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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权利保障,是现代监狱和监狱制度的精神内涵之一。而所谓的罪犯权利,就是罪犯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了未因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或被限制的权益、提出未被法律剥夺或被限制的主张等。
罪犯权利的范围非常广泛,凡是法无明文剥夺则有权;罪犯在监狱这一相对封闭的环境中服刑,失去的只是因监禁直接导致的不能行使的部分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而他的权利非经合法的法律程序,任何人或机构都不能非法剥夺,他仍然享有未受剥夺的合法权利。
依法治监,除了维护犯人的合法权利,还要求在整个监狱法律的制订、司法、执行和监督的运行中,以权利保护的法治理念作为依法治监的精神内核。我们知道,权利保护的法治理念是独立的客观实在,它在监狱体系、制度和法治化运作方面具有其自身的价值。这种权利保护的深层法治意识性因素,是监狱,也是整个刑罚执行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价值理性基础。
今年春节期间,北京女子监狱,将在已经采取的亲情会见、温馨会见和电话会见这三种会见形式之外,开设同居会见,允许部分女服刑人员与前来会见的配偶同居。目前,该监狱已建成一栋带标准套间、基本生活用品和设施齐备的同居会见楼。夫妻同寝,配偶同居,这是一个人天赋的、自然的权利。
而作为一个服刑人犯,能不能享有这种权利?笔者认为,罪犯因为过去的反社会行为而招致社会对他个体的某些权利进行剥夺或限制,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否定和道义伦理的谴责,并没有否定罪犯全部的权利。作为法律上的特殊群体,他们仍然享有相应的权利处遇——人们已经普遍地把罪犯权利状况作为衡量人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尺,把它作为评价监狱法治化的重要指标。
纵观人类刑罚执行制度,每一次刑罚执行制度的文明变迁都是一次对罪犯“人权本性规律”的人道复归和接近;而现代文明和监狱的法律制度更是确认并保护罪犯享有的各项正当权利,赋予罪犯以相应的法律人格,给予其以人道主义处遇。我国的《监狱法》以及相关规则和国际上的各种“人权宣言”、“国际公约”等,均要求刑罚执行者树立起罪犯人权保障意识。如罪犯入狱时,让罪犯知晓自己的权利,提高罪犯自我维权的意识,培养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能力。其次,可在监狱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各种罪犯维权组织和自治组织;如在罪犯中建立消费维权组织,维护罪犯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可建立劳动者维权组织,维护罪犯作为特殊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类似这样的组织可以扩展到罪犯权利保护的所有领域,增加罪犯权利保护的有效途径,它们在维护罪犯合法权利的同时,也监督监狱管理者治监行为的合法性。
鉴于行刑机关的权力运作的内部监督具有天生的缺陷:身份不独立、职务利益相同、缺乏有效的监督方式等,有必要在监狱行刑权力运作中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如上海市宝山监狱举行的社会“开放日”活动,每月最后一周的周四将成为宝山监狱的社会“开放日”,市民可以自己预约在这一天前往参观。这一做法在全上海市监狱系统中还是第一家。据悉,“开放日”参观的主要路径为:行政办公大楼---会见室---新翼超市---医务所---监舍---服刑人员炊场等,并有专人进行现场讲解。监狱通过“开放日”,可以让社会更直观地了解监狱和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参观者也可以直观地感受到监狱在改造服刑人员的工作中所体现的法制、科学、人道精神。这种公众外部监督有积极意义。同时行政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舆论监督、人民团体的监督等都非常重要;在这些行刑权力运行监督方式中,以司法监督最为有力,监狱内部监督的罪犯权利救济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就是审判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中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专业性,富有效率。
我国检察机关负有法律监督职能,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着具体的对监狱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以其独立于监狱部门的专门司法监督主体身份,对整个监狱行刑的全部程序流程予以全方位的关注,并以国家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保证这种监督的法律效益,从而有力地保证依法治监的法治理想的落实,保障权利本位的监狱法律体系对罪犯权利保护的实践运作中价值追求的全面实现。
我国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建设进入了依法治监的法治规范化轨道。依法治监的根本精神在于罪犯权利保障,从权利保障视角来透视依法治监,我们可以发现其蕴义就是:树立起权利保护的法治理念,建立起全面维护罪犯权利的监狱法律体系,完善罪犯权利保护的执法体系,健全罪犯权利保障的监督体制。
(作者系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
编辑:刘超