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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的中小企业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得到空前的发展,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助推器。但由于我国金融体系尚未完善等诸多原因,融资难的问题仍然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以英、法、德、意为代表的欧盟国家中小企业融资有很多成功经验,对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欧盟国家;中小企业;融资;借鉴
中图分类号:F27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08)06—0119—05
资金匮乏、融资难是世界各国中小企业都普遍面临的问题。比较分析欧盟国家中小企业融资经验,对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 欧盟国家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欧盟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是:雇员人数在250人以下并且年营业额不超过4000万欧元,或资产年度负债总额不超过2700万欧元,并且不被一个或几个大企业持有25%以上股份的。其中,雇员50人以下、年产值不超过700万欧元,或者资产年度负债总额不超过500万欧元并且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为小企业。以英、法、德、意为代表的欧盟发达国家中小企业融资有很多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参考。
1.1 英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
1.1.1 银行贷款。这是英国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其主要方式:一是透支,即企业可在现金账户上进行超额提取。银企达成协议,规定了透支的数量和时间,企业须对透支部分支付一定利息。该方式不需提供抵押,资金安排迅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对短期资金的需求。但囿于透支的数量和时间限制,企业不可能从中获得长期资金来源,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二是定期贷款,贷款条件(如抵押品、期限和利率)比较苛刻。由于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较小,加之实力薄弱且风险较大,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定期贷款的积极性不高。鉴于此,政府通过提供中小企业贷款保证金计划等多种办法,着力推动定期贷款业务,收到一定成效,并成为中小企业主要的资金来源。
1.1.2 政府扶持。自上世纪80年代起,英国政府通过一系列举措发展中小企业:(1)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邮局职员年金财团”向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资金贷款,着力为中小企业筹集外部贷款提供方便之门。(2)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减免收入税,小企业投资者收入的60%可以免税,每年免税的最高额为4万英镑;二是豁免资本税,豁免幅度25%、50%、75%至100%,随历届政府的轮替有所不同;三是降低公司税,1983年将中小企业公司税率从38%降至30%,1999年进而降至20%,并将利润的纳税起点提高由4万英镑提高至5万英镑(税率下调至10%);四是削减印花税——从2%削减至l%,征税起点从2.5万英镑提高至3万英镑;五是取消投资收入税和国民保险附加税;六是对企业科研和开发投入实行税收减免,延长对企业生产性投资的税收减免期限。(3)设立创业基金向新建的高科技产业公司提供启动资助,设立企业基金向小企业提供财政援助。
1.1.3 直接融资。英国中小企业通过直接融资的难度较大,股份筹款只占其全部资金来源的5%。近年来,通过银行参股和资本市场推动直接融资,如国民巴克莱、西敏士等银行通过参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伦敦证交所开辟替代投资市场(AIM—AlternativeInvestment Market)为中小企业及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1.1.4 风险投资基金。英国风险资金信托基金会募集资金投资于不上市的中小企业,但主要着眼于管理层收购。风险基金对中小企业创建初期的投入很少,仅为其5%,对企业扩大阶段的投入也只占29%。
1.1.5 信用担保。威尔逊委员会1979年提出“小型企业信用担保计划”,旨在为具有市场潜力但缺乏足够抵押物的小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比例一般为70%,最高可达85%。贷款银行由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组成,其中,零售商业银行的贷款约占95%,其余贷款由小型银行、风险资本公司提供,期限为2~7年。
1.2 法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
1.2.1 中小企业融资专门机构。1996年成立了中小企业发展银行,旨在巩固和拓展中小企业资金来源,赋予中小企业更多的贷款优惠和便利。中小企业发展银行由国家直接投资,部分民营投资银行入股,筹集资金向中小企业投放。同时,政府还设立了专门机构为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把中小企业税收从30%降低到19%。
1.2.2 政府扶持。其主要内容有:(1)重点资助。法国政府针对困难的中小企业创办者和经营者进行重点资助。(2)科技扶持。政府工业部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局,具体制订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计划。政府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推广新技术的基金,以鼓励中小企业加强科研和新技术的运用。设立国家科研推广局,向中小企业提供科研贷款和技术开发津贴,后者最高可达投资的70%。政府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简化专利申请手续,减少申请费用。推进“技术+资本”联动——加强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在科研方面的合作。(3)税收优惠。中小企业的继承税可缓交5年,可减免部分出口税,凡雇员达到或超过10人的中小企业,在5年内可以逐步减轻建筑税和运输税。(4)实行简单贷款参与及再投资特别贷款制度。法国除了给予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以贷款外,还为负债过重的中小企业设立了再投资特别贷款。(5)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人员培训和咨询服务在资金上予以支持。与国家签有“就业培训”等合同的中小企业在招工和培训方面,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设立工业现代化基金和地区咨询援助基金,前者的贷款中有50%专用于中小企业。(6)支持出口。1984年以后法国把对外贸易的中心转向中小企业,一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出口信贷,加强出口指导,提供有关产品市场信息;另一方面简化海关手续,经海关登记后,从事对外贸易的中小企业可以在住所地办理报关手续。
1.2.3 风险投资基金。法国风险投资事业始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成立了一批技术创新投资公司和地区股份协会,1979年又成立了风险投资共同基金。80年代末,法国实际上已有120多个机构在进行风险投资,其中13家创新金融公司所积累的资本到1986年底已达7.4亿法郎。资本超过1亿法郎的风险投资机构有20家。此外,法国成立了具有互助基金性质的、会员制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集团,如大众信贷、互助信贷和农业信贷等集团就是专门面向地方中小企业和农村非农产业的三大信贷担保集团。
1.3 德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
1.3.1 金融扶持。二战后德国就开始组建复兴贷款银行(KFW)、储蓄银行、合作银行和大众银行等专门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融资服务。如复兴信贷银行主要从国际市场融资并以低息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其基金“马歇尔计划援助对等基金”是德 国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扶持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复兴信贷银行利用自己较高的信用等级从国际市场筹集资金并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排除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另外,政府通常以净资产援助项目的形式(用贷款代替净资产)向新创立的企业提供金融援助。
1.3.2 贷款担保。德国的信贷担保机构由手工业和行业工会、储蓄银行、合作银行和大众银行联合成立。政府提供必要的基金设立担保银行,联邦各州也都有担保银行。担保机构通常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总额60%的担保,最高可达80%,中小企业往往能够获得超过其正常贷款的数额。这既有利于中小企业扩大规模和新技术研发利用,也有利于促进风险项目的资金投入和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
1.3.3 政府资助。(1)财政补贴。德国政府与银行共同出资组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补贴),通过对中小企业的直接投资和贷款项目的补贴,为其提供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根据不同的行业、不同地区和不同项目规定了贷款限额,额度为投资总额的5%~50%。凡符合政府补贴的中小企业,均可向当地财政局申请贷款,并提供有关投资额度、投资构成、投资用途和投资效益等内容的详细投资计划。政府或委托咨询公司对其进行评估,投资计划一经评估通过即可获得资助。(2)税收优惠。德国政府实施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减负卸重,以此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如对新建企业可消耗完的动产投资,免收50%的所得税;对中小企业赢利用于再投资部分免交财产税;对在落后地区创立的中小企业,5年内免交营业税。东西德统一后,德国政府对在东德地区兴办的中小企业也给予税收、补贴、贷款上的优惠。
1.3.4 科技扶持。(1)重视科技创新。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政府先后制定了《首次革新资助计划》、《对中小企业科技政策的总构想》、《促进中小企业进行科学研究的新构想》,对中小企业高科技项目予以资金倾斜扶持,进一步提高了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国家研究与技术部、经济部都单列了扶持中小企业的专项资助资金,并设立中小企业开发促进奖金,对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进行专项贷款和补贴,为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较强市场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风险资本支持,对中小企业科研开发人员的经费和技术项目的投资给予补助。此外,政府自1995年始实行资本参与计划,专项拨款加强联合研究,为高科技中小企业化解创业风险;并成立了专门科技成果转让机构,推动科研成果迅速向生产力转化,使中小企业受益匪浅。(2)提供低息贷款。具体措施包括:鼓励企业自主开发项目,员工在250人以下的企业自行开发的项目可以获得占投资总额35%的低息贷款;人数在250人以上的可以获得投资总额25%的低息贷款。鼓励企业加强国内外科研合作开发项目,并予以贷款支持。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联合开发项目,属于高科技项目和高效益联合开发项目,一般可申请到投资总额40%的低息贷款。
1.3.5 直接融资。德国股票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不具备如美国、日本这样比较发达的证券市场,投入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资金主要以回购风险投资所持有的股本和出售风险投资所投资的企业为主,上市交易为辅。1997年起,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开设了新兴交易市场,专门为新建的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股票提供交易场所,帮助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1.4 意大利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
1.4.1 创新资金扶持。为了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意大利建立了“技术创新特别滚动基金”,支持企业采用可以生产新产品、改进现有产品、更新生产流程、改进现有流程的重大先进技术。还设立“鼓励中小企业和手工业、促进微型企业现代化备用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予以资金支持。鼓励技术创新,鼓励小企业组建联合体和联营公司。此外,还对创新与开发金融公司进行扶持。
1.4.2 特别补贴。向为小企业获取贷款提供担保的集体担保组织提供补贴,对中小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优惠,对于落后地区和工业萧条地区的中小企业给予特别优惠,大多给予直接补贴。按照法律规定,小企业联合体和联营公司,可获得资本项目补贴。
1.4.3 税收优惠。法律规定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方式除提供贷款外,更多地采用了减税的办法。减税对象为:法律规定的创新投资;为提高生产效率、引进技术、开发质量系统和寻找小市场而购买的劳务;对工业技术进步和改善技术进出口状况有重大意义的小企业。
1.4.4 互助担保基金。意大利许多省的小企业或手工业协会通过社会公众和协会成员集资组建成互助合作的担保基金会,将基金将存入参与担保计划的银行,银行则以优惠利率向小企业发放总额高于存款金额数倍的贷款。基金会的经营开支从银行利息和被担保人的回扣支付。基金会并不为每笔贷款担保全部金额,一部分风险由银行承担。这样,可以减轻基金会承担的风险。这类贷款的违约率低于正常的水平。
2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早已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所证实。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得到快速发展,不但在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而且在产值、税收以及吸纳就业人数等方面也占有相当比重,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和环境得到不断改善,但由于当前我国金融体系尚不完善、资本市场不健全,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还比较突出。
2.1 我国中小企业现存的融资问题
2.1.1 外源融资渠道不畅。据湖北、广东中小企业问卷调查报告(林汉川等,2002),我国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超过半数的中小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时根本无法获得外源融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普遍存在惜贷、慎贷和恐贷现象。2005年中国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银行贷款中中小企业贷款所占比重一直保持较低水平。全国最大的17家银行中,贷款余额亿元以上的大客户数量比重不足0.5%,贷款余额比重却超过50%。而创造全国GDP近60%的中小企业,占主要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比重仅有16%。据统计,国内只有5%的中小企业得到银行贷款和股权融资,这些企业的融资渠道基本上集中在银行贷款。央行2003年8月的调查显示,从银行得到贷款的中小企业其融资供应的98.7%来自银行贷款。从中体现出我国中小企业的一个融资特点: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而目前能得到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则过分依赖于银行的资金。此外,大多数中小企业难以在股票市场上直接融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企业债券、并购融资和融资租赁等新的融资方式尚未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风险投资对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远不能起到“孵化”作用。
2.1.2 内源融资倾向化严重。由于外源融资困难,特别是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极大,资金主要来源于自筹资金和民间借贷。目前大多数中小企业主要的内源融资渠道是民间借贷,主要来自亲戚朋友间借贷、企业 间拆借、私募资金、民间融资公司和地下钱庄等,由此也衍生出很多问题和纠纷。
2.2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成因分析
2.2.1 中小企业层面。首先,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集中于传统产业,自有资产少,人才匮乏,管理水平低,技术力量和创新能力差,竞争能力弱,形成了融资瓶颈。其次,我国中小企业普遍缺乏规范的企业治理结构,产权不清晰,管理上奉行“一言堂”、“家天下”模式,缺乏相应的预防和约束机制,任意拖欠甚至逃废债务,信用缺失严重,极大地削弱了融资条件。再者,中小企业的生存风险远远高过大型企业,基于理性经济人“风险厌恶(riskaversion)”视角,高风险势必使多数投资者望而却步。
2.2.2 金融机构层面。一是现行商业银行运作模式和贷款方式的制度安排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其运作程序、资产评估等级标准皆与大企业相匹配,很多中小企业难以符合信贷要求;加之实施“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战略,上收贷款权限和撤并基层网点,造成了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大规模萎缩。小型商业银行由于自身信贷规模小,不愿意亦无能力向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此外,信息不对称影响了银行信贷的积极性。特别是一些个体和私营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银行无从掌握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面临着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造成了银行惜贷和信贷配给(即信贷约束)。二是现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够完善。一方面,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数量还远远达不到市场发展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规模太小,资金不足,降低了信用担保的作用。尤其是大多数民营担保机构资本不足、业务规模偏小、主营业务亏损等,自身也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
2.2.3 政府层面。一是与中小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完善。尽管已经实施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反垄断法》,但与其相配套的具体法规尚未出台,社会各界对中小企业的偏见和歧视依然存在,有利于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尚未真正形成。二是对中小企业重点倾斜和支持的力度不够。虽然近年来政府实施“抓大放小”方略,为推进国企改革、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与此相较,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力度不够,对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的激励机制创新不足。
3 欧盟发达国家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经验借鉴
为加快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应借鉴欧盟发达国家中小企业融资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3.1 健全完善法律法规
尽快出台与《中小企业促进法》、《反垄断法》相配套的具体法规,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力度,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消除对中小企业的偏见和歧视,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在法律层面上给予中小企业融资重点保护和支持。
3.2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外源融资主要还是来自银行贷款,而我国中型商业银行数量太少,小型商业银行、信用社和基金会规模小、实力弱,尚未形成一个有效的竞争格局和资金供给格局。政府应该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一是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专门解决中小企业在创业过程和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所需的中长期银行贷款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分门别类予以发放低息、免息或贴息贷款;二是设立中小企业商业性银行。中小企业商业性银行可由城市合作银行、城乡合作信用社改制而成,同时可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改制,充分发挥这些区域性银行对当地经济情况熟悉的优势,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三是鼓励国有独资、控股银行扩大面向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探索适合中小企业经营特点的贷款种类和业务;四是充分发挥现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融资作用。中小型商业银行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不可忽视的力量,要在利率、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商业银行予以政策扶持,提高其抗风险能力,调动中小型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性;五是加快开放民营银行步伐。民营银行以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运用更市场化的方式来开拓经营,有助于打破国有银行垄断,创造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新的渠道。六是尽快将民间借贷活动纳入法制轨道。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活动十分活跃,规模不断扩大,尤其2008年发生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商业银行越发惜贷,民间借贷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了许多燃眉之急。为避免出现法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对民间融资予以正确引导,推动其健康发展。应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使“地下钱庄”阳光化,让民间资本浮出水面,产生积极效应。
3.3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纵观欧盟国家,财政补贴政策是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考虑我国国情,对中小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十分必要。一是投资引导性补贴。鉴于中小企业风险较高,多数投资者或机构不愿意进行投资,政府应给予一定的引导性补贴措施,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创业;二是技术引导性补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或地方科技部门、专家组评估确属技术先进但短期亏损的中小企业,可按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对处在创业阶段且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属于政府确定创新领域的中小企业,可给予适当的技术研发补助;对服务中小企业的科技人才,可予以科技人才扶持补贴;三是直接投入补贴。对符合国有资产投资方向的产业部门,政府可直接对属于此类的中小企业进行资本投入。
3.4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欧盟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税收优惠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资金积累和成长,尤其是降低税率、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延长税收宽限期等举措值得借鉴。2008年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5%的统一比例税率,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用20%税率的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小企业的负担。为加快中小企业发展,建议政府借鉴欧盟发达国家的做法,适度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加快中小企业发展,应考虑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利润再投资部分实行税收抵免,对向中小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收入的个人或单位,予以适当减征营业税。对服务中小企业的科技人员,予以适当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3.5 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借鉴欧盟发达国家多层次、多渠道直接融资的经验,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一是发展股票市场。尽管深圳交易所已经开辟了二板市场,但是一些新兴中小企业,包括成长型中小企业、技术型中小企业因规模较小还难以达到上市要求。因此,可借鉴英国未上市股票市场(Off—Exchange,即三板市场)和专门为小规模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替代投机市场(AIM)的经验,开辟三板市场,协助广大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二是推动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海外上市等;三是发展区域性证券市场,允许中小企业在符合发行要求的条件下,发行债券融资;四是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引入民间资本,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向中小企业投资;五是创新融资方式,中小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探索典当融资、项目融资、应收账款融资、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新的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3.6 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欧盟发达国家经验表明,信用担保制度是提高中小企业金融信誉度的有效方式,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较好举措。首先,由政府牵头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政府提供法规和部分资金支持。其次,组建信用担保机构,政府对担保机构予以必要的财政支持,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政府出资组建政策性担保机构,银行提供配套专项贷款,可采用委托政府选定的商业银行或投资公司组建政策性金融担保机构的运作模式;二是由政府、企业共同出资组建担保机构,实行会员制的运作模式;三是发展民营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
4 结束语
英、法、德、意等欧盟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融资各具特色,但无一例外都是在本国特点的基础上建立起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模式,并在实践中予以不断地健全完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其经验,结合我国特点,开创一条富有效率的中小企业融资路子,是从根本上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欧盟国家;中小企业;融资;借鉴
中图分类号:F27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08)06—0119—05
资金匮乏、融资难是世界各国中小企业都普遍面临的问题。比较分析欧盟国家中小企业融资经验,对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 欧盟国家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欧盟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是:雇员人数在250人以下并且年营业额不超过4000万欧元,或资产年度负债总额不超过2700万欧元,并且不被一个或几个大企业持有25%以上股份的。其中,雇员50人以下、年产值不超过700万欧元,或者资产年度负债总额不超过500万欧元并且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为小企业。以英、法、德、意为代表的欧盟发达国家中小企业融资有很多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参考。
1.1 英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
1.1.1 银行贷款。这是英国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其主要方式:一是透支,即企业可在现金账户上进行超额提取。银企达成协议,规定了透支的数量和时间,企业须对透支部分支付一定利息。该方式不需提供抵押,资金安排迅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对短期资金的需求。但囿于透支的数量和时间限制,企业不可能从中获得长期资金来源,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二是定期贷款,贷款条件(如抵押品、期限和利率)比较苛刻。由于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较小,加之实力薄弱且风险较大,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定期贷款的积极性不高。鉴于此,政府通过提供中小企业贷款保证金计划等多种办法,着力推动定期贷款业务,收到一定成效,并成为中小企业主要的资金来源。
1.1.2 政府扶持。自上世纪80年代起,英国政府通过一系列举措发展中小企业:(1)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邮局职员年金财团”向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资金贷款,着力为中小企业筹集外部贷款提供方便之门。(2)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减免收入税,小企业投资者收入的60%可以免税,每年免税的最高额为4万英镑;二是豁免资本税,豁免幅度25%、50%、75%至100%,随历届政府的轮替有所不同;三是降低公司税,1983年将中小企业公司税率从38%降至30%,1999年进而降至20%,并将利润的纳税起点提高由4万英镑提高至5万英镑(税率下调至10%);四是削减印花税——从2%削减至l%,征税起点从2.5万英镑提高至3万英镑;五是取消投资收入税和国民保险附加税;六是对企业科研和开发投入实行税收减免,延长对企业生产性投资的税收减免期限。(3)设立创业基金向新建的高科技产业公司提供启动资助,设立企业基金向小企业提供财政援助。
1.1.3 直接融资。英国中小企业通过直接融资的难度较大,股份筹款只占其全部资金来源的5%。近年来,通过银行参股和资本市场推动直接融资,如国民巴克莱、西敏士等银行通过参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伦敦证交所开辟替代投资市场(AIM—AlternativeInvestment Market)为中小企业及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1.1.4 风险投资基金。英国风险资金信托基金会募集资金投资于不上市的中小企业,但主要着眼于管理层收购。风险基金对中小企业创建初期的投入很少,仅为其5%,对企业扩大阶段的投入也只占29%。
1.1.5 信用担保。威尔逊委员会1979年提出“小型企业信用担保计划”,旨在为具有市场潜力但缺乏足够抵押物的小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比例一般为70%,最高可达85%。贷款银行由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组成,其中,零售商业银行的贷款约占95%,其余贷款由小型银行、风险资本公司提供,期限为2~7年。
1.2 法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
1.2.1 中小企业融资专门机构。1996年成立了中小企业发展银行,旨在巩固和拓展中小企业资金来源,赋予中小企业更多的贷款优惠和便利。中小企业发展银行由国家直接投资,部分民营投资银行入股,筹集资金向中小企业投放。同时,政府还设立了专门机构为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把中小企业税收从30%降低到19%。
1.2.2 政府扶持。其主要内容有:(1)重点资助。法国政府针对困难的中小企业创办者和经营者进行重点资助。(2)科技扶持。政府工业部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局,具体制订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计划。政府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推广新技术的基金,以鼓励中小企业加强科研和新技术的运用。设立国家科研推广局,向中小企业提供科研贷款和技术开发津贴,后者最高可达投资的70%。政府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简化专利申请手续,减少申请费用。推进“技术+资本”联动——加强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在科研方面的合作。(3)税收优惠。中小企业的继承税可缓交5年,可减免部分出口税,凡雇员达到或超过10人的中小企业,在5年内可以逐步减轻建筑税和运输税。(4)实行简单贷款参与及再投资特别贷款制度。法国除了给予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以贷款外,还为负债过重的中小企业设立了再投资特别贷款。(5)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人员培训和咨询服务在资金上予以支持。与国家签有“就业培训”等合同的中小企业在招工和培训方面,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设立工业现代化基金和地区咨询援助基金,前者的贷款中有50%专用于中小企业。(6)支持出口。1984年以后法国把对外贸易的中心转向中小企业,一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出口信贷,加强出口指导,提供有关产品市场信息;另一方面简化海关手续,经海关登记后,从事对外贸易的中小企业可以在住所地办理报关手续。
1.2.3 风险投资基金。法国风险投资事业始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成立了一批技术创新投资公司和地区股份协会,1979年又成立了风险投资共同基金。80年代末,法国实际上已有120多个机构在进行风险投资,其中13家创新金融公司所积累的资本到1986年底已达7.4亿法郎。资本超过1亿法郎的风险投资机构有20家。此外,法国成立了具有互助基金性质的、会员制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集团,如大众信贷、互助信贷和农业信贷等集团就是专门面向地方中小企业和农村非农产业的三大信贷担保集团。
1.3 德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
1.3.1 金融扶持。二战后德国就开始组建复兴贷款银行(KFW)、储蓄银行、合作银行和大众银行等专门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融资服务。如复兴信贷银行主要从国际市场融资并以低息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其基金“马歇尔计划援助对等基金”是德 国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扶持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复兴信贷银行利用自己较高的信用等级从国际市场筹集资金并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排除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另外,政府通常以净资产援助项目的形式(用贷款代替净资产)向新创立的企业提供金融援助。
1.3.2 贷款担保。德国的信贷担保机构由手工业和行业工会、储蓄银行、合作银行和大众银行联合成立。政府提供必要的基金设立担保银行,联邦各州也都有担保银行。担保机构通常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总额60%的担保,最高可达80%,中小企业往往能够获得超过其正常贷款的数额。这既有利于中小企业扩大规模和新技术研发利用,也有利于促进风险项目的资金投入和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
1.3.3 政府资助。(1)财政补贴。德国政府与银行共同出资组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补贴),通过对中小企业的直接投资和贷款项目的补贴,为其提供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根据不同的行业、不同地区和不同项目规定了贷款限额,额度为投资总额的5%~50%。凡符合政府补贴的中小企业,均可向当地财政局申请贷款,并提供有关投资额度、投资构成、投资用途和投资效益等内容的详细投资计划。政府或委托咨询公司对其进行评估,投资计划一经评估通过即可获得资助。(2)税收优惠。德国政府实施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减负卸重,以此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如对新建企业可消耗完的动产投资,免收50%的所得税;对中小企业赢利用于再投资部分免交财产税;对在落后地区创立的中小企业,5年内免交营业税。东西德统一后,德国政府对在东德地区兴办的中小企业也给予税收、补贴、贷款上的优惠。
1.3.4 科技扶持。(1)重视科技创新。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政府先后制定了《首次革新资助计划》、《对中小企业科技政策的总构想》、《促进中小企业进行科学研究的新构想》,对中小企业高科技项目予以资金倾斜扶持,进一步提高了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国家研究与技术部、经济部都单列了扶持中小企业的专项资助资金,并设立中小企业开发促进奖金,对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进行专项贷款和补贴,为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较强市场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风险资本支持,对中小企业科研开发人员的经费和技术项目的投资给予补助。此外,政府自1995年始实行资本参与计划,专项拨款加强联合研究,为高科技中小企业化解创业风险;并成立了专门科技成果转让机构,推动科研成果迅速向生产力转化,使中小企业受益匪浅。(2)提供低息贷款。具体措施包括:鼓励企业自主开发项目,员工在250人以下的企业自行开发的项目可以获得占投资总额35%的低息贷款;人数在250人以上的可以获得投资总额25%的低息贷款。鼓励企业加强国内外科研合作开发项目,并予以贷款支持。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联合开发项目,属于高科技项目和高效益联合开发项目,一般可申请到投资总额40%的低息贷款。
1.3.5 直接融资。德国股票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不具备如美国、日本这样比较发达的证券市场,投入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资金主要以回购风险投资所持有的股本和出售风险投资所投资的企业为主,上市交易为辅。1997年起,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开设了新兴交易市场,专门为新建的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股票提供交易场所,帮助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1.4 意大利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
1.4.1 创新资金扶持。为了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意大利建立了“技术创新特别滚动基金”,支持企业采用可以生产新产品、改进现有产品、更新生产流程、改进现有流程的重大先进技术。还设立“鼓励中小企业和手工业、促进微型企业现代化备用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予以资金支持。鼓励技术创新,鼓励小企业组建联合体和联营公司。此外,还对创新与开发金融公司进行扶持。
1.4.2 特别补贴。向为小企业获取贷款提供担保的集体担保组织提供补贴,对中小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优惠,对于落后地区和工业萧条地区的中小企业给予特别优惠,大多给予直接补贴。按照法律规定,小企业联合体和联营公司,可获得资本项目补贴。
1.4.3 税收优惠。法律规定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方式除提供贷款外,更多地采用了减税的办法。减税对象为:法律规定的创新投资;为提高生产效率、引进技术、开发质量系统和寻找小市场而购买的劳务;对工业技术进步和改善技术进出口状况有重大意义的小企业。
1.4.4 互助担保基金。意大利许多省的小企业或手工业协会通过社会公众和协会成员集资组建成互助合作的担保基金会,将基金将存入参与担保计划的银行,银行则以优惠利率向小企业发放总额高于存款金额数倍的贷款。基金会的经营开支从银行利息和被担保人的回扣支付。基金会并不为每笔贷款担保全部金额,一部分风险由银行承担。这样,可以减轻基金会承担的风险。这类贷款的违约率低于正常的水平。
2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早已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所证实。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得到快速发展,不但在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而且在产值、税收以及吸纳就业人数等方面也占有相当比重,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和环境得到不断改善,但由于当前我国金融体系尚不完善、资本市场不健全,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还比较突出。
2.1 我国中小企业现存的融资问题
2.1.1 外源融资渠道不畅。据湖北、广东中小企业问卷调查报告(林汉川等,2002),我国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超过半数的中小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时根本无法获得外源融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普遍存在惜贷、慎贷和恐贷现象。2005年中国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银行贷款中中小企业贷款所占比重一直保持较低水平。全国最大的17家银行中,贷款余额亿元以上的大客户数量比重不足0.5%,贷款余额比重却超过50%。而创造全国GDP近60%的中小企业,占主要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比重仅有16%。据统计,国内只有5%的中小企业得到银行贷款和股权融资,这些企业的融资渠道基本上集中在银行贷款。央行2003年8月的调查显示,从银行得到贷款的中小企业其融资供应的98.7%来自银行贷款。从中体现出我国中小企业的一个融资特点: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而目前能得到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则过分依赖于银行的资金。此外,大多数中小企业难以在股票市场上直接融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企业债券、并购融资和融资租赁等新的融资方式尚未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风险投资对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远不能起到“孵化”作用。
2.1.2 内源融资倾向化严重。由于外源融资困难,特别是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极大,资金主要来源于自筹资金和民间借贷。目前大多数中小企业主要的内源融资渠道是民间借贷,主要来自亲戚朋友间借贷、企业 间拆借、私募资金、民间融资公司和地下钱庄等,由此也衍生出很多问题和纠纷。
2.2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成因分析
2.2.1 中小企业层面。首先,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集中于传统产业,自有资产少,人才匮乏,管理水平低,技术力量和创新能力差,竞争能力弱,形成了融资瓶颈。其次,我国中小企业普遍缺乏规范的企业治理结构,产权不清晰,管理上奉行“一言堂”、“家天下”模式,缺乏相应的预防和约束机制,任意拖欠甚至逃废债务,信用缺失严重,极大地削弱了融资条件。再者,中小企业的生存风险远远高过大型企业,基于理性经济人“风险厌恶(riskaversion)”视角,高风险势必使多数投资者望而却步。
2.2.2 金融机构层面。一是现行商业银行运作模式和贷款方式的制度安排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其运作程序、资产评估等级标准皆与大企业相匹配,很多中小企业难以符合信贷要求;加之实施“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战略,上收贷款权限和撤并基层网点,造成了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大规模萎缩。小型商业银行由于自身信贷规模小,不愿意亦无能力向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此外,信息不对称影响了银行信贷的积极性。特别是一些个体和私营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银行无从掌握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面临着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造成了银行惜贷和信贷配给(即信贷约束)。二是现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够完善。一方面,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数量还远远达不到市场发展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规模太小,资金不足,降低了信用担保的作用。尤其是大多数民营担保机构资本不足、业务规模偏小、主营业务亏损等,自身也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
2.2.3 政府层面。一是与中小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完善。尽管已经实施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反垄断法》,但与其相配套的具体法规尚未出台,社会各界对中小企业的偏见和歧视依然存在,有利于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尚未真正形成。二是对中小企业重点倾斜和支持的力度不够。虽然近年来政府实施“抓大放小”方略,为推进国企改革、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与此相较,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力度不够,对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的激励机制创新不足。
3 欧盟发达国家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经验借鉴
为加快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应借鉴欧盟发达国家中小企业融资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3.1 健全完善法律法规
尽快出台与《中小企业促进法》、《反垄断法》相配套的具体法规,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力度,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消除对中小企业的偏见和歧视,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在法律层面上给予中小企业融资重点保护和支持。
3.2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外源融资主要还是来自银行贷款,而我国中型商业银行数量太少,小型商业银行、信用社和基金会规模小、实力弱,尚未形成一个有效的竞争格局和资金供给格局。政府应该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一是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专门解决中小企业在创业过程和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所需的中长期银行贷款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分门别类予以发放低息、免息或贴息贷款;二是设立中小企业商业性银行。中小企业商业性银行可由城市合作银行、城乡合作信用社改制而成,同时可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改制,充分发挥这些区域性银行对当地经济情况熟悉的优势,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三是鼓励国有独资、控股银行扩大面向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探索适合中小企业经营特点的贷款种类和业务;四是充分发挥现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融资作用。中小型商业银行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不可忽视的力量,要在利率、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商业银行予以政策扶持,提高其抗风险能力,调动中小型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性;五是加快开放民营银行步伐。民营银行以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运用更市场化的方式来开拓经营,有助于打破国有银行垄断,创造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新的渠道。六是尽快将民间借贷活动纳入法制轨道。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活动十分活跃,规模不断扩大,尤其2008年发生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商业银行越发惜贷,民间借贷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了许多燃眉之急。为避免出现法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对民间融资予以正确引导,推动其健康发展。应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使“地下钱庄”阳光化,让民间资本浮出水面,产生积极效应。
3.3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纵观欧盟国家,财政补贴政策是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考虑我国国情,对中小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十分必要。一是投资引导性补贴。鉴于中小企业风险较高,多数投资者或机构不愿意进行投资,政府应给予一定的引导性补贴措施,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创业;二是技术引导性补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或地方科技部门、专家组评估确属技术先进但短期亏损的中小企业,可按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对处在创业阶段且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属于政府确定创新领域的中小企业,可给予适当的技术研发补助;对服务中小企业的科技人才,可予以科技人才扶持补贴;三是直接投入补贴。对符合国有资产投资方向的产业部门,政府可直接对属于此类的中小企业进行资本投入。
3.4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欧盟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税收优惠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资金积累和成长,尤其是降低税率、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延长税收宽限期等举措值得借鉴。2008年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5%的统一比例税率,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用20%税率的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小企业的负担。为加快中小企业发展,建议政府借鉴欧盟发达国家的做法,适度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加快中小企业发展,应考虑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利润再投资部分实行税收抵免,对向中小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收入的个人或单位,予以适当减征营业税。对服务中小企业的科技人员,予以适当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3.5 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借鉴欧盟发达国家多层次、多渠道直接融资的经验,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一是发展股票市场。尽管深圳交易所已经开辟了二板市场,但是一些新兴中小企业,包括成长型中小企业、技术型中小企业因规模较小还难以达到上市要求。因此,可借鉴英国未上市股票市场(Off—Exchange,即三板市场)和专门为小规模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替代投机市场(AIM)的经验,开辟三板市场,协助广大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二是推动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海外上市等;三是发展区域性证券市场,允许中小企业在符合发行要求的条件下,发行债券融资;四是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引入民间资本,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向中小企业投资;五是创新融资方式,中小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探索典当融资、项目融资、应收账款融资、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新的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3.6 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欧盟发达国家经验表明,信用担保制度是提高中小企业金融信誉度的有效方式,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较好举措。首先,由政府牵头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政府提供法规和部分资金支持。其次,组建信用担保机构,政府对担保机构予以必要的财政支持,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政府出资组建政策性担保机构,银行提供配套专项贷款,可采用委托政府选定的商业银行或投资公司组建政策性金融担保机构的运作模式;二是由政府、企业共同出资组建担保机构,实行会员制的运作模式;三是发展民营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
4 结束语
英、法、德、意等欧盟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融资各具特色,但无一例外都是在本国特点的基础上建立起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模式,并在实践中予以不断地健全完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其经验,结合我国特点,开创一条富有效率的中小企业融资路子,是从根本上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基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