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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逐渐进入了转型期,综合实力大大增强,经济发展呈现了一片繁荣的景象。但是,繁荣并不意味着没有问题,恰恰相反,经济体制的转型给贪污受贿提供了很好的条件,使得腐败犯罪要案频频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会计工作的开展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同时,司法会计在反贪工作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必须对司法会计的作用和实际应用进行研究,以便司法会计在反贪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效果。
关键词:经济体制;司法会计;反贪;贪污受贿
最近一些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迅速,关于财务会计的诉讼案件也增加了很多,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数量大幅度上升,案件也日趋复杂化,犯罪手段日渐智能化,给反贪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挑战。本文从司法会计的涵义、司法会计在反贪工作中的作用、司法会计在反贪工作中的应用这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一、司法会计的涵义
对司法会计的涵义理解,我们从字面上可以看出,主要包括了“司法”和“会计”这两个方面。“司法”意味着司法会计一定适合法律相关的,而“会计”则表明了和财务会计业务相关联。因此,司法会计同时具备法律和诉讼的双重作用。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司法会计工作中的两大程序就是司法会计审查和鉴定。司法会计涉及到的财务会计案件,其案件本身可能是包含财务会计行为的诉讼案件,也可能是不包括财务会计行为的案件,但是此类案件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必须要清楚财务会计业务事实。
二、司法会计在反贪工作中的作用分析
在我国当前的反贪工作中,司法会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有相当一部分的贪污贿赂案件就是得益于司法会计才能够成功告破,司法会计的作用不言而喻。
1.司法会计能够收集到有力的证据,很好的扩大战果。在反贪工作的证据调查取证工作中,借助于司法会计对经济犯罪案件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详细的检查。会计工作就是对经济活动的核算和监督,而司法会计就是对诉讼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详细的检查和鉴定,服务于法律诉讼活动范围内。司法会计活动主要是为了解决诉讼案件的财务会计问题,以便能够有效的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2.司法会计很好的弥补了传统侦查手段的缺陷。贪污贿赂犯罪都是经济犯罪的一种,涉及到关于财物的问题,也会形成财务资料,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财务会计资料就是罪犯的贪污贿赂的痕迹,这些财务会计账目是经由财务会计专业技术手段处理以后形成。
3.司法会计能够查明漏洞,从而能够给预防经济犯罪提供建议支持。在反贪工作中,司法会计的应用不仅在查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同时还能够提供预防职务犯罪的信息。司法会计的应用,对犯罪的深层次原因能够清楚的分析处理,例如涉案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管制度不严谨等原因,这些原因的发现,能够促使涉案单位采取相应的完善措施。
三、司法会计在反贪工作中的应用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务,就是贪污罪”。在贪污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还需要注意的有:第一、非法占有的对象是公共财务,办案人员对于涉案的财务要准确的定性。第二、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到财物的问题,办案人员一定要清查实物资产。第三、要明确票据等资金往来凭证的真实性,查明发票、收据等有没有造假现象。第四、要合理的划定对嫌疑人的调查范围,嫌疑人的职务决定了其接触、活动的范围,办案人员要胆大心细。
在对贪污贿赂案件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的过程中,侦查人员除了使用专门的司法会计技术,也会用到其他方法,实际上,任何一个经济案件的审查处理中,都是各类侦查手段共同结合使用的结果,因为,司法会计本身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第一、司法会计主要是对涉案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因此就要求侦查人员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及审计专业知识,这就带给很多侦查人员畏惧心理。第二、单个的财务会计资料是客观犯罪构成的一方面,但是却是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的作为证据去证明贪污贿赂的事实。而涉案财务会计中的某些情况必须依靠其他的方法才能够清楚的查明。因此,必须将司法会计同其他的侦查方法相结合,才能为能够使得贪污贿赂的事实情况全面的呈现出来。
在反贪工作中司法会计同其他方法的配合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司法会计与其他侦查方法的选用时机要选好。时机的选择要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如果没有及时查账,那么很有可能给犯罪分子提供销毁证据的可乘之机。因此,时机的把握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案件是否能够顺利侦破。第二、司法会计同常规性侦查是互相促进,互为补充,一定要配合好。首先,通过常规性侦查所获得的信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司法会计工作。在案件侦查中,查账的工作量是极大的,这时候如果通过常规性的侦查例如询问、搜查等方法可能获取指引侦查人员查账的有力线索,直接影响着司法会计工作的开展与否。其次,司法会计工作完成后,必须经由其他的常规性侦查措施来进行确认。在反贪工作中,司法会计能够发现有问题的财务会计资料,但是通常还需要其他常规性的侦查方法来进行核实,从而固定证据,尽快侦破案情。
参考文献:
[1]罗莜琦 陈界融:《证据方法及证据能力研究(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2]于 朝: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中国司法鉴定.2005年第 S1期.
关键词:经济体制;司法会计;反贪;贪污受贿
最近一些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迅速,关于财务会计的诉讼案件也增加了很多,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数量大幅度上升,案件也日趋复杂化,犯罪手段日渐智能化,给反贪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挑战。本文从司法会计的涵义、司法会计在反贪工作中的作用、司法会计在反贪工作中的应用这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一、司法会计的涵义
对司法会计的涵义理解,我们从字面上可以看出,主要包括了“司法”和“会计”这两个方面。“司法”意味着司法会计一定适合法律相关的,而“会计”则表明了和财务会计业务相关联。因此,司法会计同时具备法律和诉讼的双重作用。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司法会计工作中的两大程序就是司法会计审查和鉴定。司法会计涉及到的财务会计案件,其案件本身可能是包含财务会计行为的诉讼案件,也可能是不包括财务会计行为的案件,但是此类案件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必须要清楚财务会计业务事实。
二、司法会计在反贪工作中的作用分析
在我国当前的反贪工作中,司法会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有相当一部分的贪污贿赂案件就是得益于司法会计才能够成功告破,司法会计的作用不言而喻。
1.司法会计能够收集到有力的证据,很好的扩大战果。在反贪工作的证据调查取证工作中,借助于司法会计对经济犯罪案件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详细的检查。会计工作就是对经济活动的核算和监督,而司法会计就是对诉讼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详细的检查和鉴定,服务于法律诉讼活动范围内。司法会计活动主要是为了解决诉讼案件的财务会计问题,以便能够有效的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2.司法会计很好的弥补了传统侦查手段的缺陷。贪污贿赂犯罪都是经济犯罪的一种,涉及到关于财物的问题,也会形成财务资料,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财务会计资料就是罪犯的贪污贿赂的痕迹,这些财务会计账目是经由财务会计专业技术手段处理以后形成。
3.司法会计能够查明漏洞,从而能够给预防经济犯罪提供建议支持。在反贪工作中,司法会计的应用不仅在查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同时还能够提供预防职务犯罪的信息。司法会计的应用,对犯罪的深层次原因能够清楚的分析处理,例如涉案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管制度不严谨等原因,这些原因的发现,能够促使涉案单位采取相应的完善措施。
三、司法会计在反贪工作中的应用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务,就是贪污罪”。在贪污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还需要注意的有:第一、非法占有的对象是公共财务,办案人员对于涉案的财务要准确的定性。第二、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到财物的问题,办案人员一定要清查实物资产。第三、要明确票据等资金往来凭证的真实性,查明发票、收据等有没有造假现象。第四、要合理的划定对嫌疑人的调查范围,嫌疑人的职务决定了其接触、活动的范围,办案人员要胆大心细。
在对贪污贿赂案件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的过程中,侦查人员除了使用专门的司法会计技术,也会用到其他方法,实际上,任何一个经济案件的审查处理中,都是各类侦查手段共同结合使用的结果,因为,司法会计本身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第一、司法会计主要是对涉案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因此就要求侦查人员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及审计专业知识,这就带给很多侦查人员畏惧心理。第二、单个的财务会计资料是客观犯罪构成的一方面,但是却是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的作为证据去证明贪污贿赂的事实。而涉案财务会计中的某些情况必须依靠其他的方法才能够清楚的查明。因此,必须将司法会计同其他的侦查方法相结合,才能为能够使得贪污贿赂的事实情况全面的呈现出来。
在反贪工作中司法会计同其他方法的配合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司法会计与其他侦查方法的选用时机要选好。时机的选择要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如果没有及时查账,那么很有可能给犯罪分子提供销毁证据的可乘之机。因此,时机的把握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案件是否能够顺利侦破。第二、司法会计同常规性侦查是互相促进,互为补充,一定要配合好。首先,通过常规性侦查所获得的信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司法会计工作。在案件侦查中,查账的工作量是极大的,这时候如果通过常规性的侦查例如询问、搜查等方法可能获取指引侦查人员查账的有力线索,直接影响着司法会计工作的开展与否。其次,司法会计工作完成后,必须经由其他的常规性侦查措施来进行确认。在反贪工作中,司法会计能够发现有问题的财务会计资料,但是通常还需要其他常规性的侦查方法来进行核实,从而固定证据,尽快侦破案情。
参考文献:
[1]罗莜琦 陈界融:《证据方法及证据能力研究(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2]于 朝: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中国司法鉴定.2005年第 S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