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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外来木质包装传入本国,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家均已采纳并陆续开始实施木包装国际标准(ISPM15号),要求所有外来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我国政府于2005年1月10日和13日先后公布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总局第69号令)和关于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有关要求的联合公告(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2005年第4号),于2005年3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木质包装实施ISPM15号标准。
总局第69号令着重强调了对出口货物木质包装生产企业考核及检疫监管,同时也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使用情况的监管职责,对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在推行69号文件和实施ISPM15号标准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现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
一、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遇到的问题。
1、黄岛口岸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情况十分复杂。
首先,总量大。黄岛口岸作为我省境内最重要的进出境口岸,每年出口大量的石材、轻纺、机电等产品,而这些产品都离不开木质包装这一载体。据统计,2007年黄岛检验检疫局共监管除害处理出口货物木质包装9017批次,数量较大。
其次,国外检验检疫要求复杂。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对进口木包装实施严格的检疫制度。早有澳大利亚、新西兰对入境木包装有检疫处理要求。1998年后,美国、加拿大、英国、巴西、欧盟等15国又相继制订出严格的检疫条款,限制中国木质包装入境。并且各国的检疫要求不同,如对木质包装的树种、来源(是否来自疫区)的要求,对除害处理的方法,除害处理的药剂浓度、处理时间、温度、湿度等技术指标等要求都有所不同。
再次,木质包装来源复杂。经调查,黄岛口岸出口的木质包装所用的木材大部分来自东北、内蒙、江西、湖南、本地及俄罗斯、新西兰等国。有纤维板、胶合板、天然板等。天然板中又有真叶木、非真叶木。
2、标识申请企业考核中存在的问题。
自69号令实施以来,山东黄岛辖区已经考核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均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设备改造,具备了合格的热处理和熏蒸处理设备,但在考核中也发现两个问题。一是企业普遍重视对硬件设施的投入,忽视防疫和质量管理。不少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对管理办法不熟悉,对国外的检疫要求不了解,有的企业尚未健全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验收标准。二是由于竞争激烈,有的生产企业不顾产品质量,一味通过降价争夺客户,导致木质包装质量得不到保证。少数企业更是在原料采购和成品质量上做文章,对检疫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难点。
3、检疫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现行通关机制,非法定检验货物的木质包装无需报检即可直接出口,这使得检验检疫机关对这部分出口木质包装缺乏有效的检疫监管机制,一些存在侥幸心理的不诚信企业或其代理人就有可能采取“钻机制空子”的做法来逃避记忆除害处理和监管。还有部分企业或其代理人出口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未经除害处理和加施除害处理标识直接通关出口。另有部分违法乱纪者,未经除害处理,伪造、盗用检验检疫机构许可的除害处理标识,或者加
施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的除害处理标识。
二、对策与建议
1、帮助标识加施企业完善自身管理体系,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木质包装质量。
首先,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木质包装管理体系。管理体系主要应包括企业的木质包装管理组织机构图、管理流程图、储存示意图及木质包装原料检验、储存、加工处理、成品检验、使用等程序文件。在原料入厂的检验程序文件中,企业应将原料的来源、种类、数量及质量情况如实记录并定期向检验检疫机构反馈。半成品及成品应放在干燥、相对隔离的环境中,要定期对存放场地进行灭虫防疫处理,并将储存要求在程序文件中得到明确。企业应把木质包装表示清晰有效、无树皮虫孔等检疫要求纳入自身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中。出货前,对木质包装的标识、有无树皮虫孔、是否符合进口国要求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对经确认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情况应进行详细记录。其次,要求企业应至少设立1名专职木质包装协管员,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其进行防疫知识的培训,要求其配合检验检疫人员承担起对企业木质包装管理进行有效监督的责任。通过这些措施,使生产企业形成对木质包装的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经常化的管理体系,责任意识和木质包装质量逐步提高。
2、加强标识加施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抽查重点由单一的现场检疫转为对其整个管理体系的审查监管。
监管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原料进厂验收执行情况的检查。查阅企业原料检验制度或标准、进货记录及检验记录,询问相关人员对验收标准的掌握,从而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的自控情况。二是对木质包装防疫情况的检查。通过查看木质包装的储存现场环境、查阅相关防疫台帐来监督企业对防疫制度的落实。三是对成品木质包装的检疫查验。按文件要求对成品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四是对木质包装进出情况的检查。主要通过对企业建立的收发货存档记录及核销台帐的核查。五是对木质包装协管员素质的考察。对企业的协管员应进行不定期的培训,使其了解基本的检疫知识及最新木质包装检疫要求。通过对以上几项的检查监控,检验检疫机构就会对企业的木质包装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企业的监管才能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3、坚决打击伪造、使用假冒IPPC标识的企业及代理,遏制口岸IPPC标识造假行为。
加施造假标识的木质包装多用于非法检货物。建议采取产地质量控制、港区核查货证、码头随机抽查的三重检查措施,加大对造假行为的追查与处理。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而言,首先应加大宣传,让广大出口企业了解总局规定和ISPM15标准的要求与意义,争取广泛配合。其次,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维护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正常的工作秩序,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积极检举IPPC造假行为。再次,对港区内集装箱场站和货物存放仓库进行重点检查,摸清货物品种、来自的省市、标识的编号与种类。对各种不规范标识,与加施企业及其监管部门联系,经确认已做有效处理的,首次允许补正标识。对伪造标识、未经处理直接加标的则应坚决打击,对故意使用假标识的企业采取黑名单管理。
除此之外,建议加强与产地局的业务交流与信息互通,积极开展检检合作:一是共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防伪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双方辖区内所有除害处理企业全部生产数据,每日更新;二是实行IPPC标识印模、检验检疫监管章印模、木质包装合格凭证格式备案制度,在印章和凭证上增加防伪信息,解决了现场快速筛查鉴别问题;三是互换辖区内所有除害处理企业名单,公布企业及其监管机构联系方式,保证出现紧急情况时可以及时联络,便于相互沟通协调。
木质包装检疫问题已日益成为各国利用频繁的技术壁垒之一,已经在对外贸易中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但是,国内仍有部分企业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认为木质包装不过是用来垫货方便搬运而已,只要能用就行,不太关心其质量及检疫要求,导致我国出口货物因木质包装不合格在国外不能顺利通关的事例时有发生。作为服务企业、执法把关的检验检疫工作者,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制定一套既满足国外检疫要求又符合我国木质包装生产、使用和检验检疫现状的监管办法,指导出口企业自觉使用合格的木质包装,杜绝不合格木质包装流出国门。
总局第69号令着重强调了对出口货物木质包装生产企业考核及检疫监管,同时也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使用情况的监管职责,对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在推行69号文件和实施ISPM15号标准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现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
一、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遇到的问题。
1、黄岛口岸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情况十分复杂。
首先,总量大。黄岛口岸作为我省境内最重要的进出境口岸,每年出口大量的石材、轻纺、机电等产品,而这些产品都离不开木质包装这一载体。据统计,2007年黄岛检验检疫局共监管除害处理出口货物木质包装9017批次,数量较大。
其次,国外检验检疫要求复杂。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对进口木包装实施严格的检疫制度。早有澳大利亚、新西兰对入境木包装有检疫处理要求。1998年后,美国、加拿大、英国、巴西、欧盟等15国又相继制订出严格的检疫条款,限制中国木质包装入境。并且各国的检疫要求不同,如对木质包装的树种、来源(是否来自疫区)的要求,对除害处理的方法,除害处理的药剂浓度、处理时间、温度、湿度等技术指标等要求都有所不同。
再次,木质包装来源复杂。经调查,黄岛口岸出口的木质包装所用的木材大部分来自东北、内蒙、江西、湖南、本地及俄罗斯、新西兰等国。有纤维板、胶合板、天然板等。天然板中又有真叶木、非真叶木。
2、标识申请企业考核中存在的问题。
自69号令实施以来,山东黄岛辖区已经考核合格的标识加施企业均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设备改造,具备了合格的热处理和熏蒸处理设备,但在考核中也发现两个问题。一是企业普遍重视对硬件设施的投入,忽视防疫和质量管理。不少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对管理办法不熟悉,对国外的检疫要求不了解,有的企业尚未健全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验收标准。二是由于竞争激烈,有的生产企业不顾产品质量,一味通过降价争夺客户,导致木质包装质量得不到保证。少数企业更是在原料采购和成品质量上做文章,对检疫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难点。
3、检疫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现行通关机制,非法定检验货物的木质包装无需报检即可直接出口,这使得检验检疫机关对这部分出口木质包装缺乏有效的检疫监管机制,一些存在侥幸心理的不诚信企业或其代理人就有可能采取“钻机制空子”的做法来逃避记忆除害处理和监管。还有部分企业或其代理人出口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未经除害处理和加施除害处理标识直接通关出口。另有部分违法乱纪者,未经除害处理,伪造、盗用检验检疫机构许可的除害处理标识,或者加
施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的除害处理标识。
二、对策与建议
1、帮助标识加施企业完善自身管理体系,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木质包装质量。
首先,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木质包装管理体系。管理体系主要应包括企业的木质包装管理组织机构图、管理流程图、储存示意图及木质包装原料检验、储存、加工处理、成品检验、使用等程序文件。在原料入厂的检验程序文件中,企业应将原料的来源、种类、数量及质量情况如实记录并定期向检验检疫机构反馈。半成品及成品应放在干燥、相对隔离的环境中,要定期对存放场地进行灭虫防疫处理,并将储存要求在程序文件中得到明确。企业应把木质包装表示清晰有效、无树皮虫孔等检疫要求纳入自身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中。出货前,对木质包装的标识、有无树皮虫孔、是否符合进口国要求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对经确认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情况应进行详细记录。其次,要求企业应至少设立1名专职木质包装协管员,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其进行防疫知识的培训,要求其配合检验检疫人员承担起对企业木质包装管理进行有效监督的责任。通过这些措施,使生产企业形成对木质包装的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经常化的管理体系,责任意识和木质包装质量逐步提高。
2、加强标识加施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抽查重点由单一的现场检疫转为对其整个管理体系的审查监管。
监管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原料进厂验收执行情况的检查。查阅企业原料检验制度或标准、进货记录及检验记录,询问相关人员对验收标准的掌握,从而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的自控情况。二是对木质包装防疫情况的检查。通过查看木质包装的储存现场环境、查阅相关防疫台帐来监督企业对防疫制度的落实。三是对成品木质包装的检疫查验。按文件要求对成品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四是对木质包装进出情况的检查。主要通过对企业建立的收发货存档记录及核销台帐的核查。五是对木质包装协管员素质的考察。对企业的协管员应进行不定期的培训,使其了解基本的检疫知识及最新木质包装检疫要求。通过对以上几项的检查监控,检验检疫机构就会对企业的木质包装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企业的监管才能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3、坚决打击伪造、使用假冒IPPC标识的企业及代理,遏制口岸IPPC标识造假行为。
加施造假标识的木质包装多用于非法检货物。建议采取产地质量控制、港区核查货证、码头随机抽查的三重检查措施,加大对造假行为的追查与处理。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而言,首先应加大宣传,让广大出口企业了解总局规定和ISPM15标准的要求与意义,争取广泛配合。其次,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维护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正常的工作秩序,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积极检举IPPC造假行为。再次,对港区内集装箱场站和货物存放仓库进行重点检查,摸清货物品种、来自的省市、标识的编号与种类。对各种不规范标识,与加施企业及其监管部门联系,经确认已做有效处理的,首次允许补正标识。对伪造标识、未经处理直接加标的则应坚决打击,对故意使用假标识的企业采取黑名单管理。
除此之外,建议加强与产地局的业务交流与信息互通,积极开展检检合作:一是共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防伪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双方辖区内所有除害处理企业全部生产数据,每日更新;二是实行IPPC标识印模、检验检疫监管章印模、木质包装合格凭证格式备案制度,在印章和凭证上增加防伪信息,解决了现场快速筛查鉴别问题;三是互换辖区内所有除害处理企业名单,公布企业及其监管机构联系方式,保证出现紧急情况时可以及时联络,便于相互沟通协调。
木质包装检疫问题已日益成为各国利用频繁的技术壁垒之一,已经在对外贸易中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但是,国内仍有部分企业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认为木质包装不过是用来垫货方便搬运而已,只要能用就行,不太关心其质量及检疫要求,导致我国出口货物因木质包装不合格在国外不能顺利通关的事例时有发生。作为服务企业、执法把关的检验检疫工作者,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制定一套既满足国外检疫要求又符合我国木质包装生产、使用和检验检疫现状的监管办法,指导出口企业自觉使用合格的木质包装,杜绝不合格木质包装流出国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