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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受审能力制度具有仪式化和保护性功能。美国法经过近两百年的发展,在被告人受审能力程序和评价标准上积累了丰富经验。我国被告人受审能力现有规定立法分散、层次较低;内容过于简单;将被告人的诉讼行为能力等同于受审能力。可在被告人受审能力程序和评价标准方面借鉴美国法经验,构建我国被告人受审能力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