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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阐释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蕴含意义的基础上,首先分析了其应然性:法律的概括性与普遍性、法律的滞后性与局限性、司法的判断性都要求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接着分析了寻租理论适用于自由裁量权的逻辑与路径,指出司法的专门性是自由裁量权寻租的前提条件,而委托代理理论是权力寻租的重要原因。最后论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危害:租的耗散、社会风气与道德的滑坡、社会矛盾的激化、司法公信力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