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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施行,一些新的亮点引起了关注。其中“问题食品”代言者应承担连带责任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尤其是继三聚氰胺牛奶、“瘦肉精”猪肉、苏丹红辣椒酱等接二连三的事发生之后,近日全聚德出售废弃鸭油事件再次将食品安全问题引入人们的视线。鉴于目前学者、名人和老百姓对代言人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仍有不少争议,我们有必要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连带责任;归责原则;法律基础;道德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随着这一新法规的产生,争议也应运而生。不仅专家与明星之间产生了争议,明星之间也有分歧。当然,不外乎反对与赞成两种意见。在这一点上,人民群众大部分倾向赞成意见。著名导演张艺谋说:“如果你代言错了,你就得认,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而冯小刚却说:“明星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片面的、不公正的!法律也开始欺负明星了,欺负的没有道理。”那么,明星对问题食品应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呢?如果承担,那么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又是什么?下面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一、食品代言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
关于食品代言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正确首先要看的是它的归责原则。食品代言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原则,一直都有争议。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非常严格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产品生产和制造、环境污染等领域。然而,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行为就其性质而言,实际上并不具备上述领域侵权行为的高度危险性。而且虚假食品广告代言人的代言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消费者的损害,损害结果归根到底还是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如果代言人不管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这与公平理念不符,也不利于维护代言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担任食品广告的代言人也将有可能因为虚假广告而承担比代言费用高出百倍、千倍甚至上万倍的赔偿责任,这样的代言行为风险未必太大了,势必使代言人有所顾忌,甚至拒绝一切代言行为。这种行为如果从食品广告领域推广到其他广告领域,有可能导致广告行业的全面萧条,产生消极的社会效应。我想这是大家都不愿意见到的。
所以《食品安全法》第55条应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样一来不仅消费者因为免除了过错的举证责任而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有利于其向虚假广告代言人索赔,符合《食品安全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原意,而且代言人也能通过行使举证和答辩权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当代言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就无需承担食品代言连带责任。这样代言人就会对自己的行为谨慎一点,对大众消费者负责一点,而且也避免了一系列的不良连锁反应。所以,笔者认为食品代言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推定原则。二、食品代言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
食品代言连带责任的承担,从主观状态上,要看制造商与明星代言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如果制造商与明星代言人相互串通,即制造商与明星代言人形成明确的分工,二者的主观状态均属直接故意;又或者制造商与明星代言人虽然没有相互沟通,但明星代言人明知制造商生产了质量存在缺陷的产品而仍然为该产品进行代言;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的主观状态属直接故意,明星代言人的主观状态属间接故意。所以,以上两种情况都可认定他们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须承担连带责任。这也与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相符的。
另外,《食品安全法》中产品代言人承担的责任性质是产品侵权责任,既产品代言行为应当依附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行为,产品代言人应当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产品代言连带责任是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缺陷食品,对消费者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依据产品侵权责任规则,应当与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共同承担侵权连带责任。最后,明星广告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合同法律关系,而明星代言的是以其公众影响力,受大众爱戴和信赖标识经营者的产品,明星的代言行为与消费者形成默示的保证合同。从经济学上的付出与所得平衡原则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明星在代言广告法律关系中是应该对公众有所回报的,也应该对公众承担一定的义务的。
所以,笔者认为具有过错的食品代言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观点是合适的。因为这样较为符合公平和正义的法理精神,它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遵守法律规定,自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承担起因其自身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三、明星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道德基础
近年来名人明星代言食品、药品蔚然成风,而商家就是抓住“明星效应”这一点,邀请名人明星做“虚假广告”,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已经严重危害到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这是决不能纵容和姑息的。作为商品代言人,名人明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对广大消费者负责。
尊重生命、诚实信用和遵纪守法是食品广告代言人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首先,人的生命健康是最宝贵的财富,如果代言人把牺牲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作为赚取利益的手段,是蔑视生命的表现,应该受到严厉谴责。其次,代言人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到不埋没良心,不唯利是图,洁身自好,爱惜名誉,诚实代言,自觉抵制虚假的广告代言工作。再次,代言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及时纠正不正当的代言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发布了《广告活动道德规范》,主要针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代言人的职业道德却基本没有提及。所以这一连带责任的规定,增加了代言人民事责任的处罚,从侧面加强了代言人的道德规范标准,从而引导了良好风尚的树立,规范了广告业的发展。
其次,广告代言人应具有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详言之,一方面,代言人应该根据法律规定、产品的特性以及自身与产品的关联度来决定是否进行广告代言。如果代言人代言了与其完全没有关联且一无所知的食品,广告的内容可能会不真实,就涉嫌欺骗消费者。另一方面,广告代言人在谨慎选择食品代言产品后,在广告中应注意自己的言语和行为,例如要如实陈述自己的使用感受或推荐意见;做到“三不”,即不夸大、不撒谎、不隐瞒,秉承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代言食品。这样才能防范于未然,避免一切不幸的发生。四、明星代言连带责任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由上可知食品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有理有据的,但此规定也有其不足的地方。我国仅在食品安全方面立了相关法律法规,其实在其他广告领域也存在类似问题,如化妆品,建筑行业,医药行业等,同样和食品一样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我建议司法部门做相关的司法解释,使这一规定也能用于更广泛的领域。
另外明星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仅规定了民事方面的责任,我认为威慑力不足,还可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以便更好的使明星尽好自己的谨慎的注意义务,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最后,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一些细节需加以完善。如虚假广告的法律界定,以及连带责任的承担比例问题等都是需要解决的。
总之,食品安全是靠预防为主的,我们不能总是落后于事态的发生。在这个“谈剂色变”的时代,我们只有做好一切预防措施,不让“食品恐怖主义”时代成为人们的威胁。明星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只是我们为了预防问题食品发生的一种手段,惩罚当然不是目的。笔者认为在我们找到更好地解决办法之前,目前这是一个很好的措施。
综上所述,在道德低下的社会环境中,是没有市场食品安全可言的,而良心只能作为市场食品安全的一道防线而已,还是一条很容易突破的防线。温柔执法,很难催生企业的道德血液;纵容执法监管者失职渎职,更难催生执法监管者的责任心。我们期待更完善的法律的出现,也期待人们能用基本的道德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下,食品代言人应当承担与其相应的连带责任,还消费者一个安全而又放心的食品市场。这不仅符合法律公平与正义的精神,而且也是人们应该遵守的最后的道德底线。
参考文献:
[1]杨立新.论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及法律适用规则——以<食品安全法>第55条为中心[J].政治与法律,2009(10).
[2]谢婷.食品安全法中名人代言的连带责任[R].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3]臧宝军.市场食品安全角度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J].商品与质量 ,2011(4).
[4]范振远.食品安全法〉关于明星连带责任的规定的不足及完善[J].经济研究导刊,2009(19).
[5]厚盈盈.浅析我国法律针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之规定的漏洞及完善[Z].学苑撷英 .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连带责任;归责原则;法律基础;道德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随着这一新法规的产生,争议也应运而生。不仅专家与明星之间产生了争议,明星之间也有分歧。当然,不外乎反对与赞成两种意见。在这一点上,人民群众大部分倾向赞成意见。著名导演张艺谋说:“如果你代言错了,你就得认,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而冯小刚却说:“明星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片面的、不公正的!法律也开始欺负明星了,欺负的没有道理。”那么,明星对问题食品应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呢?如果承担,那么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又是什么?下面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一、食品代言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
关于食品代言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正确首先要看的是它的归责原则。食品代言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原则,一直都有争议。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非常严格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产品生产和制造、环境污染等领域。然而,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行为就其性质而言,实际上并不具备上述领域侵权行为的高度危险性。而且虚假食品广告代言人的代言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消费者的损害,损害结果归根到底还是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如果代言人不管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这与公平理念不符,也不利于维护代言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担任食品广告的代言人也将有可能因为虚假广告而承担比代言费用高出百倍、千倍甚至上万倍的赔偿责任,这样的代言行为风险未必太大了,势必使代言人有所顾忌,甚至拒绝一切代言行为。这种行为如果从食品广告领域推广到其他广告领域,有可能导致广告行业的全面萧条,产生消极的社会效应。我想这是大家都不愿意见到的。
所以《食品安全法》第55条应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样一来不仅消费者因为免除了过错的举证责任而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有利于其向虚假广告代言人索赔,符合《食品安全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原意,而且代言人也能通过行使举证和答辩权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当代言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就无需承担食品代言连带责任。这样代言人就会对自己的行为谨慎一点,对大众消费者负责一点,而且也避免了一系列的不良连锁反应。所以,笔者认为食品代言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推定原则。二、食品代言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
食品代言连带责任的承担,从主观状态上,要看制造商与明星代言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如果制造商与明星代言人相互串通,即制造商与明星代言人形成明确的分工,二者的主观状态均属直接故意;又或者制造商与明星代言人虽然没有相互沟通,但明星代言人明知制造商生产了质量存在缺陷的产品而仍然为该产品进行代言;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的主观状态属直接故意,明星代言人的主观状态属间接故意。所以,以上两种情况都可认定他们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须承担连带责任。这也与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相符的。
另外,《食品安全法》中产品代言人承担的责任性质是产品侵权责任,既产品代言行为应当依附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行为,产品代言人应当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产品代言连带责任是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缺陷食品,对消费者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依据产品侵权责任规则,应当与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共同承担侵权连带责任。最后,明星广告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合同法律关系,而明星代言的是以其公众影响力,受大众爱戴和信赖标识经营者的产品,明星的代言行为与消费者形成默示的保证合同。从经济学上的付出与所得平衡原则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明星在代言广告法律关系中是应该对公众有所回报的,也应该对公众承担一定的义务的。
所以,笔者认为具有过错的食品代言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观点是合适的。因为这样较为符合公平和正义的法理精神,它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遵守法律规定,自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承担起因其自身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三、明星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道德基础
近年来名人明星代言食品、药品蔚然成风,而商家就是抓住“明星效应”这一点,邀请名人明星做“虚假广告”,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已经严重危害到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这是决不能纵容和姑息的。作为商品代言人,名人明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对广大消费者负责。
尊重生命、诚实信用和遵纪守法是食品广告代言人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首先,人的生命健康是最宝贵的财富,如果代言人把牺牲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作为赚取利益的手段,是蔑视生命的表现,应该受到严厉谴责。其次,代言人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到不埋没良心,不唯利是图,洁身自好,爱惜名誉,诚实代言,自觉抵制虚假的广告代言工作。再次,代言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及时纠正不正当的代言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发布了《广告活动道德规范》,主要针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代言人的职业道德却基本没有提及。所以这一连带责任的规定,增加了代言人民事责任的处罚,从侧面加强了代言人的道德规范标准,从而引导了良好风尚的树立,规范了广告业的发展。
其次,广告代言人应具有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详言之,一方面,代言人应该根据法律规定、产品的特性以及自身与产品的关联度来决定是否进行广告代言。如果代言人代言了与其完全没有关联且一无所知的食品,广告的内容可能会不真实,就涉嫌欺骗消费者。另一方面,广告代言人在谨慎选择食品代言产品后,在广告中应注意自己的言语和行为,例如要如实陈述自己的使用感受或推荐意见;做到“三不”,即不夸大、不撒谎、不隐瞒,秉承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代言食品。这样才能防范于未然,避免一切不幸的发生。四、明星代言连带责任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由上可知食品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有理有据的,但此规定也有其不足的地方。我国仅在食品安全方面立了相关法律法规,其实在其他广告领域也存在类似问题,如化妆品,建筑行业,医药行业等,同样和食品一样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我建议司法部门做相关的司法解释,使这一规定也能用于更广泛的领域。
另外明星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仅规定了民事方面的责任,我认为威慑力不足,还可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以便更好的使明星尽好自己的谨慎的注意义务,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最后,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一些细节需加以完善。如虚假广告的法律界定,以及连带责任的承担比例问题等都是需要解决的。
总之,食品安全是靠预防为主的,我们不能总是落后于事态的发生。在这个“谈剂色变”的时代,我们只有做好一切预防措施,不让“食品恐怖主义”时代成为人们的威胁。明星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只是我们为了预防问题食品发生的一种手段,惩罚当然不是目的。笔者认为在我们找到更好地解决办法之前,目前这是一个很好的措施。
综上所述,在道德低下的社会环境中,是没有市场食品安全可言的,而良心只能作为市场食品安全的一道防线而已,还是一条很容易突破的防线。温柔执法,很难催生企业的道德血液;纵容执法监管者失职渎职,更难催生执法监管者的责任心。我们期待更完善的法律的出现,也期待人们能用基本的道德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下,食品代言人应当承担与其相应的连带责任,还消费者一个安全而又放心的食品市场。这不仅符合法律公平与正义的精神,而且也是人们应该遵守的最后的道德底线。
参考文献:
[1]杨立新.论产品代言连带责任及法律适用规则——以<食品安全法>第55条为中心[J].政治与法律,2009(10).
[2]谢婷.食品安全法中名人代言的连带责任[R].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3]臧宝军.市场食品安全角度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J].商品与质量 ,2011(4).
[4]范振远.食品安全法〉关于明星连带责任的规定的不足及完善[J].经济研究导刊,2009(19).
[5]厚盈盈.浅析我国法律针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之规定的漏洞及完善[Z].学苑撷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