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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称谓在我国存续已久,但从法律历史及法律翻译的角度来看,该称谓井不科学。英语court对应的汉字,从严格意义上来看,应当是法庭或法庭建筑物。从历史上看,西方文明也只存在法庭、司法诉讼广场,而不存在类似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而且.人民法院的称谓还有其弊端,夹带了封建糟粕和文革遗弊,例如,我国法院按照行政组织那样设置院长职位,而美国则是首席大法官。因此,应当纠正人民法院的名称,改称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