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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核定扣除试点的适用范围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5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所述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行业范围(以下简称试点行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