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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物权法》确立的浮动抵押制度,是一种“极其便利”的担保形态,有利于提高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浮动抵押的设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设立主体上债务人与抵押人多结为一体,登记效力上采登记对抗主义,其实现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
关键词:浮动抵押;设立;登记;实现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84-02
浮动抵押制度是英美法系中“衡平法最为精妙的构造之一”。[1]所谓浮动抵押,是债务人为了担保其债务,将其现有的及将有的财产一并抵押给债权人,待浮动抵押约定的条件实现时,债权人有权就浮动抵押结晶时的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抵押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抵押权制度,浮动抵押在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不特定的第三人之间设定了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效率价值和安全价值的冲突与平衡,[2]因而不同于一般的担保。我国2007年的《物权法》正式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在浮动抵押中,抵押标的具有浮动性,这使得抵押人的财产能够更好地物尽其用,同时提高了债权人担保利益的风险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以及诚信状况都会对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产生不同的影响。对这种特殊的担保制度进行分析,有助于其功能更好地发挥。
一、浮动抵押的设立
(一)浮动抵押的设立主体
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通常存在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抵押人三方主体。然而,由于浮动抵押效力特殊,由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在其财产上设定抵押的情况比较罕见,且浮动抵押设立的目的是为扩充债务人的信用能力,因而在浮动抵押的设立主体上,债务人与抵押人多结为一体。根据《物权法》第181条的规定,浮动抵押的具体设立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
(二)浮动抵押的设立方式
根据《物权法》第181条的规定,浮动抵押的设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即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在合同的名称上,应当明确为“浮动抵押合同”,以避免在实践中产生解释上的分歧。现实经济活动中,当事人设定浮动抵押时合同名称未明确注明“浮动抵押合同”的,应当在合同内容中明确显示抵押物为不特定物,即抵押标的具有“浮动性”。如果出现合同“名与实不符”的情况,应根据合同的实际内容作出判断。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是不特定的集合物,因此浮动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清单不需要明细化,列明抵押物的种类、名称等信息即可。
二、浮动抵押的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此条是对浮动抵押登记的规定。
(一)浮动抵押的登记机关
根据我国现行《物权法》第181条的规定,浮动抵押中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原材料、生产设备、产品及半成品等,这些动产不仅局限于现有的,还包括未来取得的,因而浮動抵押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为合适。此外,考虑到当事人登记的便利及登记机关管理的方便,在抵押人住所地对抵押物进行登记更为合适。基于上述考虑,《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浮动抵押办理登记的,应当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浮动抵押登记的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189条的规定,我国浮动抵押登记效力上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即浮动抵押中,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当事人对浮动抵押进行登记的,其效力通过登记予以公示,从而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没有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浮动抵押,则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这样规定,相对意义上,是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在绝对意义上,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浮动抵押登记效力的例外
浮动抵押突破了传统意义上对抵押物处分权的限制,使其具有了不同于一般担保的特殊性质,这种特性也使浮动抵押登记的效力具有了例外情形。浮动抵押即使根据规定进行了登记,出现《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其登记亦无对抗力,以此来保护特定情形下的抵押财产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浮动抵押人在日常经营中对抵押财产任意处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浮动抵押的实现
浮动抵押的实现,也称抵押物的结晶,即浮动抵押中,在抵押权实现条件成就的时候,浮动抵押结束,浮动抵押财产范围确定,权利人就抵押财产有权优先受偿其债权。[3]我国《物权法》第196条对浮动抵押的实现情形做了规定,该规定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列出了四种情形。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浮动抵押中,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充分、及时实现的,不管抵押权人有无向抵押人提出实现其抵押权,抵押财产均应固定化,自当事人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到期之日起,抵押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抵押人因为经营不善或者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或者因为各种原因被管理部门撤销的,其所有的财产原则上不再发生变动,此时抵押财产也应随之得以确定,浮动抵押抵押权实现条件成就。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浮动抵押中,权利人为保障其债权得到有效清偿,往往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与抵押人约定提前实现抵押权的一些情形。浮动抵押过程中,如果发生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时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抵押物应结晶,浮动抵押抵押权实现条件成就。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此条款属于兜底条款,用于解决法律滞后性与现实社会不断发展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彭贵.英国浮动抵押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
[2]马新彦,卢冠男.浮动抵押制度的价值冲突与解决——以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全新阐释为目的的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5(11).
[3]陈华彬.物权法原理[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652.
关键词:浮动抵押;设立;登记;实现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84-02
浮动抵押制度是英美法系中“衡平法最为精妙的构造之一”。[1]所谓浮动抵押,是债务人为了担保其债务,将其现有的及将有的财产一并抵押给债权人,待浮动抵押约定的条件实现时,债权人有权就浮动抵押结晶时的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抵押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抵押权制度,浮动抵押在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不特定的第三人之间设定了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效率价值和安全价值的冲突与平衡,[2]因而不同于一般的担保。我国2007年的《物权法》正式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在浮动抵押中,抵押标的具有浮动性,这使得抵押人的财产能够更好地物尽其用,同时提高了债权人担保利益的风险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以及诚信状况都会对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产生不同的影响。对这种特殊的担保制度进行分析,有助于其功能更好地发挥。
一、浮动抵押的设立
(一)浮动抵押的设立主体
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通常存在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抵押人三方主体。然而,由于浮动抵押效力特殊,由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在其财产上设定抵押的情况比较罕见,且浮动抵押设立的目的是为扩充债务人的信用能力,因而在浮动抵押的设立主体上,债务人与抵押人多结为一体。根据《物权法》第181条的规定,浮动抵押的具体设立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
(二)浮动抵押的设立方式
根据《物权法》第181条的规定,浮动抵押的设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即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在合同的名称上,应当明确为“浮动抵押合同”,以避免在实践中产生解释上的分歧。现实经济活动中,当事人设定浮动抵押时合同名称未明确注明“浮动抵押合同”的,应当在合同内容中明确显示抵押物为不特定物,即抵押标的具有“浮动性”。如果出现合同“名与实不符”的情况,应根据合同的实际内容作出判断。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是不特定的集合物,因此浮动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清单不需要明细化,列明抵押物的种类、名称等信息即可。
二、浮动抵押的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此条是对浮动抵押登记的规定。
(一)浮动抵押的登记机关
根据我国现行《物权法》第181条的规定,浮动抵押中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原材料、生产设备、产品及半成品等,这些动产不仅局限于现有的,还包括未来取得的,因而浮動抵押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为合适。此外,考虑到当事人登记的便利及登记机关管理的方便,在抵押人住所地对抵押物进行登记更为合适。基于上述考虑,《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浮动抵押办理登记的,应当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浮动抵押登记的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189条的规定,我国浮动抵押登记效力上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即浮动抵押中,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当事人对浮动抵押进行登记的,其效力通过登记予以公示,从而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没有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浮动抵押,则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这样规定,相对意义上,是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在绝对意义上,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浮动抵押登记效力的例外
浮动抵押突破了传统意义上对抵押物处分权的限制,使其具有了不同于一般担保的特殊性质,这种特性也使浮动抵押登记的效力具有了例外情形。浮动抵押即使根据规定进行了登记,出现《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其登记亦无对抗力,以此来保护特定情形下的抵押财产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浮动抵押人在日常经营中对抵押财产任意处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浮动抵押的实现
浮动抵押的实现,也称抵押物的结晶,即浮动抵押中,在抵押权实现条件成就的时候,浮动抵押结束,浮动抵押财产范围确定,权利人就抵押财产有权优先受偿其债权。[3]我国《物权法》第196条对浮动抵押的实现情形做了规定,该规定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列出了四种情形。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浮动抵押中,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充分、及时实现的,不管抵押权人有无向抵押人提出实现其抵押权,抵押财产均应固定化,自当事人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到期之日起,抵押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抵押人因为经营不善或者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或者因为各种原因被管理部门撤销的,其所有的财产原则上不再发生变动,此时抵押财产也应随之得以确定,浮动抵押抵押权实现条件成就。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浮动抵押中,权利人为保障其债权得到有效清偿,往往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与抵押人约定提前实现抵押权的一些情形。浮动抵押过程中,如果发生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时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抵押物应结晶,浮动抵押抵押权实现条件成就。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此条款属于兜底条款,用于解决法律滞后性与现实社会不断发展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彭贵.英国浮动抵押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
[2]马新彦,卢冠男.浮动抵押制度的价值冲突与解决——以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全新阐释为目的的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5(11).
[3]陈华彬.物权法原理[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