的保护和管理,由国家文物局推荐、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ICOMOS China)组织制定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于2000年问世,成为指导文物古迹保护的行业规范。其价值表述以《文物保护法》为基准,沿用我国将文化遗产的价值进行分类评估的价值体系。《准则》实施10年后,为顺应国际、国内文化遗产理念和实践发展的需要,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组织专家对其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正式发布。2000版《准则》在序言中指出它有四个主要功能: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处理有关文物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这一定位使《准则》成为我国现行仅次于《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管理的权威文件。其价值分类体系也代表了我国最新、最全面的价值分类体系。
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世界遗产保护的国家法律,为履行《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的责任和义务,实践中通过3项措施来实现对世界遗产的法律保护:一是将世界遗产构成要素公布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通过《文物保护法》的“四有”工作实施法律保护;二是将遗产区与文物保护范围重合、遗产缓冲区与建设控制地带重合,将前者置于《文物保护法》框架内,达到法律保护的目的;三是通过颁布为遗产地量身定做的专项法规或政令来实现遗产地的法律保护。因此,世界遗产价值体系不仅影响到文物古迹的认定和定级,同时也涉及到保护和管理的方方面面。
价值是一切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决策的依据。组成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古迹兼具世界遗产和本国遗产的双重身份,是两个价值体系的载体。由于两个价值体系的表述方法不同、关注重点也不同,实践中,常常造成保护和管理上的困扰。充分认识世界遗产价值体系与中国遗产价值体系的关系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对两个价值体系进行简单梳理和比较,探讨二者的异同,希望能对世界文化遗产及其构成要素的保护和管理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由于将世界遗产价值体系与《准则》的价值体系进行对比,因此,文中的世界遗产指世界文化遗产以及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一、世界遗产价值体系
世界遗产价值体系是在《世界遗产公约》框架内、由《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建立的、采用6条文化遗产价值标准(i-vi),通过比较的方法挑选人类发展史上的杰出代表或对人类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物质遗存,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遗产价值体系由世界遗产价值的定义、价值标准以及价值评估方法构成。
《世界遗产公约》第一条是关于文化遗产的定义:
文物(Monuments):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Group Of Buildings):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Sites):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总之,世界遗产价值体系是从历史、艺术、科学、审美、人种学和人类学角度认定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
《世界遗产公约》并没有说明什么是“突出普遍价值”(OUV)。《操作指南》对突出普遍价值作了明确定义:突出普遍价值指罕见的、超越了国家界限的、对全人类的现在和未来均具有普遍的重要意义的文化和/或自然价值。 为衡量世界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操作指南》规定了10条标准,其中前6条为文化遗产标准,后4条为自然遗产标准。《操作指南》规定的文化遗产标准如下:
(i)作为人类天才的创造力的杰作;
(ii)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人类价值观的重要交流,对建筑、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iii)能为延续至今或业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iv)是一种建筑、建筑或技术整体、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现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v)是传统人类居住地、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或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特别是当它面临不可逆变化的影响而变得脆弱;
(vi)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事件、活传统、观点、信仰、艺术或文学作品有直接或有形的联系(委员会认为本标准最好与其它标准一起使用)。
对于文化遗产,《操作指南》还规定了满足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保护和管理的条件。实践中,一般认为价值标准是衡量突出普遍价值的基础,而后两者则是评估价值保障体系的要求。
二、《准则》价值体系
我国对文物古迹的认识早已有之,且随着历史的发展,文物古迹的内容也愈加丰富。无论是“汉家今上郡,秦塞古长城”,还是故人西辞的黄鹤楼,或是三国周郎的赤壁;无论是“泰山一何高,迢迢造天庭”,还是烟花三月的扬州,或是六月中的西湖;每一处文物古迹都承载着丰富的信息,蕴藏着有待发掘的价值。
我国历史上对文物或名胜古迹的讨论通常以材质或功能分类,鲜少涉及价值,更遑论价值的归属类型。清末,清政府颁布《保存古迹推广办法》,开启了文物古迹的国家登录和保护制度。民国初,开始借鉴西方文物古迹保护的法律、法规。1930年,中华民国政府发布《古物保存法》,沿用我国历史上按材质分类的惯例,虽然考虑到文物与考古、历史、古生物等学科的相关性,但并未对文物价值进行分类。1935年出台的《指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大纲》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历史、藝术和科学价值的表述,并提出稀有性和时代久远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政府于1950年和1951年连续颁布了4项与文物古迹保护有关的法令,奠定了新中国文物保护的基础。这些法令中提到了历史、文化、艺术和革命等价值。1961年,国务院同时发布了2个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和《国务院关于发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首次在国家层面,以分类的方法来认定文化遗产的价值。其中《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是《文物保护法》的前身。这两份文件将文物的价值分为历史、艺术、科学三类,同时提及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这一价值分类体系成为以后文物法规和政府文件中普遍采用的表述形式。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认了这个价值分类体系。
《准则》遵从我国《文物保护法》,结合长期的保护和管理实践,将文物古迹的价值分为5类,分别为历史、艺术、科学、文化和社会价值。其中前3类是《文物保护法》中规定的价值类型,后2类则是在2015年修订版中扩展的类型。根据《准则》第3条规定:
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
历史价值是指文物古迹作为历史见证的价值。
艺术价值是指文物古迹作为人类艺术创作、审美趣味、特定时代的典型风格的实物见证的价值。
科学价值是指文物古迹作为人类的创造性和科学技术成果本身或创造过程的实物见证的价值。
社会价值包含了记忆、情感、教育等内容。社会价值是指文物古迹在知识的记录和传播、文化精神的传承、社会凝聚力的产生等方面所具有的社会效益和价值。
文化价值包含了文化多样性、文化传统的延续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等相关内容。文化价值主要指以下三个方面的价值:1.文物古迹因其体现民族文化、地区文化、宗教文化的多样性特征所具有的价值;2.文物古迹的自然、景观、环境等要素因被赋予了文化内涵所具有的价值;3.与文物古迹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价值。
与2000版《准则》相比,修订版增加了文化和社会价值。这是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一些政令和法规,结合国内外文物保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提出的,丰富了我国文化遗产的价值构成和内涵。
三、世界遗产价值标准与《准则》价值类型的相关性
世界遗产关于文物和建筑群的定义中,明确说明要“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角度”加以审视,这与《准则》价值体系中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是一致的;在对遗址的定义中,明确要“从历史、审美、人种学和人类学的角度”加以审视,这与《准则》价值体系中的历史、艺术、科学、文化和社会价值相关。
世界遗产的价值标准是由文化遗产的定义中衍生出来的,在操作层面对价值类型进行了整合和解读,目的是通过对遗产分类的形式,采用比较的方法遴选在某一方面最具代表性的遗产地。因此,虽然在价值标准的表述中似乎不再有历史、艺术、审美、科学、人种学和人类学价值等词汇,但所关注的仍然是这些类型的价值。
需要强调的是,世界遗产价值标准并不是关于价值本身的标准,而是对历史、艺术、科学、文化和社会价值的解读和贯彻,是在实际操作中掌握遴选尺度的标准。
如果仔细研读世界文化遗产价值标准及其演变过程。,结合实际案例,再将其与《准则》的5种价值类型进行比较,不难发现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价值标准i主要对应的是艺术价值。这条标准的演变过程十分清晰地说明了这一对应关系。1977年起草的《操作指南》初稿中,这条标准是“独特的艺术或美学成就”,是对艺术价值的解读。第二稿修改为“代表独特的艺术或美学成就,是天才创造力的杰作”。这一版本于1978年第一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获得批准,正式生效。1980年,将“艺术或美学”改为“艺术”,以避免重复。到1996年,被修改为“作为人类天才的创造力的杰作”,并沿用至今。从这一标准的衍变历史不难看出,它关注的是世界上最杰出的艺术作品,认为不仅绘画、雕塑、园林等是艺术作品,建筑也是艺术作品。而以标准i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地,大多数代表着人类不同时期、不同风格的艺术成就。例如,澳大利亚悉尼歌剧院、印度的泰姬陵(图1)、中国的莫高窟、德国的亚琛大教堂、柬埔寨的吴哥古迹等,无一不是具有极高艺术价值的遗产地。 价值标准ii主要对应的是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文化价值。这条标准的初稿是“对后续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经修改细化后成为“在一段时间内或文化区域内,对建筑、古迹雕塑、园林和景观设计、相关艺术、城镇规划或人类居住地的后续发展有重大影响”。换言之,这一标准关注的对象是某一领域中的“原型”,具有历史的见证价值和科学的研究价值。例如,厄瓜多尔的基多旧城是“基多巴洛克”风格的纯正典范和原型,于1978年列入第一批世界遗产名录。1980年,将这一标准影响的范围精简为“建筑、古迹艺术或城镇规划和景观”,但仍旧强调的是这些领域中的原型。例如,意大利“绘有达·芬奇《最后的晚餐》的圣玛丽感恩教堂和多明各会修道院”于1980年以这条标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图2),世界遗产委员会评语为“作品不仅对一种肖像画主题、而是对整个绘画有重大影响……预示着艺术史新阶段的到来”。
1996年,这条标准在定位上作了重大修改,将“原型”改为“展现人类价值观的重要交换”,成为沿用至今的标准:“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人类价值观的重要交流,对建筑、技術、古迹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这一定位的调整扩大了该条价值标准的适用对象,并强调文化或价值观之间的相互交流、交换、影响和融合。标准的调整使与之对应的价值类型增加了文化价值。因修改后的标准列入名录的典型案例之一是乌兹别克斯坦的“文化交汇之城-撒马尔罕”(2001年列入名录),这座城市建造于公元前7世纪,在14世纪至15世纪的帖木儿王朝时期得到了很大发展,后期又加入了欧洲城市和现代城市的元素。在同一座城市可以同时看到东西方文化和阿拉伯文化的印记(图3),被称为世界多元文化的大熔炉。澳门历史城区是我国世界遗产中展现价值交流的范例之一(2005年列入名录)。澳门自16世纪中叶成为葡萄牙聚居地开始,成为中西方早期交流的桥头堡。由22座主要建筑、公共空间和街巷组成的历史城区清晰地展示了东西方在文化、艺术、宗教、建筑和技术方面的影响和交流。
价值标准…对应的是历史价值,特别是证据价值。这一标准的初稿是“稀有性”,经修改后于1978年获得批准,表述为“唯一的、极为稀有或极为古老”。1979年,突尼斯的迦太基遗址十分贴切地以这条标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是“腓尼基-古迦太基文明的突出见证。这一文明曾是地中海西部盆地的中心,同时也曾是非洲-罗马文明最杰出的中心之一”。但是到了1980年,这一标准改为“是已消失的文明的唯一或至少是独特的见证”。这一修改将唯一性和稀有性的应用范围限定在消逝的文明上。1994年,这条标准适用范围扩大至“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1996年将时间尺度扩大,将“消逝的”改为“延续至今的或消逝的”,成为沿用至今的表述:“能为延续至今或业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这一标准虽然几经修改,所关注的都是作为证据的历史价值,而符合标准的遗产地大多数为考古遗址。巴林的“采珠场,一个岛屿经济的实证”(2012年列入名录)是一个最近消逝的传统的见证,由富商的住宅、商店、仓库和清真寺、近海牡蛎养殖场、部分海岸和穆哈拉克岛南端的布马希尔堡组成(图4),全面展示了这个在长达18个世纪的时期内主导了整个波斯湾经济的采珠业的发展和繁荣,以及1930年代淡水养殖珍珠技术发明后这一产业的衰落。我国的元上都遗址(2012年列入名录)是忽必烈汗统治的第一座都城,后来成为元朝的夏都。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元上都遗址是元代征服者忽必烈的最高统治的伟大见证,是对被征服者文化与政治体制的吸收与皈依,也是忽必烈在统治中遵循和维护原文化传统的决心的体现和成果。”
价值标准iv对应的主要是科学价值。这条标准最初的版本是“一种结构类型的重要实例”,具有科学研究的价值。这一标准经修改后批准的版本是“一种结构类型最具特色的实例。这种类型代表在文化、社会、艺术、科学、技术或工业方面的重大发展。”此后,这一标准几经修改,但基本定位并没有改变。1980年,该标准简化为“是一种结构的杰出范例,展现人类历史上的重要阶段”;1983年,将“结构”改为“建筑或建筑整体”;1994年,增加了“景观”,并将“重要阶段”改为“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1996年,增加了“技术的”,形成了沿用至今的标准:“是一种建筑、建筑或技术整体、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现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总之,这一标准的应用对象是某一个领域的范本或典型,具有科学价值。波兰老首都克拉科夫附近的维利奇卡皇家盐矿和博赫尼亚皇家盐矿(图5),从13世纪到20世纪末同时开采,构成了欧洲最早也是最重要的工业遗产之一。1978年,该遗产地以价值标准iv列入第一批世界遗产名录;2013年,其扩展项目得到世界遗产委员会批准。我国的都江堰灌溉系统始建于公元前256年,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唯一留存并仍在使用的、年代最久的、以无坝引水为特征的水利工程,造就了“天府之国”的富庶。2000年,它作为青城山
都江堰灌溉系统的一部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关于标准iv的评语为:“都江堰灌溉系统展示出中国古代科技的巨大进步”。
价值标准v对应的是文化价值和科学价值。这一标准的初稿为“传统形式的脆弱性”,修改后获得批准的标准为:“是重要建筑风格、建造方法、城镇规划形式或传统人类居住地具有特色的实例,这一实例自身十分脆弱,或在不可逆的变化的冲击下十分脆弱”。这一表述与标准iv有一定相似度,但本标准重点强调的是与人类或人居环境有关的实例。1980年定位成现行的标准:“是传统人类居住地,代表一种文化,并且在不可逆变化的冲击下变得十分脆弱”。此后,该标准虽几经修改,但始终关注的是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互动。1994年,在“传统人类居住地”之外增加了“土地利用”,并将“一种文化”改为“一种或多种文化”,且特别强调了脆弱性。2005年,在“土地利用”之外增加了“海洋利用”,并增加了“或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形成了沿用至今的标准v:“是传统人类居住地、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或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特别是当它面临不可逆变化的影响而变得脆弱”。伊朗的梅满德文化景观于2015年以这一标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图6)。这一文化景观展示了人类在自然资源极端贫乏的区域,通过每年在三个聚居地迁徙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资源生存的智慧和传统。我国云南红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观(2013年列入名录),当地人通过一系列文化传统和宗教仪式将森林、水系、梯田和村寨所组成的和谐的生态系统保持至今。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评语是“哈尼梯田突出彰显了通过一体化耕作和水的管理体系实现的人与自然的互动。这种互动通过人与神灵,个人与社区二元关系为特点的社会、经济、宗教体系得以加强。从大量档案资料可以看出,该体系已经存在了上千年”。 价值标准vi对应的主要是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此标准的初稿为“突出的历史重要性”,进而修改为“与历史上重要的观点、信仰或事件有着最重要的关联”,并获得批准。按照这一标准,1978-1979年,许多与重要历史事件有关的项目列入了《世界遗产名录》,如:美国的独立官,美国独立宣言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签署地;波兰的“前纳粹德国奥斯维辛比克瑙集中营(1940-1945)”;塞内加尔的戈雷岛,非洲海岸最大的奴隶贸易中心。1980年,价值标准改为“与具有突出普遍意义的事件、观点、信仰有着直接或有形的影响”,同时增加标准的附加条件:“委员会认为这条标准应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使用,或与其他标准一起使用”。1994年,在“事件、观点、信仰”之外增加了“活传统、艺术或文学作品”,赋予了这条标准文化价值的内涵。2005年,将这一标准使用的附加条件简化,形成了现在的标准:“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事件、活传统、观点、信仰、艺术或文学作品有直接或有形的联系(委员会认为本标准最好与其它标准一起使用)”。世界遗产委员会对意大利威尼斯及其泄湖(图7,1987年列入名录)关于价值vi的评语为:“马可波罗从威尼斯出发,寻找中国、安南、东京、苏门答腊、印度和波斯……”我国没有单独以标准vi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地,但符合标准vi的遗产地共有19项,包括秦始皇陵、莫高窟、长城、拉萨布达拉宫历史建筑群(含罗布林卡和大昭寺)、庐山国家公园,以及杭州西湖文化景观等。这些遗产地因社会凝聚力、宗教、重要历史人物、情感、文化精神传承、景观等方面的原因,都具有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
从前述对应关系中可以看出,所有6条世界遗产价值标准都含有历史价值的成分,这是由遗产自身的历史性质决定的。
同时,世界遗产均具有社会价值。世界遗产被普遍看作是国家和民族的骄傲,民族自豪感、身份认同和社会凝聚力的核心,同时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优质资源,含金量最高的旅游目的地等。因而,虽然在世界遗产评价系统中并未明确世界遗产作为旅游资源这一社会价值,但在世界遗产申报文本中却要求缔约国明确说明,一旦遗产地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如何应对旅游人数骤增的问题。这条要求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世界遗产价值体系对社会价值的关注。
归纳起来,世界遗产价值标准与《准则》价值类型的关系如表1。
四、世界遗产价值与《准则》价值的不同
世界遗产价值体系和《准则》价值体系虽然都是从历史、艺术、科学、文化和社会等方面审视遗产构成要素的价值,但两者之间也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一是国际视角与本国视角的差异,二是系列遗产视角与单体遗产视角的差异。
世界遗产价值是从全人类的遗产视角衡量。《操作指南》说明:《公约》不是旨在保护所有具有重大意义或价值的遗产,而只是保护那些从国际观点看具有最突出价值的遗产。不应该认为某项具有国家和/或区域重要性的遗产会自动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一处遗产对某国价值高,并不代表对全人类重要,因此不一定具有世界遗产价值;而有些遗产也许对缔约国价值不高,但对全人类重要,因此也可成为世界遗产。而《准则》价值是从中国遗产的视角进行衡量。一处遗产对国家重要,无论是否对全人类重要,是否具有世界遗产价值,都具有《准则》价值。
福建厦门的“鼓浪屿:历史国际社区”于2017年以符合标准ii“建筑特色和风格展示了中国、东南亚和欧洲在建筑、文化价值和传统等方面的相互交流,形成了新的混合风格——所谓的厦门装饰风格”和标准iv“鼓浪屿是厦门装饰风格的起源和最佳代表”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而其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为“鼓浪屿近代建筑群”:各具特色的公用和民用西式建筑,以及仿西式或中西合璧式住宅建筑,使鼓浪屿成了万国建筑汇集地的建筑博物馆(图8)。
從其世界遗产价值陈述中可以看出,世界遗产关注的是鼓浪屿独特的建筑风格,以及这一建筑风格对周边地区的影响,而并不在意其对中国建筑丰富性的贡献。而其作为国保单位的价值是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所关注的是其对中国建筑类型丰富性的贡献,并不很在意其建筑风格在国际上的影响。
另一个由视角带来的不同是世界遗产多为系列遗产。由于系列遗产只考虑构成要素对整体价值的贡献,对构成要素本体的价值认定有局限性;而《准则》所关注的遗产多为单体遗产,对本体的价值进行全面评估。因此,当一处文物古迹成为某个系列遗产的构成要素时,其世界遗产价值和《准则》价值就会表现出很大差异。
例如,大明宫作为“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路网”这一系列遗产的构成要素,其世界遗产的价值为“丝绸之路鼎盛时期东方起点城市之一的政权中心,见证了唐帝国对丝绸之路鼎盛的重要推动作用”;而其作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更加全面和丰富:大明宫是中国唐代历史的象征、中国保存最完整的古代皇家宫殿遗址、古代宫城发展史和宫城制度的重要研究对象、唐代建筑研究对象、东方园林建筑艺术的杰出代表、中华民族协和万邦的重要场所、礼制文化的象征等等(图9)。甘肃悬泉置是丝绸之路的另一个构成要素,其世界遗产价值是丝绸之路上重要的商贸补给站和关卡,这与它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的相关性较小。在《准则》的价值描述中,它是中国古代邮驿系统的重要遗址、古代社会生活重构的实物证据、对东汉蔡伦造纸年代具有突破意义等等。
我国现行价值体系中,价值认定通常以单体为单位,其价值评估详细且充分,但在各个单位之间的关联性方面常常关注不够;而世界遗产价值体系中的系列遗产概念恰是这一方面的补充。系列遗产的整体价值大于其构成要素价值之和。单体价值并不是很高的文物古迹通过某个主题联系在一起,可以形成新的、价值很高的系列遗产。大运河沿线许多点段作为单体看似乎并不重要,但串联起来则具有极高的价值。如河北境内多段大运河河道作为单体并不能显示出其价值,但串联在一起,形成“三弯抵一闸”的整体河段,则彰显出这一在当时世界水利史上先进的规划和工程成就。
结语
世界遗产价值体系与《准则》价值体系本质相同。二者均是关注保护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文化和社会价值。世界遗产定义中虽然还提到了审美、人种学和人类学的价值类型,但审美价值可纳入艺术价值,而人种学和人类学价值则可属于科学价值的范畴,同时还涉及文化和社会价值。
世界遗产价值和《准则》价值的视角不同,因而价值认定也不尽相同。前者是从全球视角看待遗产要素,更加关注中国遗产对世界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贡献;而后者则采取国内视角,更加关注遗产对中国历史、艺术、科学、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贡献。
世界遗产价值体系对我国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国家文物局发布的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评选标准与世界遗产价值标准有很高的相似度,同时要求申报对象满足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要求。此外,系列遗产概念的引入,使以前看似不相关的文物古迹通过一定形式组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新的遗产,其价值有别于构成要素的价值;而以前认为价值不高的文物古迹因为对系列遗产价值的贡献能够得到重视与保护。
对于世界遗产构成要素的文物古迹,由于其同时具有世界遗产和本国遗产的双重身份和价值,应以同样的力度,同时保护其世界遗产价值和《准则》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