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和应对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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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网络文学作品是一种网络原创文学,与传统文学相比,具有作者身份复杂、流通方式多样、文字发表快捷化、快餐式的盈利化等特点。因为网络文学作品的自身特性以及我国涉及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少,且这些法律法规中还存在内容过于笼统和与现实情况不符等问题,以至于我国存在着严重的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现象。本文拟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探索和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
  关键词: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著作权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学作品的读者和作者愈具规模。由于网络带来的便捷性,不仅读者可以随时随地阅览网络文学作品,而且由于网络文学作品快餐式的盈利化特点,其不断地吸引着大量身份复杂的作者试水创作。然而网络文学作品市场广阔蓬勃发展的同时,与其相关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层出不穷,著作权侵权现象严重。因法律存在滞后性,我国涉及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少,且存在内容过于笼统等问题。据此,对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和应对策略的研究确有必要。
  一、网络文学作品的界定
  (一)网络文学作品的概念
  网络文学作品,顾名思义,就是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网络平台展示和传播的文学作品。网络文学不仅是一种交流的媒介,更重要的是,这样一个文学载体在网络传播之中,形成的一种写作特色和写作风格,符合当前网络文学作品应有的商业价值。
  网络文学作为一种独立特色的自由文学样式,其内涵空间是广阔可拓延的,外延形式更是多种多样的。虽然与我们熟知的传统文学相比,网络文学更缺少实质,更虚拟,但是,它的创作与获取方法是多样化的,与只存在于书籍、报纸等纸质上的传统文学作品相比,更加难以规定。这种以网络为载体而发表的文学作品,本身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边界。
  (二)网络文学作品与传统文学作品的区别
  网络文学作品与传统文学作品相较具有以下特性:
  1、客体的无形性。传统的作品依托于有形载体,但网络文学作品具有无形性,因而传播不受限制;
  2、发表方式的简便快捷性。只需注册一个账号,便可随时随地借助电子设备创作,在相关网络文学网站发表文章成为作者;
  3、互动交流的及时性。网络文学作品依附于网络,传播迅速,由于其按章节字数更新的特点,作者与读者间的互动更是频繁及时;
  4、“快餐式”的盈利性。网络文学作品文字发表快捷,大多按章节字数付费,消费具有即时性和偶然性,整个过程都具有明显的“快餐式”的盈利性。
  二、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侵权种类
  从侵权种类来看,对网络文学作品的侵权主要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一)直接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缺乏“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抗辩的理由,而实施受专有权利限制的行为,即为直接侵权。
  网络文学作品的直接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
  1、从网络服务提供者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利用网络发表侵权作品侵害他人權益,应当承担基于自身的直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如盗版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非法提供他人的版权作品。如今,网络服务商实施直接侵权的方式除上传和下载外,还存在搜索引擎侵权、作品聚合侵权、快照侵权、转码过程中的“永久复制”等诸多侵权形式。
  2、从其他网络文学创作者来看,不乏存在著作权侵权的抄袭、剽窃行为。其次,网络文学作品出现基于数据库的机器写作,由智能软件工作台提供构成文章的情节、场景、人物等若干要素,进行素材拼凑式写作,使网络小说写作模式化。但由于基于数据库的写作写出来的故事往往抄袭了多部作品,侵权行为难以界定。
  3、从网络用户来看,网络用户擅自转载、复制、上传作品往往也会侵犯著作权,并且这是一种普遍现象。
  (二)间接侵权
  著作权间接侵权主要表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提供接入、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以及链接等服务的方式为网络交流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实施帮助侵权。如盗链和通过提供搜索链接服务,聚合大量网络小说站点等。
  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处于消极地位,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权时,须依法承担他人直接侵权行为产生的间接责任。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以立法的形式首次明确了该服务的间接责任。
  三、我国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
  我国1990年颁布了第一部《著作权法》,此后先后加入《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等一系列相关国际公约,在2001年进行第一次修订后又先后颁布《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于近期公布,自此次修订启动已历十年之久。重要的修改内容如下:一是增加了著作权作品定义;二是突破了之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三是新增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四是加大了著作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即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原先的五十万元增加到五百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许可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这一规定显著增加了侵权处罚的力度。另外,第五十三条还对举证作出了相关规定。此前,负有举证责任的维权作者往往因为包含诉讼费、保全费等在内的诉讼的成本高昂、诉讼案件的周期长、举证困难,当事人很难固定侵权证据、明确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情况而不希望通过诉讼维权。该规定扩大了法院的司法权,有利于增加侵权成本,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五是加大了行政执法的力度。修正案草案第五十四条赋予了行政部门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违法情况、检查违法场所、物品、查阅、复制合同、发票、账簿等资料、查封场所、扣押物品等权力。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之前,行政执法缺少具体的法律授权,很多案件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修正案草案明确了行政执法的依据,并加大了行政执法的力度,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问题。   四、我国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层面
  我国的著作权法理论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比如网络文学作品的原创性认定问题。著作权法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通过区分思想与表达来认定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也就是说,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现形式,并不保护思想内容本身。
  网络文学作品中较易认定文字部分的侵权,但情节和设定的抄袭由于难以界定属于思想还是表达而判定困难,上述原则便难以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也没有相关的规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判定网络文学作品的主题和情节等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没有达成统一的认定标准,也没有可供参考的量化标准,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实践中往往通过普通民众对涉嫌抄袭内容的阅读感受和最终法官的自由裁量来认定其相似性,存在局限性。
  (二)立法层面
  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规制著作权侵权现象的法律法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也即将进入实施阶段,此次修订距上一次修订已有十年。但是,我国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存在严重的滞后性、较为抽象的内容标准等问题,部分相关界定的具体细节还未达成统一,存在较大的立法空白需要填补和更新。
  例如,合理使用与剽窃界限模糊。《著作权法》只界定“剽窃他人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未规定和解释“剽窃”的具体表现和内容。纵容与无视对作品构思等思想过度模仿的行为,有损于我国鼓励文化创新和作品创作的精神。另外,我国在立法上还存在诸如司法救济范围狭窄、智能软件生成的网络文学作品和机器写作的侵权标准和处罚方式不明确等问题。
  (三)伦理层面
  著作权行业缺乏行业自律组织和规范,部分行业组织没有切实发挥作用。创作领域对独创性要求并不够严格,这也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文学作品的抄袭势力。著作权法存在的像这样一些立法上尚未规制的地方,行业规范或可弥补。
  另外,部分著作权人维权意识淡薄,仅因为“厌讼”、考虑到维权可能出现的困难和所涉成本便已却步,甚至无心寻求法律保护。
  (四)技术层面
  网络文学作品发表平台诸如起点、创世等缺乏反抄袭机制,存在平台钻法律漏洞的问题。他们纵容侵权行为的同时用“避风港原则”打法律擦边球。而关于智能软件利用大数据拼凑的抄袭行为和机器生成网络文学作品的现象,也亟待技术方面提供支持加以防范和遏制。
  五、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保护应对策略
  维护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除了顺应市场机制,只保护作品中带有个性化色彩的表达,而将那些在网络文学作品中被反复引用的部分作为公共领域合理使用外,还应从理论层面、立法层面、行业自律、技术层面等方面构建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体系。
  (一)理论层面
  完善我国著作权法领域的相关理论,适当借鉴国外的学术前沿先进理论思想。例如在有关网络文学作品情中节与设定原创性的认定问题上,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量化的具体适用标准。
  (二)立法层面
  明确并细化相关法律条款和适用范围。加强立法,在符合立法精神和有一定数量的案例和实践支撑的前提下,及时填补、完善和更新法律,细化法律条款,明确相关界定。也可以通过及时颁布行政法规、出台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为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标准和规范的指导。明确著作权相关法律中关于时间的条款,例如规定“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可以作出具体的时限要求;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条款中规定的“避风港”原则,应细化其适用范围,很多网络平台利用虽提供空间和链接服务但权利人未通知等规避删除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滥用此项原则,违背立法原意,因此应细化其适用的具体条件。
  完善利用智能软件和机器写作的行为的侵权标准和处罚措施的相关规定,加大“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难度。
  加强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发挥行政的主动性,建立和完善网站备案登记制度,方便著作权人收集和固定证据,做好防范和处罚举措,形成体系化的监管。简化司法救济程序,例如完善属地管辖规定,构建网络文学著作权管理机构,淡化侵权地域概念。
  (三)伦理层面
  组建行业自律组织,制定高于法律标准的行业标准,一定程度上弥补著作权法难以面面俱到的不足。在网络文学平台建立抄袭投诉机制的基础上,加强各平台网站之间的合作。
  网络文学网站可以通过推出高质量网络文学作品的定位,保证一定的作品质量,加强网络文学作品产业链开发的源头保护。
  加强著作权主体的维权意识。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普法工作,提高著作权人的法律素养,鼓励著作权人依法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做“躺在权利上睡眠的人”。作者可以通过去版权登记中心登记版权、去正规网站发表作品等积极采取防范等措施。
  (四)技术层面
  利用大数据技术整合各网络文学网站的内容资源,建立全网监测系统,彻底制止智能软件的抄袭行为。例如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有效制止网络文学的情节和设定等抄袭问题。
  推广使用网络文学著作权反剽窃系统。规范网络文学网站的运作,根据思想和表达二分法,人为难以认定涉嫌侵权的作品的表达是否达到类似、相同以至于剽窃的程度。因此,可以推广使用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反剽窃系统,借助当下热门的反剽窃系统如知网查重系统,设置科学合理的重复率作为客观评判的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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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
  张澜(1999—11月) 女,汉族,安徽合肥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本文属安徽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和应对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01910378107)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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